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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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到知识优势——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对中国的启示

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到知识优势——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对中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保 护现状并不令人满意。 日本作 为实施知识产权 战略的先驱 之一, 其渐进 丰富的经验和逐步完善的
实 施 办 法有 许 多值 得 我 们 借 鉴 的地 方 。
中 图分 类 号 :04 3 1 1.5 7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 45 (080 05 —0 1 — 7 520 )6— 00 6 7
提高 自主创新 能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在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 走创新 型国家 的发展道路上 , 知识产权起着制度
保 证 、 度 支 撑 作 用 就 专利 申请 状 况 而言 , 制 - 9全球 第 三 贸 易 大 国 的 地 位 相 比 , 国 的 排 名 仍 显 落 后 , 国 的 中 中
3的 反倾 销调 查是 针 对 中 国 的 ;0 7年 以来 中国 成 为 20 全球逃 受反 补贴 调 查最 多 的 国家 ; 国 已经 连续 6年 我
1从静 态 比较 优势 到 动态 比较优 势 、 从 2 世 纪 中期 以来 , 多 学 者 在 将 静 态 比较 优 0 许 势动 态化 方 面 做 了许 多 努 力。第 一 次将 静 态 比较 优 势动 态化 的 是产 品生 命周 期理 论 , 理 论将 产 品的生 该 命 周 期分 为创 新期 、 发展 期 、 熟 期 和 衰退 期 。 自 2 成 0
20 年 , 国累计 贸 易顺 差再 创新 高 贸易 摩擦 07 我 频 频升 级 , 产 品 、 从 企业 等微 观 层 面延 伸 到宏 观 体 制 、 政 策层 面 , 国际 贸易环 境 日趋 严 峻 。我 国 已经 连续 l 2 年成 为世 界逍 受反 倾销 调 查最 多 的 国家 , 目前 世 界 1 /
论与实践。

珠 : 比较优势 、 争优势到知识优势 从 竞

日本药品专利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药品专利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日本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简介
日本于1885年正式建立专利制度,其现行 “专利法”是1959年颁布的“特许法”, 同年还颁布了“使用新型法”。日本对药 品的专利保护始于1976年,包括对化学物 质、化学物质的医药用途、药用化学物质 的制备方法、药品的外观设计、制药机械、 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生物制品、药用植 物提取物的组方(但只限于中国古代的210 个汉方)如安中散、芍药甘草汤等予以保护; 不保护以原药用植物为原料的中药复方。
研究开发、专利、 5、研究开发、专利、生产经营结 合的整体战略
日本制药企业认为,研究开发、专利、生产经营 是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3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日本制药企业非常注重将研究开发、专利与生产 经营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在研究开发选定课题时, 就开始利用专利情报的导向作用;在选定研究开 发目标时,注意将重点放在商业上最活跃、可带 来巨大经济利益的领域;并且,政府可为企业的 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当企业研究开发成功后, 即着手实施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下,企业的新 产品在市场中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4、海外市场专利先行战略
在拓展海外市场时,日本非常重视运用专 利先行战略,其主要是靠出口贸易来维持 其生存与发展的。要向国外输出产品或投 资,专利先行战略必不可少。从1976年— —2003年美国中医药专利申请、授权情况 统计数据看,日本在外来申请中的申请量 最多,多达38项,占总申请量(234项)的 16.2%
此外,中药配方在世界范围内几乎都是 ‘免费大餐’。”多年前,美国就抢先对 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申请了专利, 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的救心 丸,韩国在“牛黄救心丸”的基础上开发 出的“牛黄清心液”,江苏地道的传统中 药材薄荷,目前已有8项专利落在美国人手 里。这些本属于中国的产品,被外国申请 了专利后再返销中国市场,而同样的事情 每天还在继续。中药专利保护刻不容缓。

【借鉴】日本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及启示

【借鉴】日本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及启示

【借鉴】日本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及启示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如今,日本则由“337调查”的被申请人变为申请人,实现了由“猎物”到“猎人”的角色转变,同为东亚国家,日本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日本由“337调查”的被申请人到申请人、从受害者到受益者历时40年,其间经历了被动抵抗、积极应对、主动出击三个阶段。

日本应对“337调查”的主要举措体现在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

在国家层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知识产权法律条例与国际接轨,探索实施“日本版337调查”,并扶持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

在企业层面,申请外围专利,建立专利组合,在美国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推广制作知识产权研究笔记本。

