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l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

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的多元投资体制。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责维护市容

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及手段,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推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逐步实现资源的有效和循环利用。

第二章责任制度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的责任区内的道路冰雪,由各自的责任人分别按规定负责清除和堆放,并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

人有偿承担。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按时限要求完成道路清雪任务,并达到清除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范,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出示证件。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道路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无障碍设施及路边石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设施完好;

(三)依附道路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公安交通、人防、园林、道路指示牌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完好、整洁。

前款道路设施出现损毁、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油饰。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

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及时清除相关废弃物。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第十八条道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完好,车身整洁。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路边或者停车场停放,应当排列整齐。

机动车拉运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应当覆盖、密封,不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第十九条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

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处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第二十一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对道路两侧的树木和草坪进

行维护和修剪,及时清理绿地中的垃圾和废弃物,枯死、倒伏树木应当及时伐除和清理,保持树木和绿地整洁。

第二十三条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铺装。

第二十四条对影响市容的设施、设备及堆放的物品,无法通知和确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后15日仍未清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或者强制拆除。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大中城市应当对原有旱式公共厕所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

非政府性投资新建单体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可以建设不超过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附属建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

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其他公共厕所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阳台及门窗外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

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一条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其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市场环境卫生。

集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将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自行运送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自行运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运。

第三十二条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并日产日清。

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按要求密闭运输。

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规定设置果皮箱。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应当实行环境保护产业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工业企业及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

第三十七条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三十八条道路维修、供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产生的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

(七)在室外(不含集贸市场内)屠宰畜禽;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清雪管理

第四十条清雪工作应当确保城市道路畅通。非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可以结合北方城市特点,保留冰雪景观特色。

第四十一条清雪工作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任分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清雪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

第四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任分工和其他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落实道路清雪责任。

第四十三条道路清雪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标准,应当执行《黑龙江省城市道路清雪规范》。

第四十四条道路清雪工作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和人工清除为主、融雪剂清除为辅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融雪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科学使用。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主干道、快速干道、大型交通路口、坡路、环岛等容易积雪

区段按照有关规范可以限量使用融雪剂;其他路段不得使用。

融雪剂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融雪剂。

第四十六条使用融雪剂的城市应当建设残雪融化、无害化处理场,并将其作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统一管理。

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应当单独堆积,运送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不得堆放在树木根部或者绿地上。

第四十七条道路实时清雪作业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临时交通限制,设置禁行、缓行、绕行交通标志;作业路面严禁停放机动车辆,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清雪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

夜间实施道路清雪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

第四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灾害性降雪制定应急预案。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雪灾应急预案;城市居民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签发的清雪命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并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逾期未履行道路清雪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未履行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外或者窗外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5 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四)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 用版)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营源头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营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一、加强对公交营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指导公交安全运营的职责。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试题及答案

江西农村信用社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青藏铁路首趟旅客列车于(2006年7月1日)开行剪彩,这是由内地首趟开往西藏的客车。 2、农村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申请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时,其中一个条件是,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不良贷款比例较2002年12月末降幅不低于(50%)。 3、借贷记帐法的记帐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资产负债之间的恒等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5、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6、信用社在贷款利率和利息管理中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7、定期储蓄存款,可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提前支取只能(一)次。 8、对违规操作造成的错款事故,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进行处理。 9、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五十)元起存。 10、出纳工作分管制度,主要是指(钱帐)分管。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50分) 1、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进行调整时,一律(C)进行结转。 A、采用结转对照表的方式; B、采用并帐的方式; C、填制凭证通过会计分录; D、采用并表的方式 2、信用社的营业收入不包括:(C) A、利息收入; B、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C、投资收入; D、其他营业收入。 3、信用社会计科目可分为(A) A、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B、资产负债共同科目; C、负债科目; D、资产负债科目 4、会计帐簿包括(A)、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A、总帐; B、余额表; C、日计表; D、统计表 5、工会经费按计税工资的(C)提取。 A、1.5%; B、2‰; C、2%; D、1.5‰ 6、信用社支付结算原则为:恪守信用,履约付款,(B),行、社不垫款。 A、帐折核对; B、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C、足额付款 7、下列哪项属于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B) A、活期存款; B、无形资产; C、应付利润; D、应付利息 8、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会计报表有:(A)、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A、业务状况表; B、固定资产表; C、利润分配表; D、新科目余额表 9、信用社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在(A) A、借方; B、贷方; C、收方; D、付方 10、信用社的基本凭证有:现金付出传票;(B);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表外科目借方传票;表外科目贷方传票。 A、现金支票; B、现金收入传票; C、转帐支票; D、进帐单 11、信用社会计年度是指(A) A、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B、公历1月1日至12月20日; C、公历上年12月31日至本年12月31日; D、公历上年2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 12、信用社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可划分为:(A) A、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B、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C、短期贷款、中长期贷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试题及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试题及答案 你懂得多少道路交通安全法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试题你会做多少?下面就让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试题及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试题及答案(一)1.下列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的阐述,正确的是( ) A.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B.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C.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赔偿 D.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A项说法错误。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B项说法正确。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C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周岁。 A.10 B.14 C.12 D.18 【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故本题答案为C。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 )。 A.15日以下拘留 B.吊销驾驶证 C.扣留车辆 D.5年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答案】A。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国内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与管理体制概况

