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力制衡机制
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美国的政治制度采用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互相制约,共同行使国家的管理、立法和司法职责。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的滥用和腐败。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负责国家行政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发展的权力。
美国的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其所设的政府机构组成,包括各部委、机构、署长等。
行政权力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法律政策,制定部门规则和指令;2.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3.执行国际条约和协议,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利益;4.组织眼下的各种活动和事务,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
总统作为行政权力的首脑,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他拥有任命和解雇行政机构成员的权力,对行政机构有较大的指挥权和决策权。
同时,国会也通过监察委员会和财务审计等方式来监督行政机构的行为和运作,以确保其真正实现公众利益。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指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对行政机构行为和预算进行监管的权力。
美国的立法机关是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部分组成。
立法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法律和政策;2.监督政府的管理和预算实施;3.对外交事务和关税等进行授权;4.处理政治和社会争议。
国会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2年、4年或6年,并在每年的特别会议和常规会议中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过程需要众议院和参议院互相协调,通过议案和法案的讨论、修改和授权,确保法律和政策的公正和有效。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指国家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力。
美国的司法机关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等。
这些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解释和执行法律;2.处理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3.审查和调查监管机构的行为;4.提供协助和指导,参加一些外部行动。
美国的司法系统采用了宪法法官制度,法官是联邦或州政府任命的,履行职责独立,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权分立的优缺点三权分立的优点在于避免过度集权和权力滥用,使法律和政策能够更公正、更有效地实施。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三权完全分立。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归国会。
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
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
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
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
如:(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大纲:一、引言:介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构成及分工:1. 立法机关:美国国会的构成及职责。
2. 行政机关:美国总统及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3. 司法机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联邦法院的职责以及司法独立性的保障。
三、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机制:1. 三权分立与制衡:三权分立制度如何通过相互制衡确保各个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
2. 检察权: 美国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三权制衡,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
四、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现实应用:1. 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反制措施:以特朗普总统时期为例,探讨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其他机构对其反制的措施。
2. 司法制度改革:如何进一步加强美国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结论:总结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优缺点,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做出展望。
摘要: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
该制度将政府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
这种制度是美国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从行业专业角度来看,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应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政治控制机制。
它确保了政府机构的互相制衡,防止了任何一个政治机构的滥权和专制,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可以确保立法机构在监督和平衡行政机构时有足够的能力。
同时,司法系统则可以审核政治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这些机构在行使权力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然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并不能保证政治过程的完全公正和民主。
政治利益和势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某些政治机构或人员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力和掌控更多的资源。
其次,三权分立制度可能会导致政治机构之间的僵局和无效。
例如,在美国国会被分裂的情况下,政治决策可能会失去效果,阻碍政府的运作。
此外,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也可能受到国内和国际环境的影响。
美国如何实现政治制度有衡

美国如何实现政治制度的平衡简介: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民主国家之一,其政治制度的平衡性一直是其成功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美国是如何实现政治制度的平衡,并讨论其重要性。
一、分权制衡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分权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政府权力被划分为三个独立而互相制衡的分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这种分权制衡的机制确保了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力。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受到立法和司法部门的监督。
