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

从一些学术资源系统里面查了一下,比较贴切的资料似乎比较少。通过搜索引擎

查,有实质性内容的资料也似乎比较少。从现有的一些结果来看,在实践中SGS的

Qualicert(https://www.360docs.net/doc/7316867963.html,/qualicert_tm)几乎就是服务认证的代表,另外

也有一些不太知名的模式,如RINA(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6867963.html,/eng/certification_of_services/certification_of_services.asp)

模式等,还有就是针对特定领域服务的认证,如美国的针对客户支持中心的SCP认

证(https://www.360docs.net/doc/7316867963.html,/index.cfm?fuseaction=

resources.home)等。

由于通过搜索引擎查找需要耐心进行关键词组合和筛选、发现,因为结果量太大,

只简单地试着查了一下,把看到的一些大体相关资料先发给你。你自己再试试看,

能不能找到合适的资料。

(1)服务认证:service(s) certification / certification of service(s)

(2)服务质量评价:service quality assessment / assessment of service

(3)服务质量管理:quality management of service

查询的结果都比较多,但有实质性内容的结果比较少。

2007年3月9日,全国首批体育服务认证授牌仪式在京举办,北京华安联合认证中心就记者们关心的体育服务认证问题进行答疑,十大问题如下,将有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体育服务认证的基础知识:

一问:在我国已经展开的认证中有ISO 9001、ISO 14001等管理体系认证以及3C、绿色食品等产品认证等,而目前服务认证中只建立了体育服务认证制度,请谈一下我国体育服务认证产生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世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以标准为依据的认证制度已成为各国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国际交流的重要制度。国家建立认证制度,企业获得认证,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目前,ISO 9001、ISO 14001等管理体系认证以及3C 和绿色食品等产品认证已广泛为社会、企业和消费者所接受。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取消了体育场所开业的行政审批,要求体育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体育项目实行监督管理。从规范体育服务市场看,近年来,体育健身及体育服务市场蓬勃发展,但体育活动场所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以至广大健身爱好者和其他体育服务接受者难以作出选择。为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建立体育服务认证制度,并于2005年11月10共同发布了《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同年同月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体育服务认证机构——北京华安联合认证中心。

二问:什么是体育服务认证?体育服务认证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答: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体育服务认证包括行为规范、设施器械、健康卫生、安全保障、环境氛围等方面的审查。

体育服务认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体体现。体育服务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行政部门规范体育市场秩序、监管体育场所安全服务、保证体育产业健

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推行体育服务认证制度,是通过引导体育消费,实现优胜劣汰和优质优价,提高体育服务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整体水平,从而为体育事业服务。

体育服务认证的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体育管理体系完善,提高体育公共安全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2、建立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指导体育消费者选择体育场所,倡导体育(场所)经营者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3、促进体育(场所)经营者建立科学严谨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体育场所服务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4、认证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可被政府和社会各相关方采信认可,减少社会重复检查,节约社会资源。

5、依法、公正开展认证活动,可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抵制各种违规的评比、评定活动。

共10

三问:目前国家推出的体育场所服务认证有哪些种类,认证对象和要求有哪些不同?

答: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推出了体育场所服务认证。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包括体育场所开业认证和体育场所等级认证。

体育场所开业认证主要是针对具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设定的。体育场所开业认证的重点在安全、卫生和体育项目基本功能上,这也是体育服务的接受者所需的基本要求。

体育场所等级认证则是出于规范体育场所服务市场的需要而设定的。体育场所等级认证除安全、卫生和体育项目基本功能的要求外,还包括心理的、情感的和精神层面的要求。所以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在体育设施、器械、人员服务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有着更多的规定,且从一星到五星,规定有所不同。

四问:体育场所服务认证是对提高运动成绩和全民健身如何产生积极作用的?

答:体育场所服务同时包括场所服务条件是否标准,尤其是体育场地是否符合标准和竞赛规则的相关要求。这关系到比赛成绩是否得到承认,训练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同时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能否充分保障运动人体的健康和安全等。体育场地是提供体育服务的基础要素,符合标准和规则要求的场地是标准体育场所通过体育服务认证的必要条件。所以,体育服务认证对我国体育工作者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对提高运动竞赛成绩、促进全面健身运动的发展和国内的体育比赛都会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五问: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截止到2003年12月31 日,我国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符合普查要求的各类体育场地850080个,其中标准体育场地547178个,非标准体育场地302902个,请问由这些体育场地提供的服务是否都属于体育场地服务认证的范围?开展认证的条件是否具备?

