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所禁闭措施适用中存在的误区及改革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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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要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

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教养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予以废除。

但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废除,应客观地分析,它自产生以来,为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做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是根据政治经济及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

由于《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较轻,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实行劳动教养,极有可能成为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后备力量,无论对于失足者的挽救,还是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

四十余年来,它已成为我国治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很难被其它制度所取代。

尤其在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劳教人员构成越来越复杂,99年底又开始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等现实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大劳动教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劳动教养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加以否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

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劳动教养法的渊源(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法律法规。

这种立法虽然规格较高,但从立法形式上看,却属附属立法,有关劳动教养的决定散见于其它立法中。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和第32条的规定,以及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对劳教戒毒工作推行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对劳教戒毒工作推行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对劳教戒毒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及 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
03
推行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制定劳教戒毒工作规范化管理实 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责任和要求。
针对不同工作内容和环节,制定 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
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建立工作档案,对各项工作进行 记录和整理,做到有据可查。
05
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宣传劳教戒毒工作的意义
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社区活动、学校讲座等,宣传劳教 戒毒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的认识和接受度。
推广规范化管理的实践经验
总结和提炼劳教戒毒,促进经验 共享。
劳教戒毒工作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规 范化管理。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劳教戒毒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如医疗、教育、社会工作等,应当加强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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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戒毒工作推行规范化 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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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劳教戒毒工作现状及问题 • 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及内容 • 推行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 规范化管理的成效及问题 • 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01
劳教戒毒工作现状及问题
劳教戒毒工作现状
劳教戒毒工作历史悠久,早在 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开展了 劳教戒毒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毒 品问题的日益严重,劳教戒毒 工作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 多所劳教戒毒所,为戒毒人员 提供了专门的场所和设施。
劳教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
戒毒人员心理问题

我国劳动教养守则的弊端及立法建议.doc

我国劳动教养守则的弊端及立法建议.doc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及立法建议-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对解决社会问题起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劳教变得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失控,越来越远离法治的轨道,其弊端日益暴露。

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

本文试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就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提出一些看法。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

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

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

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劳教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劳教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劳教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作者:张广磊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笔者主要通过对某戒毒所的调研,分析现阶段中劳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新型管理模式、劳教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劳教制度;三等六级;对策一、当前场所管理教育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首先,劳教人员构成复杂:一是吸毒类劳教人员所占比重逐年增大,近几年急剧上升,约占所内劳教人员总数的20%,而且由于受到社会吸毒人群的增长的影响,这一比例将进一步扩大。

笔者调查了一个中队的吸毒人数:截止目前,该中队现有在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04人,在队102人,所外就医2人。

我们从这一数字上面就可看出该所吸毒人员的比例.二是多次被劳教的人员比例上升,从近几年劳教人员被劳动教养的次数分析来看,多进宫人员几乎占了劳教人员总数一半以上,并且出现多次被劳教人员的数量在增加,一人被劳教的次数在增加。

笔者分析了50名吸毒人员进宫次数,如下表:其次,年龄偏小的学员增多,尤其是25岁以下的学员呈现出较明显的增加趋势,此类年龄段的学员情绪不稳定,自控力较差、易冲动,进一步增加了管理难度。

下面是50名吸毒人员的出生日期表,从中可以看出80后吸毒人员集中。

再次,民警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

如民警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已然十分突出。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工作辛苦得不到肯定或是害怕承担责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定式。

二、采取的措施和对策首先,2006年4月伊始,该所全面推行管理工作改革,使用“三等六级”新型管理模式。

1、对处于不同管理模式下的劳教学员进行分级管理,悬挂了封闭区、半开放区管理标牌进行区别管理,区别对待,并区别处遇,设立了活动区、休闲区、购物区供学员们的休息、娱乐、活动以及购物。

2、处于半开放式管理模式下的学员在日常的改造生活中比处于封闭式管理模式下的学员更具有优越性,在亲情电话、通信和会见上具有优先性并且次相对较多,在减期和奖励上具有优先性,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半开放式管理处遇的学员,在小锅菜和购物上可享受预定,在自由活动的时间上更长、在空间上更广阔。

监狱关于教育改造工作相关内容的调研报告

监狱关于教育改造工作相关内容的调研报告

监狱关于教育改造工作相关内容的调研报告一、引言监狱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环节,其主要任务是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罪犯的改造。

教育改造是监狱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通过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认识自我,改变思想和行为,最终达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本报告将围绕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相关内容展开调研,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监狱教育改造的现状1.教育改造的内容目前,监狱教育改造主要分为职业技能教育、文化教育和心理教育三个方面。

职业技能教育通过培训,使罪犯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增强其重新就业的能力。

文化教育注重罪犯的知识储备和思想道德素养的培养。

心理教育致力于帮助罪犯调整心态,改变消极行为。

2.教育改造的方法监狱教育改造主要采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课堂教学通过专门的教师团队,为罪犯提供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培训。

