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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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9〕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9〕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9〕18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省电力公司:2019年度夏期间,我省电力供需形势较为严峻,预计全省早高峰备用不足,晚峰有缺口。

为了充分发挥需求响应在电力供需平衡的作用,积极应对2019年度夏期间电力严峻形势,根据《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发改运行〔2018〕1060号),在全省范围内电力供需紧张地区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

各市县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引导、激励广大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应提供老旧用电设备控制回路改造、升级服务,协助用户加装具有负荷监测、控制等功能的需求响应控制装置,充分发挥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

凡响应能力500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和响应能力200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设备接入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且运行状态良好的,均可自愿参与需求响应工作。

符合以上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直接申请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通过售电企业或电能服务机构以集中管理的形式参与需求响应。

二、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季节性需求响应。

将年度检修或停产时间主动转移至夏冬季高峰用电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且连续时间在5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约定需求响应补贴范围,同时企业恢复生产后可免于或靠后实施有序用电。

三、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对非工用户开展空调改造,增强实时响应能力,电能服务机构与用户双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实现收益合理回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近期,国家能源局聚焦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问题,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电网是在传统电力系统基础上,通过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形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具有高度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等特征,可以更好地实现电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

发展智能电网是实现我国能源生产、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能源互联网的重要基础。

为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智能电网的重要意义发展智能电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综合调配;有利于推动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的科学利用,从而全面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有利于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有利于带动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国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进高效、清洁环保、开放互动、服务民生等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能源革命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全面体现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促进集中与分散的清洁能源开发消纳;与智慧城市发展相适应,构建友好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能电网在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豫发改运行〔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信用中心,有关市场主体: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河南电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中长期交易保供电“压舱石”作用,现将2024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购电企业、新型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一)发电侧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679号)文件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新能源电量参与中长期交易。

(二)购电侧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简称代理购电用户,下同)。

(三)新型主体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执行。

推动负荷集成商、用户侧可调节负荷资源、新能源汽车、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二、交易组织(一)交易种类中长期交易种类主要有: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回购交易等。

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和我省电力市场实际,探索开展市场化需求侧响应交易。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规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制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条件和管理要求;
2. 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3. 税费及补贴政策的资讯;
4. 发电设备的检验检测及建设实施的标准;
5. 接入网络的电力设施的标准及改造要求;
6. 稳定运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
7. 并网电量计量、计量设施的选择和管理;
8. 故障处理、计量设施或计量数据异常处理等提醒;
9. 移动设备接入管理;
10. 交易费用及结算管理。

以上规定可视为一般执行的标准,在具体实施中,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评估和处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十三五”分散式风电开发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十三五”分散式风电开发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十三五”分散式风电开发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豫发改新能源〔2019〕539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新能源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十三五”分散式风电开发方案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19〕53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风电布局,持续推动分散式风电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和我委《关于做好河南省“十三五”分散式风电开发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各地遴选的项目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审核出具的消纳评审意见,依据各地公示的结果,对河南省“十三五”分散式风电开发方案予以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次调整共调增项目175个453.73万千瓦,调减项目6个6万千瓦,详见附表。

2.项目建设要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国家I级公益林、军事禁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区域,要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河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3.分散式风电项目价格政策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文件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

4.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鼓励试行承诺制,不再审查前置要件,审查方式转变为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各地审核通过后,即对项目予以核准。

5.各级电网公司要按照国家“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办理接网工程相关手续,加快接网工程建设,保障接网工程与风电项目同时投运,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11.19•【文号】国能监管[2013]432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能源企业:为加强能源监管,我局制定了《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见附件1),重点开展12项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能源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能源监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能源监管的责任更大了,任务更重了,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监管的重要性,深刻理解“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能源监管的新角色、新定位,增强做好能源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深入研究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国家能源重大政策、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调整优化,为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以点带面,着力解决能源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专项监管工作共选取12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少量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目的在于以点带面,提高监管的深度和作用。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监督和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制约能源行业科学发展的问题,找准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要认真把握参与、知情、监督、评价、反馈、披露、处理、建议等重要环节,抓好深度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解剖“麻雀”,并综合采取约谈、督促整改、通报、稽查、处罚等措施,切实把监管工作做专、做精、做好,务求取得实效。

三、形成合力,探索闭环监管经验要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建立全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能综合〔2013〕278号),在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政策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1•【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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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河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 42号)、《风电功率预测功能规范》(NB/T31046—2013)、《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 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新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扩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风电场、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能监办”)负责监管电力调度机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河南电力调控中心在河南能监办授权下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五条新建或扩改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内应提交接入系统检测报告,主要包括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性能测试、无功功率性能测试、动态无功补偿性能测试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五项,每项缺失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次。

