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和科学完善
浅析我国公司法人人精否认制度

一
、
公 司 法 人 人格 否 认 制 度概 述
( ) 一 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适用情形 不够明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 :为了阻止公 司独立人格 的 “
新 《 司法》 公 规定 , 司股东 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 公 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 益的 , 严 此时可 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滥用呢? 占公 司资产 的百分 比是多少?股东是否仅对损害 的债权人利益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是否也应 当承担连
带责任呢?
( ) 讼 主体 不 够明 确 二 诉
滥用 , 保护公司债权人 利益 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 院在个案 中 法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 的股东各 自独立的人格 以及股东 的有 限责 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 ,
以实现公平 、 正义 目标要求而设置 的一项法律措施 。” 众所周 知 , 司法人人格独 立 , 公 是现代公 司法的核心 内容 之一 , 也被 认为是现代公 司法的基石 。 它的存在对投资人规避投资风险 , 对促进经济 的繁荣 ,对提高社会 生产力起 到了无可 比拟 的作 用。 但是它在带来积极效益的同时 , 带来 的负面影响也充分的 显现。不 良的商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的制度 ,欺诈债权
新《 司法》 公 真正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出规定的仅有第二 十 条 。法律条文规定 的不够详细必然对我国在实践 中实行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产生困难 。 具体 , 笔者认为我 国的公 司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以下缺 陷:
仅 有 的两 条 , 且 六 十 四条 只是 对 二 十条 的一 种 补 充 。 因 此 , 而
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 。同时 , 笔者认 为在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公 司 人格 否 认 制度 ,又 称 揭 开 公 司 面纱 或刺 破 法 人 面纱 ,指 的 是 当公 司 股 东滥 用 公 司 法 人独 立地 位 和股 东 有 限 责 任 , 避 债 务 。 重 损 害 公 司债 权 人利 益 时 , 了 逃 严 为 保 护 公 司债 权 人 、 害 关 系 人 的利 益 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利 法
的不 同法 院 , 因承 办 法 官 的 不 同做 出完 全 相反 的判 决 。 这
2 我国《 公司法 l 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积极意义
我国《 司法》 公 引入人格否认制度 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 种状 况 一 旦 出 现 ,对 于 维护 法 律 和 司 法 的 权 威 将 是很 不 因此 , 人格否认制度 的适用情 况要进 一步具体化 、 如下几方面 : ①有效弥补了公 司有限责任制度 的弊端 , 为 利的。 尽量把法官 自由裁量的弊端缩到最小。 债权 人 利 益 的保 护 提 供 了法 律 保 障 ,可 以最 大 限度 地 保 标准化 , ③ 司法 适 用 过 程 中 , 原 则 适 用 尺 度 的过 宽 或过 严 , 该 护 自身的利益 , 弥补 了有 限责任的弊端。 ②使得我 国公司 都会 影响公司制度的发展 。 由于《 司法 》 公 对于人格否认 在 度 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 制度。 我国《 公司法 》 引入该制度 制度适用情形规定得不够 明确具体 , 司法适用过程 中 , 审 判者 就 面临 着 一 个或 宽 或 严 的 度 的把 握 。这 个 宽 严 度 是对我 国公司制度架构的完善 ,是公 司法立法体 系的一
要 : 章进 一 步 探 讨 判 决 的有 效 执 行 方式 并 上 升 至 法律 的 高度 。 得 从 审判 到 执 行 可 以 贯彻 到底 , 阐述 了我 国 文 使 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是一类经济组织,根据资本的实力,正式成立的企业承担着社会职责,因此,建立制度保护公司的权利,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则是企业人格否定,即公司虽然为一类法人,但它与个人无法完全同等对待,也不能归入私人物权。
本文就特定企业法人权,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以及其现行制度、利弊与评价。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相对于个人权利而言的,指的是企业法人不享有某些个人权利,因此不能拥有一般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受的义务。
以法律形式将企业法人及其行为与个人进行区分,确立企业法人所需要依从的法规与权利,以保护企业法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行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总体原则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人行使、受益或者承担的民事权利义务,均以公司的名义行使、受益或者承担。
即,公司是一家经济组织,其中的法人权利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而不能以股东或者董事等个人的名义行使,神仙也难给予个人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措施(1)投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除了满足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外,不得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投资或者买卖行为。
(2)担保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负有担保责任时,其担保人的责任也属于企业法人,而不能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担保责任。
3、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完善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法人权利,维护企业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我国政府在发展法律实务中更加加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加得力地保护企业当事人。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与评价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利于企业发展,如担保责任,买卖行为等;二是不利于股东的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评价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保护企业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现代企业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实践制度,对于鼓励企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完善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完善1. 引言1.1 引言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旨在防止公司法人主体被滥用或误用,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一些人利用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通过一人公司来进行不正当经营等行为。
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迫切。
在完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等方面加强对相关规定的制定和执行。
也要加强对一人公司经营者的监管和责任追究,确保他们遵守法律规定,不以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一人公司这一经营形式的优势,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
只有通过不断的积极探索和真正的努力,才能进一步提升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经营环境,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贡献力量。
【引言完】2. 正文2.1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
在那个时期,为了方便个人创办企业并享有法律保护,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这种制度的出现,旨在让个人创业者可以通过设立一人公司,来规避个人资产与企业责任之间的风险。
这也为小型企业提供了更灵活、更自由的经营环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渐得到其他国家的借鉴和推广。
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类似的制度不断地被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中小企业的重要法律工具。
2.2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在于强调公司与公司所有人之间的独立性和分隔性,保护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独立运作和管理。
通过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使得公司可以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而不受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社会法治的需要,我国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进行了规定。
该项制度是对公司法人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
但由于该制度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较为原则,且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又尚未完善,以致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时,法官不易于操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完善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称为“直索责任”制度。
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果由于股东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法院可以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实质上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
因为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其本性。
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利益的驱使下,为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完全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谋取法外利益,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失。
