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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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

XX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

XX新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四)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业主大会依法授权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计划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了更好地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本协会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2.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3. 增强协会凝聚力,提升协会在行业内的地位。

4. 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三、工作内容1. 加强行业自律(1)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企业及员工行为。

(2)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3)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 提升物业管理水平(1)开展物业管理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2)举办物业管理论坛,探讨行业发展趋势。

(3)组织专家团队,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评审。

3. 加强行业宣传(1)利用协会平台,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2)举办物业管理展览、论坛等活动,提高行业知名度。

(3)加强与媒体合作,宣传行业正能量。

4. 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1)开展会员企业调研,了解企业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

(2)搭建企业间交流平台,促进合作共赢。

(3)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考察等活动,提升企业竞争力。

5. 搭建政府与企业桥梁(1)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2)协助政府开展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

(3)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四、工作措施1. 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协会内部管理。

2. 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4. 加强与会员单位的沟通,提高会员满意度。

5. 积极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扩大协会影响力。

五、工作进度1. 第一季度:完成协会内部机构调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 第二季度:开展行业自律检查,举办物业管理技术交流。

3. 第三季度:举办物业管理论坛,组织会员企业考察。

4. 第四季度:总结全年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总结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紧密围绕工作目标,以会员需求为导向,以行业发展为宗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为推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物业管理协会工作计划

物业管理协会工作计划

一、前言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组织,肩负着服务会员、推动行业发展、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使命。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现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升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 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3. 增强物业管理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工作内容1. 行业调研与政策建议(1)开展物业管理行业现状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会员需求。

(2)针对行业热点问题,撰写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 会员服务与权益保障(1)建立健全会员服务体系,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服务。

(2)加强会员权益保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 行业培训与人才交流(1)举办各类培训活动,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

(2)搭建人才交流平台,促进物业管理人才合理流动。

4. 行业交流与合作(1)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了解与合作。

(2)加强与国内外物业管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5. 行业自律与规范(1)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行为。

(2)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6. 行业宣传与推广(1)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物业管理行业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

(2)举办行业论坛、展览等活动,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知名度。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政策支持。

3. 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会员需求,提升会员满意度。

4.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5. 加强宣传推广,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知名度,扩大协会影响力。

五、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季度:完成行业调研,提出政策建议。

2. 第二季度:开展会员服务,举办行业培训。

3. 第三季度:举办行业交流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4. 第四季度:总结全年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宜宾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04]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宜宾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021物业管理协会章程(标准完整版)

2021物业管理协会章程(标准完整版)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物业与房地产协会。

简称:英文名称:PropertyandRealestateAssociation缩写:ZPRA第二条:本会是市从事物业管理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赢利性质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物业管理及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守信用,规范企业行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业主依法维权和遵守公约意识。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会员、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八)组织会员参加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一)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物业行业自律公约情况汇报

物业行业自律公约情况汇报

物业行业自律公约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物业行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地物业企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并积极落实执行情况。

下面就我所在地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针对服务质量方面,物业企业普遍加强了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了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在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居民满意度明显提升。

同时,一些物业企业还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了居民的投诉问题,增强了居民对物业服务的信任度。

其次,在物业费用管理方面,物业企业也加强了财务公开透明,明确了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一些物业企业还通过推行电子缴费、智能化管理等方式,提升了物业费用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另外,在业主自治和参与方面,物业企业也积极引导业主自治意识,鼓励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

一些小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等形式,让业主对小区事务有更多的参与和决策权,增强了小区自治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看,我所在地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小区的自律公约制定不够具体和可操作性,导致执行效果不佳;还有一些物业企业在服务质量和费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整改。

为了进一步提升物业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效果,我建议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和评估,对执行情况不达标的物业企业进行通报和整改,同时鼓励和引导业主更多地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增强小区自治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同时,还要加强对物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我所在地区物业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希望相关部门和物业企业能够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业委会委员自律公约

业委会委员自律公约

业委会委员自律公约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业主委员会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需要,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物业业委会委员、各工作小组的小区志愿者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小区团结和谐的角度,监督京师大物业和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创造健康良好的小区环境。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及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遵守《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公共制度。

第四条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做表率。

做到不欠费、不私搭乱建、不侵占公共区域及严格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策。

第五条不以权谋私。

不利用业主委员会身份谋取个人利益,私下收受贿赂,接受物业或其相关企业回扣和变相的好处费;不介绍亲友承包本小区服务和专项维修项目,本人及其亲属不得在京师大物业任职、兼职。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和各工作小组要按民主集中制开展小区事务决策,未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业委会委员均无权代表业委会对外发布信息或采取其它非经业委会授权的行为。

