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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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们凭借其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积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制度业已建立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落空,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下文就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英美法系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是指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为阻止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将其表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但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①简言之,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者,自应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追究责任。

从以上内涵,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这是因为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范的必要。

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得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家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对人格否认的概念而言,如果你不能成为一家公司的一部分,那么这家公司就不会接受你。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
这种制度可能起源于17世纪,当时英国法律官员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前提下,将公司看作一个“人格分立的”,不受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行为和能力有重要影响。

首先,该制度确保公司可以在法律上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个人则不能。

因此,个人在解除与公司的联系时,可能无力反抗公司的权利。

其次,个人无法在法律上行使公司的权利,它不能够为个人提供有形的义务,而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才能确保个人正确行使权利。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影响
此外,由于公司的权力扩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能对个体产生压力,比如,职员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另外,由于公司可以通过税收增加其利润最大化,个人则无能为力,这可能对一些公司成立地区的社会现实造成不利影响。

5如何积极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方面,法律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甚至建立新的监管机制,以保护实体公司及其职员和普通用户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运营者应创造一种贸易环境,可以促进公司与个体的公平交易。

同时应把握好投资与风险,在充分保护企业投资者的权利的基础上,合理管理公司行为,减少或排除不利的影响。

总的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个人权利及个人能力是存在紧张关系的,需要各方互利合作,维护个人权利,减少法律不平等,实现社会公正。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为同一主体,从而使公司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适用条件方面,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行为能力和法人行为的真实性等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务违约、公司资金不足等情况。

相关案例有许多,如因公司董事虚假陈述等。

但与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公司信用影响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既是保护公司权益的工具,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关键词】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言、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主体的法人身份可能会被否认,直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都备受关注。

在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概念和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公司法人地位被滥用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可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法体系的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正逐渐清晰。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案例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在本文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全面地认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2. 正文2.1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忽略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将公司法人与其股东、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辨认并认定为其法律上的同一关系。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尊敬的读者: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公司是一个强大的经济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却经常被用来逃避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这已成为现实中的一大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人格否认制度,以抑制公司滥权行为,并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这篇文章着重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用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公司可以享受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取财产、签订合同、起诉被起诉等。

但是,公司又不同于自然人,其法律责任不同于个人责任。

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成为了全球经济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然而,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性,导致公司所做出的决策存在道德、人类和环境等方面的伦理问题。

为了避免公司行为对人与自然造成的伤害,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掌握对公司的追责和制裁权。

这个机构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证明,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强制公司行事透明,做出更具负责任感的决策,根据其行为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而担负法律责任。

这种措施对公司本身、员工、社会以及政府都有一定的利益价值。

它确保了公司不会滥用权力,同时提高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公司的行为,并促使其更具责任感地开展其经营活动。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规范公司行为。

在公司被人格否认之后,公司不再具有法律地位和独立性,它的行为将由管理机构(如监督机构)直接监管并进行决策。

正是通过这样的规范措施,确保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避免了公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促进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

在关注短期效益的同时,公司也需要关注自身的发展与维护。

这就需要公司舍弃一些短期利益,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及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制定长久的发展战略,遵守规则和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昆山律师发布时间:2013-7-24 阅读:1068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特点(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3款是修改后公司法的新增条款,其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是一条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该条款引起国内广大学者热议。

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是一项大胆的创举,是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责任基础,公司法人格制度将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的人格予以明确区分,即三者均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也就意味着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这就意味着各自的债权人不可以超越债务人本身而追向另外主体的财产主张债权。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制度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同时也比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各自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这潜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股东可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以公司作为其从事不法活动和欺诈债权人的理由。

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校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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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内容摘要:在我国当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推进改革深化,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有限责任制,但在推行有限责任制时,必须认识到该制度也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尽管经过百余年的演进,但直到目前,它还未抽象升华为一项制定法的原则而仅仅作为一项判例法的规划被法官适用。

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健全,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公司问题”,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现行法律又对其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因此,如何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以保证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判例法的产物,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彻底解决当前出现的全部问题,但在我们看来,在相关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失为保证公司债权人、制裁不法股东的一种理性选择。

