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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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跨国并购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洲的跨国并购及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 的繁荣增加了通过收购 目标企业 而短期获利的可能性。 22产 业 因素。尽管 全球 几乎 所有 的行业 的跨 国并购 . 都 表现得 较为活 跃 , 是大规 模 的并购行 为还 是发 生在少 但 数 几个行业 : 石油行 业 、 汽车 、 金融 业和 通讯业 。这些 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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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 国并购在全球飞速的发展使其 跨 成为国际投资的最主要形式 。 跨国并购作为 F I D 的主要形式不 仅表现在交易数量 、 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 , 而且在 F I D 中的 比 重也 日益提高。已有的跨国并购规模数据表明: 尽管由于美 国 和欧洲经济的衰退 , 全球跨国并购数量有所下降 , 但是随着世 界经济的复苏 , 国并购仍然是国际经济多样化的主导模式。 跨 跨 国并 购成 为 F I 主导模 式 对于 政策 制 定者 尤 为 D的 重 要 , 国并 购的兴 起使得 过去 的竞争 政策 由一 国范 围扩 跨 展 到了多 国领域 。另外 , 国并购 也是企 业在 更大 的范 围 跨
(hj n cn mc & Tae C l g ,Hagh u 3 0 1 ,C i ) Z ea g E oo i / rd ol e e n ̄o 1 0 8 hn a
Ab ta t I h s at l h uh r rs ac e h co s o d r meg r a d a q iio n Eu o e a d fc ss o sr c : n ti r ce te a to e e rh s te rs—b r e r e n c ust n i r p n o u e n i i
以及为什么 9 0年代跨 国并购 占主导地位 。 国并购的飞速发 跨 展 即有企业内部 的因素有关 , 也于全球宏观经济形 势相关。

欧盟反垄断案例浅析

欧盟反垄断案例浅析

欧盟反垄断案例浅析微软欧盟反垄断案例是近年来颇具影响力的事件之一。

2023年,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提出了反垄断指控,认为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行为违反了欧盟竞争法。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并对微软公司的未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微软欧盟反垄断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整理相关资料为了更好地了解微软欧盟反垄断案例,我们首先要整理相关资料。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的指控报告:该报告详细阐述了微软公司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包括其利用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等行为。

微软公司的回应:微软公司对欧盟委员会的指控进行了反驳,并表示其行为符合竞争法,同时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上诉。

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各大媒体对微软欧盟反垄断案例进行了深入报道,并邀请了反垄断专家进行评论和分析。

分析案例微软欧盟反垄断案例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事件经过: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对微软公司提出了反垄断指控。

指控称,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利用其优势地位,对竞争对手进行了不公平竞争。

欧盟委员会还指出,微软公司通过将某些功能限制在其独家捆绑的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争议点:本案例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微软公司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了不公平竞争。

另外,微软公司的独家捆绑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律裁决:目前,本案尚未作出最终裁决。

不过,根据此前欧盟委员会的初步调查结果,微软公司确实存在违反竞争法的嫌疑。

如果最终裁决确定微软公司确实违法,那么微软公司将面临罚款或其他制裁措施。

探讨解决方案针对微软欧盟反垄断案例,可以从以下角度探讨解决方案:法律角度:本案的解决可能需要通过修改欧盟竞争法或微软公司的行为准则来实现。

例如,可以加强反垄断法律的执行力度,以遏制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

另外,微软公司也可以考虑与竞争对手合作,共同遵守竞争法规。

市场角度:本案的解决还可以从市场角度入手。

例如,微软公司可以取消独家捆绑政策,允许其他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与其操作系统兼容。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外资并购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外资并购在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促进跨国投资、实现市场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外资并购涉及资本等资源的跨境流动,往往会对当地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抬高市场价格、挤占当地企业等,因此,各国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和监管,其中反垄断审查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对外资并购审核的重要标准。

反垄断审查,即针对外资并购项目中涉及到的市场竞争、价格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大规模横向和纵向并购,尤其是主导型和垄断型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以维护当地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同时,反垄断审查也能有效防范外资企业利用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等不良行为,以促进市场发展和竞争。

反垄断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份额、主导地位、制约和替代性等方面。

市场份额是反垄断审查的一个重要依据,主要是通过对相关市场的调研和分析,确定被并购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影响力,以及并购后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市场份额。

