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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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书记员操作手册

基层法院书记员操作手册

基层法院书记员操作手册法院审判部门所作的一切工作,最终会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但是形成裁判文书的基础是庭审,可以说,我们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庭审而展开。

书记员的工作,主要就是记录和送达。

尤其是庭审记录,是重中之重。

【前言】法院审判部门所作的一切工作,最终会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但是形成裁判文书的基础是庭审,可以说,我们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庭审而展开。

书记员的工作,主要就是记录和送达。

尤其是庭审记录,是重中之重。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1]下面就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操作流程分解如下:一、庭前准备(一)文书送达1、书记员收到案件后,准备庭前应送达的材料。

原告方需送达:①受理案件通知书;(应由立案庭送达,收到案件时应检查)②举证通知书;(因涉及当事人举证权利,需存档)③开庭传票;④诉讼风险提示书;⑤廉政监督表;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⑧调解忠告书。

被告方需送达:①民事诉状副本;②应诉通知书;③举证通知书;④开庭传票;⑤诉讼风险提示书;⑥廉政监督表;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⑧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

⑨解忠告书。

(除送达上述文书外,还需让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是民一庭的离婚诉讼,则需另行再送一份损害赔偿请求权告知书。

【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但是在五日内未必能够送达,变通的作法是将文书的日期落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的外,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证据规定第33条,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改为了15天,但该举证期限的起诉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之后,所以15天的答辩期+15天的举证期,还是30天!)。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模板】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模板】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操作手册XX公司2018年10月1.概述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是采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诉讼材料,经过数字化、文档化及深度分析和挖掘,为法官立案、庭审质证、庭审笔录、文书撰写、结案、归档等办案流程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大幅度提升法官办案水平和效率;同时为流程公开、网上阅卷、网上送达等后续深度利用奠定基础。

1.系统功能智能电子卷宗管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要求,为法官的日常办案提供辅助支持,在此次版本中,针对个案办理页面做了较大调整,调整内容如下:●页面风格同15审判个案页面维持一致分为三个区域:左区域:分为电子卷宗、档案整理卷2大标签,每个标签下含有搜索框、批量功能以及目录树(二审、再审案件会增加显示“原审卷宗”标签)中间区域:个体文书的操作功能以及材料的展示区域右区域:对文书、案件的一些综合功能,例如:法律文书、材料签收、案件办理、阅卷等功能标签从材料来源上为适应庭审质证及法官阅卷要求,将“电子卷宗”按材料来源拆分为“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两个栏目。

其中“证据材料”标签页默认设置当事人提交材料、法院调查材料及其他材料为一级目录,当事人材料一级目录又根据诉讼地位和当事人名称设置二级目录;“法律文书”则按照案件办理阶段顺序展现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

档案整理卷是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卷宗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的卷宗目录进行组卷,最终形成影像卷宗。

●加入材料的审核签收功能(可选)法官或书记员对入卷材料进行审核、签收后才完成入卷,进行OCR智能识别(不影响审判关联引入材料直接入卷的功能)●材料的属性的优化针对以前材料属性不全且缺少对应的关联关系,本次对材料属性进行了改版,可根据材料名称自动去后台匹配其他关联数据项(这种数据项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种类可以现场根据用户要求去自定义),不仅可以规范每个材料的属性,又可以减轻法官的填写工作。

为后续利用文书自动驱动事项作基础。

智慧法院 操作手册

智慧法院 操作手册

智慧法院操作手册
智慧法院操作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 登录与注册:操作人员需要登录智慧法院的系统,并注册一个账户。

2. 搜索案件:使用关键词或案件编号在系统中搜索相关案件,并浏览案件的详细信息。

3. 案件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案件进行管理,包括立案、调查、庭审、裁决等步骤的记录和信息管理。

4. 文书管理:通过系统可以管理各类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裁判文书、调解书等。

5. 信息录入和修改:操作人员可以录入和修改案件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信息、律师信息等。

6. 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可以对案件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相关报表和图表。

7. 系统设置:操作人员可以进行系统的参数设置,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案件分类管理等。

8. 安全与备份:确保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访问。

在操作智慧法院系统时,操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 保持账户安全:避免共享账户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2. 确认数据准确性:在录入和修改数据时,要仔细核对信息的准确性,避免误操作。

