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流程图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1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服务指南一、合用范围本指南合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型:行政允许项目编码: 18012三、办理依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
详细规定以下:《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一)经营者归并;(二)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能够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同样。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一)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出 10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二)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共计超出 2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该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别行业、领域的实质状况,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依照规定程序采集的事实和凭证表示该经营者集中拥有或允许能拥有清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检查。
”四、受理机构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
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收购的是汇源果汁旗下的果汁业务,并不是核心产业链条,朱新礼职务保持不变。
每一个厂家都会有干部监督,政府的监督成本太高,建议用市场机制监督。
大问题后边是大商机创新,寻找创新者,抓住机会,调动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创业家要学会借什么是借。
不会借就不会创大业。
再借的同时怎么去偿还与应对风险,降低风险与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
朱新礼卖掉汇源让我更有优势。
分文不花,名声大灶。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
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对其他企业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
反垄断法》列举了3类企业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可口可乐若兼并汇源,就适用“经营者集中”这类垄断情况。
“经营者集中”具体表现为合并、取得控制权、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中国的果汁市场一直在蓬勃发展。
这次收购将为我们的股东带来巨大的价值,对可口可乐公司而言,这是一次独特的机会,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得以大大加强。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即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饮料选择以满足他们需求,”可口可乐的总裁兼CEO穆塔•肯特(Muhtar Kent)说。
可口可乐以每股12.20港元(1.56美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该报价是汇源果汁周二收盘价3.60港元(46美分)的三倍多,这意味着,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估价高达179亿港元(23亿美元),如此之高的估价让人惊异。
四、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四、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申报编号: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填报时间:年月日☐保密版1☐非保密版(选择请用☑替换☐)附件目录1非保密版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集中经营者的中文名称、注册地/自然人国籍、成立时间、上市情况(包括是否上市及上市时间和地点)、主要业务、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实体情况;参与集中经营者的最终控制人的上述信息;交易概况,包括交易名称、交易类型、交易过程、交易金额、交易所涉及的行业、产品和地域等;本项交易在其他司法辖区的申报情况、进展情况;交易动机和经济合理性;相关产品和地域市场界定的原因及结论;相关市场竞争情况说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主要竞争者在相关市场内的市场份额。
上述信息中,营业额、交易金额和市场份额等数据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其中营业额和交易金额的区间幅度不应超过10%,市场份额的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2对于在既存企业基础上,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最终对目标公司形成共同控制的交易,交易名称应统一为XX公司(收购方)收购XX公司(目标公司)股权案。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交易名称应统一为XX公司与XX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案。
3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市场份额时,须同时选择1-3项事由。
4需根据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一般而言,在经营者合并的情况下,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如集中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对目标经营者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则上述两个以上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尽管有上述说明,在新设合营企业的情况下,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合营企业本身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反垄断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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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司法审判衔接问题探讨
01
明确何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等。
垄断协议的危害
02
阐述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
规制垄断协议的法律制度
03
介绍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措施,包括禁止性规
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规制
01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认定
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RA
反垄断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反垄断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作用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和约束各种垄断行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持续 、健康、快速发展。
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辖区内反垄断执法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
依法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反垄断调查程序与措施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 行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并确 认存在涉嫌垄断行为的,应当立
经营者集中审查视角下的反垄断规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

2019-6反垄断證营者集中审圭视角下的反垄断视制——“反垄断大讲堂”之二王苑亭摘要:以信息资源、人力资本、技术创新、风险投资等为增长动力的新经济,对建立在传统工业基础上的反垄断规制思维带来冲击和挑战。
本文着眼于互联网领域并购案件的特点,分析了审查工作面临的挑战,梳理了执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明确了下一步势力方向。
关键词:新经济反垄断规制经营者集中审查新经济是与传统经济相对的概念,其以信息资源、人力成本、技术创新、风险投资等为增长动力,具有巨大的成长潜力,且以新型企业和新行业为主。
作为网络经济、平台经济的典型产业,新经济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经济学意义的产业特征,如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网络外部性、规模经济性、产品锁定性和路径依赖等,除此之外,新经济行业还具有更新变化迅速,更为注重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性的存在,对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上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反垄断规制思维带来冲击和挑战,使其产生变革。
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从市场结构来看,新经济市场多呈现竞争性垄断结构,某些反竞争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另一方面,创新模糊了市场力量的判断标准,使得对企业合并施加反垄断控制难度增加。
因此,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更实效的途径,即注重绩效模式,考察企业是否可能滥用垄断力。
需要特别指岀的是,目前国际学术界和执法机构普遍认为,在新经济语境下,对企业的滥用行为研判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合并控制具有相对牢固的理论基础和损害理论,反而是较为稳定的事前规制途径。
一、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的特点从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案件已经超过2600件,今年第一季度,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仍然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是并购交易较为频繁活跃的领域,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并购案件呈现岀以下特点:(一)传统企业以进入互联网领域为交易动机大量传统行业企业发起并购交易的动机是进入作者:王苑亭,市场监管总局。
浅析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审查集中申报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浅析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审查集中申报需要经过哪些程序——作者:张世贤;丁伟《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根据其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流程图》、《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意见对境内多起经营者集中案例实施反垄断审查,并据此作出了相应决定。
2009年11月21日,商务部颁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上述二个办法已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上述二个办法与反垄断局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意见间在关于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审查集中申报程序方面存在不同之处,本文拟通过比较办法与指导性意见间之差异,以梳理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审查集中申报的具体流程。
一、面谈面谈程序是指导意见与申报办法不同之处之一。
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经营者可以在正式递交申报资料前与反垄断局书面预约商谈时间,以期明了诸如营业额如何计算、是否可以联合申报、是否可以委托二个代理人进行申报等等相关问题,并进而确定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申报办法未就面谈程序作出任何规定。
但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两个办法的解读》第十二条的规定,指导性意见与二个办法相冲突时应以二个办法的规定为准。
笔者认为,面谈程序系二者规定不同之处,而非冲突之处,因此,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审查集中申报程序仍然有权根据指导性意见与反垄断局预约面谈。
但需要注意的是,面谈程序非必经程序。
二、申报1、申报义务人申报义务人是申报办法中规定的用语,指导性意见并未使用这个概念。
根据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果是通过合并方式实施集中,则申报义务人为合并各方。
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实施集中,则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申报办法并进一步规定,如果申报义务人未进行申报,其他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此亦是指导性意见未为规定之处。
2、申报的文件资料申报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在关于申报文件资料方面没有冲突之处,只是申报办法比指导性意见更为全面、详细。
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审查标准

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
审查标准
喻蓉;武小红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首先从探讨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作用开始,认为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会产生双面性影响,因而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也较为宽松,研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控制的限度也就具有了重大意义。
进而对反垄断法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标准进行了探讨,梳理了其发展趋势并具体介绍了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和欧盟的“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
最后,对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审查标准进行了评析。
【总页数】2页(P277-277,285)
【作者】喻蓉;武小红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1
【相关文献】
1.商务部经营者集中“无限审查权”的反思——以《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第二款为视角 [J], 丁磊
2.以国际视野看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审查标准 [J], 史建三;钱诗宇
3.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 [J], 郑云
4.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实质审查 [J], 孙曼曼
5.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实质审查制度的完善 [J], 孙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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