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沪教委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09号委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委属高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8b8a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ee.png)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19年5月出台的一份文件,旨在推动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文件》提出,要实施“1+2”模式,即“1”是指建立一个党组织,“2”是指建立两个党建工作平台,即校长党建工作平台和教师
党建工作平台。
校长党建工作平台要求校长要积极发挥其党建领导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校园党建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带教育,把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学校的各个环节。
教师党建工作平台要求教师要积极发挥其党建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党建活动,加强与学生的党建交流,让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观念。
总之,《文件》旨在推动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学校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使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观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沪教委基〔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
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沪教委基〔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4月15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着力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促进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参考。
二、基本原则1. 客观记录,真实反映。
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沪教委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和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心理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心理健康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总体目标建设全方位工作网络、立体化课程资源与活动平台、规范化咨询干预机制、专业化师资队伍、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共同体,形成高质量的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的意识以及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育积极心理品质,健全人格,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基。
三、基本原则1.育心与育德相结合。
坚持育人导向,厚植家国情怀,激发成长力量,培育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
2.发展与防治相结合。
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生涯指导,发展心理潜能。
防范心理危机,强化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3.主导与协同相结合。
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增强学生自主维护心理健康的能力。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联动,合力推进心理育人工作。
四、主要任务1.健全“1+3+16+X”工作网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a853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9e.png)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我国保障残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对盲、聋、弱智学生开展随班就读,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入学率的有关要求,完善各区县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增强区域管理职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普通学校、特教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3),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
(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教科研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
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保证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必需经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要发现和推广随班就读教师的先进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形成随班就读的教育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形成一支随班就读教师的骨干队伍。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普通学校、特教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区域网络化管理体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德…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德育教学方案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印发(共印550份)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的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体验中华农耕文化,了解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一、总体目标学生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把“两纲”精神融入校内外工作。
按照“二期课改”理念,通过农村社会实践,使学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三农”政策,促进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深刻感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面貌,感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实践基地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系列化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农业基本常识和初步的农事操作技能,增强中华农耕文化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相应的具体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理解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等有关政策,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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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体〔2011〕1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红旗颂”——上海市中小学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电影展映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9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不懈奋斗,取得了新民族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胜利和辉煌成就。
在迎接中国共产党90华诞之际,决定举办“红旗颂”——上海市中小学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 周年电影展映活动,充分运用影视艺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形象生动的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教育,丰富青少年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升他们的文化艺术修养,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要求
本次电影展映活动以弘扬爱党爱国精神、展现学生时代风采
为宗旨,以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为主导,通过集中展映一批建党90周年的献礼影片和两个“光辉”系列(表现中国共产党光辉历程、塑造中国共产党人光辉形象)的影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影视活动,强化影视教育活动的育人功能,对青少年进行形象生动的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教育,使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本次电影展映活动通过组织观片与开展影视评论系列活动,提高学生的影视鉴赏能力,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审美情趣,并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营造校园浓厚的人文氛围和艺术气息。
本次电影展映活动与“百年树人”电影阳光行相结合,立足普及、重在参与,做到人人观摩影片、班班开展影评、校校举行活动、区县各有特色,通过积极组织各项影视活动,大力推进影视教育活动的创新,使特色项目有所新突破、日常影视教育工作水平得到新提高。
二、举办时间
本次电影展映活动举办时间是2011年3月至11月
三、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协办单位:上海联和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光明院线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上海市中小学影视教育协会
四、参加对象
本市中小学校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五、展映影片
本次电影展映活动推荐影片(片目另附)
六、活动内容
(一)观摩影片
各区县、中职系统和中小学校结合“百年树人”电影阳光行与“红色经典”中小学红色电影展,做好学生影片观摩工作,组织学生在就近影院或校内放映点观摩影片,学生人人观摩电影展映活动推荐的影片2至3部。
同时,注重做好观片前的指导与观片后的评论活动工作,积极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参与面广、讲究实效的影评系列活动。
(二)组织活动
电影展映活动期间,分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组别,开展以下市级活动:
1.举办建党90周年献礼影片见面会;
2.影评征文比赛:
举办中、小学生和中等职校学生影评征文比赛,由各区县和中职系统报送优秀文章参赛(细则另发);
3.影评演讲比赛:
举办中、小学生和中等职校学生影评演讲比赛,由各区县和中职系统报送优秀选手参赛(细则另发);
4.影视小报创编比赛
以“红旗颂”为主题,充分发挥学生团队合作的精神,自己创作、编排、编写影评小报,与电脑绘画设计相结合,把影评小报组成三至四页电子版页,其中可有推荐影片介绍花絮、学生的影评作品、影视知识、影视活动的介绍等,有较强的可观性,由各区县和中职系统报送优秀小报参赛(细则另发);
5.创意活动项目评选:
以“红旗颂——庆贺建党90周年”为主题,结合国产优秀影视片以及各区县、各校开展的影评系列特色活动项目参加评选,包括活动概述、表现活动现场的一组6张以内照片和不多于5分钟的视频画面等。
由各区、县和中职系统选送优秀活动项目参加评比(细则另发)。
各区县、学校根据市级活动项目组织开展相应活动。
七、表彰奖励
(一)设立“组织奖”:根据影片观摩和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设立“贡献奖”:对在本次电影展映活动中承办有关活动并工作出色的单位给予奖励;
(三)设立单项奖:对在各单项比赛或评比活动中成绩优异的学生或区县及学校颁发等第奖,对相关指导教师颁发指导奖。
八、组织及分工
(一)由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组成电影展映活动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电影展映活动日常工作,同
时设中小学活动部、中职校活动部;各区、县和中职系统可建立电影展映活动办公室,设分管领导,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二)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电影展映活动的组织工作;上海联和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光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责影片的供应与排映工作,各放映单位实行学生票价、做好电影放映服务工作;上海市中小学影视教育协会具体负责活动的开展;组委会办公室委托有关区县承办单项活动;
(三)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成电影展映活动评委会,负责市级各项活动的评选工作;
(四)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中小学影视教育协会,地点:陕西南路370弄3号,邮编:200031,电话:64736971。
九、经费安排
区、县及学校的活动经费自行解决,市级活动经费由主办、协办单位承担,并争取社会各界资助。
附件:“红旗颂”——上海市中小学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电影展映活动推荐影片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学生活动通知
抄送: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14日印发
(共印180份)
附件:
“红旗颂”—上海市中小学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电影展映活动推荐影片目录
(首批)
建党90周年献礼片:《建党伟业》《辛亥革命》《大格局》《秋之白华》《大爱人间》《大太阳》《乌鲁木齐》《飞天》《通道转兵》《湘江北去》《惊魂时刻》《守望天山》《盛开的向日葵》《赣南1934》《决战黄桥》《惊沙》《日照·512》《风水》《西柏坡的故事》
“光辉”系列影片:
故事片:《建国大业》《第一书记》《东方大港》《超强台风》《天地告白》《可爱的中国》《惊涛骇浪》《夜袭》《大道如天》《天狗》《生死托付》《邓小平·1928》《走出西柏坡》《太行山上》《张思德》《郑培民》《孔繁森》《铁人》《青藏线》《八月一日》《我的左手》《五颗子弹》《千钧一发》纪录片:《复兴之路》《小平,您好》《东方神舟》《脊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