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清朝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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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电子课件 13清末法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 公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 权利义务〞〔9〕两局部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 定,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 充分表达“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附民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 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 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公布者, 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 “请简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 会同出使大臣,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 博访通人,详征故事。何者为入手之始, 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 本,外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 侍郎于式枚考察德国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缺乏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 胜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 弊在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 之弊在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宣统元年(1910) 正月诏旨:
“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 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 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 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 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清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清朝前期的立法原则或指导思想大致可以归纳为:
1.详议明律
2.参以国制
二、法律形式
清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例”“注解”“则例” 和“会典”等。
“律”为清朝的刑事法典,曰“大清律”,在整个法 律体系中最为重要。
“例”为刑事补充条款,多由皇帝御笔断罪而来,称 “问刑条例”或“拟罪条例”,或称“定例”。
三、市场管理
与前朝比,清朝对待工商业的政策相对宽松。表现在: 第一,废除匠籍制度。 第二,保护商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严禁滥征商税。 第四,加强对牙行的管理。
第六节 司 法 制 度
一、司法机关和人员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仿效明朝,在中央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 大法司。 (二)地方司法机关 清朝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县、府、省三级,司法审级则 实行四级制度。
其中《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较 有代表性。
这些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 地区的传统习惯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实施效果良 好,足以证明清朝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已步入成熟阶 段。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
清朝的行政管理体制融汉制和满人民族传统于一身。 (一)中央 1.议政机关 2.行政和事务机关 (二)地方 1.汉民族聚居地区 2.少数民族地区
司法实践中,州县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奉行调处 息讼的原则,能调处者尽量调处。
本章思考题:
1. 试析清朝法制相对于明朝法制发生的最有时代属性的 变化。 2.试析清朝法制相对于明朝法制发生的最有民族属性的 变化。 3.试析清代 “会审制度”空前发达的主要原因。 4.试比较清代的逐级审转制与现代审级制,并说明其主 要差别。
二、罪名
(一)谋反大逆罪 (二)悖逆礼教伦常罪 (三)侵犯财产罪 (四)危害社会秩序罪 (五)兴贩或吸食鸦片罪
1.详议明律
2.参以国制
二、法律形式
清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例”“注解”“则例” 和“会典”等。
“律”为清朝的刑事法典,曰“大清律”,在整个法 律体系中最为重要。
“例”为刑事补充条款,多由皇帝御笔断罪而来,称 “问刑条例”或“拟罪条例”,或称“定例”。
三、市场管理
与前朝比,清朝对待工商业的政策相对宽松。表现在: 第一,废除匠籍制度。 第二,保护商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严禁滥征商税。 第四,加强对牙行的管理。
第六节 司 法 制 度
一、司法机关和人员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仿效明朝,在中央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 大法司。 (二)地方司法机关 清朝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县、府、省三级,司法审级则 实行四级制度。
其中《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较 有代表性。
这些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 地区的传统习惯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实施效果良 好,足以证明清朝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已步入成熟阶 段。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
清朝的行政管理体制融汉制和满人民族传统于一身。 (一)中央 1.议政机关 2.行政和事务机关 (二)地方 1.汉民族聚居地区 2.少数民族地区
司法实践中,州县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奉行调处 息讼的原则,能调处者尽量调处。
本章思考题:
1. 试析清朝法制相对于明朝法制发生的最有时代属性的 变化。 2.试析清朝法制相对于明朝法制发生的最有民族属性的 变化。 3.试析清代 “会审制度”空前发达的主要原因。 4.试比较清代的逐级审转制与现代审级制,并说明其主 要差别。
二、罪名
(一)谋反大逆罪 (二)悖逆礼教伦常罪 (三)侵犯财产罪 (四)危害社会秩序罪 (五)兴贩或吸食鸦片罪
《清朝法律下》课件

清朝法律的发展
清朝法律经历了从入关前的《满 洲律》到入关后的《大清律例》 的演变,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 要。
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01
02
03
以维护皇权为核心
清朝法律以维护皇权、巩 固封建统治为核心,严格 区分满汉民族身份地位, 实行因族施刑。
重视传统道德
清朝法律注重维护封建伦 理道德,对于违反孝道、 伦常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政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 财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01