答:是的。而且开展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体育场所服务保证能力要求》和《顾客满意度测评方法》等通用认证技术规范均已发布或审查备案。第一批体育服务审查员也已产生。但这并不是说所有体育场所服务都可以开展认证,这主要取决于体育场所认证标准。现在已有国家标准16个,包括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健身房和保龄球馆等体育项目。没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体育场所暂还不能开展体育场所服务认证。今年可完成制定工作的体育场所国家标准有14个,包括马术场所、跆拳道(柔

道、摔跤、武术)场所、跳伞场所、拓展场所、汽车露营场所、帆船(帆板、滑水场所)等6个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以及游泳馆、综合体育场、综合体育馆、滑雪场所、滑冰场所、网球场所、高尔夫球场所和射击(射箭)场所等8(个)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

六问:国家已批准的体育项目有101个,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体育项目对体育场所是有特定要求的。既然体育服务标准是全面推行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工作的瓶颈,请问如何加快标准的制定速度呢?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实际需求,均可以向国家标委和体育总局提出体育服务标准的制修订申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分别进行立项并审批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重要的国家标准可以进入“标准制定快速程序”。认证依据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认证机构还可根据需要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经国家认监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审查备案后实施。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增强,一些具有品牌意识的体育场地建设单位、体育场所经营者以及体育用品和场地材料生产者对标准制定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总局可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标准使用单位加入标准起草组,以加快标准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七问:对制造业的产品要求出厂检验,以保证到顾客手中的产品是合格的。而服务提供过程和服务结果总是同时发生的,请问体育服务认证中对体育服务是怎样评价的?

答:顾客满意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都将产品最终检验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由于服务的同时性,决定了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时,不存在离开顾客参与的最终检验。因此,接受各方监督,及时正确地听取和处理顾客意见,是服务业减少损失、避免问题重现和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的可行方法。在《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中对服务质量评价作出了规定。凡是对顾客感受产生重要影响的服务接触面均应进行客观评价,包括服务承诺及其兑现、投诉渠道、顾客意见处理、补救措施等等。对于等级认证,顾客满意度调查是重要的评价方法和审查方法。安全预案、卫生保证和服务资源提供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对于开业认证和等级认证都是审查的要点。

八问:体育服务认证是政府规范市场的有力手段,那么体育服务认证机构本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何保证?政府如何实现对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认证结果的公正可信?

答:认证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管理,以提高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全国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组织对认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认监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将制定针对体育服务认证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九问:如果政府、社会团体、科研教学单位、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等各方普遍采信了体育服务认证的结果,就会有更多的单位提出认证申请,体育服务认证就会得到稳健的发展。请问认证机构将怎样提高认证的采信率呢?

答:《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但认证机构应清楚地认识到法定的资质不等于认证事业自然会得到发展。只有认证结果被采信了,才会有更多的单位提出认证申请。

对于采信方来讲,一是看认证结果是否有用,二是看认证结果是否可信。所以社会各相关方是否采信认证结果,首先取决于认证产品(如体育场所等级认证)是否符合顾客需要。这里的顾客可以是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或科研教学单位,也可以是政府、行业协会等管理机构。如:政府规范市场的需要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等。其次取决于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认证公司提供“证书”的本质是信誉,所以认证机构应严格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规范公正地开展认证工作,真正发挥认证对市场准入的作用。

十问:十多年来,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在我国蓬勃发展,而服务认证则刚刚起步,你认为今后几年体育服务认证和服务认证在我国会有怎样的发展?

