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流派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 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 世纪50 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 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 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2 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2. 目标和功能(1)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1)引进初创(1949~1957)苏联教材,苏联专家,建立政法院校。
2)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化大革命。
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
2、法学教育体系1)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回顾中国古代的法家学派

回顾中国古代的法家学派中国古代的法家学派是一支重要的思想流派,对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等,他们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家学派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主张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明确、严格执行的,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家学派提出了“法者,国之大纲”、“法者,百工之宗”等观点,强调法律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法家学派在政治上主张集权统治,强调君主的权威和统治力。
他们认为,君主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力,以便有效地推行法律和政策。
法家学派提倡“法者王道”,主张通过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君主的行为,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他们的思想对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法家学派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提出了一些独特的理论。
他们主张法律应该以实际效果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家学派提出了“法令必信”、“刑罚必中”等原则,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他们认为,法律的实施应该公正、严明,对于违法者应该予以严厉的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这些理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法家学派还对于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他们强调农业的重要性,主张通过改革农田制度和加强农业生产来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
法家学派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政策,主张以农业为基础,限制商业活动,以确保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
他们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中国古代的法家学派是一支重要的思想流派,对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的思想主张了法律的重要性,强调了君主的权威和统治力,提出了一些独特的法律理论。
同时,他们还对于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法学流派”类型研究

“法学流派”类型研究“法学流派”作为一个法理学名词何时正式运用到法理学这门学科之中,笔者囿于资料,可能暂时无法准确地予以回答,但是“法学流派”作为法律生活中的一种现象,我们认为其大致的发展过程是可以考据的。
一、法学流派之概说所谓“派”,即志同道合、兴趣一致之群体也。
所谓“流派”,即此群体之影响不仅及于本国,也传播于世界;不仅炽乎当时,也施于后世;而在群体之中,亦不仅有倡导者、阐述者,且有继承者、发扬壮大者也。
在最简单之字面意义上,亦可用此来理解法学流派之内涵,若深挖下去,法学流派还可以从不同角度界定。
中国目前关于法学流派的定义有如下几种:(一)围绕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某一重大问题,持相同之立场,发相同之议论,倡相同之学说之法学家群体也。
其产生形成过程为:(1)在某一专业知识领域中出现了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观点;(2)通过书籍、刊物、讲座等形式将这些观点公之于世;(3)这些观点在某一地区、国家或某几个地区、国家产生影响,获得赞扬、批评、转载或介绍;(4)出现一批追随者。
(二)法学流派就是指在法学领域内有相同或相近的比较系统的理论预设、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的学术共同体。
其中,“理论预设”是可以说明但不能证明的“假设”和“假说”,是对现实的抽象和提炼。
“研究进路”是学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取向、路径和步骤,是通往“本体性”知识、形成“实质性”理论的必然过程。
“观点”是学者关于解释现象、认识世界或解决问题、改造世界的实质性的观点和主张,与研究进路相比,它是一种“结果性”的知识,是科学工作者追求的最终目标。
(三)所谓法学流派,是指以某种独特的研究方法为基点而得出的对学术及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系统化的法学观点。
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当法学尚未独立之时,便没有什么法学流派,因此,法学流派是法学独立之产物。
在上述几种定义中,大家普遍承认在法学观点上的相同和相似是构成某一法学流派的标志性要件。
换言之,法学流派形成的关键在于某一法学核心理论的形成,而这一理论是可以提供一种占据人们思维空间的核心理论体系的,这一核心理论体系又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能够通过思想的魅力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
中国法学十大派别-推荐下载