3. 详细记录操作日志:为了便于追溯和查错,操作人员应详细
记录操作日志,包括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

4. 注意隐私保护:在处理案件信息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确保信息不会被泄露。

5. 定期备份数据: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系统故障。

以上是智慧法院操作手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应按照手册的指引进行操作,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性。

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2

最新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2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2.0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申诉处理手册

申诉处理手册

申诉处理手册尊敬的用户,欢迎您使用我们的申诉处理系统。

在这个手册中,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申诉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您更好地解决问题。

第一步:了解申诉流程在提起任何申诉前,请您详细了解我们的申诉流程,以便能够顺利地进行申诉。

我们建议您先仔细阅读我们的用户协议和相关条款,确保您了解我们的服务规则和申诉政策。

第二步:收集证据在提交申诉之前,请务必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

这些证据可以是文字记录、截图、照片等。

确保您的证据清晰可见,并且能够明确显示问题的具体细节。

第三步:填写申诉表格获得足够的证据后,您需要填写我们提供的申诉表格。

请您提供准确、清晰的个人信息和申诉内容。

在填写表格时,请注意避免使用攻击性、辱骂性或其他不适当的言辞,以保证申诉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步:提交申诉填写完申诉表格后,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指定渠道将申诉材料提交给我们的申诉处理团队。

请您按照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确保提交的内容准确无误。

第五步:等待处理一旦您提交了申诉,我们的申诉处理团队将会对您的申诉进行审核和调查。

请您耐心等待处理结果,期间我们会保持与您的沟通,并及时向您提供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步:申诉结果在我们完成对您的申诉进行调查后,我们将会向您发送申诉结果通知。

如果您的申诉被接受,我们将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问题。

如果您的申诉未获接受,我们会向您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解释。

总结:申诉处理是一个需要时间和耐心的过程。

我们建议您在提交申诉前仔细检查和准备所有必要的材料,以便能够准确表达您的诉求。

我们致力于为每位用户提供公平和及时的申诉处理服务,如果您在整个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成功不是战胜别人,而是战胜自己。

" - 爱默生。

北京互联网法院操作手册

北京互联网法院操作手册

目录第一章综述 (1)一、项目背景 (1)二、用户分类及功能 (2)第二章系统操作详解 (3)一、诉前准备 (3)二、网上起诉和受理(申请人) (9)三、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 (18)四、撤诉(申请人) (19)五、网上应诉与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 (20)六、电子送达 (24)七、管辖权异议、管辖上诉、反诉(被告及其代理人) (25)八、材料递交 (27)九、网上举证质证 (29)十、网络庭审 (32)十一、联系法官 (36)十二、查看送达文书 (38)十三、申请执行 (39)十四、上诉 (40)十五、个人设置 (41)第一章综述一、项目背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文件中对设立互联网法院的要求,北京法院基于“一库两平台”基础建设,设立互联网法院,主要包括当事人端互联网电子诉讼平台和法院专网法官办案平台。

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网络化、智能化、法治化、安全性要求,为满足互联网法院线上线下的个性化要求,实现了涉网案件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全程网络化。

在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升互联网审判质效、保障互联网行业发展,推动司法护网、司法治网、司法为民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网上办案的每个环节都可以采用线上和线下审理的模式。

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1(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协议管理操作手册:全面指导(2024版)一

协议管理操作手册:全面指导(2024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协议管理操作手册:全面指导(2024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目的1.2 协议范围1.3 协议效力2. 用户资格2.1 用户条件2.2 用户注册2.3 用户信息更新3. 协议内容3.1 内容规定3.2 内容更新3.3 内容限制4. 协议使用4.1 使用规定4.2 使用限制4.3 使用权限5. 隐私保护5.1 隐私政策5.2 个人信息保护5.3 数据安全6. 知识产权6.1 知识产权声明6.2 知识产权保护6.3 侵权处理7. 责任声明7.1 免责条款7.2 责任限制7.3 赔偿责任8. 协议终止8.1 终止条件8.2 终止程序8.3 终止后果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法律途径10. 法律适用10.1 法律依据10.2 法律变更10.3 法院管辖11. 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方式11.2 送达规定11.3 送达时间12. 附则12.1 解释权12.2 补充协议12.3 合同生效13. 附件13.1 附件列表13.2 附件内容13.3 附件效力14. 签字页14.1 甲方签字14.2 乙方签字14.3 签字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协议名称】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1.2 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作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推广等。