答:服务认证是一种新的认证形式,从全球情况看,在欧洲发展较快。我国服务业增长速度很快,已越来越接近服务经济社会。服务认证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而且我国的服务认证产生于体育行业,2008年的北京奥运必将促进全国人民体育热情的进一步高涨,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借着这个服务经济发展和北京举办奥运的契机,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正确领导和监督管理下,本着“更安全、更规范、更满意”的宗旨,充分调动体育系统各单位的积极性,统一认识,规范运作,我国的体育服务认证必将有一个全面启动和迅速发展。我国体育服务认证的健康快速发展,必将对其他行业的服务认证产生积极影响。(张秀萍李一鸣)

服务认证:弥补服务缺口的好方法

曾经有经济学家预言,服务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要想成为市场上的赢家,强化商品的创意与研发已是基本运作,而展现良好的服务礼仪观念,为顾客及同仁服务,才能够为企业创造出最好的成长空间和最大的利益。

服务认证的目的

一般来讲,服务质量存在4个缺口。第一,是顾客的期望与管理者对这些期望的认知二者之间的差距。它的发生是由于管理者不能完全了解顾客的期望。消除这项缺口的方法,包括改进市场调查、培养管理与第一线员工之间更好的沟通方式。顾客的期望来源于4个方面的内容:以往的经验、之前接受的产品、服务等;组织的广告、宣传、承诺、口碑,从朋友处了解的信息;个性化的需求;隐含的需求。第二,由于管理者没有制定出保证服务质量的切实可行的服务标准,以符合顾客的期望。这个缺口的发生是由于管理者对于服务质量缺乏承诺,或者觉得要符合顾客期望是不可能的。建立服务承诺并公开可以消除此缺口。第三,指实际服务效果的缺口,是由于真正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管理所作出的承诺,因而导致实际服务效果上的差距。缺乏团队合作,内部沟通不畅,不足的内部培训及不适当的工作设计等均是造成此缺口的原因。服务提供过程的标准化可以消除这个缺口。第四,由于夸大的服务承诺与实际所能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差距。第五,顾客的期望与对服务的实际感受之间的差距。此缺口受到前述4个缺口的大小与方向所影响,可以借消除前面的缺口来消除。对此的识别又可以不断改善前面的4个缺口,以实现持续改善,达到卓越经营。

服务认证将为企业带来效益。服务认证是服务提供者针对顾客对于服务的期待做出高水平服务承诺,这是整个服务认证流程的一项根本要素。它保证了服务提供者一致性的服务水平。服务认证是一项动态性的流程,它会随着顾客对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而要求标准书应能随之提出相对应的服务承诺。透过顾问辅导及顾客满意的调查,服务提供者可以不断审视其服务的水平并做必要的改善及提升。

哪些单位要申请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的特性是以结果为导向,为保证达到高水平的服务标准,这些服务承诺须能符合消费者的期待,并且必须超越法规的要求。比如,政府单位、医疗院所、学校机关、补习班、金融银行、百货公司、旅馆饭店、餐厅饮食、交通运输(航空、海运、铁路、客运)、旅行社、工会组织、汽车销售、网络销售、行动通信、钟表眼镜、客服单位、加油站、视听娱乐、婚纱礼服、殡葬礼仪、加盟连锁等等。凡是需要与消费者接触的组织都需要申请服务认证。

取得服务认证分四步走

第一步:编写标准。诊断顾客、消费者的期望;编写标准;建立标准委员会评价并确认标准;标准注册备案。

第二步:实施。组织经过必要的沟通、培训、建立系统、内部审核、持续改善以达成标准书的要求。

第三步:审核、颁证。审核、颁发证书、沟通。

第四步:监督审核。神秘访问、证书维护、持续改进。

标准委员会由服务提供方(行业代表)、政府代表、消费者或客户,以及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标准委员会致力于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服务行业“良好行为规范”,包括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规范服务(提供可靠一致的服务)。二是保护消费者,明晰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为消费者树立行业内优质服务标杆,利用优质服务的标志,帮助消费者合理选择。服务标准书内容包括,申请范围、名词解释、主要内容说明(组织介绍、经营及发展愿景、优质服务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承诺及执行方法,内部审核系统,持续改善。

审核和监督访问的要求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审核不仅采取传统审核技巧,例如现场拜访、员工面谈、文件审核等,还要派出神秘顾客,即审核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调查。监督访问一般一年一次,不预先通知。持续改进指在公司内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内部审核、投诉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服务标准更新。

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

服务认证由瑞士通用公证行(SGS)开发。SGS北方区区域经理辛斌介绍说,服务认证是对从事服务行业的组织,就其作出的服务承诺提供独立的第三方认证,认证的主要依据就是服务承诺。这个承诺是能够衡量的,并且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客户对其的期望是一致的。这是一个在十分重视消费者需求的欧美国家非常盛行的认证项目。目前,SGS已经建立了200多个服务标准,并在全球颁发了3800多张认证证书。

