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民事判决书(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起诉人×××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公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概述起诉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选举委员会作出《关于……的决定》,……(写明选举委员会对起诉人选民资格问题的处理和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支持申请的,写明:)×××在……选区具有/不具有选民资格。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制定,供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后,判决变更选举委员会决定或者驳回申请用。

2. 特别程序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但是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监”。

3. 没有有关公民的,不写“公民×××”。

4. 法律依据可以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5. 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6.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特别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落款中审判组

织中的“审判员”也可以是“代理审判员”,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7. 本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民事判决书(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起诉人×××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公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概述起诉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选举委员会作出《关于……的决定》,……(写明选举委员会对起诉人选民资格问题的处理和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支持申请的,写明:)×××在……选区具有/不具有选民资格。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制定,供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后,判决变更选举委员会决定或者驳回申请用。 2. 特别程序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但是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监”。 3. 没有有关公民的,不写“公民×××”。 4. 法律依据可以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5. 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6.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特别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落款中审判组

裁判文书样本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 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

民事判决书范文模板(第一审普通程序用)

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 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范文】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一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环科园绿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XX中院于XX年6月21日作出(XX)安市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贵州XX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0月27日作出(XX)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5月18日作出(XX)安市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3月24日作出(XX)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9日,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122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265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给供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传真)后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给供方;货到3个月或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90%;供方同时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3.1质量保证期:调试合格后一年半,两者以先到为准。3.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保期之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3根据需方按检验结果或需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索赔。索赔时更换的部件质保期重新计算。供方在收到通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指派×××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支持起诉称,……(概述支持起诉意见)。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以下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胡阿庆、东营市垦利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胡阿庆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胡阿庆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方里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阿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银锋、被告方里 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阿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里村委会向胡阿庆支 付空港产业园征地补偿款160000元,并依法享受后续补偿款;2.判令方里村委会向胡阿庆支付流转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方里村委会负担。庭审中,胡阿庆申请变更第1项诉讼 请求为:判令方里村委会向胡阿庆支付空港产业园征地补偿款160000元,并依法享受后续补偿款。事实和理由:胡阿庆于2004年12月18日结婚,结婚后于2005年4月12日将户口由陕西省 乾县××镇××村迁入方里村处。胡阿庆于2013年9月5日离婚,离婚后胡阿庆至今未再婚,在东营市垦利区××镇××村生活、居住,并且户口未迁出,一直享受村集体的福利待遇。2020 年9月份,方里村委会对空港产业园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但是 方里村委会以给胡阿庆发放补偿款不符合村规民约为由未向胡阿 庆分配补偿款。2021年7月份,方里村委会在发放流转费时未向胡阿庆发放该费用。胡阿庆认为其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常住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不应受到不公平待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方里村委会辩称,胡阿庆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方里村委会2020年制定的村规民约,胡阿庆不具备方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委会有权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讨论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方案;依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胡阿庆如认为方里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胡阿庆应当对相关村规民约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予以改正,而不是直接起诉主张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审阅胡阿庆的起诉,其无请求权基础,胡阿庆主张的案由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权益纠纷,胡阿庆应承担证明其系方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阿庆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乾县××镇××村。2004年12月18日,胡阿庆与东营市垦利区 ××镇××村村民李亮登记结婚。2005年4月12日,胡阿庆的户口由陕西省乾县××镇××村迁至东营市垦利区××镇××村。2008年12月13日,胡阿庆与李亮生育长*李艺轩。2012年5月16日,胡阿庆与李亮生育次*李鑫泽。2013年9月5日,胡阿庆与李亮在垦利区民政局登记离婚。自结婚后,胡阿庆一直未再婚,在方里村生活居住,其两个*儿均领取了征地补偿款、流转费等。 方里村自2005年开始发放土地流转费,自2008每年开始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2020年9月份之前的征地补偿款、土地流转费均已经向胡阿庆发放。2020年7月份,方里村制定《方里村

王玲、王宝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申请人:王玲,*,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物美未来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王宝军,*,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减速机厂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代理人:王欣,兄妹关系,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代理人:王淑敏,母子关系,194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钢珠厂退休,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人王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玲称,其与被申请人王宝军系兄妹关系。王宝军系 精神类病人,为一级精神残疾,丧失了行为能力,现需要办理医 保卡以及退休手续等相关事宜,为照顾其生活方便,特提起本次 诉讼,要求宣告王宝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淑敏为其监 护人,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欣称,同意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所述属 实。 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淑敏称,同意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所述属实。 本案受理后,本院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了民 事行为能力鉴定。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8月15日

