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文。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

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模板篇二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移动充值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吴明,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公司经理典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9年3月,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两条条款为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时间,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此两条为无效条款。

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我方在原告购买之前已经做出说明,做到了告之义务,而对方依然购买并且使用移动充值卡,同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

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并且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借以证明被告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还有中国移动通信宣传册一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原告xx对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购买一张30元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请求本院认定此两条条款为无效条款一案,原告诉称此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后查明被告辩称此案“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引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两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朱福祥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以及“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上述条款违法的诉讼,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了朱福祥的起诉。上述事实,原告xx和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提供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诉讼不属于民事主体法律关系诉讼费用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判员 xx

20xx年11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

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

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文。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

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用)精选5篇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集团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未成年人诉讼,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两个人) 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集团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未成年人诉讼,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如有诉讼第三人,应写清楚,内容同上)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写: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者是不公开)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有诉讼第三人的,要写明诉讼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写明判决结果)。 (三)本案诉讼费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______________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 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经济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书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①首部,写明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阐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③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④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人民法院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一审诉讼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要作出一审判决,制作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如果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未提起上诉,那么上诉期限届满,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又称终审判决,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仍然要作出判决,制作判决书。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包括: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主动提起;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由人民检察院依抗诉而提起。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1 ××××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 一2篇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2篇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文。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

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办公室公文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范文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

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 (2007)沈皇民一合初字第319号 原告姚桂香,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26巷30号3—2—3。 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7—1号。 投资人李林祥,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庚涛,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38号。 原告姚桂香与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卜静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曹立刚、人民陪审员岳红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要求恢复工作,将原告除名,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除名决定,故请求法院认定除名无效;2、补交各类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辩称,被告将原告除名,有除名决定,在上次开庭已出示,这次原告提出恢复工作的诉讼,因该处分决定做出前,企业于2001年7月4日在沈阳日报登出公告,紧急通知这个情况已经写在除名决定里,通知内容让原告等几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厂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原告并未按期到,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视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依照程序登报公告,故不应认定除名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原系集体企业,后于1998年6月经转让现为私营性质,原告姚桂香在被告转制后与其存有劳动关系,但属于待岗情形。2001年4月被告在沈阳日报刊登公告,其内容要求原告等数人在2001年7月31日前,到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统筹手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于2001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原告于2007年1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相关仲裁机关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2007年2月2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仲裁申请复印件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处理决定一份、刊登公告报纸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解释(二),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一、案件一民事判决书 标题: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 【案号】XXXX 【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经过】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甲方主张其在乙方单位工作期间未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 争点一:甲方是否享受到了合理的工资报酬? 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单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甲方获得了合理的工资报酬,予以驳回甲方的主张。 争点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甲方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权益,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并加收XX%的逾期赔偿金。 【判决结果】

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驳回甲方的主张,确认其已享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 2.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资拖欠金额,共计XXXX元; 3. 判决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赔偿金,共计XXXX元; 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案件二民事判决书 标题: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 【案号】XXXX 【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甲方主张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庭审理,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审理。 【争点及判决】 争点一:乙方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医疗证明,证明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过程中受伤。考虑到乙方应承担对甲方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认定乙方存在过错。 争点二:甲方的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甲方在受伤后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医疗和康复过程,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法院结合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 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乙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XXXX元; 3. 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精神抚慰金XXXX元; 4. 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案件三民事判决书 标题:物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案号】XXXX 【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 【案由】物权纠纷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生,**,医生,********,现住 ***。 被告:***,*,**********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也 履行了借款义务。现逾期,被告***拒不还款。 ***未答辩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开店铺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通过微信 转账及部分现金的方式履行了借款支付义务。现逾期,经原告催 告而被告***拒不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由被告***于**********填写给原告并签字确认的《借条》一份、微信转账**以及到庭当事人在法庭上的 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以作为定案**。

**认为,***与***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约还本付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对原告的**********之后的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现原告明确主张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有违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的四倍(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应由败诉方承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的四倍(年利率 14.8%)计算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裁决书