这些经验启示我国,要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中国式的337 条款”,申请外围技术专利,巧用知识产权笔记本,积极、理性地应诉,还要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

自2002 年以来,我国一直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和受害国,在已判决的案件中,我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当前我国所遭遇的“337调查”情况与20世纪70、80年代的日本极为相似。

1972年~1989年,美国共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11起,其中涉及日本的最多,为78起。

而如今,日本则由“337调查”的被申请人变为申请人,实现了由“猎物”到“猎人”的角色转变,同为东亚国家,日本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日本应对“337调查”的三个阶段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大国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大国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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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知 识产权 保护 及其 对我 国 的启示
厉 婷
( 南京化工职业技 术学院经济管理 系企业管理教研 室 , 苏 南京 2 0 0 ) 江 10 0
摘 要: 从大国视 角分析 了美国、 日本和印度等世界主要 大国知识产权保护 的经验和特点 , 结合 我国的现 实, 出了对我国的 4点启示 : 提 完善知 识产权法制 , 高知 识产权执法力度 ; 提 加强知识产权培训、 宣传和教 育, 高社会 的知识产权意识 ; 提 持之 以恒地推进知识产权 国家战略 ; 知识产权保 护 目标明确,点 面” “ 兼顾 ,攻守” “ 平衡 。 关 键 词 : 国 ; 识 : 识 产 权 大 知 知 ,使知识 的创 造者和拥有 《 专利法》 98年印度制定 了 《9 8 ,15 15 年贸易 2 O世纪 8 O年代 以来 ,随着知识在经济发 之火 浇上利益之油 ” ,19 年 展中的作用 日渐凸显 ,知识产权 的重要性 已为 者 “ 有恒产” ,我 国民众 的创造 力才能充分 发 和商品标志法》 9 9 ,印度逐步修订并 出 ( 9 年商标法》 1 。经过 多次修订 补充 , 大部分国家所公认 ,知识 产权保 护也掀起 了国 挥 出来 , 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 国家才可能实 台 了 (9 9 版权法 、商标 际浪潮。为了在未来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 掌握 现。从世界潮流来说 ,尊重知识 ,保护知识产 目前印度三大知识产 权法律~一 RP 接 经济科技发展中的话语权 ,以美 国和 日 本为首 权 乃大势 所趋 ,只有 顺应 潮流 ,重视 知识产 法及 专利法 全部实 现与 T IS 轨 ,成 为知 的发达国家先后实施了知识产权 国家战略,在 权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是我国可持续发 识产权 法制比较完善 的发展中 国家的代表 。 2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 国家战略。美国是 . 2 保护知识产权 ,激励科学技术创 新方面先行一 展 、和谐发展 的必 由之路 ,否则 ,我国将被挡 最为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的大 国之一 ,也是知识 步 ,以韩 国为代 表 的新兴 工业化 国家 紧接其 在 世界知识产权强 国行列之外 。 后 ,此外 ,中国、印度、 巴西等发展 中大国也 2世界主要大 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 产权 战略的创始 国,17 年美 国开始 实施 知 99 认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纷纷推 所 谓大 国 ,是 与小 国相 对 的概念 ,从 不 识产权国家战略 ,并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为最 同角度有不 同的界定 。从经济学 的角度 ,比较 为重要的 国家长期发展 战略之一 ,在战略实施 行知识产权 战略 。 1 知 识 和知 识 产 权 的 涵 义 具有代表性 的有 :祝和 良 (0 2 2 0 )把人 口、国 的 2 多年 中 ,美 国不断强化 其知识产权行 政 O 0 6年 6月 又在贸 易代表署成 立 知识是与知识产 权关系密切 的一个概念 , 土面积 、国内生产 总值 和对外贸易总额作为划 管 理体 系 ,2 0 特别条款 有必要 作些说 明 。所 谓知识 ,根 据韦 伯斯特 分大国的标准 , 为全世界 有 2 个 国家可以 新 的知识产权 办公室 ,负责每年的 “ 认 1 ( bt )词 典 1 9 的定义 ,广义 上讲是 归为大国。顾海兵 (0 5 We s r e 97年 2 0 )以 国土面积 、人 口 3 1 0 ”审查报 告 ,此外还设立 了 中国执 法特别 指 ,通过实践、研究 、联系或调查获得的关于 和人均收入水平 作为标准 ,按照人 口数量大概 小组 。专 门负责协调美 国贸易署 内不同部门处 0 0 02 事物 的事实和状态 的认识 ,是对科学、艺术或 占 7 %的 比重 ,国土面积 占 2 %的 比重 ,生 理 与中 国的知 识产权 纠纷 。 日本政府 于 2 0 技术的理解,是人类获得的关于真理和原理的 活水平 占 1 %的 比重 ,得 出 目前可 归为大 国 年讨论并 通过了 《 0 知识产权 战略大纲》,将 知 2个 ,约 占全世 界 国家 ( 或地 识产权战略列为国家战略,同年底通过了 《 知 认识的总和。即知识是人类积累的关于 自然和 的 国家大概有 4 社会 的认 识和经验 的总和 。从狭义来说 ,是指 区)总数 的 或 。之所 以选 择大 国作为我 识产权基本法》,2 0 年 , 日本政府 确立了知 03 关于 自然和社会 的运动规律 、原理方面的理论 国的参照系,主要考虑有三点 :知识和知识产 识产权 立国的 国策 。为了战略得到顺利 实施 , 体系。