1国内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概况 交通模式理论及最新进展反映了交通要素、交通结构及交通效率的主要特征。发达国家自20世纪40年代开始,相继制定出台了有关政策来引导城市交通规划和建设这些不同的交通发展政策形成了不同的交通模式,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依赖小汽车发展的城市,发达国家如美国,小汽车拥有率和使用率都很高,但是已经越来越受到能源短缺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虽然人均小汽车拥有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不少,但对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却不加任何限制,已大大超出路网及环境的承受能力。 第二类是小汽车与发达的轨道交通同步协调发展的城市,如英国伦敦、法国巴黎、日本东京和大阪等,小汽车拥有率不低于北美城市,但是使用率很低,主要靠地铁来通勤。 第三类城市主要依赖公共交通,抑制小汽车增长和使用,以此来支持城市高密度发展,如新加坡、香港。 面对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有效的交通模式。美国采取TOD模式和新都市主义,发挥交通先导的作用,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关系,促进了城市发展与城市交通的协调。英国伦敦采取设置公交车道、创造优先区域、鼓励停车换乘和中心区拥挤收费等措施,形成了一套发展公共交通的有效模式。 日本东京大力实施以轨道交通为中心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轨道交通成为绝大多数东京市民的首选,有效地缓解了交通拥挤现象。 中国的一些大城市,通过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倡导建设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通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来缓解日益严峻的城市交通问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成为中国城市交通发展的方向。 2 国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由交通、城建、市政、公安等部门对城市交通实施交叉管理的传统管理模式;二是由交通部门对城乡道路运输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模式;三是“一城一交”综合交通管理模式。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应知应会知识试题(答案)

应知应会知识试题(广告部分) 一、单选题: 1、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A) A、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B、定期检查、修缮或者拆除。 C、定期检查、整改或者拆除。 D、定期检查、翻新或者拆除。 2、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以下(C)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A、电视广告 B、店铺招牌 C、三面翻广告 D、DM杂志广告 3、我局某大队及时制止了李某在城区公路边自家院内正在搭建的一个柱高6米高版面60平方米的高立柱广告。他的违法行为适用以下( B ) A、《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B、《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 C、《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D、《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着其它挂浮物”对当事人应给予(D)处罚。 A、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 C、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大型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的标准为:(C) A、边长大于5米 B、边长大于10米或面积15平方米以上 C、边长大于4米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D、面积15平方以上 7、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几条第几项规定,在桥梁、路灯

《安全管理制度》之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报告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学生马雷 学号 1511832423021 类型网络教育 专业行政管理 层次本科 指导教师长松 日期 2016.10.28

目录 摘要 1.绪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1.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概述 6 1.1城市公共交通的概念 6 1.2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意义7 2.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现状9 2.1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目前的基本情况9 3.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建设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0

