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力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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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力制衡机制

一、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衡机制的当代模式

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衡机制建立300多年来,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变,在当代社会形成了四种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总统制模式;以英国、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议会内阁制模式;以法国为典型代表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内阁制模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的委员会制模式。下面就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衡机制的四种典型模式,分别作以下初步简介。

(一)总统制政体是美国、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国现行总统制政体下国家权力制衡机制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同时又是政府的首脑,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是执掌国家行政大权的实位国家元首。

第二,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立,总统选举与议会议员选举分别进行,总统不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缺乏通过行使选举总统权而对总统权力作出制衡的机制。

第三,总统及其领导的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只对所谓的选民负责),议会无权对总统及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与此相适应,总统亦无权下令解散议会。

第四,政府成员与议会议员实行不相容原则,即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员职务,以此表示政府与议会是彼此完全分离、相互制衡的关系。

(二)议会内阁制政体是英国、日本、德国等国现行的政体形式。在议会内阁制政体下形成的国家权力制衡机制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不具体领导政府掌握行政实权,国家元首是不执掌行政实权的虚位国家元首,莫国的女王、本的天皇、德国的总统皆是如此。

第二,内阁由议会下议院多数竞议员组成、多数党领袖出任内阁首相(政府总理)。内阁首相(政府总理)领导政府行使行政权。

第三,政府成员与议会议员实行相容原则,即政府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如英国),或者多数可以兼任议员职务(如日本)。

第四,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应与议会保持一致,如果内阁与议会在执政过程中,偶然发生政见相左、互不信任的对立僵局时,则两者中有一方就要换届。或议会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迫使内阁集体下台;或内阁拒绝接受议会要其下台的“不信任案”,而采用提请国家元

首下令解散议会的方式,解散议会。在议会被解散后,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以此保持内阁与议会的施政方针一致。

(三)半总统制半议会内阁制政体是法国一国现行的一种政体形式。该政体可以说是总统制与议会内阁制两种政体的混血儿,它既部分具有总统制政体的某些特征,又部分具有议会内阁制政体的某些特征。在该政体下,总统、议会、内阁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总统权力对议会权力的制衡机制主要是,总统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案退回议会,令其重新复议,议会不得拒绝总统的要求;总统在与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可以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认为在必要时,可以置议会的反对于不顾,绕过议会直接将有关重大问题或立法议案提交公民表决,如公民投票表决通过了该法案,则不论议会是否通过该法案,该法案即生效实施。

第二,总统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主要是,总统参与组阁,总统直接挑选、任命政府总理,然后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政府其他成员。总统出席并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作出的决议和法令,但并不承担内阁决议的政治责任,也不向议会负责,而是由总理承担内阁决议的政治责任并向议会负责。

第三,议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主要是,政府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或否决政府的总政策声明和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辞职。

第四,政府权力对议会权力的制衡机制主要是,政府有提出立法议案权及修宪倡议权,而且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议会应予以优先讨论。议会通过的法律在公布前,总理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审查其是‘否违反宪法。政府向议会提出财政预算案70天以后,若议会两院未作出决议,政府便有权撇开议会,将由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以法令的形式付诸实施。

(四)委员会制政体是瑞士现行的政体,该政体的显著特征是,

第一,国家行政权不是由某个个人(总统制国家的总统,议会内阁制国家的总理)负责行使,而是由若干人组成的行政委员会集体负责行使。

第二,立法机关的权力地位高于行政机关,联邦议会选举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领导的下属执行机关,它只能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无权否决和不执行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联邦议会虽在权力地位上高于联邦委员会,但联邦议会无权提出对联邦委员会的“不信任案”,联邦委员会也无权提出解散联邦议会的要求。

第三,在联邦委员会内部,全体委员权力地位平等,集体共同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每个联邦委员领导联邦一个部的行政活动,都要接受联邦委员会的集体制衡。每个联邦委员只能依次轮流担任联邦委员会副主席、主席各1年,不得连选连任。

第四,联邦委员会主席虽在名义上是国家元许和政府首脑,但其实际权力有限。联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权是,对外代表瑞士联邦,从事接受国书等外交礼代方面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工作,无个人裁决权、无权解除任何一个联邦委员的职务。

二、美国权力制衡机制

以美国1787 年宪法为标志,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确立下来。三权分立的宪法化是美国确立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标志。美国宪法的本文由序言和七条正文构成,可以说是一部精炼的宪法。该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就是按三权分立原则设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另外,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无论宪法如何修改,三权分立的思想从未改变过。

(一)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工

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以及法院行使,三权分工,相对独立。

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在国会内部又进一步对权力进行了分配,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

(美国最高立法机关(legislative branch),由参议院(the Senate)和众议院(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the Chamber of Deputies; the Lower House)组成,议员总数为435人。参议员(senator)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 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众议员(congressman)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 美国国会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的报酬,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总统的主要权力体现在:统领陆海军,对外缔结条约,宣布缓刑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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