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崔博远
隐性采访是新闻侵犯隐私权吗?

隐性采访是新闻侵犯隐私权吗?
王诗文
【期刊名称】《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28)007
【摘要】新闻要用事实说话,而事实得来的唯一途径就是采访.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中的一种形式.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是为了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反映新闻事件真实的需要,不属于新闻侵犯隐私权范畴.【总页数】4页(P41-44)
【作者】王诗文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2.1
【相关文献】
1.浅谈民生新闻中的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保护 [J], 李坤华;
2.电视新闻中如何协调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冲突 [J], 古伟波
3.隐私权及新闻侵犯隐私权纠纷的抗辩 [J], 邹鲁军;高智湘
4.新闻隐性采访实践中与隐私权的冲突探讨 [J], 王广有
5.谨防在追求新闻真实时侵犯他人隐私权——从两起多胞胎事件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J], 孙可嘉;顾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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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方式之一,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被中外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然而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正当性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常出现隐性采访导致的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等法律纠纷,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规范隐性采访的问题上,同样应从记者、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规范一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
《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意思:(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隐性采访在新闻史上存在由来已久,在美国新闻史上的“掏粪运动”中,隐性采访就曾被大量使用,而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也同样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
就中国而言,央视老牌节目《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每年举办的“3.15晚会”,其中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带回的大量新闻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2010年,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自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就是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身份,深入到富士康公司的内部,切身体验富士康员工的每日工作和生活,从更为真实、全面的角度来对该新闻事件进行系列深入报道,从而让我们了解了一个相对真实的新闻事实。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地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隐性采访的道德失范与规避措施研究

隐性采访的道德失范与规避措施研究作者:雷蕾来源:《今传媒》2022年第10期摘要:本文在阐释隐性采访内涵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隐性采访中道德失范的表现,探讨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在使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规避道德失范问题的措施,期望能够从法律、政府、媒体、新闻采访者等方面规制隐性采访的使用,促进其良性发展。
关键词:隐性采访;道德失范;道德重建中图分类号:G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2)10-0039-04我国对隐性采访的研究起步较早,1923年,邵飘萍出版的新闻采访专著中就提出使用显性或隐性采访的方式要依实际情况决定。
王凯凯认为,运用隐性采访不仅能挖掘新闻事件真相、捍卫新闻真实性,为受众展现最公正、详细的新闻事实,还能增强新闻现场感[1]。
当前,新媒体快速发展,媒介环境也愈加复杂,隐性采访能够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陈则周认为,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运用并把握好隐性采访,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使用隐性采访值得研究;他还提出,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不畏困苦艰难,敢于揭露真相,积极获取第一手材料,并能灵活应变处置[2]。
我国对隐性采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隐性采访会导致法律和道德沦陷,必须要严格限制;二是认为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手段,有助于挖掘新闻事件的真相,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这些研究在学术上都取得了诸多成果,但是从整体来看,大多数学者只是提出了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批评、建议,鲜少对隐性采访过程中的执行细节提出建议。
因此,本文在回顾和思考过去学界与业界对隐性采访的一系列研究,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剔除不足,并展望了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一、隐性采访的内涵和特点隐性采访指新闻工作者通过公开采访无法获得采访对象或事件真相、在采访对象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身份秘密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3]。
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手段中特殊的一种,已被我国新闻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在社会新闻采写等领域,但是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诸多悖论。