实践教学则通过实际工作任务的安排,锻炼和提升罪犯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监狱教育改造存在的问题1.教育资源不足由于监狱教育改造的特殊性,需要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的支持,但目前监狱教育改造中仍然存在教师数量不足、教材资源匮乏等问题。

2.培养模式单一目前的教育改造主要集中在职业技能培训上,忽视了罪犯思想品德的培养,限制了其综合素质的提升。

3.教育效果不理想部分罪犯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教育内容和师生关系缺乏充分的认同,导致教育效果不够明显。

四、改进建议1.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通过增加教师队伍和教材资源,提高监狱教育改造的教育质量和水平。

2.丰富教育内容,提升教育效果在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对罪犯心理健康和道德素养的关注,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

3.建立积极互动的教育关系监狱教育改造中,应营造公平、公正和民主的氛围,建立积极互动的师生关系,激发罪犯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

4.关注教育后的跟踪和辅导教育不仅仅是监狱期间的工作,更应关注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后的生活和工作。

监狱应加强教育后的跟踪和辅导,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劳动教养工作报告》中执法与纪律专项教育分析材料及整改意见.doc

《劳动教养工作报告》中执法与纪律专项教育分析材料及整改意见.doc

《劳动教养工作报告》中执法与纪律专项教育分析材料及整改意见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的实施方案》号文件和省劳动教养局开展此项活动的部署,在我局专项教育整顿执法纪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集中学习、专项指导、联系实际、广泛深入讨论的基础上,重点教育整顿、全体警察不仅提高了对开展特殊教育和整顿执法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而且在理想信念、宗旨、党的劳动教养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接受了较为深刻的教育。

特别是,通过召开三次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人员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15份征求意见函,设立了特殊教育整改意见箱,公布了征求意见电话号码,开展了广泛的逐级推心置腹的谈话,通过匿名问卷等形式从154名服刑人员中收集了32份意见。

此外,根据司法部范方平副部长提出的10点意见和我院《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实施方案》教育整改8个重点项目清单中的22项内容,我院认真进行了对比调查,进行了深刻的理性思考,根据问题进行了分类,初步发现我院在执法和纪律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的4个主要方面,共16种表现形式,分析了问题的主要原因,明确了整改的重点和具体措施。

一、突出问题及主要原因(一)执行党的劳动教养政策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没有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种关系和矛盾,致使一些背离劳动教养政策的现象出现在研究所的执法和纪检执法工作中,且纠正不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律法规部已经对实施法治、文明管理和劳动教养人员行为准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如何采用先进、科学的现代管理方法来实施,一直没有新的突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目前,仍以“四防”事故工作水平为基础,并对其感到满意。

第二,在处理劳动教养与劳动生产的关系问题时,两者的关系一直没有理顺。

言行是有区别的,即教育和改革是重要的,但他们强调生产而忽视教育和改革。

第三,在处理工作场所安全管理与装修质量的关系时,存在着强调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而忽视教育和装修质量的偏差。

劳教戒毒所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劳教戒毒所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劳教戒毒所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水平得到空前提升,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成就我们时下不得不关注的正义之一——毒品。

毒品是中西方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大难题。

据全国公安机关统计,毒品问题涉及到我国31个省管理区和直辖市。

由此形成的毒品产业链更是复杂,各种毒品的制造、销售、走私等环节不容小觑。

随着毒品问题的愈演愈烈,众多不法分子开始蠢蠢欲动,愈加猖狂。

为维护国家安全与人民福祉,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的防毒戒毒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与推广。

目前我国的启动劳教戒毒所,是一种特殊的惩罚形式。

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劳教戒毒所的建设与发展,科学地应对目前毒品问题的严峻形势,是我国治理毒品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调查目的和方法本文对于我国的劳教戒毒所展开一系列深度调研,旨在促进劳教戒毒所的科学发展,探究解决当前毒品问题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评估我国劳教戒毒所在毒品治理方面的优缺点,并对其后续发展提出科学的建议。

本文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通过获得官方发布的文件与数据,系统性分析我国劳教戒毒所的现状。

其二是开展采访与调查,对被劳教戒毒所矫正的人员、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开展调查,了解对劳教戒毒所的评价与看法,并对其管理间接标准进行评估。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A. 毒品问题与劳教戒毒所发展毒品问题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

众所周知,毒品为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危害,既破坏了安全和健康,也引发了一系列不好的社会现象。