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2万度,则按2万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时,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若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 、AVC 装置等的涉网参数或电力调度机构下达要求的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二)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现场值班人员不具备与相关调度机构业务联系资格,或不满24小时值班要求;(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八)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九)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十)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第七条新能源场站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错误信息,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

5%考核/次,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则按10万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因安全自动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解列时,不得擅自启动并网。

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再次并网前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同意并网后方可进行并网.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

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小于30兆瓦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0兆瓦,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3兆瓦;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在30—150兆瓦(含)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 1/3 , 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1/10; 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大于150兆瓦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50兆瓦,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5兆瓦;其中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取固定间隔方式进行统计。

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按照时间区间内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进行统计。

风电场因风速降低或风速超出切出风速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光伏电站因为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

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率被考核后将不再考核 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率。

10分钟功率变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小时6/1)(lim ,考核电量⨯-=∑i c i P P W1分钟功率变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小时60/1)(lim ,考核电量⨯-=∑i c i P P W其中c i P ,为i 时段内的最大值—最小值,lim P 为功率变化限值。

第十条 当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其电站装机容量的30% ,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则按 10万度进行考核。

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 (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上网出口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第十一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 (含日内滚动计划调整调令),超出调令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TMR采集装置实时采集风电场、光伏电站的上网电力,要求上网电力不超计划电力的2%.上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取风电场、光伏电站与储能装置实发(受)电力的代数和为限电时段内计划电力的考核值。

第十二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开展功率预测工作,保证功率预测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电网调度机构传送风电场、光伏电站现场气象信息、发电设备运行信息和预测信息。

具体考核方式如下:(一)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调度侧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性.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安装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测风塔与光伏气象站及其配套设备,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气象信息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计算每项数据五分钟平均值,按月统计数据合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单项数据合格率=(1-M/N*24*12)*100%M为异常数据的个数,包括空数据、死数据、负数据、超过额定值数据、跳跃幅度超过规定范围数据等,N为当月天数.全场站数据合格率= 总项数单项数据合格率/数据全场站数据合格率未达到99%的,按每降低1%(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合计月度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以下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下列数据:1.运行数据每日9:00前报送昨日总装机容量、平均可用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及时间分辨率为15min的昨日96点理论上网功率.2.日前功率预测每日9:00前报送次日0-24h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

节日期间风电场、光伏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3.超短期功率预测每15min自动向电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15min-4h的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四)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昨日运行数据及功率预测结果进行考核,发电受限时段功率预测结果不计入考核统计。

1.运行数据及日前功率预测1)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运行数据及日前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漏报(含迟报、错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

2%考核,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2)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次日0—24h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进行考核。

准确率应大于等于80%,小于 8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100))(1(日前准确率12⨯⨯--=∑=nCap P P n i Pi Mi 日前准确率日考核电量=)小时(1准确率)-(80%⨯⨯N P 其中:Mi P 为i 时刻的实际功率,Pi P 为i 时刻的日前功率预测值,Cap 为风电场可用容量,n 为样本个数,N P 为风电场装机容量.风电场次日0—24小时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3)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次日0-24h日前预测与实际功率相关性进行考核。

风功率预测相关性系数计算方法如下:相关性系数 ∑∑∑===----=n i n i P Pi M Mi n i P Pi M Mi P P P P P P P P r 11221)(*)()](*)[( 其中n 为样本个数,Mi P 为i 时刻的实测功率,Pi P 为i 时刻的预测功率,M P 为所有样本实测功率的平均值,P P 为所有样本预测功率的平均值。

功率预测与实际功率的日相关性系数应大于0。

68,小于0.68记为一次不合格,每次按照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风电场次日0—24小时短期功率预测相关性系数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4) 电力调度机构对光伏电站次日0—24小时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进行考核。

准确率应大于或等于 85%,小于 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 %100)||1(日前准确率1⨯⨯--=∑=n Cap P P n i Pi Mi日前准确率日考核电量=)小时(1准确率)-(85%⨯⨯N P 其中:Mi P 为i 时刻的实际功率,Pi P 为i 时刻的功率预测值,Cap 为光伏电站可用容量,n 为发电时段样本个数,N P 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光伏电站次日 0-24 小时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2.超短期功率预测1)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漏报(含迟报、错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1%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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