主导地位则是指将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其竞争对手比较,评估被并购企业是否拥有垄断地位,并从而得出并购后企业是否可能形成占主导地位的结论。

制约性则是指竞争对手能够制约并购企业的行为,从而体现出竞争对手对市场的影响力。

替代性则是反映出其他产品和服务替代被并购企业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效应。

若其他产品和服务是可替代的,那么并购可能对市场的影响会比较小。

除此之外,反垄断审查还需要考虑投入产出,即将并购企业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工程成本等相对于该市场中其他企业进行比较。

如果被并购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其他企业相比更低,可以带来更大的竞争优势,这种并购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能是较小的。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审查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垄断,或者反竞争行为的发生,还可以对各行各业影响更深远的问题进行检测。

例如,在国际并购方面,反垄断审查还能够维护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

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张素伦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欧盟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方法在互联网行业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这种调整和变革能够为我国提供如下启示:选择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确立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思路、明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主要依据、更新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欧盟;互联网行业;互联网服务;反垄断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61-03伴随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微软、谷歌、亚马逊等国际互联网企业已经卷入反垄断纠纷,从而引发了各国反垄断政策的调整和理论界对传统反垄断政策的重新思考。

从欧盟竞争立法和实践来看,反垄断的三大基石制度将继续适用于新兴互联网行业,但是互联网行业的市场垄断具有特殊的形成机理,又要求反垄断政策的调整和反垄断方法的变革。

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欧盟主要关注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制度,即事前预防制度和事后制裁制度,具体体现在3个环节: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规制方法、互联网服务的相关市场界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以“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为题进行研究,将会对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有所助益。

一、欧盟竞争法的三大基石制度(一)垄断协议控制制度欧盟条约第81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类型和豁免条件:“企业之间的所有协议、企业之间的所有联合决定、以及所有协调行为,如果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旨在阻碍、限制和扭曲共同市场内部竞争,则都与共同市场不相容,并且是受到禁止的。

”该条款没有将垄断协议区分为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协议。

然而,根据欧盟委员会(以下称欧委会)和欧盟法院的实践,可将第81条的垄断协议大致分为3类:第一类是横向限制协议,即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为了限制竞争而订立的协议,如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和分割市场的协议,这种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第二类是纵向限制协议,即买卖双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选择性销售和特许销售的协议;第三类是使用专利、商标或者技术秘密等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跨国并购是指企业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跨国家界的合并和收购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频繁和复杂,成为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跨国并购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反垄断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我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规范跨国并购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反垄断法律要求合并和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根据《反垄断法》,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交易,必须报告给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

对于跨国并购来说,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市场竞争问题,尤其需要注意不同国家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对此类交易的处理方式和标准。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律还要求合并和收购活动不能导致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根据《反垄断法》,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的垄断行为,以及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并购活动,都是被禁止的。

对此,跨国并购需要仔细分析并购双方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竞争限制的可能性,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在实践中,我国反垄断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在处理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时,通常会采取合作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政策协调、案例介入等,以保证合并和收购活动能够在不妨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并购活动的反垄断问题不仅是国外企业在我国进行并购的问题,也包括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并购的问题。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要在海外市场进行并购活动,同样要遵守当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

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活动时,充分了解和尊重当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影响。

总之,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和重要的课题。

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讲义

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讲义

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讲义跨国并购是指在不同国家间进行的公司合并或收购。

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并购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并购涉及到多国市场,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一份关于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的讲义,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原则反垄断法是各国为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1. 独立性原则:反垄断机构应独立行使监管权力,不受政府或私人利益的影响。

2. 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效率原则: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要考虑经济效率,不应过度干预市场。

二、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挑战在跨国并购中,由于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市场,因此可能会面临以下反垄断挑战:1. 双重审查在跨国并购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每个国家都有权对并购进行审查,可能导致双重审查的问题。

这不仅增加了并购的成本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不同国家的审查结果出现冲突。

2.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标准不一致不同国家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甚至相互矛盾。

这给跨国并购的审查造成了困难,也可能导致不同国家对同一并购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3. 合并事前通知制度的缺乏在一些国家,对于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行业重要性的并购案件,往往要求事先进行通知,并经过反垄断机构的审批。

然而,并没有一个全球性的合并事前通知制度,这导致了一些并购案件可能被不同国家反垄断机构查处,并产生权力比较问题。

三、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为了解决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挑战,国际上建立了一系列的反垄断国际协调机制,以促进不同国家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垄断合作协议这是一种两国或多国之间签署的协议,通过协商、合作和交流信息来促进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合作。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欧盟反垄断政策是指欧洲联盟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等行为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