对于我国的劳教戒毒所发展来说,正是因为毒品问题的逐渐严峻,加速了劳教戒毒所的建设与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防毒和戒毒工作也在不断地提高和完善,通过重视青少年教育,加大毒品的指控和打击力度,强化了对毒品的策略性分析和预测,在现有社会形势下,劳教戒毒所也是有了新的使命与责任。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毒品形势,劳教戒毒所要求更加重要的情况下,加强其管理,是形势所需的重要举措。

B. 劳教戒毒所发展现状我国的劳教戒毒所是一个由多名相关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一级专家系统。

劳教所执法执纪教育查摆阶段剖析材料

劳教所执法执纪教育查摆阶段剖析材料

劳教所执法执纪教育查摆阶段剖析材料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整体好转,但是不良现象仍然存在,这些不良现象给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劳教所执法执纪教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此文旨在通过剖析劳教所执法执纪教育查摆阶段的材料,探讨其执法执纪工作的存在问题和改进方法。

一、查摆阶段材料分析劳教所执法执纪教育查摆阶段目的是为了发现执法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加强监督管理和纠正偏差,提升执法执纪工作质量和水平。

以下是查摆阶段的相关材料:1.应用程序不严格:有些劳教所在对罪犯进行强制劳动的时候,违反了有关程序规定,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通知和审批,严重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2.违反规定收入个人物品:劳教所执法人员在执法执行过程中,采取了违反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手段,私自收入罪犯的个人物品,严重损害了罪犯的利益和个人尊严。

3.个别执法人员不作为:由于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劳教所执法人员为了减轻工作量,疏于管理和工作,导致一些罪犯显得格外桀骜不驯,甚至出现逃脱和造反事件。

4.特殊减刑不平衡:在一些劳教所中,特殊减刑和特别表扬不够公平,个别罪犯由于在劳教所中有高人望,所以会得到特别的照顾和保护。

5.关押条件差:一些劳教所由于缺乏资金和设备,关押条件较差,给人民警察和罪犯都带来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二、存在问题剖析1.应用程序不严格有些劳教所在对罪犯进行强制劳动的时候,违反了有关程序规定,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通知和审批,严重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导致的问题在于,违反有关应用程序,不仅有碍于罪犯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还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矛盾,这是劳教所不容忍的。

2.违反规定收入个人物品劳教所执法人员在执法执行过程中,采取了违反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手段,私自收入罪犯的个人物品,严重损害了罪犯的利益和个人尊严。

这种行为有悖于执法执纪的宗旨,其后果不仅会影响劳教所工作的形象,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损害正义公正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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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所禁闭措施适用中存在的误区及改革
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禁闭作为劳动教养所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在维护劳教场所安全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劳教人员的成份和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使现行的禁闭措施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上已不适应当前劳动教养执法的需要,必须加以改革。

鉴于此,本文对当前劳教禁闭措施适用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践中的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改革思路。

【关键词】禁闭误区违规操作改革思路
一、认识上的误区
禁闭是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对具有危险行为的劳动教养人员采取的临时性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特殊安全措施。

在劳动教养工作实践中,由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以及对适用此项措施的理解上的偏差,造成了在实践中存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上的误区:其一,在适用对象上,有的认为禁闭措施是针对具有现行危险行为的劳教人员才适用的,以致一些基层劳教单位对其他不具有现行危险而又严重违反所规所纪,扰乱场所秩序的劳教人员不敢使用该措施,使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认为禁闭措施是一种特殊安全措施,只要是危害场所安
全稳定的行为均适用,以致一些基层劳教单位把本应适用其他措施,不符合禁闭条件的违规劳教人员也进行禁闭处理,客观上扩大了适用禁闭的对象范围。

其二,在适用时间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司法部21号部令《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禁闭时间不超过十天”。

一种观点认为,法条上规定的“禁闭时间不超过十天”,是指对适用对象同一违规行为连续使用不超过十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禁闭时间不超过十天”理解为对适用对象的违规行为一次性审批时间不能超过十天。

正是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和执法中理解上的偏差,以及缺乏统一的执法解释,造成了实践中存在乱用、滥用的现象。

二、现行劳教法规规章中有关禁闭措施的规定
第一,《办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

禁闭不得超过十天。

”这一规定明确了禁闭措施的适用是针对具有现行危险行为的劳教人员,同时规定了禁闭措施适用的对象范围,它包含三种人(对象):一是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二是煽动闹事;三是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

可见,禁闭措施的适用范围就是上述所列三种人。

第二,《细则》第八章就禁闭制度作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专门规定,并以列举式明确了禁闭措施的适用对象。

《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禁闭措施:(一)在所内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二)在所内有重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隔离审查的;(三)逃跑被追回,有作案嫌疑需要审查的;(四)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五)煽动闹事,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六)多次逃跑或组织煽动逃跑,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

”该条款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禁闭措施适用的七种情形。

同时还规定,“如有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检察机关通知劳动教养机关羁押的,也可临时采取禁闭措施,予以隔离”。