本论文从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制度入手,根据隐性采访的特点,阐述隐性采访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详细分析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矛盾性,针对如何解决隐性采访的这些问题,重点讨论如何把握隐性采访中的一个“度”的问题,寻求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平衡点,阐述隐性采访的生存之道。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言论自由;矛盾性;平衡点0.绪论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每一个现代人都曾接收过新闻记者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面对采访记者摇摇晃晃的镜头,欲说还休的问话,还有被采访者无所顾忌的言行及不可告人的勾当,正为会议新闻四平八稳的八股式折磨得昏昏欲睡的观众,立即打起了精神,紧张地关注起事件的进展。
这就是隐性采访的魅力。
因此,关注隐性采访,研究隐性采访,实践隐性采访,这对于我国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着特殊的学术意义和时间价值的。
1.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上面我们已经阐述了隐性采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闻采访形式。
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活动对现代生活介入程度的不断加深,因隐性采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诉讼也日益增多。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闻记者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不配套的原因有关系。
隐性采访的非道德行为引发的非道德评价只存在于道德层次,这也许还不会引起过于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隐性采访的非法行为引发的困惑却可能导致违法结果的出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决不容我们轻视的。
因此,我们必须以法律的眼光,认真分析探讨隐性采访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困惑,最终为隐性采访的顺利开展寻找到合适的途径。
2.博弈中法律平衡2.1隐性采访中的违法现象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运用“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事件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的报道。
论隐性采访“度”的把握

论隐性采访“度”的把握耿旻斐【摘要】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在近年来被大量使用,通过隐性采访而获得的新闻资料以其真实性和揭露性受到公众的支持,也为许多的栏目所采用。
但是,由于隐性采访是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暗访、偷拍等方式来进行的,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游离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因而在实际的运用中,隐性采访又给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带来了很多问题,而这种采访方式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如何在保证新闻事实真实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好新闻报道,我们该如何解决;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该如何去把握,成了新闻从业者和广大受众关注的问题。
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式,详细阐释如何更加合理的应用隐性采访。
【期刊名称】《济南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2页(P118-119)【关键词】隐性采访;侵权;适度;道德【作者】耿旻斐【作者单位】淄博人民广播电台,山东淄博25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12.1隐性采访主要是指新闻记者在不公开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秘密的对被采访者进行非常规采访的一种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方式,能够捕捉新闻的真实性、鲜活性,深刻地揭露社会的黑暗面,长期受到公众的欢迎和新闻工作者的青睐。
隐性采访在受到人们的支持的同时,由它产生的是非争议也是此起彼伏,被采访者的抗议、公众对于记者道德素质的争议以及由隐性采访引起的一些对于媒体公信力的怀疑也是纷争不断。
虽然隐性采访引发了诸多争议,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作为一名隐性采访记者,掌握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技巧、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情况下,合理有效地使用隐性采访就显的尤为必要了。
一、隐性采访时记者的角色和法律意识度的把握隐瞒记者身份是隐性采访的重要特征,而扮演另外的身份则是隐性采访时记者隐瞒自身身份的主要形式。
但记者在扮演这些角色、隐瞒这些身份时一定要有清晰的角色定位和法律意识。
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

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隐身的保护研究【引言1.1】隐性采访概述【1.2】隐私权概述【1.3】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第二章】国外法系对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立法现状【第三章】我国关于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立法现状【第四章】完善我国对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侵害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新闻的传播变得日益迅速,但伴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一方面,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摄取大量的信息。
另一方面,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上信息流通速度之快,范围之广,确实出现了许多泄露个人私密信息、侵扰个人空间的现象,人们不得不给予个人隐私权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如何处理好隐性采访中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新闻界和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过,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研究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是媒体获取新闻素材保证新闻真实性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媒体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但隐性采访的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
