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浅谈行_受贿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_王东兴

2012年第3期(司法实务)/总第143期THE CHINESE PROCURATORS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061000]文◎王东兴*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责任编辑:郭冰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后,如何及时将口供转化成为一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为侦查办案的关键环节。
贿赂犯罪案件因为其他证据相对单薄,一对一这种交易形式,使得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笔者对贿赂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产生动摇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
这五个不同的阶段在许多情况下并无明显界限,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之后,在其彻底缴械投降,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以后,在其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
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阶段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
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之前,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一)受贿罪讯问笔录要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但是在其个人简历中应该有所体现。
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贿行为关于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
关于受贿案件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受贿案件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人们证据意识的提高,对证人证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正确的获取证人证言,也成为反贪工作的一种需要注意的技巧。
笔者在这里以贿赂案件(受贿、行贿案件)为例,思考了几点。
一、三种模式的争论反贪案件中证人证言笔录的制作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期。
证人证言笔录的制作模式在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形成了三种形式。
这三种模式也是被侦查人员广泛使用的三种模式,其主要结构如下:1、先叙后议这种模式的笔录结构如下:2、先议后叙这种模式的笔录结构如下:3、夹叙夹议这种模式的笔录结构如下:二、三种模式的选择这三种模式的出现,是广大的反贪干警在长期的工作中形成的。
受制于各地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审判部门的细化事项要求不同,运用这三种模式的干警在一段时间内也坚持自己的模式是正确的。
其实,模式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只要能够审时度势的活用,坚持尊重客观、尊重事实的原则,每种模式都可以为案件发挥作用。
下面笔者就这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适用情形做一下浅显的分析:(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对行受贿过程以及谋利事项的论述谁在前、在后。
因此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可以并在一起讨论。
)首先是前两种模式:优点:体例清楚、重点突出、容易引入话题、容易得到证人认可;缺点:在逻辑上容易人为割裂谋利事项与受贿之间的因果联系或导致因果关系不明确;因侧重一点的描述,容易淡化谋利事项或行受贿事件的作用;适用情况:整体谋利事项清楚,但具体的谋利事项不明,或谋利事项太少;谋利事项、职权便利与行、受贿事实之间仅有框架性的因果联系;谋利事项、职权便利与行、受贿事实之间出现了时间上的错位;可在案件初期作为框架性的材料使用,内容不宜过细。
而第三种模式:优点:逻辑清晰、行受贿事件与职权便利、谋利事项联系密切;缺点:需要做材料之前需要细化每次行贿、受贿发生的具体原因,需要制作人深刻把握行贿人持续受贿的心理变化情况。
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与技巧

询问笔录的制作⽅法与技巧 询问笔录是指公安司法⼈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于询问笔录的制作,有着特定的⽅法与技巧。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笔录的相关法律知识。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⒈询问时,办案⼈中不得少于⼆⼈。
办案⼈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的。
⒉对当事⼈应个别询问,⼀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应当及时分别进⾏询问,并要注意防⽌他们相互串供。
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先向被询问⼈表明执法⾝份,然后查明被询问⼈的⾝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部填明。
向被询问⼈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询问。
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作。
⒋询问必须客观、全⾯、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诱**等⼿段迫使被询问⼈按照办案⼈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回答,询问中⼀定要把违法⾏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员、动机、⼿段、过程、结果、⽬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式,选择好突破⼝。
要注意对案件知情⼈、证⼈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
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做⽆违法⾏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
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全⾯。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的当事⼈要记明有⽆翻译参加。
被询问⼈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核对,当事⼈没有阅读能⼒的,要向其宣读。
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致”。
最新-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精品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质量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则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的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佐证,作为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笔者就讯问笔录制作及其证据效力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讯问笔录制作前的准备准备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在讯问中胸有成竹,做到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成功。
反之,仓促上阵,盲目出击,势必造成讯问的被动和僵局,最终导致讯问失败。
因此,准备工作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1、熟悉案件情况。
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件情况,一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和作案原因等,在初查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了解详细;二是主要违法事实。