此外 ,从形式上又可以把知识分为有文 权对于大国经济社会 的重要性 已为理论和实践 2 0 年 2 2 03 月 5日日本政府 内阁会议决定在 内 字记载 的认识类 知识——“ 有形 知识”和没有 所证实 ;无论 按何 种标 准 ,中 国都 属大 国之 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本 部 ,由原首相小泉纯一 记载 的经验类知识 ,有人称之为 “ 隐形知识 ” 列 ;对我国而言 ,大国知识产权保护 的经验无 郎任部长 ,副部长由内阁官房 长官 、负责科学 或无形知识。 论从理论 和实践 上都更有参考价值 。 技术 的大 臣、文部科学大臣 、经济产业大 臣担 为此 ,选 取在 知识产 权保护 方面最 为成 任 。印度 的知识产 权战 略早于 日本 ,自 2 o oO 知识 产权 ( tlculPoet) I e eta rpr ,也 叫 智 nl y 慧财产权 或智力财产 权 。1 6 9 7年在斯 德哥尔 功的发达 国家美 国和 日本 ,比较成功的发展 中 年 印度总理提 出建设 “ 知识 大国”和 “ 知识社 知识大 国的 摩签订的 《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将知识产 权解 大国印度作 为我 国的参照 系,并对它们在知识 会 ”的主张后 ,印度政府颁 布了 “ 社会 转型战略 ” ,战略 目标是使 印度 的未来发 释为 :人 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我 产权保护中的经验做 出分析 。 国 《 民法通贝 把知识产权定义为 :公民 、法 21注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美 国的 展 从资本驱动 型转 向知识驱动型 ,发展 面向全 . 人 、非法人单位对 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 始 于建 国后的第十三 年 , 球 的服务型知识经济。为了实现这个 目标 。与 依法享 有 的民事 权利 和其他 科技 成果 权 的总 1 8 年实施 的美 国 《 79 宪法》 第一 章第八 条第 上述 国家相仿 ,印度政府实施 了一 系列知识产 称。概括起来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 或其 八款规定 ,国会有权 “ 障著作家和发 明人对 权配套政策举措 。 保 23 目标 明确 、应 时而 变 的知 识 产权 策 . 他组织对其在科学 技术和文学艺术 等领域 内 , 各 自的著作 和发 明在 一定 的期 限 内的 专有权 主要 基于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 利 ,以促 进科学和实用艺术 的进 步” 7 0年 略。从美 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来看 ,其 目 ,19 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 产权包 括下列 美 国颁 布 了 《 专利法》 和 《 版权 法》,此 后 , 标非常 明确 ,始终奉行 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既 商标法》、 饭 不 正当竞 不 过度追求 “ 接轨 ” ,也不屈 从外来压力 ,而 客体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 美 国又先后制订 了 《 家的表演 以及唱片和广播节 目,人类一 切领域 争渤 、 联 网}=、 去》 件专 和 鹅 拉 是立足本 国实 际,在不 同时期和不同的发展 阶 的发 明 ,科学发现 ,工业 品外观设 计 ,商标 , 圭 回合协议法》 ,至此 ,美 国成 为 当今 世界上 段 采取灵 活有 效的策 略 。在建 国后 的一段 时 服务标记 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 正当竞 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 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 的 期 ,由于科技文化实力及创新能力落后于欧洲 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 内由 国家之一 。 日 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也较 发 达国家 ,为 了保护国 内产业和市场 ,美 国实 本 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 利。狭义概念 早 , 17 年开 始制定 著作权条 例 , 19 年 施 了本 国保护 主义 色彩浓重 的知识 产权制度 。 85 89 上 的知识产权 ,只包括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 形 成了完整的著作权法 , 15 9 9年实施 了商标 例如 ,美 国早期 的专利制度为本国申请人 提供 权 、名称标记权,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 、发明 法 。此外 ,日本政府主动加入 国际知识产权保 比外 国申请人优先的待遇 ,长期拒绝参加 当时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 护公约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趋势和 由欧洲 国家发起制定的知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演进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演进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演进历程对我国的启示黄海敏(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一、经济发展水平与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演进日本着手于知识产权领域已有超过一个世纪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85年的专利制度的制订,1888年《外观设计法》的诞生,到1905年,日本又仿效德国建立了《实用新型法》,作为专利法的补充,新型法对那些生命周期较短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外型,结构等提供便捷的保护途径。

