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为了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分子的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质要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关学历或培训证书。
同时,工作者还需要具备独立思考、适应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和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
他们有权采集必要的信息,并根据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责任与义务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妥善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和权益;2. 严守工作纪律,不泄露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3. 关心和照顾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5. 定期与矫正对象进行面谈和评估,调整矫正计划。
四、培训和考核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
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情况并进行改进。
五、工作记录和报告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矫正对象的情况、行为变化和服务情况。
他们还需要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以便上级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六、团队合作和交流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互通信息,并共同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
他们还应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矫正对象的良好反馈,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上管理办法,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
七、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对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的能力。
他们需要深入了解矫正对象的个人背景、犯罪史和心理特征,并综合评估他们在社区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问题。
基于评估结果,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社区的安全。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渑池县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的意见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
为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社区矫正人员分级管理意见。
一、目的意义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人员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等处理。
六、分级管理的监督
1、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类情况应当报请县司法局审批后执行。
2、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分级情况不服的,自级别审批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县司法局书面申请复核。
3、县司法局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复核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分级决定的执行。
2、普管级: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3、严管级: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级管理的监管规定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
1、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每半个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
(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县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管理级别的调整
渑池县司法局
2012年6月20日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县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县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下列称之"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包含:(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与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刑罚正确买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与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与心理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习惯社会生活。
第五条社区矫正遵循惩处、教育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精)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了方便对矫正的日常管理, 我所制定“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如下:第一、审前调查:在收到法院文件,做审前调查时,应及时地了解其家庭情况,与其所在的“乡、村”领导取得联系,并做好材料, 及时寄送上级机关。
第二、矫正对象入矫:在上级文件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做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材料, 通知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7日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签字、并到派出所打好“四留一结” 。
第三、矫正对象周电话、月思想汇报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报告一次,其具体时间定位周一,每周一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
周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其具体时间定为每月的 28日。
第四、请销假:矫正对象因外出打工、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应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
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请假期间。
应每周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一次。
重点人员根据定位系统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
请假到期后,因特殊原因要延长假期的,必须打申请续假,无需续假的,到司法所报到销假。
第五、思想教育及公益劳动:(1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每月一次教育,其时间定为每季度 15日,其请假在外的近的要参加思想教育,远的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教育。
(2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为每月不得少于 12小时,其具体时间定为每月 15日到 16日。
在家人员应当按时到场。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司法所开发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中,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从事非执法活动以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在司法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是:(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三)同等条件下,以下五种对象优先聘用:1、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院校的毕业生;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3、具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在基层司法所协助工作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经参加邪教组织的;(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专职工作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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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内容为无偿参加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服务活动或无偿为社会、社区的公共利益服务。
2、凡我县各基层司法所在册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形式采取各司法所自行组织劳动与参加全县公益劳动基地统一劳动相结合的形式,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
3、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一)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经街道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或无劳动能力,并由司法所审核批准的;
(五)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六)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矫正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