管理体系认证是组织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能把认证标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而产品认证的标志则可以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服务认证相当于服务性行业的产品认证,它体现了获证组织持续改善的过程。具体来讲,服务承诺包括价格、产品性能、交付时间和售后服务等,都好比是冰山上露在水面上的部分,而管理体系比如人员招募、人员培训、考核机制、内部审核等都是水面下的部分,是基础。

开展服务认证的四大好处

今天已是一个质量竞争的年代,企业不但要提供良好的产品质量,更要积极地提升服务质量,尤其现在的产业更是如此。由于服务主要是由人来提供的,所以服务质量受到人很大的影响。如果我们不了解消费者真正的需求,自然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给消费者。人员的服务不佳,消费者抱怨自然增加,不但老顾客不再上门,更无法吸引新的顾客。因此,如何让大家快速且立即可将良好服务态度应用在工作及生活上,就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获得认证可以产生4个方面的好处:首先,通过服务认证标准的引进与推广,能够达到这样的经营的目标:增加第一线或需要为顾客直接提供服务的人员展现更具热忱、活力与亲和力,拉开同行之间的距离,达到企业追求成长、获利,消费者、员工、老板及股东皆满意的。其次,服务认证可以通过对顾客需求的诊断,来保证消费客户所最关心的关于服务质量的问题被纳入业者的服务标准。同时,认证标志可以积极引导消费者向一个通过服务认证,能够提供具体清晰的服务承诺的服务提供者进行采购及消费。第三,服务认证是一种用来展现符合消费者期望的一种方法。第四,服务认证使服务提供者提供透明化服务承诺。

CNAS-GC25:2015《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及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CNAS-GC25 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及能力 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Service Certification Body’s Management of its Certification Business Scopes and competence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它根据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CNAS-SC25《服务认证认可方案》的认可规则,为具有服务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提供指南。 术语“宜”表示相应的CNAS-GC25条款提供了满足 CNAS-CC02及CNAS-SC25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25等效的方法来满足 CNAS-CC02和CNAS-SC25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目录 1 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总则 (3) 4 认证业务范围的能力管理 (3) 4.1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3) 4.2 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4) 4.3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能力管理 (5) 4.4 服务认证评价作业指导书的编制 (6) 附件A(资料性附录) (7) 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7) 附件B(资料性附录) (9) 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方法简介 (9)

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及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服务认证机构在其认证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为认证机构按照CNAS-CC02和CNAS-SC25实施业务范围能力管理提供指南。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SC25 《服务认证认可方案》 3 总则 3.1 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认证机构实施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时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配备相应的资源。 3.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涉及的活动宜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1)对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特点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确定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2)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分析认证人员从事认证评价活动宜具备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要求、培训需求,并确定资格准则; 3)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分析认证评价作业指导书的编制需求,并编制必要的文件; 4)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的评价、培训和日常监督; 5)认证实施过程中的专业能力管理; 6)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管理。 3.3 认证机构宜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能力分析和评价记录。 3.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服务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4 认证业务范围的能力管理 4.1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4.1.1 认证机构宜根据服务的特点,对服务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4.1.2 本文件附录A为认证机构服务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管理提供了参考。认证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评估、细分和整合。认证机构可参照本文件附录A或对应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 认可方案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目的与范围 1.1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G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CG21)的补充。 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和G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3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如:《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 ISO/IEC导则65:1996)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idt IAF对ISO/IEC导则65:1996的应用指南)的要求等,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Farm Assurance)》(以下简称《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要求均适用于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认监委认证机构名单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目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中联认证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 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 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 泰尔认证中心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天津华诚认证中心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时代认证中心 北京外建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泰瑞特认证中心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中电联(北京)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挪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源禹国环认证中心 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科环境认证中心 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 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 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健康安全环境认证中心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doc