随后,日本又相继颁布了《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种苗法》等。

18世纪末的日本,幕府统治腐败无能,美国用黑黝黝的大炮打开日本的国门,并签定了《神奈川条约》,接踵而来的经济危机和民族危机让日本人面临历史的转折,幕府统治垮台,1868年3、4月间,明治政府先后颁布了《五条誓文》和《政体书》,从而提出推行资本主义新政的基本方针,开始了“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加强了同各发达国家的沟通,从德国学习工程技术,从英国导入文官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开始自己的现代化运动。

为日本确立科学,产业,教育为一体的基本治国方针确立了基础。

改革土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积极修建铁路、举办邮局、电报、电话,开办工厂,扶植私人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等,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在1885年,日本吸收了法国和美国有关专利法方面的经验,颁布并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确定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虽然战争所带来了的国内经济的严重透支,和二战后的经济危机,但到了上世纪50—60年代,日本意识到欧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通过大量引进和模仿美欧各国的先进技术,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因剽窃发达国家的专利产品和科技成果,曾一度被世界冠以“小偷”、“拷贝猫(copycat)”的绰号。

但确定了“技术立国”为经济腾飞的主线,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行技术创新后,不仅成功地实现了重化学工业化,而且还大大加快了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

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

加对研究人员的奖励பைடு நூலகம்加大对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技
术转移机构 的投入 费用来 提高科技研 发人员 和高校师生
的研发积极性 , 另一方 面通过宣 传和授课 、 等形式不 讲座 断提高科研人 员及 有关知识 产权工 作人员 的知识 产权 保 护意识和 对国家知识产 权战略 的理 解。 此外 , 、 日本政府 还
跨 国企业 在 国外 的知识产 权权 利受到侵 害 ,间接导致 了
美 国产业 竞争力 的下滑 。 此 , 为 近年 来美国不断致力于 国 际化 的知 识产权保护 ,通过 3 7 款 ,0 条款 以及 tp 3条 31 rs i
长。 知识产权成了发达国家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也是 跨 国企业开拓新市 场的重要 资源 和有力武器 。知识产权

美国的知识产权 战略及其发展趋势
美 国是当今世界 头号经 济大 国和科技大 国 ,同时也 是最注 重知识 产权保护 和推广 的发达 国家 。美 国的知识
产权制 度 ,从最初开始 建立 到现在 为止 已经 有 2 0多年 0
界 同政 府积极 配 合是 美 国知识 产权 战 略的一个特 色 , 这
战略是保护知识 资源的制度 基础 ,也是各 国提高产业竞 争力的关键因素 。

条约等法 律规定不 断推 动知识 产权 保护 的全球化 。
3知识 产权保 护 战略 的实施对 企业 的长期稳定 发展 . 有着重大 影响 ,美 国企业界对 于 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的发 展表现 出极 大地热 情 ,他们 组成各 种各样 的知识产权联 盟, 积极 参与知识 产权保护 的实施和推广工 作。 国产业 美
第21年第2 01 期 ( 总第 37 ) 6期
S HAN EJN J GY I G I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2015.6.16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2015.6.16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作者: 吉静鲜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2006年第4期一.各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及专利保护类型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

美国于1790年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专利法于1952年颁发,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专利的详细立法。