**** 民事判决书 (2023)** 原告:**,*,******出生,**,**职员,住****。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 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 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 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按合同已付房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面积差异款2587.34元及违约金25.8734 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告开发的“**”小区商 品房一套。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但被告在交付房屋后, 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办理。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 权益,特提起诉讼。 **未作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 签订一份未注明落款日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 被告开发的位于******综合改造拆迁工程(**)**1单元27层**商品房,建筑面积49.1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187.06元,

总价款353028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5302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房屋实测面积比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少0.36平方米,计算出房屋面积差异款金额为2587.34元。被告于******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在另案中提供其公司于******在**发布公告,载明其公司开发的**(******综合改造拆迁工程)3#楼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 **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已依约交付房款,被告于******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产权登记。******起算365个工作日为******,被告未在******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要求被告承担按已付房款353028元的1%计算的违约金**元,符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收到被告关于《西安区域2021-2023年保洁服务集中采购招标公告》要约邀请,项目为开荒保洁、精保洁、垃圾外运,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参与招标公告,并按照被告的**缴 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被告出具收据,后经被告招标小组对各家 招标书从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及工程考察情况各方面的仔细 评查,原告未中标,然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履约保证金,合同第五 条也明确约定:合同结束后无息返还,被告一直答应给退还,但 均未实际履行。已有一年之久。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参与 **************开荒保洁集采工程招标,通过*********向被告 ***********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后被告***********通知

原告************未中标,原告**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未果,故诉至**。被告***********至今仍未退还该笔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收据、未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退款***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认为,原告************因参与招标,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因原告未中标,**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 ************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生于*********,**,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燊(特别授权),*********律师。 被告***,*,生于*********,**,住******。 **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 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曾经营一家理发店,**********,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原告将该理发店转 让给被告,转让费20000元。店铺转让后,被告陆续通过微信转 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转让费共计8000元,尚欠转让费******。 **********,被告就上述欠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今因开店转店***,收到***以现金(或银行/微信/支付宝转 账)出借的******(大写:壹万贰仟元),借款期限从 *********************,……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出借人追讨借款所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函费等其他费用。”被 告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 告,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该借款。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 还借款******、支付律师费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为基数,自***********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经在一起从事理发工作, **********,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约定原告***将自己经营的理发店转让给被告***,作价20000元。店铺转让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支付转让费用8000元,下欠******。 **********,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将该欠款转化为原告***对被告***的借款,双方约定借贷金额为******,借款期限从*********************,逾期违约责任包括承担出借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函费等其他费用,并由被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被告***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对借条内容进行了确认。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催要未果,诉讼来院。 **认为:原、被告就转让店铺后的下欠部分债务的履行,经协商达成和解,并自愿将其转化为民间借贷。在原、被告协商一致并由被告***出具书面借条后,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的使用时间,双方明确作出了约定。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且无合法的抗辩事由构成了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民间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可以按照起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因此,从被告***逾期之日,即***********,可以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80%)计算资金被占用利息。原、被告对于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了包含债权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因此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 民事判决书 (2022)** 原告:**,*,******出生,**,住******。 被告:**(曾用名:**),*,******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00元;2、本案起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自称可以搞到公租房,原告遂请求被 告帮忙搞一套,双方于******签订《公租房代办协议》。原告于 ******转账交付给被告10000元,约定8个月内交房,否则应退 还给原告,并由被告按月息**%支付利息。但时至**日,被告并未交房。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被告也拒绝退还。为了维护 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过认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称可以为原告代为办理公 租房,但要收取公租房办理订金10000元。******,原、被告共 同签订了《公租房代办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甲方)帮原告(乙方)代办公租房一事,原告出活动经费给被告,该公租房坐 落于**××(电梯房),面积7**平方米,被告确保在******内交房给原告**使用,若到期未交,被告退还原告经费,若到期被告

未退还原告,被告按月息**%支付…另备注:从****交的订金,8个月交房给乙方(原告)…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公租房办理订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订房订金壹万元整¥10000”,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酿成此次纠纷。 另查明,**曾用名**。 再查明,******,**银行间**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7%。 **认为,双方签订的《公租房代办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该协议被告应退还原告订金10000元。另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代办事项已属违约,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主张按照月息**分计算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依法调整为**银行间**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7%计算利息。故原告要求的利息可自其违约之日即******计算至******,利息为**元(10000元 ×**.7%÷12×**)。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应予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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