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
第三章婚姻风俗

• 二、指腹婚与童养媳
如果媒妁婚是媒 妁之言的话,指腹婚 就是父母之命。 指腹为婚在南北 朝相当盛行,士族们 把儿女婚事当作儿戏, 来附庸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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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指腹为婚相联系的是童养媳。 民间的童养媳有两种情况,一是生 儿子后抱养或买进幼女为养女,到年龄 后转为儿媳,可省去大批聘礼。一种是 望郎媳,婴儿没出生,就把童养媳抱进 门,称作‚望郎媳‛,美其名曰:插朵 花儿待儿生。等不来儿子再当养女出嫁。 这种风俗——直延续到解放前。
• 三、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 • 父权制确立后,中国传统婚姻实行严格 而虚伪的一夫—妻制。它要求妇女严守偏 面的贞操,绝对不准同时有两个丈夫,男 子则可同时拥有众多个媵妾妄,但‚礼无 二嫡‛,妻子同时只能有—个。后来也出 现过双妻,但都是不合法的。 • 自兄妹血缘婚开始,人类的婚姻生活正 式创立,到一夫一妻制为止,传统的婚姻 形态最后定型。
• 2、媒妁的职责、官媒、私媒 • 职责:《说文》讲:‚媒者谋也,谋 合二姓也。‛‚妁者酌也,斟酌二姓也。‛ 媒的分官媒和私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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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周礼· 媒氏》上的‚媒氏‛ 是官媒,即国家的一级官员。主管鳏夫 和寡妇的结合,叫作‚合独‛。后来的 皇帝赐婚,地方官临堂作媒,那是在执 行官媒的职能。《元典章· 户部四》规定, 媒灼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的妇人充当, 充官为籍。
宋元明清时,赘婿称‚舍居婿、 ‚养老婿。赘婿入赘妇家,子女随妇家 姓,在封建社会、最低贱。《明史· 陈友 谅传》载,陈友谅‚沔阳鱼家子,本谢 氏,祖赘于陈,因从其姓‛。赘婿的离 婚之权也在女方,称作‚逐婿‛。 • 入赘女婿不是人,倒栽杨柳不生根。
• 2、典卖婚 • 所谓的典妻,也叫租 妻,历史上广泛流行 于浙江、福建、甘肃、 辽宁和山西。辽宁叫 搭伙,甘肃曰僦妻, 在山西被称作挂帐, 百姓也有叫"拉边套" 的。
人类与社会课后作业辅导2

第三章婚姻、家庭的产生与发展一、填空题1.婚姻能够分为两种类型,分为是功利型婚姻和内涵型婚姻;婚姻形态能够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无生气的婚姻、消极同趣味的婚姻、有生命的婚姻、全盘的婚姻、冲突性的婚姻。
2.婚姻的基础存有于生理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
3.婚姻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其社会属性,是自然属性. 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4.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种社会组织,是通过男女结合而成的一种生活组织和血缘组织。
5.一夫一妻制的现代家庭是人类家庭发展的第四种形式,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有的家庭形式,它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
二、选择题1.功利型的婚姻,男女之间是一种(D )。
A.交易关系 B.交换关系 C.平等关系 D.平行关系2.内涵型的婚姻,男女之间是一种(C )。
A. 交易关系B.交换关系C.互动关系D.平行关系3.血缘家庭是人类社会(B)社会组织。
A.第二个B.第一个C.第三个D.第四个4.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的根本动因是(C)。
A.人的思想道德观点B.人的生活条件变化C.生产方式的变化D.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三、名词解释1. 婚姻:P65婚姻是基于性爱基础之上的,为社会或国家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维持适合和解体的过程,即婚姻过程。
这样一个过程一般包括:择偶过程、嫁娶(男女结合)过程、维持适合过程、解体过程(离婚或自然解体)。
这个过程通过一定的仪式以及由婚姻所衍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出来。
2. 普那路亚家庭:P73普那路亚家庭是人类的第二种家庭形式,产生与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是群族婚制最发展、最典型的阶段——族外群婚制阶段。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绝对禁止集团成员之间的性交关系、婚姻关系,人们只能在集团外寻找性伴侣或婚姻配偶。
3. 一夫一妻制:P76一夫一妻制的现代家庭是人类家庭发展的第四种形式,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有的家庭形式,它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
其产生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其特点是男子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和婚姻不可离异较牢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 19940201【实施日期】 19940201【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陆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人类与社会》第三章 婚姻、家庭的产生与发展

《人类与社会》第三章婚姻、家庭的产生与发展一、本章的重点、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婚姻、家庭的基本含义和它的本质,了解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情况,知道人类的婚姻与家庭是不断发展的,婚姻和家庭的模式也是不断变化的,以利确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本章的重点是婚姻、家庭的含义与发展,难点是怎样确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二、本章主要内容提示本章分为15个问题概述如下:1.婚姻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婚姻是基于性爱基础之上的,为社会或国家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合法形式。
一般的婚姻都经历了择偶过程、嫁娶过程、维持适应过程和自然或人为的解体过程。
它是通过一定的仪式以及由此所衍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出来的。
婚姻的存在有其客观的生理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
当一个正常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和生理成熟阶段后,就会出现对异性的向往和性的要求,婚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在由男女遗传因素所决定的性心理活动,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冲动性、直觉性和隐含性的特点。
婚姻的社会基础表现在社会环境因素对婚姻关系生成、维持适应和解体的制约作用,主要包括性环境因素、个体的经济社会地位、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等。
2.婚姻的本质是什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制度的婚姻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
最初,男女之间性的结合只是一种生理的表现,是在繁衍的自然法则作用下,由于承继人类种的繁植,纯属人类自然本能的反映,不能称之为婚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开始对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做出种种规定和限制。
这些规定和限制,一方面表现为道德和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另一方面表现在它的社会属性,这样就能使婚姻能够得到社会或国家的承认、保护、指导,成为稳定社会,协调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这是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区别于一般男女两性关系的根本所在。
