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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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2009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应设有出入口,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用地,鼓励生产研发、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本意见所指工业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1、M2、M3)和仓储用地(W1、W2、W3、Wa),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本意见所指科技研发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C65)和生产研发用地(Mx),土地登记用途统一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

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工业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生产研发用地(Mx),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申请及原出让时规划批准文件,将土地用途直接变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不需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新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标准厂房不低于1.2,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

科技研发用地根据区位条件和规划要求,尽可能提高容积率。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中非生产性用地(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研发设施等)规模,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15%。

(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统一标准】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

第四条【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测量阶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核准图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具体规划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误差确定】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南京群组房管理规定(3篇)

南京群组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群组房的管理,保障群组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群组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使用、维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群组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

第四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群组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组房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群组房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八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章销售与租赁第十条群组房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销售价格公开、透明;(三)提供购房合同、质量保证书、售后服务承诺等资料。

第十一条群组房销售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群组房租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三)租赁价格合理、公开。

第十三条群组房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群组房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五条群组房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二)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推动南部新城规划整合、资源配置、功能提升,高标准打造南京都市新中心,现将《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南部新城是我市打造新南京、建设南部现代都市新中心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加速推进南部新城的开发建设,提高南部新城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证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如下:一、南部新城范围及规划管理南部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起南河、接秦淮新河、沿机场二通道接宁丹公路,南至绕越高速,东至宁杭高速,总用地面积164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秦淮新河、宏运大道,东至宁杭高速、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66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核心开发区范围:北起雨花南路、卡子门大街、大明路、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绕城公路、机场高速、秦淮新河、双龙大道、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32平方公里。

在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6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由市规划局行使规划管理权,收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理顺市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发〔2003〕187号)文中委托江宁区在该区域内核发江宁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事项。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 ? 来源:技术法规处宁规规范字〔2009〕1号?????????????????????????????????????????????? ????????签发人:赵晶夫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2、《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3、《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4、《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5、《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 ????????????????????????????????????????????????????????????????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酒店式公寓,保证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对住户的行为和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文件。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的内容:
1. 住户权利:
- 享有和其他住户一样的基本服务和设施。

- 有权申请并享受公寓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

- 有权享受安全、安静和干净的居住环境。

2. 住户义务:
- 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定、噪音规定等。

- 保持公寓的整洁和卫生,不乱扔垃圾,遵守垃圾分类规定。

- 不得滋扰其他住户,包括不得制造噪音、破坏公共设施等。

3. 公寓管理方责任:
- 提供基本服务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应、保洁等。

- 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安全,定期进行维修和维护。

- 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问题,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4. 公寓管理方权利:
- 根据需要对公寓进行改造或装修,但需提前通知住户,并
尽量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 对违反公约的住户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取消服务等。

5. 安全措施:
- 住户应遵守公寓的安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私拉电线、不得使用明火等。

- 公寓应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摄像监控等。

6. 禁止事项:
-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或投掷垃圾。

- 禁止滋扰其他住户,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噪音。

以上仅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具体的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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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第四条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具体比例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

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

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

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五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住宅配建标准执行。

第六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第七条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8米;超过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八条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

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十条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

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酒店式公寓”字样。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酒店式公寓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酒店式公寓规划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对《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规规范字〔2009〕1号)文件中的《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自2011年1月1日起,规划居住用地的出让条件中不再安排酒店式公寓。

2、在规划商业办公用地内,可适当配建酒店式公寓,且应当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酒店式公寓的配建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

3、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用地已出让且出让条件中明确可配建酒店式公寓的项目,或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且方案中同意配建酒店式公寓的项目,仍按原先规定执行。

4、任何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在总平面图和单体图中擅自加注为“公寓”或“酒店式公寓”。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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