第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禁闭时间不超过十天”。

笔者认为,禁闭措施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概念,范围是禁闭适用的前提和原则,对象是禁闭适用的补充和具体化,两者是不能分割的。

如果仅以概括性的方式(即具有现行危险的)或只以列举式的七种情形来适用禁闭措施,一是很容易束缚执法民警的手脚;二是在实践中可适用的对象也十分有限(许多法定情形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多见,如《细则》规定的现行违法犯罪、重新违法犯罪以及多次逃跑、组织煽动逃跑等),从而使禁闭措施的功能和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而如果把禁闭措施定位于一种特殊安全措施来适用,则很容易使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化,造成滥用。

因此,要准确适用禁闭措施,就要全面、深刻地理解有关劳教法规、规章中关于禁闭制度的立法精神和规定,正确把握禁闭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禁闭措施适用的真正
作用和目的。

三、实践中的“违规操作”
(一)在适用对象上,除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外,更主要的是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一方面,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发展,劳教人员的成份和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涉黑、涉暴以及负案在教人员的增多,劳教场所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日趋激烈,而现行的关于禁闭措施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劳动教养执法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空白性规定(如《办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关于“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规定),空白性条款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伸缩性,它所带来的后果是让执法民警自己去理解、去适用,或参照有关规定去填补空白。

上述原因带来了禁闭措施适用对象的扩大化,这种适用对象的扩张主要表现在:如对管理中出现的顶撞民警、消极怠工、一般性打架斗殴、喝酒、和拒绝参加生产劳动,经教育无效的,等等,实践中的上述表现都成为禁闭对象。

然而,从有关法条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该项措施主要适用对象是“具有现行危险的行为”,其作用和目的在于预防和遏制可能发生的危险,即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危险行为阻隔、消除在萌芽状态或未然状态,以防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和升级。

预防和遏制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其主要目的,也是立法的宗旨。

可见,实践中许多劳教场所对禁闭措施的适用已经超越了有关劳教法规、规章的规
定,背离了立法精神和本意,从而使其从一种特殊安全措施演变成为一种带有惩罚性和强制性的措施。

(二)在适用时间上,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不科学,造成违规执法。

《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抓紧审查和教育疏导,对问题已经查清,现行危险消除的,应及时解除禁闭”。

条款中对问题已经查清,现行危险消除的,明确规定应及时解除禁闭。

而对未能在禁闭时间内查清问题或消除危险的,却没有作出规定,正是这种缺陷,在实践中造成了执法民警无“法”可依,左右为难,只好“自由发挥”了。

笔者认为,这种不明确、不科学表现在:一是对涉案待查人员(《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二)种情形以及负案在教人员)的规定。

试想,对涉案人员的侦查,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大多案件都不可能在短短的十天时间里侦查完毕,并采取相应刑事措施,涉案劳教人员一旦知道自己的余罪或其他重大案情已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他就很有可能在解除禁闭后铤而走险,这无形中给劳教场所埋下了重大隐患,其后果可想而知。

二是对具有现行危险行为人员的规定。

对具有现行危险的劳教人员的禁闭,如果在规定的法定时间期满,危险还没有消除而解除禁闭,岂不是“放虎归山”所以,实践中,对上述人员通常劳教所只好规避规定,采取连续审批制(即一次审批十天以内,期满后再审批)的方法加以解决。

上述超越、规避法条规定的种种情形固然有它合理性(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一面,但合理毕竟不等于合法。

这种实践中的“违规操作”,不仅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而且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不符合当前依法治所、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法治要求,必须加以改革。

四、改革思路
一是在未来的劳教立法中,应对设置禁闭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作用进行重新定位。

笔者认为,对禁闭制度的改革必须顺应当前国家法治进程及劳教工作的发展要求和确保场所稳定的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不能把它仅局限于一种特殊安全措施,而应该适当扩展它的功能作用,定位于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惩戒措施。

二是司法部应及时修订或制定规章,进一步完善禁闭制度。

在适用对象上,要根据当前劳教人员的成份和结构变化以及场所改造形势日趋严峻等特点,调整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在适用时间上,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象,设置酌情条件。

如:对具有现行危险行为的,必须以消除现行危险为前提;对涉案待查人员,必须给公安、检察机关以必要的侦查办案时间,时间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是在当前情况下,可由司法部对现行的规定作出解释,统一适用,规范执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行政监察力度。

要从内部监督机制上加以完善,可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有效杜绝和减少适用不当问题。

五是切实加强民警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要大力开展民警队伍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构筑法律信仰,崇尚法治精神,正确认识和理解合法、合理与公正执法的关系,摒弃只片面追求场所安全稳定的错误观念,把合理、公正摆到与合法的同等重要位置,并把它贯彻到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中,用高素质的队伍来确保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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