清朝法律的影响与 评价
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完善了中华法系
清朝法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 中华法系,为后世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推进了法律的近代化
清朝法律在近代化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和努力,如引进 西方法律理念和制度,开展法律改革等,对中国法律的近 代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
清朝法律的实施和推广,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提 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现代法律文明的发展奠定 了基础。
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
维护了封建统治
清朝法律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保障了封建社会 的稳定和发展。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朝法律在保护私有财产、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商 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治理
清朝法律在边疆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了对边 疆地区的治理,巩固了国家统一。
对世界法律史的影响与贡献
01 02
对东亚法律文化的影响
清朝法律对周边东亚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日本、朝鲜、越 南等,这些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文化方面都受到了清朝法律的熏陶和影响 。
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清朝法律经历了从入关前的《满 洲律》到入关后的《大清律例》 的演变,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 要。
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01
02
03
以维护皇权为核心
清朝法律以维护皇权、巩 固封建统治为核心,严格 区分满汉民族身份地位, 实行因族施刑。
重视传统道德
清朝法律注重维护封建伦 理道德,对于违反孝道、 伦常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政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 财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01
清朝法律的影响与 评价
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完善了中华法系
清朝法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 中华法系,为后世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推进了法律的近代化
清朝法律在近代化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和努力,如引进 西方法律理念和制度,开展法律改革等,对中国法律的近 代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
清朝法律的实施和推广,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提 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现代法律文明的发展奠定 了基础。
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
维护了封建统治
清朝法律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保障了封建社会 的稳定和发展。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朝法律在保护私有财产、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商 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治理
清朝法律在边疆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了对边 疆地区的治理,巩固了国家统一。
对世界法律史的影响与贡献
01 02
对东亚法律文化的影响
清朝法律对周边东亚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日本、朝鲜、越 南等,这些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文化方面都受到了清朝法律的熏陶和影响 。
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清朝的司法制度

4
满族兴起于东北,人关之前“民淳法简”,没有 成文法典、法规体系,主要施行满族的习惯法。 入关后统治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有悠久制定法 传统的中原地区,只能依明朝现成法律制度进行 统治。 尤其重要的是,清初统治者极为推崇明朝法律制 度,认为明朝法制全力维护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 权制度的特点完全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将明太 祖创建的法制视为楷模,力图以此实现清朝的长 治久安。
18
(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 品实行专制。制度从西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始便成 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清朝又继续扩大了禁榷 的范围,除盐、铁、茶官营外,金、银、铜、锡、硝、 硫磺等商品也由政府垄断经营权。凡属禁榷商品,违 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的严厉惩罚。如雍正 六年定例:“凡拿获私贩,务须究讯,买自何地,卖 自何人,严缉窝顿之家,将该犯及窝顿之人,一并照 兴贩私盐例治罪。”①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度, 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都起了极大 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16
2. 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 专制政策,清朝继承明朝初年惩罚思想言论的政 策,用更为严酷的刑罚镇压具有反抗封建专制主 义和复兴民族意识的社会思潮,镇压异端思想。 这主要表现为“文字狱”的迭起:“文字狱”是 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 的冤狱,盛行于明清。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文字狱百余起,其惩罚之严,株连之广,是历史 上少见的。清王朝大兴“文字狱”,充分暴露了 封建专制君主的淫威,是清朝实行极端专制主义 统治在文化领域内的突出表现。
20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矿藏的开采和冶炼是重要的工业部门,也是其他手工业 发展的基础。而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却对矿冶严加 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康熙四十三年曾下谕:“开 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惧不准行”。 雍正帝也曾明确表示:“开矿事……人聚众多,为害甚 巨”,决不允许“逐此未利”。在统治者这种思想指导 下,《户部则例》严格规定:“由地方官查明商人姓名、 籍贯,取具甘结,并由藩司发给执照,方准开采”, “倘有私挖,即行封禁,照例治罪”。清政府规定,贵 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 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 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 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 “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 罪。