新闻工作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应当严格坚持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操守,注重隐性采访手段运用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对被采访者的隐私进行不必要的暴露,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隐性采访、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隐性采访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国家立法、媒体自律、公民意识三方面对我国解决此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能为我国有关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的纠纷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立法保护措施目录引言……1第1 章隐性采访和隐私权概述……31.1 隐性采访概述…… 31.1.1 隐性采访的概念…… 31.1.2 隐性采访的特征…… 41.1.3 隐性采访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51.1.4 隐性采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 71.2 隐私权概述…… 91.2.1 隐私权的概念…… 91.2.2 隐私权的内容…… 101.2.3 隐私权的特征…… 111.2.4 隐私权的价值分析…… 111.3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121.3.1 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的原因…… 131.3.2 隐性采访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 141.3.3 隐性采访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特点…… 15第 2 章国外关于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立法现状……162.1 美国…… 162.2 英国…… 172.3 德国…… 182.4 法国…… 192.5 比较与启示…… 19第 3 章我国关于隐性采访和隐私权的立法现状……213.1 我国关于隐性采访的立法现状…… 213.2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223.3 我国相关立法缺陷…… 243.3.1 我国对隐性采访的立法缺陷…… 243.3.2 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24第 4 章完善我国对隐性采访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264.1 完善国家立法…… 264.1.1 建立健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264.1.2 加快新闻立法进程…… 274.2 司法上的衡量…… 284.3 新闻界加强自律…… 294.3.1 加强新闻媒体的自律…… 294.3.2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 304.4 公民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31结语……32参考文献……33致谢……35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摘要】隐性新闻采访是一种重要的新闻报道形式,但在实践中常常涉及侵权行为。
本文从定义和特点、侵权行为及规避、法律风险和责任、伦理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隐蔽性新闻采访对于新闻报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和伦理责任,因此采访者需要了解并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本文对于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可以更好地引导新闻采访者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从而提升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公信力。
【关键词】隐性新闻采访、侵权行为、规避、法律风险、责任、伦理规范、社会责任、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隐性新闻采访是指对某个人或事件进行采访时,采访对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报道。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隐性新闻采访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报道手段。
在这种采访中,记者往往会秘密记录对方的言行举止,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报道。
隐性新闻采访的出现给新闻报道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可以揭露一些社会黑暗面和不公正现象。
但与此隐性新闻采访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侵权行为。
因为在这种采访中,采访对象并不知情自己正在接受采访,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权益。
如何在隐性新闻采访中规避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记者在进行隐性新闻采访时,应该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新闻伦理准则,提高自律意识,减少法律风险。
目前,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探讨解决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
1.2 研究意义隐性新闻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普遍。
随着隐性新闻采访的普及和应用,相应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新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对隐性新闻采访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论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作者:张大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不断增强,隐性采访这一鲜活的新闻采访方式逐渐被各新闻媒介所运用,特别是新型电子设备的出现,更为电视记者进行隐性采访、偷拍偷录打开了方便之门。
在隐性采访最大程度追求真实性的同时,也造成对他人权利或自由的侵犯、干涉和限制,它带来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冲突,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
如何用道德的约束控制侵权行为和如何维护采访对象的权益是值得我们三思的。
关键词隐性采访新闻侵权侵权行为隐私权作者简介:张大鹏,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保定。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74-03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任务,隐蔽自己的身份并且把自己的采访意图隐藏起来的一种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不仅能够直接采访到用公开方式难以获得的新闻素材,将社会丑恶现象赤裸裸的曝光,而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需要,充分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
但隐性采访的性质是秘密性的采访,涉及被采访者隐私权的概率要比显性采访多,随之而来就有了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权的问题。