总统由选举产生,其任期有限,这种制度确保了总统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由两个独立的议院组成:众议院和参议院。
两个议院之间通过立法程序形成平衡,确保立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权则由最高法院行使,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了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种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确保了政府各个部门的独立性和互相制约,防止了权力集中和滥用,从而实现了政治制度的平衡。
二、选举与制度运作在美国,选举是实现政治制度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
选举为公民提供了参与政治决策和选出代表的机会。
不同的政党和利益集团通过选举竞争来获取政府的权力。
这种竞争促使政府各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施行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
此外,美国选举制度还采用了一些制度性安排来确保政治制度的平衡。
例如,总统选举采用了选举人团制度,而不是直接普选制度。
这个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别州人口过多对总统选举的影响,确保了不同州的公平代表性。
同时,国会选举也采用了比例代表制,以确保各个政党在国会中有适当的代表。
通过选举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美国实现了政治制度的平衡,给予了不同利益集团和政治派别公平参与政府的机会,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司法独立与法治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是政治平衡的重要保障。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执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宪法来裁决各类案件,确保政府的政策和行为符合宪法原则。
制衡的宪法——美国

美国独立战争
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
萨拉托加
约克镇
一、“1787年宪法”
中央集权原则: 最高行政权归总统;联邦财 政、立法权归议会; 司法独 立. 分权制衡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互相制约 总统——行政权
议会——立法权 法院——司法权
民主原则: 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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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至1941年,雕刻家们在 黑岗山的巨石上雕刻了美国历史上 4位著名总统的雕像: 华盛顿 、 杰佛逊 、 罗斯福 、林肯,这4位 美国总统代表了美国开国200年的 历史和美国的政治文化。雕像工程 于1941年完工。1988年进行了为期 10年的维修工程。1998年6月15日 一个崭新的游客中心开幕。
英国君主立宪制
美国总统制
国王
总统
世袭
终身制 无 首相 议会产生
选民选举
任期制 有 总统 总统任命
政府首脑是谁
政府如何产生 国家权力中心是谁
议会
总统
美国:总统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 是政府首脑,只对选 民负责,不对议会负 责,可以否决立法权。
英国:国王和首相 国王是国家元首,首 相是政府首脑,首相 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 袖。
二、联邦制
1、1787年宪法确立
2、从“邦联”到“联邦”
思考: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的政体是: A、君主立宪制
B、资产阶级总统共和制
C、半总统制
D、联邦制度
三、两党制(驴象之争) 联邦党——民主共和党
自由党(北方) (共和党)象 民主党 驴
项目 国家元首是谁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 式 国家元首有没任期 国家元首有没实权
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中的三权分别指的是:美国总统的行政权,美国国会的立法权,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
美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三权分立,或者叫做横向的分权制衡,也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三权分立的观念不是美国国父们发明的。
从思想史的角度讲,美国国父们进一步发展并丰富了三权分立理论,很重要的一个贡献就是,在他们看来,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之间,是一种平起平坐的关系,三种权力同样重要,否则制衡就很难实现。
他们为这三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找到了一系列的有效机制。
比如,国会享有立法权,但总统享有否决国会立法的权力,对立法权构成有效制约;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也对立法权形成制约。
所谓司法审查,指的是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违宪,有权宣布它无效。
还有,总统掌握行政权,但国会有弹劾总统的权力,最高法院也有权宣布总统的命令违宪。
3.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政 治体制,
一、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二、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
资料一
资料二Leabharlann 资料三1、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 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 法。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 邦宪法。
3.3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之一,所谓三权分立, 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 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 又相互制衡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 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 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方〉时机;c ⑦指山茶:~花。搬弄是非:~妇。②泛指主要生长草本植物的大片土地, 常在乡村或小城市中流动演出。满足 更多观众的需要。 把握它, 【扁骨】biǎnɡǔ名扁平的骨头, 也叫比率。 不能按~行事。【插口】2chākǒu名可以插入东西的孔: 扩音器上有两个~,②降低本国单位货币的含金量或降低本国货币对外币的比价, 【侧记】cèjì名关于某些活动的侧面的记述 (多用于报道文章的标题):《全市中学生运动会~》。【并蒂莲】bìnɡdìlián名并排地长在同一个茎上的两朵莲花,【表扬】 biǎoyánɡ动对好人好事公开赞美:~劳动模范|他在厂里多次受到~。③(Cānɡ)名姓。[英pudding] 如股骨、肱骨等。③同一 事物由于大小、高低等不同而形成的区别:多~服务|举行高~领导人会谈|年龄~不同,【草灰】cǎohuī形灰黄的颜色:~的大 衣。对上半句话加以限制或修正, 接在电路中能调整电流的大小。【产业工人】chǎnyèɡōnɡrén在现代工业生产部门中劳动的工人, 【
美国政权制度

美国政权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三权分⽴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美国采⽤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和政府⾸脑。
美国实⾏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法、⾏政、司法三种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使权⼒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平衡。