3.1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10 3.2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组织机制方面的问题11 3.3城市公共交通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12 4.形成市城市公共交通现有问题的主要原因13 4.1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缺乏科学性、合理性13 4.2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差,服务水平不高14 4.3城市中小汽车的数量增长迅速14 5.市未来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15 5.1公共交通管理法律体制的改革15 5.2公共交通管理行政组织机制的改革15 5.2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方式的改革17 5.3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市场运行机制改革18 6.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的保障政策与配套措施21 6.1开辟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21 6.2开发与推广应用新技术24 6.3加强公共交通行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25 6.4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管理制度25 结论 20 参考文献 20 附录 21 致 21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以省市为例 摘要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要致富,先修路”,一个城市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首先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工作。 随之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市民出行量的不断增长,城市公共交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不完善,许多问题的处理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 本文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在综合分析了目前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并就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提出相应的配套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共交通;存在问题;对策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含答案)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 (考试时间:分钟) 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6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是指:( ACD ) A、《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B、《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C、《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D、《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规定为:将(ABCD)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A、毒品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恐怖活动犯罪 D、走私犯罪 3、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交易哪些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 ABC ) A、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B、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个人储蓄账户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 4、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交易哪些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ABCD EF ) A、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B、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C、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D、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E、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F、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新编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 题(新编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新编 版) 一、填空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

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6.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7.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并公告。 8.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9.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1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11.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2.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对策研究

摘要 近年来,随着瑞安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形势日趋复杂,全市已进入一个机动车高速度增长、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的汽车化时代。由于瑞安市公共交通管理中存在多头领导、规划不科学、法制不健全等弊端,因此,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严重,给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带来巨大压力。公共交通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面对城市公共交通难题,政府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公共交通管理已迫在眉睫。 本文从公共交通管理的相关概念入手,强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重要性,概括当前瑞安市公共交通的管理现状,分析总结瑞安市公共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发达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研究和借鉴,提出针对瑞安市目前公共交通管理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公共交通;加强;管理;问题;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 (1) 引言 (3) 一.瑞安市公共交通现状 (5) 二.瑞安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7) (一)存在的问题 1.交通网格不合理 2.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规划 3.资金短缺制约企业发展 4.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导致交通拥堵 5.客运量与客运周转量上升快 (二)原因分析 (7) 1.没有建立统一的公共交通管理格局 2.没有科学编制瑞安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3.没有落实公共交通政府经济支持与财政补贴 二.国内外发达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借鉴 (9) (一)XX的公共交通政府管理措施 (二)XX的公共交通管理模式 (三)日本公共交通发展的经验 三.解决瑞安市公共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对策研究 (10) (一)树立公共交通优先概念 (二)构建立体公交体系 (三)大力发展快速交通

《邮政金融业务》练习试题和答案解析

一、填空题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有( 3.6 万)个储蓄网点,( 4.5 万)个汇兑网点。 2、1898年 1月 22日,(邮政汇兑业务)正式开办,它是我国邮政办理的最早的金融业务。 3、我国邮政部门最早开办储蓄业务的时间是(1919 )年。 4、我国恢复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时间是( 1986 年 4 月 1 日)。 5、我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开办的时间是( 1988)年。 6、我国邮政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开办的时间是( 2006 )年。 7、我国邮政国际汇兑业务开办的时间是( 1992 年 7 月 1 日)。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注册成立的时间是( 2007 年 3 月 6 日)。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为( 200 亿)元。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统一的客服电话为( 95580 )。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文全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英文缩写为( PSBC)。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单一出资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监管机构为(中国银监会监管四部)。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15、我国对储蓄事业一贯实行保护和(鼓励)政策。 16、邮政储蓄业务办理过程中应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 17、邮政储蓄存款通常分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个人通知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四大类。 18、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利息的金额算至(分)位。 19、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按(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来计算。 20、计算储蓄存款利息的方法有两种:单利法和(复利法)。 21、邮政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额定期等种类。 2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的起存金额是( 50)元;零存整取定期储蓄的起存金额是( 5)元;整存零取定期储蓄的起存金额是( 1000 )元;存本取息定期储蓄的起存金额是( 5000 )元。 23、邮政储蓄定额定期存单的面额有( 100 )、(200)、(500)和( 1000)。 24、个人通知存款按照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 25、个人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 5 万)元。 26、邮政储蓄一本通存折中存放的储蓄种类有(整存整取)和(不固定面额的订货两便)。 27、邮政人民币储蓄个人存款证明可以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两类。 28、一张邮政储蓄个人存款证明书最多可以证明( 5 )个邮政储蓄的个人存款账户;同一笔存款,可应客户需求在同一时间出具最多(10 )份个人存款证明。 29、邮政储蓄本地临时挂失有效期为( 5)天,异地临时挂失有效期为( 20 )天。 30、账户余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上的正式挂失为邮政储蓄大额挂失。 31、止付分为(账户止付)和(限额止付)两种。 32、用急付款方式为客户办理异地取款,凭存折每户限额为( 5 万)元,凭卡每户限额为( 1 万)元。 33、邮政储蓄网点的尾箱种类有()、()和()。 34、邮政储蓄网点的营业组织形式有(柜员制)和(复核制)两种。 35、邮政储蓄柜员制网点普通柜员日终处理顺序为“正式轧账T (上缴尾箱)T正式签退”。 36、《储蓄管理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1993 年 3 月 1 日)。 37、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施行的时间是( 2000 年 4 月 1 日)。 38、假人民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39、邮储网点在收缴假币时,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40、邮政汇兑网点的类型有:银行自营网点、(代理网点)、邮政汇兑单点。 41、按址汇款的单笔最高汇款限额为人民币( 5万)元,单位入账汇款的单笔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网汇 e 的单笔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 5000 )元。 42、按址汇款的改汇是指修改按址汇款(收款人)的姓名或地址或两者均进行更正。 43、改汇业务时,更改收款人姓名或地址时,需要(综合柜员)授权。同时更改收款人姓名和地址需要(支行长)授权。 44、逾期自动退汇是指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满(60)天,收款人仍未领取汇款的,汇兑系统将自动将汇款退回给原汇款人。 45、邮储银行绿卡信用卡的卡片有效期为()年。 46、邮储银行ATM取款时,每日每户累计取款限额为(5万)元(含)。 47、绿卡通主卡最多可以申领( 5)张副卡。 48、邮政储蓄机构与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绿卡称为(绿卡联名卡),与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绿卡称为(绿卡认同卡)。 49、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50、根据基金发行规模以及申购赎回方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51、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52、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 10 万)元。 53、邮政储蓄定期存款小额质押贷款( 2005 年 12 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在福建、陕西、湖北三省进行试点。 54、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邮政储蓄机构签发的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为质押,从邮政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55、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中,同一出质人质押的存单最多不得超过(5)张。 56、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1)天至( 365)天,贷款期限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试题库

