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协定税率表-下(含澳大利亚)20160202170258307
中韩自贸协定获准关税政策内容解读

中韩自贸协定获准关税政策内容解读中韩自贸协定获准关税政策内容解读中韩自贸协定日前在韩国国会表决通过。
这意味着,在中国走完最后的审批程序后,中韩自贸协定将正式生效,两国间超过90%的商品将取消关税,中韩双边贸易几乎跨入“零关税时代”。
这对热爱“韩货”的消费者是重大利好。
协定实施后,经过最长20年的过渡期后,消费者不出国门,便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韩国商品。
而两国间形成的低关税、规模约12万亿美元的共同市场,必将为两国企业创造更多商机。
在专家看来,中韩自贸协定达成后,不仅对中韩两国的贸易和双向投资产生促进作用,还将有助于“倒逼”日本重回中日韩自贸协定的谈判桌,及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加快进程,最终推动亚太经济一体化产生巨大作用。
10年内韩国将新增5万多就业岗位11月30日,韩国国会召开全体会议,265名议员出席了当天的表决,最终以196票赞成、33票反对、3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中韩自贸协定批准案。
韩国国内程序走完后,中国对中韩FTA的审批程序也将很快完成。
按照韩国方面的时间表,韩国政府将争取在接下来的20天内完成协定生效所需的一系列程序,以便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税优惠措施。
韩国政府表示,中韩自贸协定将有效提振韩国经济,“令韩国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在10年内额外增长0.96%,并新增5.38万个就业岗位。
”韩国工业经济和贸易研究所则预测,中韩自贸协定将“提升韩国出口额,进而促进韩国经济增长”。
11月24日,朴槿惠在主持召开国务会议时曾指出,中韩FTA生效每推迟一天,就会损失4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228万元)的出口机会。
如果年内仍无法批准,一年的损失额将多达1.5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83.5亿元)。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作为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协定是目前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含金量最高的。
中韩自贸区建立对两国主要产业的经济影响分析基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方案

中韩自贸区建立对两国主要产业的经济影响分析基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方案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中韩自贸区建立对两国主要产业的经济影响》,并基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方案,探讨中韩自贸区的经济效应。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韩自贸区建设的背景和意义,接着分析了中韩两国的产业发展情况和特点,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结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各国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中国和韩国作为亚洲地区的两个重要经济体,其间的经贸往来也日益频繁。
因此,建立中韩自贸区对于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降低关税壁垒、加强市场准入等措施,将进一步深化中韩两国的经贸关系,推动双方在更广泛的领域展开合作。
中韩两国在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合作。
两国产业结构相似,互补性强,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以制造业为主导产业,拥有庞大的劳动力资源和技术优势;而韩国则在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因此,在中韩自贸区建设中,应充分考虑两国的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关税减让方案,促进双方产业的协同发展。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揭示中韩自贸区建立对两国主要产业的影响。
同时,还将对比分析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关税减让方案与其他国家类似方案的异同点。
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中韩自贸区的建立将对两国主要产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将成为趋势。
这将为未来中韩两国的经贸合作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然而,具体关税减让方案的实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中韩自贸区概述中韩自贸区是中国和韩国之间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和互利合作。
该自贸区的建立对中韩两国主要产业的经济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基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方案。
在中韩自贸区框架下,双方承诺大幅度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货物、资金、人员等要素的便利流动。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刘德标祖月姜德水2004年,中国与韩国双方宣布启动中-韩自由贸易区民间可行性研究,2006年,双方宣布启动政府主导的官产学联合研究。
中韩双方经过八年的精心准备,2012年,双方认为条件基本成熟,正式启动了中韩自贸协定谈判。
在随后的两年半时间里,双方经过艰苦的14轮正式谈判和若干次磋商,于2014年底实质性结束谈判。
在谈判的最后冲刺阶段,双方谈判团队在各自首席谈判代表带领下,全力加紧工作。
两国经贸部长在关键节点直接介入,分别出任各自代表团团长。
双方经过昼夜磋商,终于在2014年北京APEC领导人会议前,就全部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2014年11月10日,习近平主席与韩国总统朴槿惠在北京举行会晤,共同宣布结束中韩自由贸易区实质性谈判。
在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结束实质性谈判的会议纪要。
随后,经过近4个月的技术磋商,双方就农产品特保措施、境外加工区等全部剩余技术问题达成一致,并于2015年2月25日完成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电信、环境、电子商务等全部17个领域、22个章节的文本确认,并草签了上述协定。
至此,中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全部完成。
2015年6月1日,中国商务部高虎城部长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朴槿惠互致了贺信。
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
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
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签署生效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中韩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自然人移动、投资、电子商务、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与贸易、经济合作、透明度、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一)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06.3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37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文本_07 第七章 贸易救济_cn (中文)

第七章贸易救济第一节保障措施第7.1条保障措施的实施如果由于按照本协定规定削减或取消关税,而导致原产于另一缔约方产品进口至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数量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相对增加,且对进口缔约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缔约方可以:(一)中止按本协定的规定进一步削减此产品关税;(二)提高此产品的关税税率,但不应超过下列税率两者之中较低水平:1. 在采取此措施时,正在实施的此产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及2. 根据第2.4条(削减或取消关税)规定,在附件2-A (削减或取消关税)的减让表中明确的海关关税基准税率。
第7.2条条件与限制一、如发起第2款规定的调查,一缔约方应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并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尽早与另一缔约方进行磋商,以审议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并就措施交换意见。
二、缔约方只有经其主管机关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和第4.2(c)条进行调查后,才能采取保障措施,为此目的,《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和第4.2(c)条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三、在第2款规定的调查中,缔约方应遵守《保障措施协定》第4.2(a)和4.2(b)条的规定。
为此目的,《保障措施协定》第4.2(a)和4.2(b)条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四、缔约各方应保证其主管机关在发起调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调查。
五、任何缔约方采取保障措施时不得:(一)超过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调整所必要的限度和时间;(二)超过两年,除非继续实施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且有证据证明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情况下,进口方依据本条规定的程序,决定延长该措施。
该延长期最长为两年,且包括最初实施和延期在内,一项保障措施总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年;(三)超出过渡期,除非经另一缔约方同意。
六、对于已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产品,在与先前实施保障措施期限相等的期限内,不得再次采取保障措施,且该不适用期至少为两年。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
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
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中韩FTA关税说明

附件2-A 削减或取消关税一、除非本附件中一缔约方的减让表另有规定,依据第2.4条第一款,以下降税分类适用于各缔约方削减或取消关税:(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完全取消,该类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二)缔约方减让表中的降税分类“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三)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四)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0-A”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将在第1至8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9年1月1日起2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五)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1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六)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20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七)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10%,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90%。
(八)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2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20%,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80%。
(九)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3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30%,该类货物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70%。
(十)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E”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保持基准税率。
二、各缔约方减让表中应注明某一税目的基准税率及决定其在各减让阶段过渡关税税率的降税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