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附件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1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无。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不含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一万元、二万元)。
无 。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含三万元)。
无。
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无。
2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将不同品种、《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个月以下的。
暂扣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无。
- 1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二)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的;(三)将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的;(四)检测过程和检测数据的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五)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的。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惩罚性决定,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
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的标准。
首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便确定合适的处罚种类和程度。
这种自由裁量标准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自由裁量权,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必须慎重、公正、合理,不得随意滥用职权,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遵循法治原则。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法乱纪。
自由裁量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随意裁量,必须依法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程度。
同时,行政机关在裁量时还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和预防作用。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在裁量时需要充分考虑处罚对社会的影响和预防作用。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需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效果;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则可以适当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以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
因此,自由裁量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在裁量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综合考虑处罚的社会效果和预防作用。
最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
行政机关在裁量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引言1.1 目的本文旨在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1.2 适用范围本文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的自由裁量标准。
2.自由裁量权的界定2.1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判断和裁量情形,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灵活选择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权力。
2.2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跨越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保证公正、合理、适用,不能滥用或任意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自由裁量标准3.1 违法程度3.1.1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评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3.1.2 违法行为的恶意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评估违法行为的恶意程度。
3.2 危害程度3.2.1 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评估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财产安全等。
3.2.2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评估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市场秩序、公共道德等。
3.3 主观恶意3.3.1 主观故意:评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造成的情况。
3.3.2 过失或疏忽:评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情况。
4.行政处罚措施选择4.1 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或主观故意较轻的情况可以给予警告。
4.2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恶意程度以及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可以给予罚款。
4.3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时扣押相关许可证或执照。
4.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永久吊销相关许可证或执照。
4.5 赔偿:对因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4.6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其他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
5.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示例表格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判断和裁量情形,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可以灵活选择行政处罚措施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自由裁量地确定处罚措施的依据和标准。
二、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1.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首先要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手段。
2. 案件的具体情况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适用。
行政机关在裁量处罚时,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以及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根据这些具体情况来判断处罚的严重程度和适用的措施。
3. 公众舆论及社会影响在进行自由裁量裁决时,行政机关还会考虑公众舆论及社会影响因素。
某些违法行为可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行政机关在考虑处罚措施时,可能会根据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来调整处罚的幅度。
三、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内容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在裁定处罚时,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进行细化。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
2. 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行政机关会考虑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后果来细化裁罚标准。
违法行为如果对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3. 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程度行政机关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也会考虑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程度。
如果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故意犯罪,可能会加重处罚力度;如果是因为疏忽造成的,可能会相对宽大些。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文本2. 具体案例分析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为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前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惩戒的行为,其处罚标准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依法公正地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制定本标准。
二、总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依法自由决定处罚类型、处罚幅度以及相应处罚依据和权限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类型1. 警告1.1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1.2 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及时消除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可以赋予警告处罚。
2. 罚款2.1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可以赋予罚款处罚。
2.2 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违法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确定罚款金额。
2.3 违法行为人存在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并补救的情况,可以适度减轻罚款金额。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赋予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处的,可以暂停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3.2 暂停执照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确定,并告知被追加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4. 吊销执照4.1 违法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赋予警告、罚款、暂停执照等处罚仍不能达到法律目的的,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执照。
4.2 吊销执照后,违法行为人不得再从事相应行业或者职业活动。
5. 其他行政处罚5.1 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查封财产等。
四、行政处罚幅度1. 警告1.1 轻微违法行为,警告通报。
1.2 普通违法行为,一次警告。
1.3 严重违法行为,警告并通报社会。
2. 罚款2.1 轻微违法行为,罚款100至500元。
2.2 普通违法行为,罚款500至3000元。
2.3 严重违法行为,罚款3000至10000元。
2.4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
3. 暂停执照3.1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暂停执照1个月至6个月。
3.2 严重违法行为,暂停执照6个月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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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会计管理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仍不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仍不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单位私设会计账薄,致使一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主动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在本单位财务大账反映,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2)或者虽然不足10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单位私设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5万元以上的;(2)或者虽然不足1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3千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2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8万元以上;(2)或者虽然不足8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并处3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1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且积极改正的;(2)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在检查中不能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