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隐私权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2021-02-1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已经凸显出其位置的重要性。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鉴于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网络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限制,因此应有基本的原则作指导来寻求保护网络隐私权有效的途径。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收集限制原则。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决定权。
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
并且,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信息的时候,要通报所收集内容,若收集内容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内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将严格保护人格尊严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更有利于我们实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但是我国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独立的保护,而是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可见名誉权与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
因此,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实为在隐私权未被明确确立的法律条件下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可或缺的原则。
3.限制使用原则。
除非隐私所有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等)不得以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开、使用、传播个人隐私等。
目前限制使用原则在用户资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声明的的条款主要指未经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网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网站不应当以商业目的与其他组织共享用户的电子邮件与个人化信息。
这一要求为一般网站所接受。
道理很明显,这是限制使用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时,却是五花八门,内容各异,这样一来,个人资料就形式上被保护而实质上却仍处于一种未知的保护状态。
4.公开原则。
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提取与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政策。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网络与法律

浅谈网络中的隐私权1、隐私的基本介绍1.1隐私的定义及其特征根据百度百科,隐私的通俗定义为:隐蔽、不公开的私事。
而从法理意义上讲,隐私定义为:已经发生了的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而又不能或不愿示人事或物、情感活动等。
隐私的特征有三点:①隐私的主题是自然人。
②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
③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
1.2隐私的本质隐私的本质是个人的自然权利具有自然性,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隐私的自然性告诉我们,只要主体愿意隐瞒,隐私客体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照样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
二是客观事实。
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隐私的客观性告诉我们,隐私是客观真实的社会存在。
社会舆论、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则可以对特定隐私作否定性的评价,但无法否认它的存在。
1.3网络隐私在网络中个人隐私大致可以划分为: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
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的这些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
个人在上网、网上购物、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帐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3、邮箱地址。
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或遭受攻击不能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4、网络活动踪迹。
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隐私。
显示、跟踪并将该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属侵权。
5.通过使用纯网页版本的软件有利于保护隐私,比如纯网页版本的PPMEET 视频会议;而类似于360、QQ之类需要安装到电脑硬盘上的软件会对用户隐私安全保护方面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存在潜在危机。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及保护思考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及保护思考1. 引言1.1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保护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能够保障他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青少年在网络上产生的信息往往是个人和私密的,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若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或滥用,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维护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有助于塑造良好的网络行为。
通过保护网络隐私权,可以促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防范网络欺诈和侵犯。
保护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还能够促进其健康发展。
青少年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阶段,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保护隐私权有助于他们建立自信、塑造个性、积累经验,避免受到网络暴力和侵害。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充分保护他们的网络隐私权,才能确保他们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中成长,建立正确的网络观念和行为规范。
1.2 青少年面临的网络隐私权挑战青少年在网络上面临着诸多隐私权挑战,这些挑战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泄露、网络钓鱼、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等问题。
青少年在使用各类社交网络平台时,往往会不经意地泄露大量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这些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网络诈骗或身份盗窃。
网络上存在大量未经审核的虚假信息和有害内容,青少年容易受到网络暴力的影响,导致心理和情绪受到伤害。
青少年在网络上发布的个人照片、文字等作品可能会被他人非法盗用或恶意传播,造成严重的侵权行为。
面对这些网络隐私权挑战,青少年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正确使用网络,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家长、学校和社会也需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教育和指导,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政府和企业也应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加强网络监管和保护措施,为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提供有效保障。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他们才能更好地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
2. 正文2.1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与范围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信息和数据受到保护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

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受到侵犯,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空间中拥有的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等。