CNAS-SCXX:2009 第X 页共X 页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讨论稿)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目的与范围 1.1为了确保认证机构进行森林经营认证(FM)与产销监管链认证(COC)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同,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对从事森林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 ISO/IEC导则65:1996)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idt IAF对ISO/IEC导则65:1996的应用指南)的要求。 1.2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 注:本文件的R部分和C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3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FSC)相关标准–FSC认可认证机构的一般要求:对导则65的应用(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SC Accredited Certification Bodies: Application of ISO/IEC Guide 65:1996 FSC-STD-20-001 (Version 2-1) En) FSC认证机构审核员资格准则(Qualifications for FSC Certification Body Auditors FSC-STD-20-004 (Version 2-2) En)FSC森林经营预评估(Forest Pre-evaluation visits FSC-STD-20-005 (Version 2-1) En) 森林经营评估中的相关利益方走访(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for Forest Evaluation FSC-STD-20-006 (Version 2-1) En)FSC森林经营评估(Forest Management Evaluation FSC-STD-20-007 (Version 2-1) En) FSC对COC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Accreditation standard for Chain of Custody Evaluations FSC-STD-20-011 (Version 1-1) En)PEFC 相关标准(技术文件) 附录 6 认证和认可程序(Annex 6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Procedure)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一、设立认证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认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住宅不能作为认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固定办公场所是将要登记在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该场所能够集中容纳满足认证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功能部门(如合同管理、审核组调配、审核决定、制发证书、人员培训、财务、人力资源等等)、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功能部门人员等等)和必备设施。认证机构的必备设施是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还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和检测产品的实验室。(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的各项规定、认证业务范围相对应的认证制度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认证机构的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认证认可要求。如:组织架构应该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或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的相关要求;运作机制要符合公正性、公信力和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认证认可工作经历且无不良记录;出资者不能向不符合条件的他人转让出资等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行为的认证机构工作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

CNAS-RC04_201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Rules for the Fees on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次 前言 (2)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收费原则 (3) 5 收费项目与标准 (4) 6 收费方法 (4) 7 附件及附表 (5) 附件1:认证机构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6) 附件2:认证机构实施产品认证的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10) 附件3:人员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13) 附件4:基于其他认可制度的认证机构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 (15) 附表1:_____年度认可年度管理费交付核算表 (16) 附表2: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收入情况表 (17) 附表3:产品认证检测费用收入汇总表 (18) 附表4:人员认证机构注册费收入情况表 (19)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向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用的管理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等规范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4:2013。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的管理,规范认可收费行为,保护认可双方的利益,促进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适用于CNAS所开展的对认证机构认可服务收费。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ASC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 3 术语和定义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及CNAS-RC01、CNAS-RC05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4 收费原则 4.1 CNAS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向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用。 4.2 认可评审的工作量(人日数)按照国际惯例,根据申请认可的机构的规模、申请认可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类型、已颁发认证证书的数量、认证产品类别和产品标准的数量,以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原则确定。 4.3 本规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本规则,具体认可评审项目的实际收费将参照国际惯例并考虑到认可评审工作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核算。 4.4 CNAS提供认可服务语言为“中文”,如认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及认证活动使用非中文语言,CNAS将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认可评审人日数。

CNAS-GCXX《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指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CNAS—GCXX 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Service Certification Body’s Management of its Certification Business Scop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目录 1.范围 (3) 2.引用文件 (3) 3.总则 (3) 4.认证业务范围的能力管理 (3) 4.1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4) 4.2 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4) 4.3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能力管理 (6) 4.4 服务认证评价作业指导书的编制 (7) 附件A(资料性附录):服务行业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服务行业“四分法”简介 (10)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它根据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CNAS-SCXX《服务认证认可方案》的认可规则,为具有服务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提供指南。 术语“宜”表示相应的CNAS-GCXX条款提供了满足 CNAS-CC02及CNAS-SCXX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XX等效的方法来满足 CNAS-CC02和CNAS-SCXX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1.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服务认证机构在其认证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为认证机构按照CNAS-CC02和CNAS-SCXX实施业务范围能力管理提供指南。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SCXX 《服务认证认可方案》 3.总则 3.1,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认证机构实施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时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配备相应的资源。 3.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涉及的活动宜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1)对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特点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确定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2)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分析认证人员从事认证评价活动宜具备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要求、培训需求,并确定资格准则; 3)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分析认证评价作业指导书的编制需求,并编制必要的文件; 4)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的评价、培训和日常监督; 5)认证实施过程中的专业能力管理; 6)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管理。 3.3 认证机构宜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能力分析和评价记录。 3.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服务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4.认证业务范围的能力管理

