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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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财教〔2017〕1012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财行〔2015〕340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40号各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组通字〔2014〕35号),省财政厅制订了《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3月31日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省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组通字〔2014〕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安排和使用第三条省财政设立“省特支计划”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入选“省特支计划”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领军人才,主要包括:1、创新领军人才。

在国家或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基地的企业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其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

2、创业领军人才。

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财办建〔202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村镇建设正文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下统称三部门)定于2022-2025年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

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更加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

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闽商务〔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4〕78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关于推动福建省电子商务保稳提质增效若干措施》(闽商务〔2022〕75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方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2023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同一企业只能在所有4个支持项目中选择1项申报。

(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申报本年度项目,择优支持1家(“关联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一)促进电商平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1)总部在闽的电商平台,2023年实现平台实物商品(不含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矿石等行业原材料)年国内网络交易额超过5亿元(B2B、B2C交易额可合并认定)。

(2)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地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并单列评比。

(3)全省共择优支持10家平台。

项目按沿海、山区报送的项目数比例分配,分别按交易额排序择优(三明、南平、龙岩、宁德为山区地市,其他均为沿海地市。

下同)。

支持标准:给予每家平台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顺应新常态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新要求,着眼于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着眼于推动产业聚集发展,着眼于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理念创新、方式创新、政策创新、服务创新,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坚持挑商选资、招才引智并重,建立专业化、市场化招商机制,强化产业链招商、精准招商、重点区域招商、重大项目招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二、预期目标利用省外资金:力争全省利用省外资金增长1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省外资金占比提高。

吸收外商投资:力争全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外资占比提高。

三、重点工作(一)谋划推进产业招商项目。

1.紧扣产业谋划项目。

立足我省主导产业和各地首位产业,重点围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汽车、家电、能源、纺织服装、文化旅游等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突出产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谋划100个左右重点对外招商项目。

密切跟踪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等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动态,加强谋划推进服务业对外招商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协同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等)2.大力推介对接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皖政办秘〔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5日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外贸外资商贸企业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贸保稳提质,促进外资平稳发展,加快消费回暖复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一)挖掘增长潜能。

建立有进出口潜力或通过省外代理出口的企业目录,开展“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上门服务”,对有意向开展外贸业务的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电商企业等实施分批次、点对点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完善用工、融资等政策服务保障,推动滁州、宣城等重点市扩大集团总部在外地、生产制造在省内的产品本地出口规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滁州、宣城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争创芜湖市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责任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二)稳住市场份额。

对外贸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跨境电商交易会、出口转内销活动展位费,按“免申即享”方式予以支持,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参加的,最高给予展位费80%支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要扩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规模,加大对商品出口参展企业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举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专题培训,2022年力争培训3000家企业以上。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15年工作要点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15年工作要点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1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5]12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1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20号)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38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1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15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1.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加快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引水调水、重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高效节水灌溉、粮食水路运输交通节点枢纽等项目,进一步提升我省粮食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等。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积极推进油料、蔬菜、生猪、水产等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村级综合性经济合作组织。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3.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大水泥等行业中的部分过剩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4.加大对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的支持,鼓励先进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支持指导力度,深入推进合肥、芜湖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试点,推动平板显示、智能机器人、生物医药等产业实现高端创新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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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财企[2017]1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企〔2017〕1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全力支持“电商安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17年3月1日
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力推进“电商安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电商安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渠道不乱、合力推进”原则,财政支持“电商安徽”建设的有关资金,既包括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也包括省级科技、经信、农业、旅游、供销等方面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

本办法仅规范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级科技、经信、农业、旅游、供销等方面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合力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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