中国法学十大派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v)g^ 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vm/Y^[A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2~Wqj:b3x }1b [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法律东方主义

法律东方主义法律东方主义是一种在中国兴起的法学理论流派,其核心思想是东方法律的独立性和发展性。
它主张在中国的法律研究中加强对东方法律传统的理解和吸收,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东方主义的起源和基本观点以及其对我国法律现实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法律东方主义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受到西方法学理论的影响,西方的法律经验和法律制度成为了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将西方法学理论与中国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必要性。
这就是法律东方主义在中国兴起的一个重要背景。
法律东方主义的核心观点之一是中国文化和法律传统的独特性和可取性。
它认为中国有着悠久的法律传统和丰富的文化资源,这些资源可以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法律东方主义主张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将其融入到现代法律制度中,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具有中国特色和可操作性。
这种观点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挑战和反思,也是对中国法律现实的探索和尝试。
在法律东方主义的理论框架下,中国的法学研究开始注重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系统研究和整理。
例如,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观念的梳理等。
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的本土特色,也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探索提供了思路和参考。
此外,法律东方主义也注重研究比较法学,通过对中国法律和其他东方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寻求对东方法律制度的共性和规律性的认识,为东方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法律东方主义对我国的法律现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促使我们更加重视中国法律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在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学研究容易出现依赖和模仿的现象。
而法律东方主义的倡导让我们意识到中国应该注重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从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中汲取力量,充分发挥中国法律的特色和优势。
其次,法律东方主义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法律从实用主义到理论主义的转变。
中国法学流派的创生和珞珈法学派的可能

作者: 肖永平[1];徐锦堂[1]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学术界
页码: 260-267页
主题词: 法学流派;珞珈法学派;中国;法学研究
摘要:中国学术界还没有出现大家公认的学派,但不少学科已经开始讨论这个问题了,法学界也是如此。
所谓法学流派就是指在法学领域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比较系统的理论预设、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的学术共同体,学派在学术上具有理论的独特性和系统性、真理的片面性和深刻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和不惟一性的特征。
政治干预学术、体制束缚发展,经济方面的诱惑,西方文化中心主义和法学学者自觉不够是中国当今法学流派不鲜明的主要原因。
文章还对创建法学流派的根据、条件和意义进行了阐明。
武汉大学在法学研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有可能形成在理论上独具一格的“珞珈法学派”。
2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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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 二.法学流派概述 (参考大纲)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有关法律的法学思想便逐渐形成。法学(有关法律 的系统的学说思想)的形成晚于法律,并对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律的出现与发展: 在公元前 3000 多年前,人类社会逐步过渡到阶级社会,国家开始出现。 公元前 2100 多年,古代两河流域南部,苏美尔各城邦在反抗外族统治的 斗争中统一, 建立乌尔第三王朝, 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 尔纳木法典》 。 公元前 20 世纪,中国大地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公元前 1791 多年,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在汉谟拉比国王领导下,制 定了《法谟拉比法典》 。 公元前 5 世纪,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 公元前五世纪,印度产生了《摩奴法典》 。 公元前 536 年, 郑国子产铸刑鼎; 公元前 440 多年, 魏国李悝编 《法经》 ; 商鞅在秦国变法。 公元 527 年,查士丁尼制定了《罗马民法汇编》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 、 《法学汇篡》《法学阶梯》,成为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 ) 法学思想的产生: 法学思想则相对产生较晚,最初的法学思想多与原始宗教或神化传说结 合在一起。 