关于这方面的侵权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工作中也不容易把握。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运用隐性采访为电视新闻报道服务,为舆论监督加力,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90年代中期,当舆论监督在社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的背景下,《焦点访谈》这类栏目的出现,用深度报道的形式揭露在经济政治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一些不合法的新闻事实,而在这些曝光类的新闻事件报道中,新闻记者经常采用的是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通过隐性采访,挖掘到了大量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同时也是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水平不断进步的表现,标志着我国电视暗访形态进入了快速成长阶段。
自此,从中央电视台到地方台暗访风行,大批记者乔装暗访,真实地披露了一些执法部门违法乱纪、犯罪分子制假贩假等社会丑恶现象,其中许多节目堪称经典之作,至今仍然脍炙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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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崔博远.txt51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
●崔博远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近年来,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采访形式,越来越多地为新闻记者所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采用。
由于隐性采访是秘密性采访,触及被采访者隐私权的机会要比显性采访多,这就涉及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权的问题。
这是一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际工作中又不易把握的难题。
如果隐性采访中隐私权的问题处理得好,记者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达到采访的目的;处理得不好就会被人状告法庭,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而且,还会给被采访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甚至经济损失。
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权的问题,是新闻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中不报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工作目的,借助采访工具(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偷拍(录)等采访活动。
”1984年出版的《新闻学简明词典》收入“隐性采访”这个词条,一开始人们对这一采访方式比较生疏、个别人甚至反对,现在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提出于1890年,美国私法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先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
在我国1982年的《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诽谤和诬陷。
”这里所说的人格权,实际包含了隐私权的内容。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隐私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护隐私权已经提到了法律的高度。
据有关研究专家统计,1973年,瑞典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信息保护法》1974年美国各州开始制订隐私法、1977 年德国制定了关于防止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1980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等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
由此可见,隐私权己经被提到人格尊严的高度,受到了法律保护。
在保护隐私权方面许多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对隐性采访进行了限制。
如美国有的州在法律上规定未经采访对象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摄像、录音和拍照,有的甚至规定刊播录像、录音和照片要经过授权等。
隐性采访的必要性。
隐性采访以暴露充分、真实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越来越显示出存在的必要性和无可替代性。
如《焦点访谈》栏目本着“用事实说话”的原则,在很多情况下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获得了现场第一手资料,抨击不良现象、揭露犯罪、褒扬先进,因此而得到了广大受众的喜爱和好评。
如在《焦点访谈》开播一周年之际播出的特别节目《在路上》,报道了道路乱收费的现象。
整个过程是以隐性采访的手法记录下来的,收费站是为了洗车,还是乱收费,已经不言自明了。
再如美国新闻史上广为流传的一次漂亮的隐性采访:著名的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曾扮成一名精神病患者住进精神病院,了解到了该院虐待精神病患者的内幕。
逃出医院后,她将获得的内幕公之于众,迫使政府对医院进行整顿。
再如,经过隐性采访后曝光的南京冠生园用陈旧的元宵馅做月饼坑害消费者的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人们都为这样的采访叫好。
这些都表明,隐性采访能够在某些复杂、特殊的情况下了解到真实情况,这是显性采访所不及的,它以独特的魅力证明了存在的必要性。
隐性采访存在的社会因素。
在我国,有许多电视台对隐性采访这一形式情有独钟,暗访节目层出不穷,有的电视台甚至开办暗访调查专栏,而且收视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真实可信。
观众越来越厌烦虚假的电视节目,而隐性采访这一形式能给他们带来真实的信息,因此,观众从心里喜欢这种报道形式。
2.隐性采访被认同为舆论监督的合法手段。
如《焦点访谈》曾经报道过的乱收费等现象,都是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披露了真实,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利益。
3.隐性采访可以获得有力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一项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意味着新闻工作者的偷拍、偷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所获得的资料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在我国,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有利于挖掘更多的客观新闻素材,可以满足大众“知”的需要;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它有利于提高电视台的声望、地位与收视率。