满族兴起于东北,人关之前“民淳法简”,没有 成文法典、法规体系,主要施行满族的习惯法。 入关后统治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有悠久制定法 传统的中原地区,只能依明朝现成法律制度进行 统治。 尤其重要的是,清初统治者极为推崇明朝法律制 度,认为明朝法制全力维护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 权制度的特点完全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将明太 祖创建的法制视为楷模,力图以此实现清朝的长 治久安。
18
(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 品实行专制。制度从西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始便成 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清朝又继续扩大了禁榷 的范围,除盐、铁、茶官营外,金、银、铜、锡、硝、 硫磺等商品也由政府垄断经营权。凡属禁榷商品,违 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的严厉惩罚。如雍正 六年定例:“凡拿获私贩,务须究讯,买自何地,卖 自何人,严缉窝顿之家,将该犯及窝顿之人,一并照 兴贩私盐例治罪。”①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度, 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都起了极大 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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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 专制政策,清朝继承明朝初年惩罚思想言论的政 策,用更为严酷的刑罚镇压具有反抗封建专制主 义和复兴民族意识的社会思潮,镇压异端思想。 这主要表现为“文字狱”的迭起:“文字狱”是 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 的冤狱,盛行于明清。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文字狱百余起,其惩罚之严,株连之广,是历史 上少见的。清王朝大兴“文字狱”,充分暴露了 封建专制君主的淫威,是清朝实行极端专制主义 统治在文化领域内的突出表现。
20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矿藏的开采和冶炼是重要的工业部门,也是其他手工业 发展的基础。而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却对矿冶严加 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康熙四十三年曾下谕:“开 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惧不准行”。 雍正帝也曾明确表示:“开矿事……人聚众多,为害甚 巨”,决不允许“逐此未利”。在统治者这种思想指导 下,《户部则例》严格规定:“由地方官查明商人姓名、 籍贯,取具甘结,并由藩司发给执照,方准开采”, “倘有私挖,即行封禁,照例治罪”。清政府规定,贵 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 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 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 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 “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 罪。
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制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大清律例》制定过程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 647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大明律》的翻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7年)
颁行。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 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
➢ (1)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地区普通 旗人诉讼案件,可自行决定杖罪以下案件
➢ (2)将军、正副都统——负责各省一般满 人徒刑以下案件
➢ (3)盛京刑部——专门审理盛京旗人与边 外蒙古人案件
➢ (4)理事同知——审理旗营驻防地旗人之 间诉讼
➢ 二、会审录囚制度的法律化
➢ ——废明之大审,将明朝审发展为秋审、朝 审两大审判,并进一步完备
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
➢ 《钦定西藏章程》——确定西藏于中央 关系的行政组织法
第二节 封建法律内容的最后演变
➢ 演变背景: ➢ ——封建制趋向没落 ➢ ——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和朴素民主主义
思想萌芽 ➢ ——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复杂尖锐 ➢ 最主要的变化: ➢ ——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相结合的双重
统治的内容愈益发展
世职,发边远充军 ➢ ——旗人诈冒抱养民间子弟、户下家奴子
孙为嗣,紊乱旗籍,杖100、徒3年
➢ 3、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 ➢ ——亲王、郡王不可随意传讯到庭 ➢ ——宗室、觉罗不得被锁禁、锁拿
➢ ——旗人不得被擅自夹责 ➢ ——宗室、觉罗犯斩监候、绞监候准予减
等或缓决,然后再折罚圈禁,期满释放
➢ ——西周重视农业,轻视商人 ➢ ——商鞅确立“重农抑商”(“崇本抑
末”)的封建专制政权之基本国策
➢ ——历代抑商规定: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大清律例》制定过程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 647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大明律》的翻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7年)
颁行。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 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
➢ (1)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地区普通 旗人诉讼案件,可自行决定杖罪以下案件
➢ (2)将军、正副都统——负责各省一般满 人徒刑以下案件
➢ (3)盛京刑部——专门审理盛京旗人与边 外蒙古人案件
➢ (4)理事同知——审理旗营驻防地旗人之 间诉讼
➢ 二、会审录囚制度的法律化
➢ ——废明之大审,将明朝审发展为秋审、朝 审两大审判,并进一步完备
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
➢ 《钦定西藏章程》——确定西藏于中央 关系的行政组织法
第二节 封建法律内容的最后演变
➢ 演变背景: ➢ ——封建制趋向没落 ➢ ——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和朴素民主主义
思想萌芽 ➢ ——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复杂尖锐 ➢ 最主要的变化: ➢ ——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相结合的双重
统治的内容愈益发展
世职,发边远充军 ➢ ——旗人诈冒抱养民间子弟、户下家奴子
孙为嗣,紊乱旗籍,杖100、徒3年
➢ 3、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 ➢ ——亲王、郡王不可随意传讯到庭 ➢ ——宗室、觉罗不得被锁禁、锁拿