包括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重点掌握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后果等。
如共同犯罪,还应掌握被讯问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三是证明违法的证据材料。
即已收集到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问题,哪些证据比较齐全,哪些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收集等。
通过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2、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
一是从已有案件材料中分析;二是从案件经过中分析;三是根据被讯问人居住条件、违法地点等分析;四是询问知情人员。
对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
做好优质反贪案件笔录的体会与思考

做好优质反贪案件笔录的体会与思考导言做笔录是一名法律人的基本功。
有许多人认为,做笔录只是一种机械的听写,属于体力活,没什么技巧可言。
但是笔者认为,做笔录不难,但是要做好一份优质的笔录却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能否做好一份优质的笔录,可以视为一名法律人能力水准高低的试金石之一。
笔者结合反贪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一份优质的反贪案件笔录。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往往以一对一的形式出现,而且书证等其他证据较为缺乏,特别依赖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作为口供载体的笔录制作显得尤为重要。
笔录记录水平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质量。
笔者认为,一份优质的笔录要具备良好的外在形式和严谨的内在实质两方面因素。
一、文法通顺是优质笔录的外在形式笔录属于文字记录工作的一种,因此要符合文字表达的规律,强调文法通顺,这是一份优质笔录的良好外在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笔录中文法不通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尤以表达歧义最为影响笔录的质量。
笔者在办理一起行受贿案件中曾见到过这样的笔录表述。
甲在饭局上当场向乙和丙行贿,记录者写道:“甲在和乙、丙吃饭的过程中,把装有五万元人民币的礼品袋交给了他”。
这里的“他”是谁?是乙还是丙不清楚,犯的就是指代不明的文法错误。
所谓“指代不清”是指句子中相关代词的含义存在歧义。
由此例可见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必须非常注意相关代词的指代是否存在模糊,如果可能会造成认知不清,那么宁愿繁琐一点,把相关人的名字多写几次,避免误会。
又如,在反映乙在东窗事发后急于退赃的情节中,乙找到甲退还受贿的五万元。
记录者这样写道:“乙找到甲对甲说,还欠款五万元,就把礼品袋给了甲”。
这句话中“还欠款五万元”是指“归还五万元”还是说“仍然欠款五万元”呢?产生了歧义。
类似的文法问题还有很多,有的是因为多音字引起,有的是因为表达习惯的缘故,甚至还有的是因为方言的原因,在此不一一列举。
此外,文法通顺还要求笔录语句表述尽量简洁,不要重复啰嗦,能让阅读者在最短时间内捕捉到最全面的信息。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质量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则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的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佐证,作为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笔者就讯问笔录制作及其证据效力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讯问笔录制作前的准备准备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在讯问中胸有成竹,做到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成功。
反之,仓促上阵,盲目出击,势必造成讯问的被动和僵局,最终导致讯问失败。
因此,准备工作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1、熟悉案件情况。
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件情况,一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和作案原因等,在初查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了解详细;二是主要违法事实。
包括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重点掌握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后果等。
如共同犯罪,还应掌握被讯问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三是证明违法的证据材料。
即已收集到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问题,哪些证据比较齐全,哪些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收集等。
通过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2、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
一是从已有案件材料中分析;二是从案件经过中分析;三是根据被讯问人居住条件、违法地点等分析;四是询问知情人员。
对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
3、认真制定讯问计划。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的重要内容。
笔录的制作不但客观、真实、全面地再现犯罪事实,而且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活动全貌。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
因此,对于讯问笔录的制作,要引起办案人员足够的重视,笔者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现对讯问笔录的制作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在我国,“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含四个方面的组成。
从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制作来看,首先在主体方面,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掌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等。
其次在主观方面,应准确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况,从作案原因正确分析和判断被讯问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如违法的目的、动机等。
再次在客观方面主要掌握犯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如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等。
最后在犯罪客体上主要突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犯罪嫌疑人对所违法犯罪的认识等。
笔者认为,笔录的制作应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但也应结合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突出询问重点,以增强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从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方面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上可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
尤其是职务犯罪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刑事犯罪,犯罪证据的提取主要体现在讯问的各个环节,因此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讯问笔录的制作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
具体如言,就是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充分考量讯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规定的程序取得违法事实材料。
浅谈反贪讯问笔录制作的方法

浅谈反贪讯问笔录制作的方法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的重要内容。