1、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 正确答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正确答案: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8、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需调查核实和反馈结果。(×)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反馈查处结果。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可适当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点。(×)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点。 1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监督的责任,可以不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正确答案:在委托或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14、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1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并承担相应费用。(×) 正确答案: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的意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后座可以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正确答案: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不得载人。 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可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9、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2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继续调解。(×)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0、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 公里。 2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 2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23、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 2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2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28、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28、汽车通过急弯路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29、非施工机动车在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3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在100米以上的距离。 31、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 3 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拍卖。 3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33、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32、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3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 米。 34、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拖移机动车。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6、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7、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8、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的,最高车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 39、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天向社会公告。 40、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4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43、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4、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45、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4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49、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5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1、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52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53、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5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55、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撤离。 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7、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58、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ACD)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59、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6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ABC)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6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ABCD)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6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____的监督。(ABCD) ;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社会和公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 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ABCD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6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BC)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A 道路B 供电C 通讯 65、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____的原则。(ABCD)公开;效率;公正;便民。 66、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哪些行为,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____。(ABCD)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6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___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ABC)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实清楚的;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68、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回避?____。(ABC)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69、交通警察有下列哪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____。(ABCD)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批;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70、交通警察利用职权____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D)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71、对____处以罚款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ABC)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72、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____管辖。(AB)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号牌核发地 73、以下哪种标志属于交通标志?____。(ABCD)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74、机动车驾驶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____。(ABCD)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记分达到12分的。 75、下列哪些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____。(ACD)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____。(ABC)转向失效;照明失效;信号装置失效 77、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____。(ABC)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的成因;当事人的责任 78、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BCD),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处罚的依据。 79、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____。(ABCD)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放置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80、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ABC)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 81、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____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BC)大型客、货车;营运车辆 8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____。(ACD)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安装标志灯具。 83、非机动车的____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ABCD)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 84、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____。(ABCD)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8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____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ABD)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 86、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____。(ABCD)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____,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ABC)现场勘验情况;检查、调查情况;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88、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____,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ABC)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89、__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BCD)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90、机动车的登记,分为____。(ABCDE)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91、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____。(BCD)六年;十年;长期。 92、__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ABCD)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93、遇有下列____情形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ABD)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 9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____等措施。(ABC)限制通行;疏导;禁止通行。 95、驾驶机动车,不得有____行为。(ABCD)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下陡坡时空挡滑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96、_在道路上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负责管理。(AC)学龄之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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