美国专利法比较重要的修改为: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

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

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

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外观专利三种。

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如:先发明制:美国实行的是 "先发明制",而非世界上多数国家施行的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是指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 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将申请权转让。

因此美国专利文件中常出现的权利人是发明人和受让人。

临时申请:美国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提交 "临时申请"。

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于1995年6月8日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长期以来,USPTO实行的是不公开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直接进行实质审查),但是,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审查资源的匮乏,造成专利申请的审理期限过长,有的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所谓美国式"潜水艇专利"),这种状况显然难以充分体现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即以公开技术换取法律保护。

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

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

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自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由一个战争破产国家,成为一个先进工业国家。

但是,日本经济的高速成长期也伴随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日本在高速增长期间经历了“泡沫经济”,这导致了1991年的泡沫经济崩溃。

在此期间,银行与公司之间建立了暧昧的金融关系,导致了银行资产质量的下降。

为了避免金融系统的崩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政策并以债券进行融资。

这些政策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但也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赤字和债务。

这个问题告诉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

在我国,银行也存在类似的金融关系。

此外,我们需要重视政府财政的可持续性,以避免出现财政状况无法控制的情况。

其次,随着日本经济快速发展,原材料依赖增强,农业和服务业比例降低。

这导致了对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依赖增大。

同时,外国进口商品的价格波动和汇率波动会对日本经济造成影响。

这个问题告诉我们,需要实现经济结构多样化,避免过度依赖制造业。

同样,我们需要关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在贸易政策上。

此外,为了应对汇率波动,我们需要加强外汇储备和金融市场完善。

第三,与日本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并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

污染和资源耗竭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问题告诉我们,应对环境和资源问题应该变得更加重视。

在发展新产业技术的同时,应该增加对环境的投资。

在管理和监管层面,我们应该引入更加严格的政策来保护环境和资源。

最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期间,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

这导致了人们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不足,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这个问题告诉我们,应该重视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建设。

我们需要扩大社会保障与福利范围,并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需要提高全民素质,以缩小贫富差距。

总之,虽然日本经济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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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观察摘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方面,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已经阻碍了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

本文分析了日本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6年以来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措施,认为我国应当从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三方面入手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改革,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启示Abstract:IP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IP management.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Chinese IP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have blocked implementing of national IP strategy.The ar-ticle analyses Japanese reform in IP administration since IP strategy and advances three suggestions to in-crease IP administration standard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public service function,establishing unified coordinate institute and constructing IP agent ser-vice.Keywords:IP;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inspiration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进入战略实施期。

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纲要》指出,要“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

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一、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现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方面。

从内容上讲,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涵盖知识产权各个方面,是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从作用来看,在于系统协调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矛盾,提高效率;从最终目的来看,在于加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保证知识产权成果更加有效地为社会服务。

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

由这一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不可替代性。

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需要行政机关界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

知识产权在对特定的知识产品赋予垄断权时,为社会公众预留了一定的公有领域,以求实现私益和公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第一重作用就是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在不侵犯公有领域的前提下实现制度的最大激励作用。

这一点在专利制度体现的尤为明显,专利的审查和授权过程就是专利行政机关确定保护范围的过程,是专利保护的前提。

其次,知识产权的变更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以预防纠纷。

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大部分知识产权需要经行政机关登记,如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等。

登记不仅确定了权利范围,而且为无形财产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公示方法,为知识产权的变更提供了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能够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

最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知识产品是无形财产,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极易发生仿冒和剽窃等侵害行为。

同时,侵害行为不会对知识产品产生物质上的减损,难以发觉且不易认定。

因此,知识产权主体只能借助公权力维权,而难以依靠私力救济。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对司法救济而言具有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是权利人的优先选择,将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作用。

鉴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有必要审视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更好的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水平。

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权力的分配情况看,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众多。

在中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政管理和包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商标的行政管理和保护,并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原产地标记的行政管理和保护;农业部和林业局负责农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行政管理和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域名的行政管理和保护;海关总署负责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设置更为复杂。

目前这种权力配置状况至少导致以下问题:第一,权力配置分散。

知识产权虽然种类多,但各类权利之间存在同质性。

尤其是赋权性知识产权在行政管理上存在许多共同点。

为此,许多国家都将赋权性权利的行政管理归到同一个行政机关名下。

如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的特许厅负责专利(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的行政管理。