在古希腊形成了有关的法学思想; 古罗马法律制度发达,出现职业法学家,形成不同的学说; 中世纪形成了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 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法律注释学派; 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自 18 世纪以来,现代法学思想和流派逐渐形成。 由于不同时期和不同学术团体和不同学者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见解不一,便 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流派。对这些不同的学说按照其主要观点的同异进行梳理划 分,形成了几大法学流派。 现代法制主要发轫于西方社会,故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学流派主要以西方学说 思想为主,此处法学流派也主要是指西方法学流派的划分。这里也没有专门论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则放在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史中讲,故也不 再涉及。
先秦主要法律思想流派及其特点分析

一、推崇礼治 (一)维护礼的权威 (二)向往礼所规定的等级制度 (三)追求礼所包含的人道精神; (四)强调礼对刑法的指导意义。 二、重视德治 (一)重视民众的价值 (二)重视教化的作用 (三)主张少用刑罚,反对滥用死刑 三、强调人治 (一)强调君主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张尊贤使能 (三)强调人对法的支配作用
主要法律思想流派: 儒家、道家、墨家、法家
先秦时期法律思想流 派产生的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是先秦历史 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王 室衰弱,诸侯并起。为了 争夺天下,战争连年不断。 宗法等级制度逐渐崩溃, 土地私有制产生,社会经 济的发展促进了文化思想 的发展。战乱动荡,各国 统治者出于争霸的需要, 网罗人才,优待知识分子。 私学的兴起与讲学的出现, 造就了一大批有知识的思 想分子
具体内容: 1.礼的继承性思想:孔子既注重西周礼制的传承。也强调对 夏、殷两朝的礼制有选择地继承。 2.礼的权威性思想:提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主张,认 为只有由天子做主,制定礼乐,决定战争,天下才会太平, 即“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当权者要遵守礼 制,以提高礼的权威性。 3.礼的等级性思想: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先“正名”,纠正 各种违反君臣、父子等级名分关系的行为,从而严格遵守 礼的等级制度,对违反礼的等级制行为很痛恨。 4.礼的规范性思想:认为礼既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也是 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把礼作为立身处世和处理人际 关系的基本准则。 5.礼刑关系:重礼轻刑,强调礼的主导地位,用礼指导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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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流派浅论
郑州大学付承为
提到中国法学流派一词,目前学界尚无系统明确的论述,或者说,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中国不存在法学流派。
笔者以为,多数学者对“流派”一词的定义还是局限于目前的西方法学流派的定义,即有系统的自圆其说的理论,有许多学者的支持和完善,有大量的独立性标志,有自己明显的甚至于偏激的观点,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和较宽的空间跨度……
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形式上的界定。
所谓流派,应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法、理解法、宣扬法,促进法与社会的同步接轨(尽管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解放人们的思想,从而实现法律的最主要功能——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秩序,以便人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预测未来,安排自己的人生。
这是笔者认为的实质意义上的可以被称之为流派的标准。
在确定了实质意义的标准之后,笔者将阐述中国法学四大流派——权利本位论流派、法条主义流派、法律文化主义流派、本土资源论流派,下面一一阐述各个流派的核心观点,以及笔者的个人意见。
权利本位论流派
本流派着眼于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即强调中国法学的应然。
此流派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这个关系中,权利是本位性的,即是说权利是中国法学的核心、追求和着重点。
张文显先生提出此观点是在改革开放初期,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特别强调义务、强调阶级斗争的国家来说,这样的提法无疑是需要的,但这种提法给他本人带来了很多麻烦,毫无疑问,他遭到了许多的批判,甚至他的导师都公开反对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行,中国学界接收了许多的西方思想,权利本位论的价值越来越得到学界的肯定,张文显先生也就成为了中国法理学的领军人物之一。
但是,这种观点的正确性笔者持怀疑态度,笔者更倾向于英国学者哈特的观点,即法律规则理论。
哈特认为,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即是义务性规则,它是根本性的规则,第二性规则是权力性规则,是附属性规则,因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未有义务,权利便无从谈起。
笔者进一步认为,义务本位论是基于逻辑和哲学意义而言的,而权利本位论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口号,是一种类似于启蒙运动的号召,它的学术性价值其实并不是太高(相对于解放思想而言),更多的是一种对学界的冲击,是一种对中国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启蒙,而且,它的作用已经出现,因为目前学界几乎所有的理论都强调公民的权利,批判国家机关的绝对权力,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我国诉讼案件急剧增多,法律工作者也大大增加。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价值是非常大的。
