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专门救济途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广东出台全国首部实施律师法
法治广东举措“粤味”十足公需课考试答案大全

第四章法治广东举措“粤味”十足考试答案大全一、单选题1、涉及全局战略部署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要提请(A )审议。
2、鼓励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到高等学校任教,推动高等学校法学专家到法治工作部门(C)。
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B)为核心。
4、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A)从事法律职业。
5、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中最关键环节是(D )。
6、探索和完善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对(C )的法规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
7、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突出(C ),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选好配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1、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由( A)归口管理。
3、没有(A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4、为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增加(C )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
6、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B ),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7、诉讼制度改革要以什么为中心(B )。
2、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动执法力量向(B)倾斜。
4、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哪个城市设立了巡回法庭?(D )6、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要求(A)。
7、没有(A),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6、为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增加(C )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
13 政府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由(B )依法处理。
二、多选题1、优化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领导班子的( BCD),增强班子的整体效能。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律师有权对阻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投诉、申诉、控告。
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负责。
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及时受理、登记、处理。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处通报制度,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向律师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
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动,从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手,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促进律师职能作用发挥,更好地服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城市建设。
第六条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维权和惩戒中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工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在认真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36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3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粤司函〔2020〕457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536号提案答复的函(A类)粤司函〔2020〕457号欧阳楚平等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广东律师节的提案》(第20200536号)收悉。
经综合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不断推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与此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律师工作和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推动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一是统筹做好律师宣传日组织实施工作。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宣传日(每年的9月25日)前夕,省律师协会制定宣传方案,在律师宣传日前后举办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公益普法等宣传活动,既宣传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又宣传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例。
二是突出特殊时间节点的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整数年份、律师协会成立纪念日等做好律师宣传工作。
以今年为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们组织指导省律师协会,连同各地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服务疫情防控进行广泛的宣传报导,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律师行业服务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疫情发生以来,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发布涉律师服务疫情防控信息超过3700篇,其中有370多篇被上级单位以及部分媒体采用,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
三是加强律师行业表彰。
2024广东省普法知识答题题库

2024广东省普法知识答题题库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租借资质、挂靠的B.出具虚假报告的C.出具失实报告的2.以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说法,错误的是()A.担当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23周岁B.人民陪审员不得担当审判长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当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没有任期限制3.旅游业的发展能够_______。
①.激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②.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③.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④.优化产业结构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④D.②③④4.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留意哪些行为规范?_______A.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B.可根据个人阅历,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C.不得诱导、欺瞒、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D.某些状况下可以向旅游者索取小费5.依据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担当______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B.赔偿C.民事D.民事赔偿6.依据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______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C.分立、合并后7.依据《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运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______管理部门的监督。
A.政府B.平安C.电力D.工商部门8.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①.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平安的②.携带危害公共平安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④.从事严峻影响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粤高法发[2009]11号,2009年2月16日)为了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切实保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结合本省刑事审判、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的工作实际,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1、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的能力与水平。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
律师被委托为辩护人,应当提供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供人民法院核实。
其他辩护人应当提供辩护委托书、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书、相关户籍资料供人民法院核实。
3、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同案被告人包括人民法院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也包括人民法院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以及不同审判程序中的共同犯罪被告人。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法院应当通过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审法院应当通过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以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并执业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职业道德良好,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担任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人。
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不受此限制。
6、省、地级以上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将符合资格要求的律师列入名录,并在名录的范围内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1999年8月1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并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优于省标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地的地域限制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不得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五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其条件和程序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准予执业。
第七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第八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不得收取报酬。
人民法院有权对上述人员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18•【文号】司法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18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粤司[2008]14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8.08.20【实施日期】200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08]14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二○○八年八月二十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意见《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律师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目标深刻领会《律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正确思想为导向,明确主要任务和目标,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律师法》的自觉性。
1.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它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以及继续深入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这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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