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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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采取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两个方面,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进行探讨。

1. 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洲经济区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基础。

该法律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旨在加强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并规范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传输。

GDPR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明确的数据处理规则:GDPR要求组织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合法性,对用户敏感数据的处理需要得到用户明确的同意等。

- 加强个人权利保护:GDPR明确了个人的权利,包括访问和更正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撤销对个人数据的同意等。

- 加强对数据处理者责任的监管:GDPR规定了数据处理者的责任,在违反规定时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和赔偿等。

- 强制性数据泄露通知:GDPR要求组织在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欧洲的GDPR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成为全球隐私保护的典范。

2.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法律,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这部法律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 明确了个人数据的概念和范围:法律明确了个人数据的概念和范围,将个人数据划分为常规个人数据和核心个人数据,并对不同类型的个人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 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正当性、目的明确、最小必要、事先同意等原则,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进行约束。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概述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保护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非法侵扰及公开的权利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利用变得日益频繁,导致网络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侵犯。

强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然需求,也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只有建立健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个人信息泄露、侵犯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本文将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法律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网络隐私权维护的困难与挑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案例分析等多个角度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加强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认识,提出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能力的建议。

2. 正文2.1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留下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重要资产,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通讯录等,如果这些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将给个人带来严重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保护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有自己的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他人窥视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限制他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确保个人隐私得到尊重。

维护公民权利。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包括自由言论权、人格权等,确保公民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隐私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现代社会对个人尊严和权利的重要保障。

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维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1.引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面临着严重的保护挑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应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方法。

2.隐私权的概念和构成要素2.1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的保密、不受干扰和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

2.2 隐私权的构成要素隐私权的构成要素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生活的隐私性和个人信息受到非法侵入的防护性。

3.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隐私权的措施3.1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多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3.2 隐私权维护的民事救济途径民事救济途径是指个人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等方式进行维权。

3.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义务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4.国际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隐私权的措施4.1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保存等方面。

4.2 美国《隐私法》和《消费者隐私权法》美国的《隐私法》和《消费者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强调在商业活动中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5.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方法5.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注意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

5.2 使用强密码和多因素认证个人在使用各类账号时应使用强密码,并使用多因素认证方式提高账号的安全性。

5.3 定期检查和更新安全设置定期检查和更新个人的设备和软件安全设置,及时安装安全补丁和更新防软件。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上所享有的行使自由、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通信的隐私保护、网络使用活动的隐私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网络隐私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网络技术、商业模式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除了需要政府和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外,也需要广大网民自觉维护自身隐私权益。

网络隐私泄露可能对个人的身心健康、事业发展、生活质量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危及人生安全的严重后果。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保障个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之举。

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实质是要求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遵守法规,确保网络使用活动的合法、正常和安全。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来保护网络隐私权。

例如,欧洲联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加州的《消费者隐私法》(CCPA)等。

在中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也逐渐完善,在《电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中都有涉及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网络隐私泄露和侵犯也在不断增加。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或政府机构往往忽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或者因为监管不到位而擅自侵犯个人隐私权。

2、金融等领域上的利益冲突。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用户数据,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社会舆论环境。

一些网民对于自身的信息流出并不是那么敏感,甚至主动将自己的信息披露在网络上。

另外,如果网络空间中存在着隐私侵犯,而对此行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力打击和合理制裁,则也难以维持网络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隐私保护的执法和监管,提高社会舆论的普及度和敏感度,同时也需要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健康和稳定。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浅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话题。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风险。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各国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用户协议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在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且要告知用户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使用、存储和销毁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维护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主要针对网络安全的威胁和风险,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和责任。

网络安全法的制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

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者遭受黑客攻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阻止和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用户协议用户协议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和规范。

用户协议通常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定。

用户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必须遵守其中的规定。

在用户协议中,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会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安全保护措施。

用户在注册和使用网络服务时,必须同意用户协议的内容,否则将无法继续使用相关服务。

总结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用户协议是维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保护措施。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数字化时代,人们生活在一个高度互联的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变得非常便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隐私权的日益关注。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进行浅析,探讨其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以及身体状况的保护权利。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文件,而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和流转。

然而,个人信息的数字化特性使得其更易于被获取、利用和滥用。

因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享有自己的姓名、肖像、声音、名誉、荣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而《网络安全法》则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存储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然而,尽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依然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凸显。

在互联网上,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手段获取,并被用于非法活动。

其次,随着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兴起,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问题逐渐崛起。

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用于精准广告投放和个性化推荐,但同时也引发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担忧。

再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执法问题也亟待解决。

当前,由于监管手段的不充分和执法的不严格,一些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应对。

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个人应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勿轻易在网络上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合理使用网络工具和软件防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其次,相关部门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原则,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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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人肉搜索之概况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普及和进步,“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它的出现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让人们对通过互联网侵权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思考。

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从我国立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以及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拟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并提出一些建议。

所谓“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基于网络社区的一种新型搜索机制,即某网民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在该网络社区内活动的众多网民人工参和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这一机制的形成,最初产生于网络虚拟社区——猫扑社区。

人肉搜索最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标志性的“寻人”功能和道德法庭的结合。

借助网络强大的交流能力和无数网友的激情参和,“人肉搜索”发挥出了街头寻人启事时期无法想象的搜索效果,且将这一搜索的后果直接代入了现实。

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

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

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界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是指众多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维度中对自身的隐私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法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

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引申,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和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

