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课程名称:报告题目: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分析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班级:任课教师:2015 年 11 月内容摘要当下全球的金融界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金融信息化已经成为大趋势,市场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利息收入作为商业银行的传统盈利来源,权重正在大大减小。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因为其风险小、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成为商业银行增加利润的重要途径,中间业务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分类、特征、风险讨论,分析其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以及发展,从而对其发展提出几点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特征;风险;发展策略。
目录一、理论解释 (4)(一)商业银行 (4)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5)(一)中间业务分类 (5)(二)中间业务特征 (6)(三)中间业务风险 (7)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策略建议 (9)(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中间业务的战略地位 (9)(二)加强金融创新,强化产品开发 (9)(三)优化中间业务产品定价机制 (9)(四)加强同业合作,完善行业协作机制 (9)参考文献 (11)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分析一、理论解释(一)商业银行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其网络通俗谐音是“存吧”,意为存储银行。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
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二)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和资产、负债业务被称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介绍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概况目录第一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 (3)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概念 (3)(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 (3)(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类 (3)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4)(一)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现状 (4)(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现状 (4)(三)银行中间业务法律法规现状 (4)(四)我国银行中间业务营销现状 (5)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及建议 (6)(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体现 (6)(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建议 (8)四、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9)(一)实现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9)(二)实现银行的财务结构优化 (9)(三)促进存贷款传统业务发展 (9)第二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格局 (10)一、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态势 (11)二、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格局 (11)第三章中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4)一、国有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4)二、股份制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5)三、城市商业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7)(一)北京银行 (17)第一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概念(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即可以理解中间业务实际上就是非利息收入。
通俗讲,中间业务是介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中间的那部分业务,一般是指银行不需要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从中间人的身份代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代理事项等各种金融服务以及直接参与合规的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从而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类型并正在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类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分为九大类业务:即,结算业务、代理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保管及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以是否含有期权性质为分类标准 :
1.含有期权的中间业务
银行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应承诺购买方的要求,按照事先 约定的条件履行承诺。客户拥有一个期权,可以决定是否 要求银行履行承诺,银行在售出承诺时通常获得一定的收 入,相当于期权费。这类业务包括贷款承诺、金融期权和 备用信用证等。
2.不含期权的中间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
类 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
型 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商业信用证
•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约书、借款保 函等。
银行承兑汇票
• 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 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 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
银行和客户承担对等的义务,客户没有决定是否履行合同 的权利。例如互换、期货、远期、无追索权的证券化和贷 款出售,以及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2、银行卡业务。 3、代理类中间业务。 4、担保类中间业务。 5、承诺类中间业务。 6、交易类中间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 9、其他类中间业务。
3、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
卡)。 5、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6、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银行卡业务运作的主要环节
• 新卡推销 • 商户推广 • 指定和委托代办分行 • 办理发卡 • 客户服务与商户服务 • 授权 • 资金清算 • 信用控制
适用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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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银发[2002]89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
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央行发布施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央行发布施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金卡工程》
【年(卷),期】2001(000)008
【摘要】@@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前发布施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rn《暂行规定》共计二十九条,对中国间业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商业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
业务。
大致可以分为六类:(1)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例如汇款、托收、资金清算业务等;(2)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府等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3)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各种担保、备用信
用证、承兑等;(4)承诺类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5)交易类中间业务,便如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6)其他中间业务,如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保管箱业务等。
【总页数】1页(P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de作用分析 [J], 李维华;李维庆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J],
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J],
4.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再析中间业务 [J], 贺刻奋
5.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1995年6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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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07.04)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07.04)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基础知识
Business,意思为居间的、 Intermediary Business,意思为居间的、中介的或代 理的业务,也称为“中介业务” 理的业务,也称为“中介业务”、“代理业 因其主要靠提供金融服务 提供金融服务, 务”。因其主要靠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 为主,又称“服务收费业务” 为主,又称“服务收费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6月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 月出台《 2001 务暂行规定》 明确中间业务概念, 务暂行规定》,明确中间业务概念,即不构成 商业银行表内资产 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 表内资产、 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 息收入的业务 的业务。 息收入的业务。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 资格。 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 理保险业务。 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 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 险公司数量。 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 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 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 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 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 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 部监督检查。 部监督检查。 各保险公司、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 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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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中间业务的范围和类型
第二条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的中间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代理、融资租赁、票据承兑与背书、担保业务等。
具体业务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章中间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并在每年年初报送银监机构备案。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中间业务部门,配备专业化的人员和必要的硬件设施,确保中间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控制和监测能力,并将风险管理报告及时上报银监机构。
第四章保险代理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获得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明确客户投保需求,提供专业化的产品推介和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保险合同的履约能力。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五章信托业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与合作的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加强资产评估和盈利能力预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的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托资产的监测和调控,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和收益的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七章证券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代理业务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合作的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业务推介、交易撮合和资金结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代理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代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八章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获得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资金结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租赁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九章其他中间业务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承兑与背书、担保业务等其他中间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中间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中间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为人在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活动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在本暂行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等传统银行业务,同时也可以开展各种中间业务。
中间业
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或客户之间进行的非传统银行业务,包括信托业务、资产
管理业务、保险代理业务、证券代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票据承兑与背书、担保业务等等。
这些中间业务不仅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额外的收入,也能够丰富其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
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范围和管理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的中间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代理、融资租赁、票据承兑与背书、担保业务等。
具体业务范围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这些业务范围的设定旨在让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有计划地选择适
合自己的中间业务开展方式。
为确保中间业务的正常开展,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并在每年年初将相关制
度报送银监机构备案。
这要求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进行系统性的规划和管理,确保业务的
合规性和稳定性。
商业银行还应建立专门的中间业务部门,配备专业化的人员和必要的硬
件设施,以提高中间业务的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中间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控制
和监测能力,并将风险管理报告及时上报银监机构。
这一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进行中间业
务时,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防范风险的发生,确保资金和客户利益的安全。
对于具体的中间业务,规定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比如对于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应当获
得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
务时应明确客户投保需求,提供专业化的产品推介和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业务规程进行业务活动。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保
险合同的履约能力。
对于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代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其他中间业务,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时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与合作的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获得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开展证券代理业务应获得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合作的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获得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准。
商业银行在开展这些业务时都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并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除了具体的业务要求,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定期对中间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这要求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管理方面必须有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行。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商业银行,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各方的利益。
总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其转型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制定对于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整个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应根据这些规定,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持续提升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