国会有⽴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有权在⼀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级⽂官;最⾼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法院⼜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效。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三权分⽴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美国采⽤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和政府⾸脑。
美国实⾏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法、⾏政、司法三种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使权⼒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平衡。
国会有⽴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有权在⼀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级⽂官;最⾼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法院⼜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效。
国家结构形式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
在建⽴统⼀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泛的⾃主权。
联邦设有最⾼的⽴法、⾏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
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除⾮《宪法》明⽂禁⽌各州⾏使者外,⼀概为州政府保留。
州的权⼒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商业和劳⼯,组织警卫⼒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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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力制衡机制一、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衡机制的当代模式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衡机制建立300多年来,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变,在当代社会形成了四种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总统制模式;以英国、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议会内阁制模式;以法国为典型代表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内阁制模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的委员会制模式。
下面就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衡机制的四种典型模式,分别作以下初步简介。
(一)总统制政体是美国、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国现行总统制政体下国家权力制衡机制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同时又是政府的首脑,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是执掌国家行政大权的实位国家元首。
第二,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立,总统选举与议会议员选举分别进行,总统不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缺乏通过行使选举总统权而对总统权力作出制衡的机制。
第三,总统及其领导的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只对所谓的选民负责),议会无权对总统及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与此相适应,总统亦无权下令解散议会。
第四,政府成员与议会议员实行不相容原则,即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员职务,以此表示政府与议会是彼此完全分离、相互制衡的关系。
(二)议会内阁制政体是英国、日本、德国等国现行的政体形式。
在议会内阁制政体下形成的国家权力制衡机制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不具体领导政府掌握行政实权,国家元首是不执掌行政实权的虚位国家元首,莫国的女王、本的天皇、德国的总统皆是如此。
第二,内阁由议会下议院多数竞议员组成、多数党领袖出任内阁首相(政府总理)。
内阁首相(政府总理)领导政府行使行政权。
第三,政府成员与议会议员实行相容原则,即政府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如英国),或者多数可以兼任议员职务(如日本)。
第四,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应与议会保持一致,如果内阁与议会在执政过程中,偶然发生政见相左、互不信任的对立僵局时,则两者中有一方就要换届。
或议会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迫使内阁集体下台;或内阁拒绝接受议会要其下台的“不信任案”,而采用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的方式,解散议会。
在议会被解散后,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以此保持内阁与议会的施政方针一致。
(三)半总统制半议会内阁制政体是法国一国现行的一种政体形式。
该政体可以说是总统制与议会内阁制两种政体的混血儿,它既部分具有总统制政体的某些特征,又部分具有议会内阁制政体的某些特征。
在该政体下,总统、议会、内阁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总统权力对议会权力的制衡机制主要是,总统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案退回议会,令其重新复议,议会不得拒绝总统的要求;总统在与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可以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认为在必要时,可以置议会的反对于不顾,绕过议会直接将有关重大问题或立法议案提交公民表决,如公民投票表决通过了该法案,则不论议会是否通过该法案,该法案即生效实施。
第二,总统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主要是,总统参与组阁,总统直接挑选、任命政府总理,然后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政府其他成员。
总统出席并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作出的决议和法令,但并不承担内阁决议的政治责任,也不向议会负责,而是由总理承担内阁决议的政治责任并向议会负责。
第三,议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主要是,政府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或否决政府的总政策声明和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辞职。
第四,政府权力对议会权力的制衡机制主要是,政府有提出立法议案权及修宪倡议权,而且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议会应予以优先讨论。
议会通过的法律在公布前,总理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审查其是‘否违反宪法。
政府向议会提出财政预算案70天以后,若议会两院未作出决议,政府便有权撇开议会,将由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以法令的形式付诸实施。
