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5号令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4
【摘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5-47)
【关键词】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周生贤
2.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J], ;
3.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周生贤;;
4.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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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林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的通知(成林发[2006]21号)各区(市)县林业局:现将《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摘要转发你们。
请积极协调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向有关药品生产企业传达公告精神,协助其尽快申请标识。
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合法驯养繁殖有公告强制标识的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单位,尽快递交申请材料,注明种类、来源、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便审核后报省厅上报国家林业局安排标记事宜。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第5号公告有关内容摘要如下:1、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制度”),标记范围如下:(1)有关企业利用豹骨生产并已获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成药。
(2)200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其他生产、销售单位现有库存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
2、自2006年1月1日起,依法驯养繁殖的下列活体野生动物,须全部实行专用标识制度。
虎、豹、狮、象、野马、野驴、羚牛、大熊猫、小熊猫、熊、猩猩、长臂猿、金丝猴、叶猴、鹤、鹳、天鹅等现存所有种及亚种。
今后,公告明确的物种未经标识的不得进行买卖、交换和经营活动。
因此,各养殖经营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请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并于2006年2月25日前报成都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二月九日(联系人:周光立联系电话:87784896)。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企[2006]5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7•【文号】林资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林公治[2006]2号),对执行《解释》的具体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有个别省(区)上报我局的一些征占用林地项目已涉嫌犯罪且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为切实依法履行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涉嫌犯罪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凡尚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同意或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及时将项目所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已经依法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应要求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二月七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资发〔2015〕18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以低产林改造为名违规采伐天然林、在土地占补平衡中毁林开垦、采挖移植大树进城等现象,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天然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各地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
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
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
天然起源的其他公益林、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
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不得全面伐除灌木,不得全面整地。
严禁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
二、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依法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林造发[2014]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林造发[20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a58d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a.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一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制定本令。
第二条
本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毒害、污染环境的行为;
2. 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
3. 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 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并实施行动计划,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违反本令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法律法规

2012.07.27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全胜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2、《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2、《森林防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4、《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5、《退耕还林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国林业部(第10号令)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四)规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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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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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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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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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第十七条?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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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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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改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