1.3 协议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到期自动续约【续约期限】。

第二条用户资格2.1 用户条件乙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用户注册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并同意甲方对注册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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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

其中除行政调解书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需要上网外,其他一律走不上网审批。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备注:此条列举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如果,整个案件是成年人犯罪但案件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进行技术处理后仍要上网。

如第(四)条,仅限于案由为离婚纠纷的案件,除了离婚纠纷还有很多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仍需要上网。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备注:不上网文书要履行不上网电子审批后将按照上网文书计算。

但考虑到可能会因为此条增加不上网文书的审批数量。

故,要求各级法院的上网率不低于90%。

请各法院审批领导合理掌握控制。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备注:要求一审文书公布的原因,一审文书可以展示案件的全貌包括:原告的诉状、被告的辩称、证据的质证、分析、法律的适用等。

只有通过一审才能对二审案件进行完整的了解。

故一审生效的文书要上网,不生效上诉抗诉的也要上网,只是提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等等二审文书生效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会自动关联后一并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备注:第八、九、十、十一条列举了应当隐名、删除、保留的文书内容。

省院在审判流程统一部署的纠错屏蔽公布系统已经将相关信息进行录入会辅助承办法官通过技术自动检索屏蔽和技术处理,但目前的技术处理仍然代替不了人工,仍然不能实现恰到好处的技术屏蔽和处理上网,所以需要承办案件的法官一定要认真谨慎审核后再点击保存上网。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备注:承办法官一定要严格控制不上网文书数量,态度要坚定,不要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意,要看提出撤回的理由是否真正有道理,此条与之前2013年下发的《文书上网规定》不同的就是把涉及个人隐私不上网内容给删除了。

故,当事人进入法院诉讼,就是借助公权力在解决个人问题,法院出具的最终裁判文书属于社会公共产品。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备注:河南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传已经不是某个人在上传,而是来自于全省三级法院的每位承办法官,2016年出现过两次鸳鸯文书被媒体炒作事件,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根据汇报原因是由于书记员代替操作上传造成的。

承办法官一定要认真对待文书上网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裁判文书上网使用手册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裁判文书成功上网公开需要经过以下操作流程:(一)办案法官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首页选择【裁判文书库】,对【未处理文书】中需要上网的文书进行【文书屏蔽上网】操作→敏感信息屏蔽→18项信息补充→最后确认【保存】上网。

《规定》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规定》,各级法院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需要上网,案件上诉、抗诉的,一审文书也需要上网,只需在屏蔽提交时“上诉或提起抗诉”信息选择“是”即可。

上诉案件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后为“待上线”状态,不会立即公开,待二审文书上传公开后将自动关联一审文书进行公开;即使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进行“文书不上网”操作公开案件信息后,仍会将一审文书自动关联公开。

(二)省院裁判文书上网部门的技术人员每天下载前一工作日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压缩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管理平台并“审核上线”后,裁判文书才可成功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首页面左侧菜单进入“裁判文书库”中,点击“未处理文书”。

对不上网的文书点击【文书不上网】→选择不上网的理由→点击公开案件信息→保存,点击确定提交电子审批→进入审批流程。

在弹出的文书上网审批界面,选择“批示人”,然后点击“确认”。

审批程序结束后,案件信息传入直报系统,文书进入流程系统不上网文书列表。

三、审判流程系统【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一)未处理文书:未进行过文书上网或文书不上网操作的文书。

案件办理中标记的“结案文书”结案后进入“未处理文书”菜单。

(二)撤销、退回文书:在已上网文书或不上网文书菜单中,进行过撤销操作或者提请审批被退回的文书。

撤销、退回列表中的文书,可再进行文书屏蔽上网或文书不上网操作。

裁判文书撤销需要首先向省院申请,省院分别从裁判文书网和内网的文书公布系统中完成撤销后,法官再从已上网文书列表或不上网文书列表中进行撤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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