➢ ——旗人不得被擅自夹责 ➢ ——宗室、觉罗犯斩监候、绞监候准予减
等或缓决,然后再折罚圈禁,期满释放
➢ ——西周重视农业,轻视商人 ➢ ——商鞅确立“重农抑商”(“崇本抑
末”)的封建专制政权之基本国策
➢ ——历代抑商规定:
法制史1 0清朝法律制度

四、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在清朝社会中,满族、旗人享有政治、经济上的种种特权。
对于这些特权,清朝政府通过各种立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 确认和保护。 在政治领域,清朝政府在任官制度上推行“官缺”制, 即将国家的官缺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和汉官缺 四种类型。满官缺多是位高权重的职位。汉人只能出任最后 一类的官职,多属级别较低的职位。像理藩院、宗人府及掌 管钱粮府库、军械火药等重要职位,无疑都是满洲专缺。各 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等,也都是满缺,只能由满人 出任。凡属满官缺,不许汉族官员补任,但京内外的汉官缺, 却可以用满人补任。依靠这种 “官缺”制度,清朝政府将悠 关政权存亡的一些重要职位控制在满人手中。对于汉族官员, 则是既利用,又防范。
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 律例》在刑罚制度上变化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
刑事法律不仅具有封建法律的一般特征,又 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其原因不外乎专制主 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高度发展,社会经济 关系进一步复杂,另外满族贵族集团极力维 护其一族统治的狭隘性,都使得清代的刑事 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体 现在:
(四)维护旗人民事特权 在清朝社会中,满族、旗人享有政治、经济上的种种特
权。对于这些特权,清朝政府通过各种立法,用法律的形式 予以确认和保护。 在政治领域,清朝政府在任官制度上推行“官缺”制, 即将国家的官缺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和汉官缺 四种类型。满官缺多是位高权重的职位。汉人只能出任最后 一类的官职,多属级别较低的职位。像理藩院、宗人府及掌 管钱粮府库、军械火药等重要职位,无疑都是满洲专缺。各 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等,也都是满缺,只能由满人 出任。凡属满官缺,不许汉族官员补任,但京内外的汉官缺, 却可以用满人补任。依靠这种 “官缺”制度,清朝政府将悠 关政权存亡的一些重要职位控制在满人手中。对于汉族官员, 则是既利用,又防范。
11清朝法律制度(上)

2、大兴文字狱,严刑惩罚异端思想
清初,在汉族知识分子中有两种思潮对满族统治者构成致命威胁:明末清初一度兴 盛的反对君主专制的民主启蒙思潮和伴随满清入主中原产生的反对满族贵族统治的 民族主义思潮。清代统治者除运用各种手段禁锢知识分子的思想,泯灭他们的民族 意识外,还大兴文字狱,对一切不利于先是统治的思想学说和情绪流露均予以严厉
第16页,共34页。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臣分赴日
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察。考察结论:立宪 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1.《钦定宪法大纲》 2.《重大信条十九条 3. 设立“谘议局”和“资政
院”
第17页,共34页。
(上)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第1页,共34页。
一、清的立法指导思想 1、参汉酌金
从后金时起,“参汉酌金”就一直是满族统治者进行法制建设的指 导思想。皇太极曾多次强调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清入关以前 形成的这种接受、利用儒家伦理观念为我所用的思想,为入关以后 的立法建制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为 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 “无夫奸”“亲属相奸”, “子孙违 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 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 《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
清初,在汉族知识分子中有两种思潮对满族统治者构成致命威胁:明末清初一度兴 盛的反对君主专制的民主启蒙思潮和伴随满清入主中原产生的反对满族贵族统治的 民族主义思潮。清代统治者除运用各种手段禁锢知识分子的思想,泯灭他们的民族 意识外,还大兴文字狱,对一切不利于先是统治的思想学说和情绪流露均予以严厉
第16页,共34页。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臣分赴日
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察。考察结论:立宪 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1.《钦定宪法大纲》 2.《重大信条十九条 3. 设立“谘议局”和“资政
院”
第17页,共34页。
(上)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第1页,共34页。
一、清的立法指导思想 1、参汉酌金
从后金时起,“参汉酌金”就一直是满族统治者进行法制建设的指 导思想。皇太极曾多次强调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清入关以前 形成的这种接受、利用儒家伦理观念为我所用的思想,为入关以后 的立法建制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为 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 “无夫奸”“亲属相奸”, “子孙违 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 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 《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
清朝的法律制度

34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35
(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36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14
(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7
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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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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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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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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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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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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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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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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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