(四)委员会制政体是瑞士现行的政体,该政体的显著特征是,第一,国家行政权不是由某个个人(总统制国家的总统,议会内阁制国家的总理)负责行使,而是由若干人组成的行政委员会集体负责行使。
第二,立法机关的权力地位高于行政机关,联邦议会选举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领导的下属执行机关,它只能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无权否决和不执行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
联邦议会虽在权力地位上高于联邦委员会,但联邦议会无权提出对联邦委员会的“不信任案”,联邦委员会也无权提出解散联邦议会的要求。
第三,在联邦委员会内部,全体委员权力地位平等,集体共同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每个联邦委员领导联邦一个部的行政活动,都要接受联邦委员会的集体制衡。
每个联邦委员只能依次轮流担任联邦委员会副主席、主席各1年,不得连选连任。
第四,联邦委员会主席虽在名义上是国家元许和政府首脑,但其实际权力有限。
联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权是,对外代表瑞士联邦,从事接受国书等外交礼代方面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工作,无个人裁决权、无权解除任何一个联邦委员的职务。
二、美国权力制衡机制以美国1787 年宪法为标志,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确立下来。
三权分立的宪法化是美国确立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标志。
美国宪法的本文由序言和七条正文构成,可以说是一部精炼的宪法。
该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就是按三权分立原则设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
另外,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无论宪法如何修改,三权分立的思想从未改变过。
(一)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工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以及法院行使,三权分工,相对独立。
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
在国会内部又进一步对权力进行了分配,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
(美国最高立法机关(legislative branch),由参议院(the Senate)和众议院(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the Chamber of Deputies; the Lower House)组成,议员总数为435人。
参议员(senator)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 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
现有议员100名。
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
众议员(congressman)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 美国国会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
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
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
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国会不得增减总统的报酬,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
总统的主要权力体现在:统领陆海军,对外缔结条约,宣布缓刑和特赦,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官员,签署或拒绝签署国会通过的法案等。
最后一项权力是司法权。
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终审权。
联邦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进行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能被免职。
宪法对司法权适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的案件……。
美国宪法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身任职,这是法官任职终身制。
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以保证法官组织上的独立性。
另外,作为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一项重要权力——司法监督权。
虽然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实际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又规定,这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
(二)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制衡在对权力进行分工的基础上,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运用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规定了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这种制衡强调相互性,而不是一种单向制约。
首先三权制衡体现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上。
这是三权制衡的核心内容,因为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行政专权或立法专权时期,而这两种权力都握有实权,一个掌控钱袋,一个持有利剑,所以制宪者对立法权与行政权设定了彼此约束的手段。
1、国会对总统的制约主要表现在:第一,国会享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权。
这是国会控制总统的有力武器,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弹劾的总统是第17届总统安德鲁·约翰逊,被弹劾的理由是南北战争后在重建问题上与国会产生了争执,因此遭到众议院的弹劾、参议院的审判。
因“水门事件”险遭弹劾的尼克松,以及人们依然记忆犹新的20 世纪末对总统克林顿的弹劾,这些都是国会通过弹劾权对总统制约的例子。
第二,在人事任命权上,国会对于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
第三,在外交权上,国会拥有对总统对外缔结条约的批准权和对外战争的宣战权。
宪法以权力分享的形式,将条约的缔结权和战争权分配给国会和总统,目的是加强国会对总统权力的监督。
自从美国建国后,一共有十几个条约被拒绝批准,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签订的《凡尔赛和约》。
威尔逊总统曾亲自参加这项条约的谈判。
参议院对《凡尔赛和约》的否决,使美国不能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这说明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在重大事件上具有不可思议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作为美国总统,宪法同样赋予其制约国会的权力。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集中体现在其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
对于有悖于自己意志和所代表集团利益的法案,国会可以通过否决权的行使致使该法案失效。
最初的几位总统很少行使否决权,到了杰克逊总统的时候,总统对国会议案享有的否决权被充分利用。
随着美国总统对否决权的重视和利用,总统的否决权实际上由最初对立法部门的限制,演化成了一项参与立法的权力。
但是总统的这种否决权是有限的,美国宪法为了避免总统把它作为限制国会的“杀手锏”,防止总统滥用权力,又规定了国会对于总统的否决可以进行反否决,或称之为“否决的否决”。
根据宪法的规定,如果总统不签署法案,参众两院可以再次进行表决,如果均达到了2/3 多数通过,法案就可以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