中国一直以来强调义务,致使我国形成了义务大于权利的法律体系,义务大于权利必然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规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中国社会的许多潜规则,而权力本位论有利于冲破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虽然它带有一种矫枉过正的意味),使我国形成权利义务相
平衡的法律体系,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形成公民对法律的忠诚,而不仅仅是将法作为一种工具。
这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无疑是最重要的。
法条主义流派
该学派没有什么理论,基本上说它是一种态度,即不讨论法的应然问题,不涉及政治性的敏感问题,将法学的研究局限在对法条的解释和归纳上,以法条为基准、中心。
此流派可以说在中国很早就已经出现,在当代,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知识分子都变得谨慎,只能在非政治非现实的范围内进行研究,尤其是法学这样一个和政治挂钩很强的学科,要想“保住自己”,就要注意自己的言论。
这种惯性一直延续到今天,是今天仍有许多这样的学者。
再者,有些学者们要想做出点“成绩”,不得不说一些违心的话,发一些违心的文章,当然这些文章都是严格的遵守“法律规定”的。
应该指出,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其实非常糟糕,许多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基本法和司法解释存在矛盾,法和“适用办法”之间的矛盾就更为突出。
因此,首先,在中国,法条主义注定会因法条本身的不完善而陷入困境,以致不会有什么研究成果;再者,中国法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将法律这种工具变得在国民心中神圣起来,培养国民对法律的忠诚,减少规避法律现象的发生。
而法条主义显然对这个问题于事无补。
因此,笔者对法条主义的存在必要性很是怀疑。
法律文化主义流派
法律文化主义的出发点是来自西方的法律是否可以和来自中国的文化相融合。
这一流派的提出者是梁治平先生,他的核心观点就是文化决定论,即每个民族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基本相同,但是却会形成不尽相同的处理方法,而这种不同的根由就是文化类型或者说文化式样。
而法律就是一种典型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因而法律的不同从根源上来讲,是文化式样的差异造就的。
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就是中国文化的产物,西方法律就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将西方的法律用到中国的文化土壤上的尝试的合理性是很小的,或者说,或者说中国要想建成和西方那样的法治,需要从文化层面着手。
法律文化主义可以说是对近年来我国向西方学习但是学习效果却不尽人意的一种思考和一种试图的回答。
首先,法律文化论对法的不同的原因的分析止步于文化,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再者,此论是一种严重的对中国文化的不自信为基点的,这就导致其结的必然失真性。
但是此论的最主要价值体现在于,将文化列入的法学家研究的范畴,但这种价值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就是泛文化论——几乎将所有的社会现象的原因都归于文化,将文化一词的含义无限夸大。
法律文化主义的最大弊端在于将中国今年来的学习西方法律的努力和进路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将在已经对传统法制失去信心的中国法学界不知去路,再次陷入迷茫。
本土资源流派
本流派注重西方所谓“普世法律”的中国化问题,或者说将两者加以结合,实现中国的法治。
本论不像某些传统的学派用中国传统的
理论来附会西方理论,从而论证我国古代法律的先进性,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一种心理上的满足,并在主观上否认西方法学的强势(我不认为强势就是先进)。
朱苏力提出本土资源论,其本土资源指的是“民间法”,即一种区别于国家制定法的民间的通行规则,简而言之就是习惯。
苏力在法律规避的语境下引出了这一概念,他的核心论点就是强调立法对这些民间法的适当吸收,从而减少公民尤其是农村公民对法律的规避。
从更深的层面讲,一个导致诸多规避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恶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绝对不可能培养公民对法的信仰和忠诚,而对法的忠诚和信仰是中国法律在目前的环境之下最需要的东西,或者说中国法律的“幼稚”就是源于忠诚和信仰的缺失。
笔者对本土资源论很推崇。
近代以来,由于整个民族的狂热学习西方,导致了严重的对传统中国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一直延续到现代,以至于目前法学界的真理都止于西方,当我们问到“什么是正确”的时候,我们听到的许多回答都是“西方国家就是这样做的”。
这种不信任严重妨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或者说我们目前的中国法学中几乎没有中国的概念。
理论界基本的研究就是批判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然后用说教性的语言解说西方的相关情况,而实务界则以鄙视的眼光看待理论界,他们将理论界看作是只会说空话的书呆子。
在这种背景下,强调中国的本土对法律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这将使法律和中国现实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是中国法学真正成为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法学,这将不仅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而且有利于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和解,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至关重要。
笔者以为,无论是哪个流派,无论其从哪个角度来探究中国法学,对中国法学理论的丰富化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中国法学流派同时带有相同的通病,他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哲学基础,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呼吁。
这是中国自百家争鸣以来就有的通病,中国所谓的学者,就是提出自己的理论,然后博取统治者的赞同和施用,从而将自己“送入孔庙吃冷猪肉”。
中国法学流派的观点也带有附和政治的色彩,或者我们可以换一种角度——美其名曰实用主义哲学。
其实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通病,若是期望找到真理,我们只能希望中国的政治色彩不在这样浓烈,给法学一个真正自由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