它的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欧盟反垄断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欧盟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出现是为了应对市场垄断带来的种种问题。

垄断行为会导致市场失衡,阻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设立了反垄断机构来监督和管理市场行为。

二、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内容欧盟反垄断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市场集中进行审查。

以下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 禁止垄断协议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垄断协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制裁。

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用来限制竞争、分割市场、操纵价格等行为。

欧盟禁止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如价格固定、市场分割、拒绝交易等,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了禁止垄断协议,欧盟反垄断政策还明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相对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

欧盟反垄断政策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如垄断定价、限制销售等。

3. 市场集中审查欧盟反垄断政策还对市场集中进行审查,即兼并与收购活动的监管。

当企业之间进行兼并或收购等行为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从而威胁到市场竞争。

欧盟通过审查市场集中的行为来判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对需要的兼并与收购进行审批或限制。

三、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影响欧盟反垄断政策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它限制了垄断行为的出现,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反垄断政策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防止了市场上的巨头企业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不当影响。

此外,欧盟反垄断政策还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案例(3篇)

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是欧盟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欧盟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探讨其法律适用、制裁措施及对欧盟市场的影响。

二、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概述1. 欧盟反垄断法律体系欧盟反垄断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1)欧盟基本法:欧盟条约中的反垄断条款,如《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

(2)欧盟条例: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反垄断法规,如《关于实施欧盟条约第101条的条例》。

(3)欧盟指令:针对特定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如《关于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的指令》。

2. 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原则(1)禁止性原则: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行为。

(2)处罚性原则:对违反反垄断法律的行为进行罚款、禁止令等处罚。

(3)救济性原则: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消费者、企业等提供救济。

三、欧盟反垄断法律制裁案例解析1. 案例一:微软垄断案(1)案件背景微软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其操作系统Windows在个人电脑市场占有绝对优势。

2004年,欧盟委员会以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其开出创纪录的49.2亿欧元罚款。

(2)案件分析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Media Player软件捆绑销售,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音乐播放器。

此外,微软还强制计算机制造商预装Windows操作系统,排斥竞争对手。

(3)制裁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的制裁措施包括:①责令微软停止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Media Player软件捆绑销售。

②要求微软提供反垄断兼容版Windows操作系统,允许计算机制造商安装其他操作系统。

③对微软处以49.2亿欧元罚款。

2. 案例二:英特尔垄断案(1)案件背景英特尔是全球最大的芯片制造商,其在个人电脑处理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2009年,欧盟委员会以英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其开出10.6亿欧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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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钢铁业进入新的一轮增长周期,全球钢铁产能利用率达到97%,为进一步提高竞争力,钢铁业联合重组和并购此伏彼起,新的跨国公司不断出现,国际市场也在进行着重新划分。

2006年,全球粗钢产量排名前二位的两大钢铁公司并购成立阿塞洛—米塔尔钢铁公司,引起了全球钢铁业的震惊,有关国家的政府、企业及学术界对该并购实施后对全球钢铁市场产生的影响表示了关注。

下面,我们将对欧盟钢铁企业跨国并购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主要考量要素,以及对我国外资并购竞争政策审查的启示。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确定企业间竞争界限的一种工具,是计算市场份额的基础,也是欧盟并购审查分析的初始起点。

为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一般需要对数额不大、长期性的相对价格提高引起的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进行SSNIP测试(asmallbutsignifi-cantnon-transitoryincreaseinrelativepricestest)。

通过替代性分析来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在并购审查中已为各国普遍采用。

(一)相关产品市场在钢铁企业的并购中,相关产品市场的划分与从生铁、粗钢到最终成品钢材的不同加工阶段密切相关。

粗钢是钢材产品的中间产品,粗钢生产只是钢材生产过程中的一道工序,因此,粗钢产量仅是衡量市场竞争的基本分析指标之一,钢铁市场的竞争主要是体现在不同品种的钢材产品上,尤其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钢材品种的竞争最为激烈。

根据欧盟以往的并购案例,钢材产品市场被划分为碳钢、特殊或高合金钢、不锈钢、电工钢市场。

具体案例中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还需要判断是否需要细分。

以德国克虏伯、蒂森和意大利里瓦、Falck、Tadfin公司联合并购原意大利Ilva公司分拆后的AST公司(以下称并购AST公司案例)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为例,欧盟将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界定为一个相关产品市场。