做出津开平【2022】精神病鉴字第19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宝军受所患疾病影响,其认知功能受损,目前存在明显的非血统妄想、思维被洞悉感及言语性幻听,思维内容荒谬,存在严重的思维逻辑障碍,丧失了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不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鉴定人目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被申请人王宝军代理人王淑敏与王金鹿婚后生育子*三名,分别为长子王宝军、长*王玲、次*王欣。王金鹿已去世,王宝军未婚无子*。 本院认为,在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自身情况以及与被申请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应当认定王宝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王淑敏为其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王宝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袁朝阳、肖湘红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申请人:袁朝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湘红,*,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森鑫,*,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被申请人肖湘红儿子。 申请人袁朝阳与被申请人肖湘红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 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袁朝阳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肖湘红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颅脑外伤、四肢 活动障碍、言语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依赖,脑梗死、脑萎缩、脑 白质变性。被申请人肖湘红现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 申请人及儿子共同照看。根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 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肖湘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肖湘红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 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 人的财产,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十八条、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同意。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肖森鑫述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 袁朝阳做肖湘红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肖湘红的父亲、母亲均已去世。弟弟肖湘华目前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工作。申请人袁朝阳与被申请人肖湘红于199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肖湘红于1994年4月25日育有一子肖森鑫。被申请人肖湘红于2018年12月24日因车祸头部受伤,伤后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诊治。2022年6月15日经被申请人儿子肖森鑫申请,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肖湘红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2年7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肖湘红目前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肖湘红生病期间一直由申请人袁朝阳照顾。被申请人肖湘红代理人肖森鑫表示同意宣告肖湘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袁朝阳做肖湘红的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袁朝阳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户口页信息、婚姻状况证明、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肖湘红现对一般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意义不能辨认和理解,无法认知和表达,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法宣告肖湘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现被申请人肖湘红的妻子袁朝阳申请做肖湘红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肖湘红

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 民事判决书 (2022)**民特** 申请人:**,****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申请人:**,****人,现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 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丈 夫,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状态非常不好,**向被申请 人发放《残疾证》,确定为“精神二级残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丈夫。经申请人申 请,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精鉴字第202207**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1.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本案事实,被申请 人**经**鉴定为:**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 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 持;对于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诉讼请求,依 照《**民法典》第二十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结合本案事实,因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丈夫,故对于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二十八**,《**民事诉讼法》(**修正)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五**、****、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第一百九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法官助理袁晨 书记员仝玲《**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十四****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用)

民事判决书(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对于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作出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要素式判决用,以劳动争议为例)

民事判决书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要素式判决用,以劳动争议为例)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未签的写“未签订”,如有签订多份的,请逐份载明)。 三、合同期满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劳动者工作岗位:____________(如合同约定与实际工作岗位不一致的,分别列出合同约定岗位和实际工作岗位)。 五、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抗辩意见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者实际实行的工时制度、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____________;申请社会保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发生工伤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伤认定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住院起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十、工伤各项费用:医疗费数额:____________;假肢安装费数

刘小勇、张小玲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申请人:刘小勇,*,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 被申请人:张小玲,*,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 代理人:张耀东,*,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 申请人刘小勇申请认定张小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小勇称,1、宣告张小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张耀东为张小玲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刘小勇与被申请人张小玲系夫妻关系,张耀东与被申请人张小玲系父*关系。被申请人张小玲自2009年夏开始出现哭笑无常,乱走、睡眠少,家人发现后强制送入芝山医院住院3个月,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服用利培酮等药物治疗,事后又多次复发,2015年5月29日入住长沙医院精神科诊断同前,2016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张小玲与刘小勇结婚,2018年8月5日在祁阳恒泰康复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同年10月17日出院,2020年7月29日2021年8月25日分别在祁阳恒泰康复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1年10月31日出院,2022至今仍在祁阳恒泰康复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现由于刘小勇要求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小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张耀东为张小玲的监护人。请求法院给予判决。 被申请人张小玲的代理人张耀东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宣告张小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张耀东为张小玲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小勇与被申请人张小玲系夫妻关系,张耀东与张小玲系父*关系。被申请人张小玲自2009年夏开始出现哭笑无常,乱走、睡眠少,家人发现后强制送入芝山医院住院3个月,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服用利培酮等药物治疗,事后又多次复发,2015年5月29日入住长沙医院精神科诊断同前,2016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张小玲与刘小勇结婚,2018年8月5日在祁阳恒泰康复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同年10月17日出院,2020年7月29日2021年8月25日分别在祁阳恒泰康复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1年10月31日出院,2022至今仍在祁阳恒泰康复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现由于刘小勇要求离婚,故申请人刘小勇向本院提起了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小勇与张小玲系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其具备申请人资格。关于张小玲的民事行为能力,医院住院的相关凭证足以证实张小玲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故申请人提出宣告张小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监护人的问题,代理人张耀东是张小玲的父亲,其他近亲属均表示同意由其担任其监护人,且刘小勇正在要求与张小玲离婚,故代理人张耀东其作为张小玲的监护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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