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明确技术转移活动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第七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和公布重要的技术转移活动和成果。
第八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制定技术转移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原则第九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以自愿的方式进行,任何强迫、诱骗、胁迫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二)公平、公正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合规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五)效益最大化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促进科技成果的最大程度利用和价值实现。
第十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7日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昆明市技术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各类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主导核心作用,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中心区与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
政府注重营造技术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培育主体,创新机制。
遵循技术转移规律,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1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26日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纵横联动、强化协同”的原则,做大做强技术转移主体,着力打通“四个通道”,积极推进“四链融合”,盘活优势技术存量,加大技术转移转化增量,努力打造具有洛阳特色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为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强大动力,为建设高质量副中心、增长极提供坚强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领域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技术转移链条全面,具有洛阳特色和优势的技术转移体系。
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50家;强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等专兼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500名以上;促进本地企业加大技术吸纳力度,推动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400项以上;技术市场更加活跃,力争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44亿元,年增长率10%以上。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一、概述技术转移是指将技术、技术资产、技术成果等有形无形的技术要素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技术转移事务,确保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并最大化地利用技术资源,制定和实施技术转移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二、目的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保护和利用技术资源,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适用范围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四、管理流程1. 技术转移需求确认在技术转移开始前,需明确转移双方的技术需求和转移目标。
双方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确定技术转移的内容和范围。
2. 技术评估和选择对技术进行全面评估和选择,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可转移性、风险等因素。
技术转移双方需明确技术的具体参数和要求,确保技术符合转移方的需求。
3. 签订技术转移协议进一步详细制定技术转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并签订技术转移协议。
技术转移协议应明确技术转移的方式、时间、费用、责任等各方面的内容,并约定技术转移期限和保密协议。
4. 技术转移实施根据技术转移协议的约定,进行技术转移的具体实施。
包括技术交底、培训、设备调试等环节,确保技术的成功转移。
5. 技术转移验收在技术转移实施结束后,进行技术转移验收。
双方通过技术转移验收评估技术转移的结果和效果是否符合预期要求,评估转移后的技术应用情况。
6. 技术转移管理与监督建立技术转移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技术转移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技术转移结果的落地。
包括技术转移的追踪和监督,技术转移成果的评价和利用等。
五、保密措施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为了保护技术转移的双方的利益,需建立和执行保密协议,包括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义务和约束。
六、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需不断进行改进与完善,随着技术和管理的发展,及时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以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概要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评定、备案、绩效考核等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本地― 1 ―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推荐、申报,督促、协调其建设和运行等工作.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及其他服务;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将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

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1. 引言技术转移中心是指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促进各类技术的转移与应用。
其主要目标是促进技术创新、推动技术形成产业化,并推动技术的快速转移和商业化。
本文为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介绍了该中心的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流程等。
2. 组织结构技术转移中心的组织结构应具有科学性、高效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领域技术转移的需求。
建议采取如下部门设置:2.1 技术转移部技术转移部作为技术转移中心的核心部门,负责技术转移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技术需求分析与评估•技术资源与市场的匹配•技术转移协议的起草和签署•技术转移项目的跟踪和评估2.2 市场开发部市场开发部负责技术转移项目的市场推广和商业化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市场调研与分析•推广技术转移项目•寻找潜在合作伙伴•协助技术转移部完成商业化工作2.3 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技术转移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的起草和签署•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保护技术转移项目的商业秘密3. 职责分工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需求分析与评估技术转移中心应与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收集技术需求,并对需求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可转移的技术和优先级。
3.2 技术资源与市场的匹配技术转移中心应根据技术需求,寻找与之匹配的技术资源,并评估其市场潜力和商业化前景,为技术转移项目的推进提供支持。
3.3 技术转移协议的起草和签署技术转移中心应与技术提供方达成技术转移协议,明确技术转移的目标、条件和权益分配等事项,并进行合同的起草和签署,以确保技术转移过程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3.4 技术转移项目的跟踪和评估技术转移中心应跟踪技术转移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评估,以持续提高技术转移项目的效果和商业化能力。
3.5 市场调研与分析市场开发部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技术转移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并根据调研结果进行分析,为技术转移项目的推广和商业化提供参考。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三章组建条件第四章组建程序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七章绩效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按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创新战略需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高端创新平台(机构),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创新竞争力为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使命,以促进重大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坚持“聚焦产业、合力建设、协同创新、市场运作”原则,实行择优布局、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聚焦国家和我省“十四五”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
成熟一家、建设一家。
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转移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策略之一。
技术转移是指将技术成果、技术产权或技术服务从技术供应方传递给技术需求方的过程,它可以加速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也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实现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技术转移业务活动、确保技术转移成果落地和有效运行,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共享,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流程和制度。
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技术转移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促进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技术转移已成为企业获取技术优势、降低研发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通过建立完善的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可以将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1.科学性原则: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应基于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确保技术转移活动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规范性原则: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应规范技术转移活动的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各环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风险和纠纷。
3.激励性原则: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应设立激励机制,鼓励技术供应方与技术需求方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技术转移成果的落地。
4.协同性原则: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应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协调,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实现技术转移活动的有机连接。
5.风险控制原则: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应明确技术转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风险与挑战,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6.持续改进原则: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应注重持续改进和优化,及时根据实践经验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1.技术转移业务管理机构设置(1)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技术转移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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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评定、备案、绩效考核等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本地
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推荐、申报,督促、协调其建设和运行等工作。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及其他服务;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将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同时鼓励民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七条申请成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
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5.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6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7.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事业和社团法人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8.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评定制,凡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由其择优推荐给市科委,中央驻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推荐。
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直接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市科委根据评审情况公布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凡列入备案名单的机构方可参加下一年度市科委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市科委按照《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现场抽查,依据考核和考查意见,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市科委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市科委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专项经费,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行为和能力建设进行支持。
经费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每年考核结果择优支持。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组建行业或区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是对技术转移机构在上年度内的建设、运行、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能力提升状况、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
考核范围为已申报并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科委组织制订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1),根据考核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考核的依据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绩效报告和“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市科委按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技术转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完成考核材料填写,并将考核书面材料报市科委。
中央驻
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报送。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负责对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核实数据,确保考核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材料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市科委。
直接向市科委报送的单位由市科委审核。
第九条受委托的考核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对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评价;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考核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优秀”等次,对分值为80至90之间(含8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良好”等次,对分值为60至80之间(含6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合格”等次,对分值为60分以下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通报和限期一年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对已获得后补助、但未通过当年绩效合同验收的机构,不能进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市科委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考核为“优秀”和
“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通报,并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见附件2)。
第十四条参加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
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2
项目编号: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
绩效合同
机构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四年月
一、基本情况
四、经费预算
五、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工
六、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
七、签章
八、规定条款及填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市科技经费以后补助方式资助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
经费主要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促进技术转移工作。
2.缔约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3.甲方指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指区县(自治县)科委或市级主管部门,丙方指市科委。
4.主要绩效及量化指标参照附件1。
5.本合同书网上在线填写后打印。
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丙方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