笔录的制作不但客观、真实、全面地再现犯罪事实,而且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活动全貌。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
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应特别注意每一个细节,因为笔录中每一个细环节的失误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为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缺口。
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反贪案件中笔录制作的方法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制作反贪笔录要坚持的三个原则(一)坚持犯罪细节疏密有度原则,确保事后笔录有修正余地首次讯问是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条件下进行,受传唤时间限制,侦查机关难以获取足够的外围证据来识别嫌疑人首次供述的真实性。
因此,对于嫌疑人供述细节问题应该区别对待,避免陷入嫌疑人事先盘算好的供述陷阱。
对于其回忆不清的作案时间、地点等情节可先使用模糊词语,界定出一定的范围,然后让其逐步回忆,或以他人的陈述,或日后的进一步侦查来印证确切的时间地点。
对于嫌疑人交代的隐秘性细节,应充分考虑案发时间长度,通过对细节问题进一步追问来识别,如果嫌疑人前后回答存在矛盾,不合逻辑,那这一供述细节就可能是嫌疑人为逃避侦查故意设置的陷阱。
对于嫌疑人交代的可能涉及其他罪行的,应“先粗后细”、“先疏后密”的讯问方法,先将其供述的可能涉及其他犯罪事实的言词记录下来,然后闭口不谈,以免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
在进一步侦查的基础上,能够证实的特定细节应在事后的讯问笔录中加以细化。
(二)坚持与犯罪嫌疑人特质相符原则,体现讯问笔录真实性首次讯问笔录忠实于原话或原意,是制作侦查讯问笔录的基本要求,如不能忠实地记录被讯问人员的原话,笔录行文大大超过了被讯问人员的实际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水平,则必然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得到合理的怀疑。
在制作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行业背景的犯罪嫌疑人笔录时,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也应因人而异,这样更能体现笔录的真实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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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世恩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智商高、阅历深、经验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
从办案实践看,贪污贿赂案件证据锁链是否形成,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讯问笔录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制作出程序合法、能反映客观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讯问笔录,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一、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常见的问题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所做的记录,它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尾部制作中常见的问题讯问笔录的首部、尾部比较程序化,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和记录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关告知事项、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等。
主要体现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笔录制作方式是否合法。
这两部分的制作看似简单,其实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1、讯问时间不详细。
笔录中通常是只填写了讯问的日期,没有具体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或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注明结束时间。
有时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先交代罪行,还是其他涉案人员先证实其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左右为难。
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
填写的讯问地点与实际讯问地点不符,或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讯问地点为非办案点所在的宾馆、茶房等。
3、讯问和制作主体不合法。
比较常见也不易被外人发现的问题是由两名书记员讯问并制作笔录。
4、讯问告知事项过于简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细、不准确。
犯罪嫌疑人容易借“告知不明”为由否认知晓相关诉讼权利,进而辩称侦查人员剥夺了自己申请回避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否定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同时,到案情况记录不明,有时也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
5、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不规范,捺印不清晰、不完全。
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以后翻供埋下伏笔,故意在关键的修改处不捺印,或故意不逐页签名捺印,或故意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基本一样”,或故意将自己的名字、被讯问时间写错,以示自己被连番审讯,头脑不清醒,是在“特殊”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供述内容不真实。
(二)正文部分制作中常见的问题正文是从正式讯问开始至讯问结束的部分,它是整份笔录的核心,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
这部分笔录易出现以下问题:1、审讯提问用语不合法、不规范。
有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在开始讯问时,没有给犯罪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的机会;有的笔录提问“开门见山”:“你是不是收受了XX送的钱?”“收了10万还是5万?”等,存在指供、诱供嫌疑,难以被采信。
2、记录与审讯分离,讯问笔录没有体现审讯全过程。
讯问笔录制作过程实际上是讯问双方对抗博弈,共同逐步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
贪污贿赂案件因主体特殊,对抗博弈更为激烈。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要经历狡辩抗拒、犹豫观望、逐步交待三个阶段。
而绝大多数讯问笔录只有第三阶段的内容,前两个阶段内容很少,甚至根本不涉及,没有记录针对犯罪嫌疑人狡辩时运用的追问反问、出示证据、政策法律教育等审讯策略,未能充分体现犯罪嫌疑人狡辩的虚伪性和主观恶性。
3、对犯罪行为记叙不清,讯问笔录层次混乱。
有的讯问笔录对涉案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记录不全、不清;有的没有严格遵循犯罪嫌疑人为第一人叙事法,超出犯罪嫌疑人亲历所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记录;有的叙述方法混乱,杂乱无章,层次不清。
4、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讯问和记录,未抓住关键,记录重点不突出。
有的侦查人员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构成认识不清,讯问和记录不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随意问到哪里就记到哪里,像记流水账,根本不在乎所记的内容是否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关;有的侦查人员虽然认识到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记录,但没有把握住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没能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关键环节进行讯问和记录,通篇泛泛而谈,重点不突出。
5、对讯问笔录中的“粗”与“细”处理不当。
