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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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主观题重点考点

公司法主观题重点考点

公司法重点考点1.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否认)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2.债权出资:债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依法进行转让,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债券出资本质上是债权让与。

受让人取得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例如抵押权,不因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而受到影响。

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非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资期限:《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4.股东失权:《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针对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失权的决议,并不是只能或者必须做出失权的决议。

)5.公司决议的效力:判断顺序:决议效力的类型:(1)不成立(程序根本缺陷)《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是当代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鼓励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有助于提高社会效率。

然而在国内外的公司发展历程中,均出现了大量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情况。

为了遏制这种情形的出现,我国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现在我们看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对利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危害公益的,或者以合法的形式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借公司的名义实施欺诈行为的,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范围比较窄,如日本主要适用于法人人格滥用情形与借壳情形,法国和德国基本上适用于法人人格滥用的情形,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有学者分别称该制度为“公司独立责任(能力)的个案打破”及“股东有限责任 (原则)的个案打破”,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个案打破”的范围比国外窄,我国新《公司法》只考虑了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个案打破”,并没有对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个案打破”作出规定。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除了英国、德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成文法外,大都是主要通过判例在个案中适用,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时应当谨慎,应限制在司法审判中针对某一具体案件适用,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公司法人人格滥用会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滥用,必须在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原则基础上统一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本文主要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介绍这一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近百年来的发展概况,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学说。

最后针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对于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

标签:公司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面纱0 引言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面纱”也即是现在通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然后在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蓬勃发展。

我国近些年以来,随着公司法的日益完善和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该制度也随之引进我国,从该制度的水土不服到现今公司发展所必需,他是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探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1 概念我国目前学术界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真正根源是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

这一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滥觞于20世纪初的美国,并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渊源及其发展该理论溯源于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威科斯一案。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陈雨晴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陈雨晴(1989-),女,海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这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标志着我国正式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西方引入。

但《公司法》在第20条对这一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仅靠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解决问题。

尔后,公司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涉及到了则以制度的内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

但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还比较混乱,实践中仍然有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致力于系统地阐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出我国在这一制度上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深入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提供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探讨;完善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优先责任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极大局限性,为矫正其不足,各国在司法上采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德国法律中把公司人格否认这一制度称为“直索”,英国美国等国家将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日本将则称这一制度为“公司人格形骸化理论”。

许多学者在文章中都提出了自己对公司人格否认这一制度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的观点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上,对那些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企图谋取非法利益的股东的一种制裁,也就是对相关受害人权利受损的一种救济方式。

笔者在这里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定义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法院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该制度有如下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资格。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什么是公司⼈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公司的⼈格否认是公司法相关学习中⼀个⽐较基础的概念,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含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内容,相关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公司⼈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公司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对公司⼈格否认制度也即揭开公司⾯纱规则的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六⼗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解释的⾓度,对于⼀般案件应适⽤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案件规则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债权⼈起诉⼀⼈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诉讼中,由于公司股东上述⾏为的线索和证据,主要存在于公司或股东⼿⾥,要求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实际运作的债权⼈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了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详细情况,实属超出债权⼈的举证能⼒范围之外。

因此,考虑到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情况,应采⽤酌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举证责任分担。

故在公司⼈格否认之诉中要求被告股东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才可实现公司⼈格否认的制度功能。

以上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公司⼈格否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内容,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nì xiànɡ)否定的适用(shìyòng)问题股东(gǔdōng)滥用公司法人(fǎrén)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tōngcháng)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此时是否可以责令被操纵的公司法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概念界定“公司人格否认”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并借助“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时,可以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索有关股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所谓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在英美法中也被称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只是在方向和着力点上与其相反。

在后者情况下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前者则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该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易言之,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当“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的条件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穿透公司面纱,追索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诚实的人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制度,二是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法人制度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地位被滥用,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形骸化”,即股东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另一个“口袋”,任意操纵公司行为,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资产给关联方,导致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故意将公司的业务转移给关联方,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严重违反公共利益。

4.股东利用公司进行其他不诚实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1.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打击不诚实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3.实现公平正义: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让不诚实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加强公司监管和责任追究,该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5.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稳健性和竞争力。

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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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公平、公正,当公司法人为了谋求利益不惜违反法律规定而被他人操纵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会追究法人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法人。

那么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是什么具体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适用范围
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行为,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概念与起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
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源于西方,该理论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目前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得到确认,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作用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此等现象相当普遍。

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原先的法人制度是不够的,因此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综上所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还有另一个名称就是解开公司的面纱,该起源于西方的理论在我国法律上也得到了应用。

该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防止法人为了利益与操纵者违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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