隐性采访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在我国隐性采访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2.泄露国家机密3.侵犯商业秘密4.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以上四种侵权行为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引起的法律纠纷最多,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次之。
下面仅举两例以说明侵犯隐私权对公民造成的伤害。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如暗访并报道了算命摊点所引起的侵权纠纷。
1988年,在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主要街道及人口稠密的地方出现了几个打着科学算命旗号的摊点。
湖北省竹山县电视台的一名记者将摄像机装在手提包内,暗访了竹山县街头的一些算命摊点,并将算命先生在摊前的对话和录像制成电视新闻,以《暗访街头算命摊》为题,在该电视台的“新闻透视”栏目中连续三晚播出。
播出后,算命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理由是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肖像权从属于人身权)。
他说:“记者拍我是从下往上拍,整个裤头都照得清清楚楚,还照了我的脸。
”这起纠纷由县级法院打到了中级法院,历时一年多的时间。
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在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方面尚有欠缺。
如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隐性采访中有些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妇女时,有的记者不进行技术处理,如遮挡眼睛、头部等,使那些妇女及未成年人的面孔大白于天下。
有一个电视台用隐性采访的方式采访了有色情服务的歌厅,播放时对服务小姐的面部不但不做任何技术处理,而且连跳舞时裸露的镜头都播放出来。
在隐性采访中对妇女及未成年人若不加保护,就有可能对那些未成年人的心灵乃至一生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使那些妇女日后无法做人,更易遭受侮辱。
隐性采访中出现侵权行为的原因1.记者不清楚披露的是他人的隐私因为相关的法律对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也给记者工作带来困难。
2.记者本身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如关于一起强奸案的报道,记者虽没写出受害者的姓名,却公开了她的单位,还写出了她如何被撕破衣服、受到侮辱的细节,这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受害人痛不欲生,告上法庭。
最后经过法院做工作,有关记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才平息了这场风波。
这起侵犯隐私权案件的发生是因记者的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记者应该懂得对事件报道的程度,不能把事实情节都一古脑地进行披露。
记者要注意学习业务知识和技巧,学习有关法律规定。
如何避免隐性采访中的侵权行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隐私权的重视,保护隐私权问题已提到了重要位置。
采访中尤其是隐性采访中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权,是新闻工作者需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国家、记者、公民等三个方面做起。
国家要尽快出台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新闻工作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详细、明确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情况,新闻工作者可以参照国外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增长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知识,在工作中有所借鉴。
在记者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1.明确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敌方或对犯罪活动的采访。
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十分慎重,一般应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取得有关部门的特别授权,切忌滥用。
2.坚持五个区分的特殊原则(1)区分公开记录与非公开记录原则。
公开记录是党和国家正式公布的文件及其他公开发表,可以引用的材料;非公开记录是记者添加的公开记录以外的材料,或者没公开发表的资料。
记者在选取资料时应取公开记录的资料,这样的材料虽然可能涉及某些个人隐私,但享有公开发表的权利,可以为新闻媒介所引用。
使用非公开记录资料有一定的风险,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就得负法律责任。
(2)区分公开场合与非公开场合的原则。
对任何人在公开场合下的任何行为进行报道都不是侵犯个人隐私。
在非公共场合行为的性质就有所不同。
如同是恋人之间的亲昵,发生在大庭广众时,不属于隐私,进行拍摄是合法的。
如果亲昵发生在私人住宅,属于个人隐私,进行拍摄是侵犯隐私权。
(3)区分保护隐私与包庇犯罪的原则。
夫妻、父子之间的事是隐私,但是丈夫打妻子、父子之间动凶器就已经不属于隐私,不能加以保护。
对这种情况进行保护,实际上是在包庇犯罪。
(4)区分是否经过本人同意的原则。
由于隐私具有可“放弃”性,一切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经当事人,或出于当事人自愿而发表,就不能视为对其隐私的侵犯。
因此,记者要坚持经过本人同意的原则。
(5)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享受隐私权的范围不同。
公众人物指政府高官和知名人士,这些人士受法律保障的隐私范围要比一般公众小,在平民身上不能报道,成为公众人物时就可以部分报道或全部报道。
如对歌星、影星、政府官员进行的隐性采访不必加以太多的限制。
对非公众人物要保护个人隐私权,一般情况下,不得对非公众人物进行隐性采访,除非其行为或所涉及的事件危害了公共利益。
3.明确隐性采访时记者的角色定位与职责(1)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见证人。
在对违法犯罪与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以旁观者、记者的身份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要坚持两条原则:一是隐性采访时必须守法,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新闻素材,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尊重被采访者的人格。
二是要把公共利益作为进行隐性采访的依据。
凡是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就进行报道,否则就不予报道。
(2)隐性采访中要避免“诱导”。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客观报道事实,不能诱导犯罪事实发生。
如不能因为要暴露卖假文凭的人,就把自己扮成去买文凭的人,这就等于设下了圈套,客观上起到了“诱导”犯罪的作用。
4.采用“三公”的拍录原则“三公”即公开场所、公务人员、公务活动。
(1)公开场所。
将隐性拍录的采访方式用于公共场所是比较稳妥的。
被采访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就表明了他本人对别人了解他行为举止持默许的态度,记者在公共场所的偷拍是替观众看到了未加掩饰的真实,这样,既没有侵犯隐私权,又得到隐性采访的特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