在网络上,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他人获取和滥用,所以保护网络隐私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1. 个人权利保护:网络隐私权是个人权利的一种延伸。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保证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2. 信任建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建立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信任关系。
如果一个网站能够保护用户隐私并且不滥用用户信息,用户会更愿意使用该网站,并对其产生信任感。
反之,如果一个网站泄露用户的隐私信息或者滥用用户数据,用户将会对其失去信任。
3. 商业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是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如果企业不能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可能会面临用户流失、声誉受损等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前景。
4. 社会稳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也时有发生。
如果个人的隐私信息被滥用,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安全,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三、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措施1.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个人应该增强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谨慎披露个人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2. 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机制,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政策,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和立法机构应当推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4. 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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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隐私权
作者:朴松林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7期
【摘要】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在其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信息化网络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转向以“个人数据保护”为重心,主要是以“个人数据”的形式体现出来。
因此当今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有了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和思考。
通过对此问题,从提出问题、问题的严重性、解决问题三个方面浅谈网络隐私权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网络隐私保护机构
一、网络隐私权与个人数据相关概念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日益加快,新兴产物也是不断的涌现,传统的隐私权也是不断的在变化。
进入21世纪以来最重要的新兴产物便是网络,随着网络延伸到各个领域,隐私权也是增添了新的实体内容,即我们俗称的网络隐私权。
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自然人的存在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网络当中个人信息是自然人存在的重要方式,而在网络中个人信息都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
通常我国学者认为,个人数据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
笔者认为保护个人数据是维护网络隐私权的关键所在,网络隐私权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个人数据的合法保护。
二、保护个人数据的必要性
个人数据在网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机制,个人数据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以2010年赫赫有名的腾讯与奇虎纠纷案为例,两家公司中,一家公司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另一家公司扫描用户硬盘,其行为都是侵犯用户个人数据的违法行为。
其中奇虎360采用外挂手段,窃取用户帐号密码,显然构成了犯罪。
然而腾讯QQ运用不被用户发现的程序,扫描个人计算机硬盘,其危害性和不安全性更大。
对于用户来说,个人信息被窃取,会对用户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带来诸多的安全隐患,其危害性不容小视。
设想用户计算机中所有的基本信息、照片、软件、文件以及其他硬盘数据统统被扫描,用户上网或者使用软件的过程中,个人隐私数据正在被网络运营商以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方式所窃取,这就意味着用户的所有基本信息完全被网络运营商牢牢掌握。
这些被
掌握的信息,就像是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危及到用户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到用户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
用户个人数据在黑市上的买卖,说明个人数据根本就“不值钱”,也从侧面反映出用户个人数据很容易被窃取,且以不同的方式传播、出售、甚至用于犯罪准备,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现象。
在社会日益网络信息化的今天,网络运营商可以轻松的获取或者窃取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因此保护个人权利,加强对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个人数据保护的建议对策
由于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缺乏法律制度和有效保护对策。
国内有很多学者对我国网络空间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笔者针对个人数据保护提出一项对策,即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机构,下面具体阐述笔者的构想。
为了更好的去保护个人数据不受侵犯,提高用户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可信度,笔者认为设立专门机构是十分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应设立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网络隐私保护机构,其职能重在保护存储个人数据的数据库,即通过加解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对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进行安全保护。
网络隐私保护机构,具体的可以从个人数据的存储、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库的保护三个方面确保用户个人数据安全。
首先个人数据存储,直接由网络隐私保护机构专门设立的数据库进行存储,而不是存储在网络运营商的数据库中。
网络隐私保护机构专门数据库可划分不同的版块,对不同网络经营商的用户数据进行分块存储。
如用户注册腾讯QQ账号时填写的个人信息,直接在网络隐私保护机构专门数据库中的腾讯公司数据库版块中存储,而不是存储在腾讯QQ公司的内部数据库中。
其次在数据库的管理上,要运用数据库的加密解密技术以及双层或多层加密解密技术,实现个人信息数据库的高度安全。
如腾讯公司和网络隐私保护机构对腾讯公司数据库版块分别加密,腾讯公司存储用户个人数据只有写入权限,而读取权限则由腾讯公司和网络隐私保护机构,通过一定的协议共同解密才享有。
以上两种存储和管理方法可以有效的避免,用户信息因直接存在于网络运营商内部数据库中而被公司内部人员或机构所窃取,其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最后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可以运用防火墙技术加强对数据库不受侵犯的安全防御能力。
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网络隐私保护机构:网络隐私保护机构具有管理用户个人数据的职能,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信息,使其不受侵害。
网络隐私保护机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网络隐私个人数据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侵害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因网络隐私保护机构故意或者过失管理而引起个人数据受到不法侵害的,网络隐私保护机构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我国正处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数据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对网络中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提出有效保护对策,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互联网的稳定。
保护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保证我国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制定相关法律和研究相关课题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