在英国,贸易工业部下属的英国专利局不仅负责管理专利、外观设计、商标,而且对版权也享有行政管理权。

反观我国,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知识产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雷艳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932009年7月Special Zone Economy特区经济权行政管理机关之多,几乎已经让人目不暇接。

这种分散配置不仅导致行政管理成本高、效率低;而且造成行政执法力度不均;加剧了知识产权内部权利的冲突;不利于中国开展对外交流。

第二,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我国是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上,计划色彩仍然很浓厚,行政干预力度大、范围广。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优点,但是,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创造———利用———再创造的知识循环。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实质上解决“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运行的一种自我激励和调节的机制,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知识产品的自身循环。

我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不过数十年时间,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时间更短。

为了保障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下文将借鉴日本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经验,指导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

一方面,日本依靠知识产权立国迅速进行了经济发展转型,成为科技型的资本主义强国,因此日本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另一方面,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具有相同的文化和法律传统,这种借鉴具有可行性。

二、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后的行政效率化改革日本自21世纪初就开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阶段,不仅是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最早的国家之一,而且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

日本的成功很大部分离不开国内进行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效率化改革。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概况从权利客体的角度来看,日本现行法律体系保护的知识产品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产品形状、商业秘密、半导体集成电路、作品、植物新品种、商号、商标、地理标志。

体系庞大的知识产权在日本由数个行政机关主管,形成了分立协作的行政管理格局。

经济产业省下设的日本特许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以及商标的注册。

特许厅管辖了9个公益法人组织,这些民间组织和机构的设立旨在加强日本政府和民间企业、团体的协作,加强跨行业民间企业团体间及与各国相关机构的合作。

经济产业省还负责不正当竞争的防止,企业商号的注册。

文部省下属的文化厅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农林水产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登记,负责实施《种苗法》。

软件情报中心半导体电路登记部负责集成电路的登记,该中心是一个财团法人。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效率化改革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后,日本对以效率化为目标,在行政管理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①设置知识产权本部,加强行政协调。

在中央,日本依据《知识产权基本法》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作为实施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行政机构。

为有效发挥战略本部的协调职能,本部由内阁总理担任部长,官房长官以及科学技术、文化科学和经济产业部门的大臣担任副部长,其他部门的大臣以及来自社会私营部门的10名人士担任成员。

本部内常设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事务局。

此外,战略本部还设置7个专门调查会,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出具报告。

在地方,日本将各个经济产业局专利室升级为事务局。

为了能够在每个区域普及知识产权意识和创设利用知识产权的环境,在每个经济产业局设置了作为官民中介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并按该计划对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综合性支持。

此外,2006年2月农林水产省内新设“农林水产省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并制定了《农林水产省知识产权战略》。

②改革经济体制,放松管制、加强合作。

就经济体制而言,日本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日本的市场经济属于政府强干预型。

根据通产省产业政策局1997年编写的《日本经济的结构改革》,日本有将近一半的经济活动被置于政府的规制之下。

为此日本多次进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放松政府对经济的管制。

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日本在加强政府指导的同时,在广度和深度上引入民间力量,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一,在行政授权中引入民间检索机构。

为了加快专利审查速度,2004年10月施行的《专利审查快速化法案》允许向公益法人以外的民间机关申请现有技术检索;鼓励成立民营检索机构,扩大现有技术文献检索的民间外包。

第二,建立TLO和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加强产学官合作。

TLO作为日本政府设立的科技中介机构,可以为大学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并把这些专利技术转移到产业界。

获得专利技术的企业通过技术创造新的商业价值,再把部分利用返回大学,作为研究资金开始新的研究活动。

日本的知识产权评估中心于2006年4月由日本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推进中心设置建立,是一个民间机构,对专利,商标,实用新型进行评价。

这种产学官合作机制,不仅显现了行政机关的引导作用减少了行政成本,而且有效发挥了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

③加强特许厅改革,提高专利审查效率。

日本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中,对特许厅的改革成效最为显著。

2004年,特许厅开始施行《专利审查快速化法案》,以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速度。

日本特许厅设定的审查期限目标是:到2008年,审查期限缩短为29个月;到2013年,审查期限缩短为11个月。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日本特许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第一,设置推进专利审查迅速化、效率化本部;第二,增加审查人员,继续招收审查员和合同制审查员;第三,鼓励成立民营检索机构,扩大现有技术文献检索的民间外包;第四,信息公开,公布企业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和专利相关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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