CNAS-SC16:2014 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6 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GMP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是CNAS对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的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实施GMP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本文件代替了CNAS-SC16:2011。

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本文件提出了对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以下简称GMP认证)的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指南,适用于CNAS 对实施GMP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1.3 本文件C 部分是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的补充要求。1.4 本文件G部分是对相关认可准则的应用指南。 1.5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分别是对 CNAS认可规则(R和RC)类、认可准则(CC)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CNAS-CC14《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在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使用》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 CNAS-CC01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GMP 是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良好生产规范)的简称,是食品企业在原辅材料采购,产品加工、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关于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生产过程、产品品质等管理应达到的条件和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

《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模板】

《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与目的 本文件的制定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提出,为“服务认证机构认可制度改进研究”项目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件作为项目的主要输出文件《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配套文件,为服务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管理提供指南。二、起草工作组组成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负责本文件的制订工作。主要起草单位及个人包括: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张胜春、穆瑾、曹洁、张华、史新波、赵春玲、马志扬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陈健、尹屹峰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常晓民 三、文件编制原则 本文件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本文件《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在结构和内容上,保持了与本项目输出文件《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要求和表述一致性。 2、本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力求明确表述其要求,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产生歧义。对相关词汇、用语力求与已发布的CNAS认可规范、标准或行业用语保持一致。这些标准包括: 1)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2)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3、本文件的编写参照了CNAS-GC21:2013《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

施指南》的相关要求。 四、编制过程 2012年8月,服务认证机构认可制度改进研究课题组成立,举行第一次课题组会议,确立项目主要研究方向、内容及计划表,起草组成立,成员组成兼顾了CNAS各业务处室、认可评审员代表及认证机构。 2013年1月,课题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对《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的框架和编写大纲进行讨论审议,正式启动文件编写工作。 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课题组先后组织4次会议,召集各认证机构、标准化研究院、行业协会及认可评审专家对文件进行审议,并根据意见进行修订。 2014年8月,课题组组织会议,对文件讨论和梳理,其中根据认监委意见对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草案稿。 2014年9月,组织认监委、认证认可协会、认可委相关处室、认可评审员及多家认证机构对文件进行评审,征询专家意见,最终形成本文件征求意见稿。五、文件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评价系统的主要活动、服务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参考、服务认证主要人员(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评价人员、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决定人员等)的能力要求、能力分析评价方法和认证各个阶段的能力管理活动,文件附两个资料性目录(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和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四分法”说明)。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文件编制过程中,文件的框架和内容参考了CNAS-GC21:2013《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但考虑服务与一般工业产品的性质不同,两

CNAS-SC175-2017 基于ISOIEC 20000-1的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75 基于ISO/IEC 20000-1的服务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service management systems based on ISO/IEC 2000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SMS认证机构认可规范的构成 (3) R部分 (4) R.1 预访问(CNAS-RC01 条款5.1.4) (4) R.2 初次认可的见证评审(CNAS-RC01 条款5.4.3.1) (4) R.3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CNAS-RC01 条款6) (4) R.4 信息通报(CNAS-RC03 条款5.2) (5) R.5 其他 (5) C部分 (5) C.1 通用要求(CNAS-CC01条款5.1至5.3) (5) C.2 信息要求(CNAS-CC01条款8.1至8.5) (5) C.3 过程要求(CNAS-CC01条款9.1至9.9) (5) G部分 (6) G.1 服务点的抽样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SMS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8)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是CNAS对依据ISO/IEC 20000-1实施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所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这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用术语“宜”表示建议。 本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文件2017年1月首次发布,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文件名称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调整为“基于ISO/IEC 20000-1的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2)R部分:删除了原R.1-认可申请,并调整了原R.4-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的相关描述; 3)C部分:删除了原C.2-C.5节中有关能力管理的要求,以及原C.7.2-针对特定客户的审核和认证能力需求分析价等内容; 4)G部分:删除了原G.1-ITSMS认证范围界定指南、G.2-ITSMS审核时间确定指南和附录B,修改了原G.3-服务点的抽样。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CNAS—GC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1.目的与范围 1.1本文件根据《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11)和《〈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12)的要求,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提供指南。 1.2本文件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11《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12《“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NACE CODE:2003《经济活动统计术语》(欧共体) 3.总则 3.1 对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针对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配备相应的资源。 3.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1)根据对认证业务范围专业特点的分析与风险评估,确定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2)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需求分析和资格准则的确定; 3)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培训需求分析; 4)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专业审核指导性文件编制的需求分析;