我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

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空间的领域,我们进入网际网络,其实就是透过一个介面,进入一个拥有自己向度和规则的相对独立的世界。

三、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困境(一)“人肉搜索”涉及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人肉搜索”式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

那么,是否能够据此判断“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行为就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呢?现行的私法体系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在其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此条款仅为一般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而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并且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但是因“人肉搜索”而引起的隐私权遭到侵害的情况,适用关于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自然是不妥当的。

这种隐私权间接地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

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司法救济。

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在网络隐私权、名誉权侵权方面的标准并未有详尽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对定在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

(二)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存在的冲突现代法制条件下,民事诉讼制度是围绕平等和司法独立两个基本点建立起来的,致力于构建一种当事人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运作模式。

而“人肉搜索”存在网络媒体行为的一些固有缺陷,对民事诉讼的这些基本原则的贯彻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人肉搜索”带有更加明显的社会情绪,发帖人话语表达的情感化和倾向性在“人肉搜索”中表现得更明显,被搜索目标当事人在言论表达呈现显著的弱势,并遭受到的攻击和道德审判,难以在民事诉讼中发出平等的声音。

“人肉搜索”行为中的言论表达更缺少事实基础,缺少程序性制约,更缺少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

网民言论表达上的强势和搜索目标言论表达上的弱势,对当事人参和民事诉讼的平等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因此,网民利用“人肉搜索”这一利刃,造成了强势话语权力对弱势话语权力的剥夺,以集体话语暴力制造了某种不平等,并对法官的中立地位产生影响,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模式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三)“人肉搜索”案件的被告确定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程序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事实、理由。

但我国“人肉搜索”是在网络媒体匿名运作的模式下发生的群体行为,就使得民事诉讼的启动和执行都产生了操作性的问题。

“人肉搜索”是由多个行为组合而成的一种复合行为。

首先,发起人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即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并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广大网民参和搜索已经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网民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队想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

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怠于履行自身的信息监督、过滤义务,以致于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能够在网络上轻而易举地被获取。

面对“人肉搜索”对于隐私权的侵犯,当事人难以确定哪个发帖人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发挥了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无法判断这些网络上的匿名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也就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并就其侵犯隐私权的事实进行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启动和执行都发生操作性方面的缺陷。

四、“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特点1、侵犯行为手段智能化、隐蔽化同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手段相比,网络隐私侵权更多的是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去实施侵害的。

在高科技的支撑下,侵权行为可以瞬间完成,又由于侵权证据多存于数据、代码等无形信息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

而且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人们之间的交流都是借助文字表达而非现实生活中的身体性交往,当侵害行为发生时由于不能准确判断侵害时间和明显的侵害现场,使得对这些侵害行为的查治显得鞭长莫及。

在“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下,发布信息、参和搜索的人员大都是以虚拟的身份出现的,这就使得认证过程相当复杂。

鉴于此,我们可以效仿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侵权人或责任人是谁的问题。

2、侵害方式更加便捷化在网络世界里由于网络信息跨空间传播的高速化,使得资源共享成为了现实。

如果说世界已成为一个地球村的话,那么网络信息的快速流动,已使得我们这个村落中各个国家的居民不再有空间距离上的意义。

网络这种即时性的特点,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拉近了受众和信息传播者或某一事件的“距离”。

只要有人在网上泄露了某些和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网络传播的高速化便会使得这些信息瞬时传遍世界各个角落,其不良影响可想而知。

然而“人肉搜索”主要是依赖人的力量来搜集个人或者事件信息,每个人都可以轻点鼠标便可使所掌握的信息公之于众,而这些信息一般不会受到事先审查。

3、侵害后果严重化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迅捷性。

个人隐私一旦在网上被披露,全球范围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并且可能被保存,这就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

比如1996年法国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发表了《大秘密》一书,披露密特朗的健康档案,故被巴黎法院下令禁止发行。

但禁令下达不久,此书便被全文录入互联网,密特朗的个人隐私成了任何人都可以调阅的“公开的秘密。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以上特点使得其本身变得可怕,使得“人肉搜索”魔鬼的一面已开始渐渐遮蔽其天使的一面。

甚至有人将其和当年的“大字报”作对比,以突显其践踏人的隐私权乃至尊严的暴力之处。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高速信息搜索搜索引擎,可谓来势汹汹,我们对此忧虑的同时还要以身作则,防微杜渐。

毕竟,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五、在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途径和方法随着网络上“人肉搜索”的逐渐流行,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然而,在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并且其中并没有针对隐私权做单独的规定,都是夹杂在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法律专门做了规定的权利中。

加之我国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强,网上侵害用户隐私权的情况渐渐增多。

在网络环境对隐私权进行有效合理保护着实刻不容缓。

在此背景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一)确认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照有关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这显然是有待改进的。

因为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主体、客体、侵害方式、侵害内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所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应有的独立法律地位应当被予以确认,并要通过进一步的法律制度建设,使隐私权保护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自律,实行网络实名制在通过有关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网络隐私将起到更好的效果,如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通过该组织对网络隐私的保护进行监督。

同时也可实行网络实名制,这样能促使网民谨慎发表批评意见和上传相关资料,加强网民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人肉搜索的良性发展。

(三)明确“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人肉搜索”是由多个行为组合而成的一种符合行为,其最大特点在于有众多网民参和。

作为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

那么,我们能就此认定凡参加“人肉搜索”的网民都是侵权行为人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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