所以,婚姻的本质既表现在它的自然属性上,同时又通过它的社会属性表现出来。
婚姻在本质上是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婚姻约法三章

婚姻约法三章第一章: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配偶和结婚对象的权利。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任何成年男女公民都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合法年龄且没有被禁止结婚的情况下,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享受婚姻的权益。
婚姻自由的确立不仅是个人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它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性和平等性,使得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人生轨迹。
婚姻自由的确立,不仅赋予了个人权利,也推动了婚姻制度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权利义务是指婚姻中夫妻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在经济、家务、子女教育等方面都应共同负责,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撰写遗嘱的权利等。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相互照顾、关心、支持对方,并且共同教育和抚养子女。
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第三章:离婚程序离婚程序是指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法申请离婚。
离婚程序通常包括提出离婚申请、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三种方式。
提出离婚申请是指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期后,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离婚。
离婚程序的设立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离婚是在合法、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的。
同时,离婚程序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在离婚程序中,法律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公正的判决,保障双方的权益。
总结起来,婚姻约法的三个重要章节,即婚姻自由、夫妻权利义务和离婚程序,是构成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法第三章中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旨在维护和保护亲属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各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亲属关系原理是指在亲属关系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婚姻法第三章对亲属关系原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平等原则、相互保障原则、和睦相处原则等。
首先,平等原则是亲属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应当保持平等的地位,相互尊重、互相信任。
这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权益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制。
同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其次,相互保障原则也是亲属关系原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和父母、子女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共同维护和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这意味着在家庭中,各个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和帮助,父母应当尽力照顾和保护子女的成长,子女则应尊敬和关心父母的健康和幸福。
另外,和睦相处原则也是婚姻法第三章关于亲属关系原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和睦相处,遵循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家庭中,各个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积极沟通和协商,解决矛盾和问题。
此外,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包容和关爱,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综上所述,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提出了平等原则、相互保障原则和和睦相处原则等一系列重要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提出,旨在维护和保护亲属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各个家庭成员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共同努力打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
第一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中,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其作用和地位被赋予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强调的是,婚姻的自由、平等、自主原则,即婚姻是自愿缔结的、男女双方享有同等地位的家庭关系。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2. 婚姻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还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形成和解除。
在婚姻的形成过程中,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缔结婚姻。
而在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法律也对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做了严格规定,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3. 夫妻财产的处理对于夫妻财产的处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中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
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这为婚姻家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二章:家庭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则在家庭继承的章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也对继承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典对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家庭财产的合理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也是这一章节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典为家庭财产的传承和管理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护1.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在监护这一章节中,法典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益的保护。