公司是现代社会中典型的企业组织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制将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

但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却表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使合资公司很快普及于工商界;另一方面,则对债权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

在笔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近十年中,通过研究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条款,比照日常的工作实践,发现带有规律性的“公司问题”已越来越多,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具有对债权人不公正、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对侵权责任有意规避等明显的缺陷,加上目前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规制“公司问题”有效措施的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与欧美等一些法律健全的国家有较大差距,导致即使存在否认公司人格之事由,当事人因无法可依,仍不可主张否认公司人格,通过法院判决股东承担的只能是清算责任。

而实际上,债权人起诉时,大多数公司的资产已成为“零资产”,已无清算的价值,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制约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下面,本文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和探讨,希望能把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早已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促使公司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健全和完善。

一、公司人格独立的误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绝对化,使其呈现为一柄双刃之剑,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敲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它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受到来自以下三方面的严峻挑战: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能够获得往往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

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平衡。

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可能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

可见,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只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谋取非法利益创造了机会。

尽管法律上公司是独立的经营法人组织,但是公司的运营是靠自然人来实现的,公司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控制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股东的个人意图也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公司行为之中,它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

凡此种种,若片面强调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则无法受到有效的规制。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不但出现了高度危险来源,而且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普遍,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此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间的“交易”中往往没有机会讨价还价,采取保护自己利益的积极措施。

在公司侵权场合,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转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

这样公司及其股东从公司的冒险行为中获益,但却将损失转嫁到受害人和社会身上,这种转嫁损失的能力促使公司及其经营不顾后果,热衷于冒险。

因此,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这种价值的二重性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严重威胁。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如果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则可针对“公司问题”,运用该原则,探究当事人行为的经济实质,规避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及成立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为“直接责任”或“透视”理论。

①;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据以配置义务或责任负担的法律制度。

其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合法义务。

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剥夺,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公司人格否认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倾向: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③公司人格否认问题兼跨公法、私法两大领域,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主体,这给归纳成立要件带来了逻辑上的困难,笔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五个: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此为对公司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前提条件。

公司的设立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定程序创设公司的一系列活动,其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④; 但是,仅有股东的设立行为,公司并不当然取得法人资格,其设立行为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法人资格,而法律的认可是以登记的方式体现的,只有经过法定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才属依法设立。

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之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⑤; 在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取得的独立人格被依法取消场合,法律都对相关各方的利益采取了特定的救济方法,故也没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2、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亦即股东通过行使管理权,对公司实施了有损于其独立性的控制。

法律赋予公司独立人格,让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等优惠条件。

股东在享受这些优惠的同时,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公司意志和利益的独立性以及公司宗旨的合法性。

股东不能无视公司行为规则,而后却主张享受公司独立人格的保护。

如果股东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有损于公司的独立性,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股东享有优惠被剥夺。

这类行为在实践中的体现,大致有以下几种:(1)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或开办单位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遂行本来之宗旨。

实践中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现象,应被视为这类行为的典型体现。

在笔者的管理辖区内曾出现了一起这样典型案例:A局作为被告B公司的开办单位,其性质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他们分别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两个单位,即虽有不同的法人人格,但其人员、资产、财务、经营等情况极为类似,造成法人人格混同。

B公司的注册资金只有30万元,而却向几家银行分头贷款,数额高达近600万元,当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才知公司一无所有,实际上,B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都在A 局,但原告因无法对A局追偿而束手无策。

该案中因B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那么判决B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将是一纸空文,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2)公司资产不足。

公司资产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

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因此,公司资产不足可能损害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或将对方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或开办单位能以设立如此薄弱之组织而摆脱其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

一般说来,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东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则存在股东或开办单位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

我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未明示,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笔者看来,若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自应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以为救济。

3、股东的控制权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利用,已超出了公司制度的社会、经济的目的,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公共性,即其承载的社会价值。

公司人格的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的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平衡的后果。

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和其他与公司制度相伴而来的优惠;在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场合,若没有造成外部关系人利益的损失,则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只有债权人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方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人予以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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