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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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简称)的财产予以保全。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

协议签订后,张三于当日向王五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至2020年11月1日,王五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张三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利率问题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的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 被告王五辩称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令状式判决书模板)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令状式判决书模板)

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令状式判决书模板)
正文
(令状式判决书模板)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苏民初号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2.。

被告辩称,(注:概述被告答辩要点,可以非常简略)
1.;
2.。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概述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注:结合案件要素表,对诉讼请求作出评判)
1.;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注:写明当事人名称、负担金额)。

民事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李五。

合同签订后,张三收取了李五支付的定金人民币拾万元。

但随后,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五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拾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其与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三收取定金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明显构成违约。

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李五,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李五支付张三定金人民币拾万元,双方约定在2021年2月28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2021年1月5日向张三支付定金人民币拾万元。

3. 2021年1月20日,李五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鉴定,房屋漏水系房屋质量问题所致。

4. 李五于2021年1月25日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张三对房屋进行维修,但张三未予理睬。

5. 2021年2月15日,李五再次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三仍未履行。

6. 李五于2021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

×××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指派×××参加庭审。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国××省(特别行政区、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外国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用其本国或其官方语言在括号内写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单位和职务或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单位和职务或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注:如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见说明)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或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或简称)财产予以保全。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XXXX)第XX号。

原告XXX诉被告XXX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XXXX。

请求判决XXXX。

被告XXX辩称,XXXX。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XXXX。

根据XXXX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

二、XXX。

……。

判决如下:
一、XXX。

二、XXX。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XX年XX月XX日。

(文书制作时间,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案件⼀审判决书模板范⽂ 民事判决是指⼈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

以下是民事判决⼀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审判决书模板篇⼀ ××省××县⼈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于19××年×⽉×⽇,×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作者。

被告:李××,⼥,⽣于19××年×⽉×⽇。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母⽣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其正堂屋左半间,左⽿间房⼀通,⼤转⾓房后半间(三⼩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横堂屋⼀通,⼤转⾓房前半间(三⼩间)归原告伍××居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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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民初字第××号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

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

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一九××年×月×日(院章)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民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

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

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

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

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

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

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19××年××月××日书记员:×××民事判决书模板篇二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初字第123号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移动充值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吴明,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公司经理典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9年3月,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

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两条条款为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时间,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此两条为无效条款。

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我方在原告购买之前已经做出说明,做到了告之义务,而对方依然购买并且使用移动充值卡,同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

并且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借以证明被告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还有中国移动通信宣传册一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告知经审理查明原告xx对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购买一张30元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原告请求本院认定此两条条款为无效条款一案,原告诉称此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后查明被告辩称此案“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引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两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朱福祥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以及“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上述条款违法的诉讼,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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