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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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本章介绍了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处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16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
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3.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刑法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学作为犯罪和刑罚理论的研究,对于了解犯罪和刑罚的本质、目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笔记将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原则等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期末备考提供参考。
二、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主要包括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和刑法适用理论。
1. 犯罪理论犯罪理论研究犯罪的成因和发展规律,主要包括社会学派、心理学派和生物学派等不同学派的观点。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反映,犯罪的发生与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心理学派重点研究个体的心理、人格和意识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认为心理异常或失调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
生物学派关注犯罪倾向的遗传特点和生理机制,认为个体的生理结构、遗传基因等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
2. 刑罚理论刑罚理论主要包括防御理论、报复理论和教育改造理论等。
防御理论认为,刑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御措施,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实施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报复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的手段,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责任的追究。
教育改造理论主张,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目标,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分子意识到错误,改变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刑法适用理论刑法适用理论研究法官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分类和适用刑罚的原则和方法。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性化原则等,同时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三、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1. 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结果。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1)2002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中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
(3)犯罪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而犯。
但注意对于不了解情况而加入,知情后及时退出的,不认定为本罪。
知情后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构成本罪。
(5)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罪所表述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但对于只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本罪处理。
(6)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7)刑事责任: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资料

1、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和国家药政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3、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其一,二者制造的要求不一样。
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它要求的是仿照;而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要求的是从真币中提炼。
其二依据不一样。
“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而“变造货币”,是依据原货币为基础而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的货币。
其三,伪造的货币没有原币成份,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而变造后的货币,具有原币成份。
第四,伪造货币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而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有限,而因二者的处刑宽严不同。
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相同点:一是行为结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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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性)转化型抢劫: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2、"入户抢劫"之"入"的界定。
①"在户抢劫/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入户"之"入"是"非法侵入"之意,不包含"合法进入"。
②"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刑法考点(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交通肇事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司法实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特征: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4)走私贵重金属物品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及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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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法定刑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浮动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
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多个法律规定适用于该案件,但这些法律规定在适用时产生了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况。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特定规定进行处理。
犯罪构成的排他原则是指,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法条规定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情形。
适用原则包括特殊优于一般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的行为。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罪的行为。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等。
放火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森林、草原等地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含义: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船舶等交通工具,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称为危险驾驶行为,这种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需要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意图。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有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主体为一般主体。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方面,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客观表现以及主体要求基本相同,但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而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3、因此,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前者只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后者则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4、总的来说,以上几种罪行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严格的法律制裁。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售为目的,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手段,将妇女、儿童非法转移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卖等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出售目的。
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发生殴打、捆绑等行为致人伤害或死亡,将以本罪论处。
如果拐卖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则同样以本罪论处。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绑架他人,或以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劫持他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目的。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故意诬陷他人,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和破坏他人名誉,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和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目的。
虐待罪是指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折磨、伤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折磨和伤害,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虐待他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罪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经常采用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拒绝治疗等手段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所勒索的财物。
1.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挪用资金罪只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
此外,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资金,还包括其他有形和无形的财产。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规定较为详细,而职务侵占罪只是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定罪标准以数额较大为主要依据。
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2.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但是,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职务侵占罪只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方式,而侵占罪的事实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能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威胁的内容不仅包括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