并购方为争取界定一个宽泛的相关产品市场,指出冷轧不锈钢产品和碳钢、镀层钢板、铝、塑料及玻璃等其他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替代性,但欧盟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冷轧不锈钢板与其他产品相比,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耐腐蚀性、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差异,以及产品成本上的优势,很难为其他材料所替代,同时,对特殊生产加工设备的投资也排除了在短期内转换为生产其他材料的可能性,从而将不锈钢冷轧产品界定为一个单独的相关产品市场。

欧盟还从供给替代性角度对是否需要进一步细分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市场进行了研究,如是否需按照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条约划分为500毫米以上或以下的产品,是否需区分奥氏体钢或普通钢,由于生产和供给上存在很强的替代性,上述产品仍被划分在同一相关产品市场内。

在并购AST公司的案例中,欧盟对电工钢片的相关产品市场进行了界定,认为:虽然没有必要按照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条约的500毫米进一步细分产品市场,但是需要按照晶粒取向(oriented)和无晶粒取向(non-oriented)细分单独的产品欧盟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及其启示朱凌燕52IEC,NO.4,2007・・市场。

主要依据是:从需求角度看,两种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取向电工钢具有良好的传导性、低铁耗、产生较低的热能;两种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方法不同,虽然材料都需要酸洗和冷轧,但退火工艺不同,产生不同的电磁特性;需要的生产设施不同,无供给替代性。

上述案例提供了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所考虑到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相关产品市场尚未完全界定下来,这一方面是由于产品类别本身众多,影响界定的因素各有不同,需要在具体案例涉及到时进行细致研究,另一方面,虽然有些案件涉及到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但由于无论怎样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并购企业之间都不存在产品的交叉重叠,或占有的市场份额很小,因此没有必要对相关产品市场做出具体的界定。

(二)相关地域市场在并购AST公司案例中,欧盟对相关产品的价格、关税、贸易流动、运输成本和市场进入的政策及技术壁垒,以及生产能力等进行了调查,将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无取向电工钢板产品的地域市场界定为西欧市场;将取向电工钢板产品界定为全球市场,其依据主要是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条约下以往案例中对该产品地域市场的界定,并考虑到当时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通过专利权控制着该产品的生产技术和世界范围的进出口活动,从其他国家向共同体的进口占到欧洲经济区总消费量的21%。

与相关产品市场相类似,在无论地域范围多大都不存在竞争问题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对相关地域市场有时不需要完全界定清楚。

二、市场份额在界定相关市场后,下一步并购分析的传统做法是调查企业的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一直被认为是竞争政策当局分析企业市场势力的起点和判断并购是否妨碍有效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低于某一特定的门槛,则该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够大,可按照“微量不计”原则,认为其无法滥用市场势力;而如果高于特定门槛,则需要对市场势力及对有效竞争的影响做进一步的调查。

在并购AST公司的案例中,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在西欧的市场份额达到35-45%,无取向电工钢板在西欧的市场份额也达到了30-40%,因此,引起了欧盟并购审查当局的关注。

确定市场份额标准,相当于明确了企业并购的安全港(safehabour),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减少并购审查的相关费用和成本。

但实践中,需要对反映市场集中度的市场份额和赫芬达尔(HHI)指数进行客观的评估分析。

例如,钢铁业在70年代石油危机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特定产品、特定地区的生产能力结构性过剩现象,企业的供给弹性很大,对于市场价格的上涨,市场上所有的企业都会很快地扩大其产量,并购企业的市场势力也就相应地受到制约。

时间因素对于分析市场份额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少数大买家会偶尔提出金额较大的定单,如果以较短时间段为基础测度市场份额,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对于这类产品市场,应计算较长时间段内的市场份额,避免大定单对于特定阶段企业销售额的影响。

较长的时间段更能真实地反映出行业内的竞争状况,如果企业在长期内都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其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势力是可想而知的;相反,如果在较长的时间段内市场上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经常变化,则说明该市场的竞争是激烈的,很难说某个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

在钢铁业,少数特殊用途的高附加值产品,如生产船用发动机曲轴或航空器用相关材料或产品的特殊钢,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此外,对企业当前市场份额的分析,在考虑对技术和创新对有效竞争的影响时,变得较为复杂。