无论是监护人的产生和变更,还是监护权的实施和限制,法典都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需求,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对于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也是监护章节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典为老年人的监护和赡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强调了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为老年人的幸福晚年提供了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内容全面涵盖了婚姻家庭、家庭继承和监护等重要内容,为家庭关系的稳定、财产的合理传承以及弱势裙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3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
( 2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 施 ①离婚程序方面:男方离婚诉权的 限制 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子 女和女方权益 ③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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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1. 社会学意义:婴儿 <1 岁, 1≤幼儿 <6 岁, 6≤儿童<14岁。 2.婚姻法: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 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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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①条件不同[被动与主动] ②行为不同[单方与双方] (5)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索要婚后生活用 品区别 财产归属不同 (6)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以婚骗财的区别 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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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 ×(女)与李×(男)系中学 同学,后又一起回乡参加生产。黄XX和李 X在劳动中产生了爱情。黄向父提出要和 李结婚。黄的父母则提出,黄的大哥已三 十多岁,未结婚,而李X有一妹,双方换 亲,黄才能与李结婚。李父亲、母亲为了 儿子的婚事,答应与黄家换亲。但李妹年 十八,与黄兄年龄相差太大,经双方商议, 又找到王家,王有一女[25岁]一男[22], 让王家把女儿嫁给黄兄,而李妹则嫁给王 家的儿子,三家转换。王家女儿因年纪较 大,求婚心切,勉强同意换亲。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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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重婚的法律后果
Ⅰ. 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 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 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Ⅱ. 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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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①概念: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②特征 Ⅰ.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Ⅱ.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 Ⅲ.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婚姻约法三章
婚姻约法三章第一章:婚姻自由的保障婚姻是一种基于自愿和平等的社会关系。
为了保障婚姻的自由,以下三项法律规定将给予婚姻双方充分的保护:第一条:自由选择配偶任何成年男女公民都享有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自主决定结婚对象的自由,不受父母、抚养人或其他人的干涉。
在这个过程中,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恐吓、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二条:自愿和平等的婚姻婚姻是建立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的,任何形式的强制婚姻均不被承认和保护。
结婚双方必须基于自愿原则,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同时,婚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禁止重婚和婚内家暴为了保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婚姻双方的权益,禁止重婚行为的存在。
任何人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不得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同时,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和谐基础上的,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心理虐待、经济侵害等。
第二章:婚姻权益的保护为了保障婚姻双方的权益,以下三项法律规定将提供必要的保护:第四条: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共同享有。
无论这些财产是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努力获得的,都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婚姻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当依法协商并公平分割共同财产。
第五条:子女权益的保护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双方均应承担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结婚,双方都有共同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健康、安全和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六条:继承权的保护婚姻关系下,双方享有共同的继承权。
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该方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等。
同时,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也需要在继承权的保护下进行处理。
第三章: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是合法的,以下三项法律规定将提供必要的保护和程序:第七条:协议离婚的保障在婚姻关系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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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者通过调查得出的结果显示,已婚的人与单身 的人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情爱关系中的选择— —婚姻家庭社会学入门》):
第二节 婚姻选择(择偶)
• 一、择偶和择偶标准 • (一)择偶 • 1、含义
• 所谓“择偶”,就是以缔结婚姻、组织家庭 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相互选择的行为。
• 择偶与恋爱的区别?