5)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的评价、培训和监督的实施; 6)认证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管理; 7)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的管理; 8)认证机构的相关利益方(符合2.1.2 e)条要求的委员会)对认证业务范围发展的意见。 3.3 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能力分析和评价记录。 3.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3.5 本指南仅就部分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指导性意见,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系统还应考虑各类认证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他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4.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4.1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宜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特点,对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4.1.1《〈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12)附件1为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提供了分类方法,认证机构宜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估和进一步的详细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可参照本文件附件1对认证业务范围实施进一步的详细分类管理。 4.1.2从事质量管理体系中特别行业(如QS-9000、TL9000等)认证项目的认证机构,在对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时,除参照CNAS发布的相应指南性文件实施管理外,还宜考虑有关认证要求发布部门的规定和行业的特点。 4.2 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从事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范围特点的分析,确定其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 4.2.1 审核人员专业能力 认证机构应针对不同认证业务范围所覆盖的产品实现过程的特点、行业风险程度和技术难度等差异因素,制定审核人员的相应专业能力资格准则。

服务认证申报要求

服务认证申报要求 一、依据的文件: 1、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材料要求(2015年8月1日); 2、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 2.1 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审批至领域; 2.2服务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3个认证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服务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2.3 服务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总数,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每个服务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组成一个审查组实施认证活动的需要。 二、报送的材料要求 (一)基础材料(独立成册) 1.1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书(见附件1) 1.2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 (二)管理制度文件(独立成册) 2.1申请者的管理制度文件电子版(仅提供涉及扩大业务范围部分,如无变化请注明可不提供) 2.2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 2.3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仅提供涉及扩大业务范围部分,如无变化请注明可不提供)(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三)专职认证人员证明材料(独立成册) 3.1专职认证人员名单(见附件3)及证明资料(符合(国认可[2014]49号)《关于调整认证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要求)

(以下资料以每位专职认证人员为单位〈如:张三的 3.1.1~3.1.5〉进行资料排序) 3.1.1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为就业证) 3.1.2专职认证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见附件4) 3.1.3申请者与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采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样本)/劳务合同(适用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的合同应在12个月以上 3.1.4专职认证人员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工作单位指认证人员来申请者之前的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明或其他能说明专职认证人员已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下列情况可不提供解除证明:提交申请前与申请者有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3.1.5专职认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退休证明/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 (四)申请服务认证业务领域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独立成册): 4.1对申请扩大领域的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 4.2 对申请扩大领域的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至少应包含评价过程)(五)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公示材料要求(以光盘形式提供,形成一个PDF 文件) 5.1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书(去掉法人签字和日期) 5.2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 5.3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 5.4不少于10名的专职认证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后八位以”*”符号代替) 5.5专职认证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身份证号后八位以”*”符号代替)(六)独立成册要求 6.1申请材料应按照上述的编号建立材料目录 6.2按材料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CNAS-CC02产品认证机构准则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Certifying Products, Processes and Servic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2) 引言 (3)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通用要求 (7) 4.1 法律和合同事项 (7) 4.2 公正性管理 (9) 4.3 责任和财力 (10) 4.4 非歧视性条件 (10) 4.5 保密性 (11) 4.6 可公开获取的信息 (11) 5 结构要求 (11) 5.1 组织结构和最高管理层 (11) 5.2 维护公正性的机制 (12) 6 资源要求 (13) 6.1 认证机构的人员 (13) 6.2 评价的资源 (14) 7 过程要求 (15) 7.1 总则 (15) 7.2 申请 (16) 7.3 申请评审 (16) 7.4 评价 (17) 7.5 复核 (18) 7.6 认证决定 (18) 7.7 认证文件 (18) 7.8 获证产品名录 (19) 7.9 监督 (19) 7.10 影响认证的变更 (19) 7.11 认证的终止、缩小、暂停或撤销 (20) 7.12 记录 (21) 7.13 投诉和申诉 (21) 8 管理体系要求 (21) 8.1 可选方式 (21) 8.2 通用的管理体系文件(方式A) (22) 8.3 文件控制(方式A) (22) 8.4 记录控制(方式A) (23) 8.5 管理评审(方式A) (23) 8.6 内部审核(方式A) (23) 8.7 纠正措施(方式A) (24) 8.8 预防措施(方式A) (24)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产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的原则 (25) 附录B(资料性附录)过程和服务应用本文件的信息 (27) 参考文献 (28)