第七条公正廉洁。

热心公益事业,做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的代言人。

全力维护广大业主的最大利益,决不损害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八条按章办事。

业委会工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接受物业小区业主监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履职尽责。

业委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不推诿责任,不弄虚作假。

第十条遵守网络文明。

在小区业主群内网络交流平台使用真实姓名,正确对待业主对小区事务的不同意见、建议,做到对事不对人。

第十一条团结互助。

业委会委员之间真诚协作,不拉帮结派,不搞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本公约由物业业主委员会制定和发起,本公约解释权归物业业主委员会。

物业业主委员会2020年12月25日。

协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模板

协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模板

协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内部管理,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为协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协会内部的所有成员,包括会员、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修订和修改均需经过理事会的讨论和决定,并经全体会员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协会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与会员身份相符合的待遇。

第七条协会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统一和稳定。

第八条协会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和生存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九条协会会员有义务保守协会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协会的内部事务。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协会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第十二条纪律处分必须符合事实和法律,不得随意发挥。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必须遵循程序,对于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后方可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被处分人有权提出申诉,协会有义务对申诉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给予回应。

第四章卫生安全第十五条协会必须保障协会内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洁,维护人员的健康。

第十六条协会有义务制定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协会内的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协会必须加强成员的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协会财务必须公开透明,任何收支都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和凭证。

第十九条协会财务必须进行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的安全和合规。

第二十条协会必须做好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协会不得私吞和挪用协会的资金,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六章隐私保护第二十二条协会有义务保护成员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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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自身建设,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形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诚信自律建设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自身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全体会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共同讨论、协商,约定全体会员单位在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加入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咨询服务活动,并具有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公约的宗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塑造为重点,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强化监管为保障,围绕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行业为目标。

第五条本公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律互利。

第六条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本公约是全体会员单位所约定且必须自觉履行和遵守的基本标准,也是吸收企业入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本公约是会员单位自律的基本依据,也是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与服务活动,以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协议)时的基础性和支持性文件。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九条会员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观念,严格履行职责。

自觉服从政府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经济法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守法自律,合法经营,诚信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会员单位与业主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必须遵守已签订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和业主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本公约。

第十一条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

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协议)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其他优势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

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应出具正规票据。

第十三条按规定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做到运作规范,帐目清晰,规范使用。

按规定公布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努力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服务。

第十六条管理服务场所整洁、有序。

企业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并上墙。

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及时受理住户报修及投诉等事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与业主沟通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资料齐全,考核制度落实。

日常管理中做到:服装整齐树形象,挂牌上岗讲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遵章办事不违规,做好回访重信誉。

第十八条企业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应尽职尽责,做到:管理员业务熟悉,管理有序;客户服务员热情主动,处理及时;设备设施维护员约时不误,便民利民,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程序维护员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认真负责;环境维护员按时清理,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收费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取费用,不多收、乱收。

收费实行
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不得从事与委托人(业主或使用人)没有委托、没有同意或各方职责不明确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车辆停放秩序良好,安全防范措施齐全,消防设施完好。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
样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交流,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共创和谐社区。

第三章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竟争。

第二十四条不得采取降低服务标准,低于物业行业正常服务价格,或低于成本价竟争物业管理项目。

第二十五条不得采取请客、送礼、给好处费等不良手段恶性竞争物业管理项目,绕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不得参与串标、陪标、排斥他人合法投标
第二十七条不得恶意诋毁其它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内从业人员的业绩。

会员单位及其员工应坚持以提升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为荣,在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社会责任标准的框架下,杜绝以不正当手段、
缺乏社会责任、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以及企业竞争力的行业内竞争。

第二十六条如会员单位与委托人已经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会员单位应该按合同要求自动退出该物业管理委托的项目,同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定期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传递行业自律信息,树立先进典范,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签约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八条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会员单位、员工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黑名单”制度。

凡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未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均被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除受到房管局的严厉监管外,一律不得参与一年一度的“诚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和“十佳物业服务标兵”的评选活动,更不得推荐参加省优项目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若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发生失信与侵权行为时,其它会员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及时向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投诉、检举和揭发。

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到投诉后,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而负责地进行受理、调查与甄别。

若举报属实,按
照“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在宜宾《日报》、《三江周刊》、协会会刊等报刊杂志,以及“新闻网”协会QQ群、微信群等网站公开曝光。

(三)建议房管局招投标评审专家在物业管理项目委托投标评审中不对其进行评标。

(四)暂停会员单位资格半年。

若是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五)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销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取消参评或撤销涉及任何物业服务活动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模范而忠实履行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践行《行业自律公约》模范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经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生效后,经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同意后,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着“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的原则,凡会员单位都必须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签署本公约;会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书面通知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退出本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将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单位的名单。

第三十四条本公约由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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