第三节 婚姻缔结
• • • • 一、结婚的涵义 结婚泛指夫妻关系确定的过程。 法律层面的结婚 习俗层面的结婚。
• 婚姻缔结方式: • 婚姻演变过程中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一下几 种:掠夺婚;买卖婚;服役婚;交换婚;妆 奁婚;聘娶婚;契约婚;自主婚。 • 传统中国社会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婚姻形态, 其中常见的有:赘婚;表亲婚;典妻;童养 媳;指腹婚;冥婚。
考虑推迟婚姻,如果…… 18岁或年纪更小 认识伴侣的实践少于两年 虐待型的情感关系 数不清的显著差异 时断时续的情感关系 非常强烈的父母反对 因为错误的理由结婚
• 三、婚礼 • 婚礼的定义又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婚礼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至整 个过程中的一切仪式和礼节,如:中国封建 时代的“六礼”。 • 狭义的婚礼,即婚礼仪式,是指结婚时举行 的典礼,是婚姻成立的仪式。
• 影响因素之五,婚后调适 • 婚后调适,是指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可获得 的进一步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一定的夫 妻相处的原则,双方在各方面加以协调,以 求互相适应和习惯的过程。 • 调适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
• 电影:《七年之痒》
• 二、婚前准备 • 婚前准备从时间上讲,是指男女双方订婚之 后直至正式结婚之前的这个阶段。 • 婚前准备包括心理准备、知识准备、物质准 备和法律准备四个方面。
• 婚前协议 • 也叫婚姻合同、婚前合同,首要目的是解 决离婚时财产如何划分,当一方伴侣死亡 时婚姻何时结束。 • 签订婚前协议的原因: • (1)为以前情感关系中的子女保有财产 • (2)保护商业联合
• 2、基于社会设置的理解 • 婚姻的意义在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 “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种社会机构的基本三角。夫 妇不只是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而是共同向儿女负责 的合作伙伴。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 连的社会关系—夫妻和亲子。” • “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从婚姻里结 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 • “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 。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到限制还是因为要维 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 坏婚姻稳定性的因素。” • (费孝通《生育制度》)
• 5、交换理论 • 强调伴侣选择是基于以最低付出(成本)获得 最好回报的过程。 • 6、择偶梯度理论 • 丈夫通常在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阶层、薪 金收入等方面比妻子更高,即“男高女低”模 式。 • 7、角色理论 • 人倾向于按照社会、亚文化和家庭的规定来对 角色提出期待。这里的角色就是指适合于某种 既定地位——丈夫、妻子、男性、女性等一套 社会期望。
• (一)婚姻关系的维持
• 婚姻能否存续和发展,主要取决于双方感 情纽带的牢固程度,而双方的感情纽带又 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影响因素之一,是双方缔结婚姻的动机。
• (1)感情型。 • (2)责任型, • (3)利益型
• 影响因素之二,是相互了解的程度。 • 第一次婚姻的不幸,往往就在于当事者把 初次接触异性的激动误认作是“爱情”, 大错铸成,变成没有爱情的婚姻,悔恨终 身。 • ——罗素《婚姻》
• 观看视频:易中天聊“择偶”(40分钟) • 讨论:“门当户对”、“孔雀男和凤凰女”
• “门当”与“户对”
• 门当户对这个词是由住宅建筑上的“门档” 和“户旦”两个词演化而来的。前者是住宅 上横伸于门楣上的两根圆木,户旦则是住宅 正门前面两侧对立的圆形盘石,有地位的人 家才有此物。于是在俗传中便以此比喻门第 ,演绎出门当户对,借用于婚姻择偶标准的 等级观念和等同性原则。它的要求主要是婚 姻当事人的出身家庭和自身条件必须在社会 地位、文化水准、生活方式、家族声望、经 济状况和价值观念诸方面互相般配,彼此认 同。千百年来门当户对已成风俗,作为议婚 标准一直制约着人们的择偶行为。
• 婚礼是男女结为夫妻关系的礼仪庆典。它是 伴随着文明时代个体婚制的发展而出现的。 婚礼仪式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民族的礼俗之 中,并因国家不同、民族各异和信仰差别而 形式多样,风格独特,情趣盎然。 • 婚礼仪式,不仅可以展示出一个民族传统文 化、风俗习惯和精神面貌,也是值得探索和 研究的一门民俗学科,涉及到民族学、社会 学和历史学,也同婚姻史和家庭史联系在一 起。
•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 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 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 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的活动。
• 婚前财产公证,一场感情与金钱的较量 • 婚前财产公证,真的是爱情雷区? • 你是否愿意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 • • • • • • •
爱情起源的理论
• • • • • • 进化论 学习论 社会学论 精神性爱论 生化论 依附论
• • • • •
2、择偶行为的特点: 择偶是双方的互动; 择偶要求具有功利性; 择偶中对“门当户对”的强调; 择偶标准会随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主 导价值观念的变化而变化。