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

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 一.CNAS开展确认审核工作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管理体系认证,特别是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与可信性存在的问题成为国际认证认可界的一个讨论焦点。ISO/CASCO-ISO/TC176-IAF的ISO9001顾问组(IAG)、ISO-IAF-ILAC联合工作组以及IAF技术委员会的“认可过程再造”工作组的一些人士不断建议和呼吁IAF加强对认证和认可活动的监督。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引起国际关注的食品、玩具等产品安全问题后,促进了IAF加快制订市场监督指南并建立相关机制。 CASCO主席在2008年市场督查研讨会议上指出常规的合格评定制度和市场监督体系可能会存在漏洞或未考虑到的方面,因此ISO可能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例如考虑补充认可机构实施“确认审核”等监督手段。 目前IAF已正式成立工作,开展对确认审核的技术研究及试点工作;许多国家的认可机构已经不同程度的开展了确认审核工作;国际组织“QuEST Forum”已在全球的TL 9000认证领域开展了确认审核活动。 我国作为认证大国同样存在认证结果良莠不齐,常规认可监督有待完善的问题。 为弥补常规认可监督方式的不足,充分发挥认可约束作用,提高认证有效性,CNAS 在2009年、2010年两年开展确认审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拟于2011年正式实施对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确认审核工作。 二.开展确认审核的目 (一)通过确认审核活动,了解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认证机构认证审核活动的有效性。 (二)发挥认可约束作用,加强对认证风险较大的认证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认证认可有效性,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 (三)了解获证组织对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工作的满意程度和对认证、认可工作的需求和期望,帮助认证机构发现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寻找认证认可工作改进空间。 (四)探索认可监督的新方式,弥补传统认可评审方式的局限性。

认证机构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信息报告规范

认证机构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信息报告规范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30日 修订日期:2016年04月18日 实施日期:2016年07月01日

认证机构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信息报告规范说明 一、报告范围:所有从事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的认证机构均应按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全过程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认证申请、认证受理、审核计划、审核结果、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认证证书、获得认证后的监督、证书信息变更、证书状态变化等信息。 二、报告时间:所有认证机构可以根据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信息变化情况实时报告,但当月数据不得迟于下个月10日报告(遇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 三、报告人员:各认证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并在统一上报平台进行登记,若信息报告人员有变动,须及时对系统用户信息进行更新。 四、服务对象:为免除认证机构多渠道报送数据的麻烦,同时满足国家认监委行政监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约束、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消费者社会监督的需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组织建设统一上报平台,实现认证机构一次报送,多方共享认证认可业务信息资源。 五、报表结构: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业务信息使用EXCEL文件进行报告,分成“审核计划信息表”、“证书信息表”、“审核结果信息表”和“能源绩效信息表”(涉及能源管理体系需上报)4张表。认证机构不得变更EXCEL文件中各表格名称、表格中的表头和列顺

序,否则无法正常上报。其中“证书信息表”、“审核结果信息表”和“能源绩效信息表”等3张表有相互依存关系。 上述EXCEL表格中所有的填报单元格一律去除前后空格及其他不可见字符,各类编号、证书号中的字母一律大写、不得含有任何空格。 六、上报方式:用户登录,上传Excel文件和ZIP压缩包(如图),通过上传文件、读取数据、验证数据、提交数据等步骤来完成数据上报,当看到“上报成功”提示后,表示数据已上报成功。 七、错误反馈:上报平台只接受数据全部通过校验的EXCEL文件,并将其记录添加到数据库中,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对于没有通过上报平台校验的EXCEL文件,上报平台将反馈给数据上报人员,每个单元格都会标注没有通过校验的原因,上报人员必须按业务规则订正数据后重新上报。 八、编制说明:本文档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21号公告)和《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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