一个拥有当前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如果其所持有的技术已经过时,并且对创新的投入并不高,或研究开发能力较弱,仅凭当前的市场份额就会过高估计其竞争能力;相反,如果并购发生在两个在特定产品市场拥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创新企业之间,该两个企业所拥有的较大的市场份额有可能会降低其未来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动机,妨碍市场的有效竞争。

53・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4期・总之,对于较高的市场份额,要评估市场份额本身的客观性,同时更要对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市场内潜在的竞争者、购买方力量以及效率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并购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进行经济分析。

三、其他分析要素(一)市场进入进入壁垒和市场上新的进入对于并购后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能够产生很大影响。

在欧盟的并购效应分析中,以贝恩的进入壁垒概念为基础的进入分析逐渐被予以重视,构成并购整体竞争性评估的一个重要部分。

欧盟认为,如果市场的进入壁垒很低,市场进入足够容易的话,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不能随意提高市场价格,并购就不可能带来任何严重的反竞争性风险。

任何遏制或消除潜在反竞争效果的进入应具有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对进入的可能性的分析主要是研究市场的进入条件,评估企业进入是否能够赢利,进入一个正在或有望高速增长的市场很可能给进入者带来更大的赢利机会,而市场上现有企业已经具有或正致力于建成的较大过剩生产能力则可能对新的市场进入产生阻碍作用,造成较高的进入失败成本。

关于及时性,通常认为只有在两年内实现进入才是及时的。

关于充分性,只有在进入的范围和规模应足以遏制或消除合并的反竞争效果的情况下,进入才会被认为具有充分性。

小规模的市场进入对于阻止价格提高,保证市场竞争性不能构成充分条件。

在并购AST公司的案例中,产能调整作为市场进入的主要因素被予以考虑。

尽管并购后企业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在西欧的市场份额达到35-45%,无取向电工钢板的市场份额也达到30-40%,并购提高了相关市场的集中度,但在综合分析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研发能力,特别是整个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以及包括价格、关税、运输成本和市场进入政策及技术壁垒等因素对贸易流动的影响后,欧盟委员会认为,该并购实施后,市场对并购后企业仍具有较强的竞争约束。

如果并购后企业进一步加强市场势力的结果是提高价格,其他竞争对手能够利用过剩的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产量,降低价格以挤占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

因此,虽然企业并购后的市场份额并不很小,也基本不会产生反竞争作用。

(二)购买方力量如果购买方规模较大,对卖方具有较强的商业重要性,并且具有在适当的时间内转换替代供应商的能力,能够很容易地转向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则在商业谈判中对卖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就比较强。

同时,购买方还可以通过承诺大量的订单或对替代供给产生的沉淀成本进行支付,帮助并购企业的竞争对手进行产品或品牌的重新定位,或说服潜在的进入者进入市场,威胁并购企业上游市场将进行垂直整合,从而产生较大的抵消性力量,使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并购企业无法行使其市场势力。

在并购AST公司的案例中,购买方力量对无取向电工钢板市场的影响很大,根据对竞争对手的调查,最大的五个大客户占他们销售额的比例达40-80%,并且都是大的发动机、发电机、变压器、家用电器国际生产商,还有相当大比例的需求来自于一些切割企业,他们按照最终用户的需要将钢板切割成小块,由于其购买量相当大,因此也具有相当大的议价能力,使并购后的市场不会产生反竞争效应。

(三)协调效应欧盟委员会还对并购AST公司案例中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市场上形成的企业联合支配地位(collectiveorjointdomi-nance)进行了分析,认为,尽管并购后企业与第二大竞争对手(Ugine公司)在西欧的市场份额之和达到55-75%,与其他前四位竞争对手市场份额之和达到90%,但行使联合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并不大,主要原因为:其他企业金融能力强且有相当大的过剩生产能力;其他企业各自的市场份额差距较大,进行反竞争联合行为(anti-competitiveparal-lelbehaviour)的难度大;冷轧不锈钢板材产品市场是成长型市场,年增长率大约4%,竞争者都会利用过剩生产能力进行竞争;由于客户数量较多,规模和需求多样化,市场透明度不够高,企业之间难以进行暗示的协调;排名在前的几家大企业在国际市54IEC,NO.4,2007・・场上表现不同,追寻不同的公司战略,进行反竞争行为缺乏可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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