• 2、 择偶标准 • 择偶标准就是男女两性结合时选择配偶的条 件或因素及其重要性排序。 • 择偶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既包括自然 条件,也包括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外 在的社会条件。 • 择偶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变化,这 种变化反映了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其 变化对婚姻文化模式的影响。
• 8、序列理论 • 虽然某些单一因素在婚姻过程中被强调的很 多,但婚姻活动实际上是按照一系列可变的 标准、阶段或模式为导向的。 • 如:伯那德· 默斯顿把择偶视为包括“刺 激——价值——角色”的三阶段发展序列。
• 9、历史前例理论 • 在历史上普遍存在着父母包办或由父母决定 的择偶方式。“包办婚姻”和“自由恋爱” 实际上是两个“理想类型”的划分。现实生 活总是这两大模式的混合。而恋爱关系情况 能否得到父母或朋友的支持,对恋爱关系的 维持和发展又相当大的影响。
• 恋爱是异性间以交流相互的爱慕情感为目的的 互动。在现代社会中,择偶过程与恋爱越来越 密不可分。 • 恋爱的发展具有阶段性,恋爱的最终结果如何 取决于许多因素。恋爱的进程一般包括以下几 个阶段: • 爱情的萌动 • 试探和表达 • 热恋 • 平和恋爱期 • 进入婚姻准备或分手
对爱情的描述 • 浪漫爱情和现实爱情 • 爱情三元论:亲密行为、激情、承诺 • 爱情的类型:游戏式爱情;实用式爱情、激 情式爱情、占有式爱情、友谊式爱情、奉献 式爱情。
•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之间建立起来的以终身共 同生活为目标的合法两性结合关系。家庭, 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 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杨大文:《婚姻 家庭法》)
• 婚姻的一般定义: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 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 理解此概念须注意以下几点: •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 • 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 影响因素之三,是在理想、性格、志趣爱 好等方面的同异程度。
• 影响因素之四,是双方之间的爱情。 •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 符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 姻才合符道德。
• ——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 讨论: •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 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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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个人主义的解释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存在是为了某种个性需要。 L.穆勒关于结婚动机的观点。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认为人的婚姻动机是多种 的,他列举了主要的三种,即经济、子女及感 情,并将他们依重要性依时代列其先后,即上 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 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 则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
• 人类学、社会学、法学对婚姻的解释: • 威廉· 斯蒂芬斯:(1)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2) 开始于一种社会公告;(3)具有某些共同的思 想职能;(4)假设有一个多多少少明确的婚姻 契约,详细说明配偶之间,配偶和子女之间 的责任和义务。 • 欧内特· 伯吉斯:“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其 意义不同是简单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 而婚姻是社会相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 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 对社会承担某种认可责任的关系……。”
• 二、关于择偶的理论解释 • 1、社会生物学解释 • 男人和女人选择对方成为伴侣是基于想生下 最有生存能力的后代这一内在关注。
• 2、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解释 • 作为儿童时期恋母情节或者恋父情节的延续, 儿子或女儿会通过选择与父母类似的伴侣的 方法来模仿同性别父母。
• 3、需求互补理论 • 人们在选择配偶时倾向于以互补需要为基础进 行相互选择。 • 4、同质性理论 •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特征的人相互更具有吸引力, 这些相似性特点可能是生理的、社会的、人格 心理的。其中价值观的相似对择偶的影响更为 重要。 • 依据这一理论,传统择偶规则“门当户对”的 合理性就可以得到解释。
• D· H· 谢苗诺夫:“婚姻是两性关系的一定社 会组织。它必须以结婚双方负有一定的为社 会所承认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凡未经社会 核准的两性关系都不是婚姻,即使这种关系 具有长久的性质亦一样。” • 埃什尔曼总结出婚姻的几个标准:①一个男 人和一个女人爱的结合;②在任何一个团体 或社会中都有必须被认可的正统的两性关系 和对孩子的培养;③婚姻与其说是私事,不 如说是一种公共事务;④一种高度制度化的 择偶安排;⑤一种配偶间共同的相互权利和 义务假定;⑥一种某些永久性关系的结合。
• 婚礼(婚礼仪式)的社会功能: • 向社会宣告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和新家 庭的诞生; • 借此取得社会和亲友的承认; • 借此实现男女双方角色身份的转变,新郎新 娘扮演新的角色,并享受由此产生的应有的 权利,承担由此产生的应有的义务; • 教育婚姻当事人; • 联络亲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