有的讯问笔录就像写总结,只记叙了事件的梗概,缺乏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关键环节的细节。
如在记录受贿时,只记录“我收了X万”,忽略了送和收的行为细节,也没有记清包装、面额等;如在记录收受财物时,只记录了“我收了XX烟(酒)”,没有记明品牌、型号、价格等。
有的讯问笔录没有把握好“客观性”的尺度,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部分处理“过细”。
如在问及收受贿赂时间时,错误地认为一定要问到具体哪一天才算把握住了细节,在犯罪嫌疑人记不清时仍强行把时间具体化,造成了证据间的矛盾,增加了不必要的调查取证,也给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留下借口。
6、刻意回避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未堵死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退路。
有的侦查人员把讯问笔录等同于有罪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置之不理或一笔带过,片面记录其有罪供述或者不利供述,认为只要讯问笔录不记载就视为“没有辩解”;有的侦查人员对侦查前期未提出辩解的犯罪嫌疑人防范不足,对其可能出现的翻供理由预计不充分,未做到未雨绸缪堵死翻供退路。
这些做法干扰侦查思路,影响取证方向,给案件处理留下巨大的隐患,往往使案件侦查前期看起来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四平八稳,到侦查后期如犯罪嫌疑人翻供、狡辩,案件就漏洞百出,难以定性处理。
7、笔录中犯罪嫌疑人个性语言不鲜明。
有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业术语或“土话”、“黑话”没有记录,或记录后没有通过提问方式让其予以解释,而是用自己的语言习惯和口气组织记录,甚至不乏法言法语,语言加工痕迹较重,未能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和个性语言特色。
日后在庭上质证时,犯罪嫌疑人极易否认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并可能以“根据我的文化水平,我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等理由翻供。
8、讯问笔录缺乏与相关证据间的印证。
有的讯问笔录没有注意前后的连续性,对多次讯问笔录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合理消除;有的讯问笔录没有与其它相关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印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了借口,使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有机可乘。
如犯罪嫌疑人先交代赃款以甲名义存入银行,后借给乙,后期查找到存款书证后却没有交给犯罪嫌疑人辨认、说明,也没有找甲、乙核实,证据锁链存在缺陷,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在赃款的去向、用途上狡辩(如辩称上缴、用于公务等),否定自己的非法占有故意。
9、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符。
讯问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能充分体现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合法和讯问内容客观真实。
目前,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制作的讯问笔录,存在“犯罪嫌疑人说得多,笔录记得少”或“犯罪嫌疑人说得少,笔录却长篇大论”的情况,有的还出现语言表达意思上的分歧,造成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录音录像反映的内容差别很大,有时甚至截然相反,使讯问笔录真实性受到质疑。
10、照抄或复制以前讯问笔录,导致讯问笔录前后多次雷同。
有些侦查人员在案件突破,犯罪嫌疑人认罪时不趁热打铁,未从多角度、多侧面对犯罪事实进行详细讯问,而只图省事,手抄以前的讯问笔录,或将以前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以复制、粘贴的方式制作。
有时仅仅更改一下提问顺序,修改的地方极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大段大段的雷同,甚至连错别字、错的标点符号都相同,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很大质疑。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他们事先就写好了笔录,只让我签字”为由进行翻供。
二、提升讯问笔录质量的措施和办法讯问笔录在制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部分干警重审讯轻记录,证据意识不浓,责任心不强,办案业务不精,当然也跟检察机关内部对讯问笔录的考核要求不到位有关。
为此,应该通过转观念,强化干警的证据意识,提高对讯问笔录的重视;抓培训,苦练基本功,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速记能力;多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提要求,重考核,增强干警责任心等几个方面提升讯问笔录质量。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制作讯问笔录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制作讯问笔录的首部、尾部,要耐心细致,严格按法律规定制作。
填写讯问时间要具体到时、分,并与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一致。
要从讯问笔录中体现“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以及“被拘留或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规定。
讯问地点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的羁押场所;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如办案机关的办公、办案场所;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笔录中讯问人员主体资格应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
告知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是第一次讯问笔录首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详细地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准确记录其到案经过。
在讯问快结束时,对有疑问或记录不全、不准确的地方,应准许犯罪嫌疑人更正,对犯罪嫌疑人的签字、捺印要仔细检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钻空子”。
2、审讯提问要规范,语言要精练,记录要准确全面。
第一次讯问时,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
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要简明,一事一问,一问一答,不能指供、诱供或暗示事实和情节。
犯罪嫌疑人表述犯罪事实时,应尽可能记录原话,不能省略其行业术语或“土话”、“黑话”(可以通过提问明确其准确含义),不能使用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词语等随意谴词造句。
如需要记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失被讯问人的原意进行表述。
3、记录与审讯要有机结合。
讯问前,审讯干警应拟好讯问提纲,并与记录人就本次讯问要达到的目的,要解决哪几个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在犯罪嫌疑人狡辩时如何提问,何时出示证据材料等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审讯、记录流畅而有针对性。
在讯问过程中,审讯干警与记录干警要通力协作,巧妙记录,客观全面地反映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从抗拒狡辩到彻底交待的心理过程,充分体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狡辩的虚伪性。
4、记录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讯问中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采用顺序法(因交待另一事件需要偶尔可以采用插叙法、倒叙法),遵循犯罪嫌疑人所为、所见、所闻记录,记清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轻重等关键内容。
对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以及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知的细节应详细记录,这样可以体现供述的真实度,也便于对供述的事实进行查证、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