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法人人格进行全面性、永久性的剥夺,而仅限于是在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这并不影响到承认法人在其他方面的独立人格性,以及在这种特定法律关系消失后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
就整个公司法制度而言,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无限责任仍然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特定范围内才能适用。
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必须正确的适用,如果适用不当,将可能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企业法律主体上否认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
这种制度的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责任追究: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的法律责任得以转嫁给个人,从而降低了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
一些不法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责任转嫁给个人,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违法行为的泛滥。
2.伤害债权人利益:人格否认制度给了公司机会在债务累积或破产时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置之度外。
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债务转嫁给控股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3.缺乏营商环境透明度:人格否认制度使得企业的所有权和责任关系复杂隐蔽,缺乏透明度。
由于隐藏在背后的控制利益关系不容易被察觉,相关信息不易获取,甚至产生虚假信息来规避监管并获取不当利益。
为完善这一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权责关系和所有权结构。
加强对公司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司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运营,消除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2.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体系,强化对不同公司间资金流动和债务关系的监督。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关键,加强对各种债权债务的登记备案和执行力度,减少企业通过人格否认制度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3.强化违法行为追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企业和个人不法行为的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法律惩处。
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联动合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滥用的行为,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4.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及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重大决策和相关信息,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和舆论监察,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众利益。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管合作,分享经验和相互学习,形成国际上的治理标准和最佳实践。
我国立法层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2013・2(上)浅议我国立法层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赵磊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制度诞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其主要针对公司运行当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问题。
后相继风靡于英国、德国、日本等国,我国也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引入该制度。
但由于缺乏对该制度的理解认知,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欲以《公司法》中相关规定为突破口,综合该制度的理论现状,希望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者简介:赵磊,河北经贸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9-0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指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出现了特殊的法律事实,因而对公司之独立法人人格予以否定,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普通法系国家又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一、公司法关于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潜在问题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具有众多事后补救措施的共同弊端,那就是它的运用往往是在危害﹑损害或损失发生后作为一种试图挽回损失﹑恢复事物本来面目的权宜之计,也即损害的发生是该措施适用的前提。
我们不禁反思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寻求一种事前措施从根本上制止危害的发生?这样是否更加适合人们趋利避害的思维方式?日本学者江头宪治郎指出:“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其说对法律构成自身有意义,毋宁说在指明现行法的不完备这一点上有真正的意义”。
因而有理由认为,我国可以走有自己特色的道路,我们完全可以从根本上完善公司人格的规定从而避免被滥用。
这样不仅提高了交易活动的效率,保证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的稳定,而且照顾到了司法成本问题。
如果过分依赖公司人格否认的事后补救,而舍弃对公司人格的完善,则是舍本逐末。
众所周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国外向来是在个案中适用的,这不仅是这些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传统的体现,更有其深刻的原因。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显著。
但由于无法对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
该制度旨在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入手,介绍法人人格适用情形和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情况。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情形3、制度考察4、缺陷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就特定得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旨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交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使公司人格背后的股东对自己承担非有限责任,在个案中如何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追求的是关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超过公司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漠视公司法人人格是一时的,对公司法人人格所作的临时性剥夺,是个案无视,被个案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
【1】(二)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概念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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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和科学完善【摘要】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可以纠正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失衡的利益天平,捍卫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
本文拟介绍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结合该制度的法律特征,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并根据该制度的法律价值就其科学完善展开思考。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缺陷;科学完善自现代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就成为了整个公司制度的基点和核心,是各国公司法公认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理念。
公司独立人格的确立,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积聚了资本从事社会生产,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中体现了公司法中法人制度的存在价值。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致使公司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无法有效实现。
因此,作为弥补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缺陷、恢复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产生,并相继被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引用,我国也于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增加了这一制度。
本文拟介绍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结合该制度的法律特征,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并根据该制度的法律价值就其科学完善展开思考。
一、国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被称作“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德国被称为“直索责任”,在日本是为“透视理论”,它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英美法系1905年,美国在著名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开创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以维护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作为衡量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理依据,始终坚持真实原则、首要原则、公平原则,而不会拘泥于固定的适用理由和适用范围。
而作为判例法系的英国却在公司制度中存在着一些制定法,用成文法的形式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3种具体情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因此要比美国谨慎一些。
(二)大陆法系德国依据民法典第242条禁止权力滥用的规定和826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经济活动的现实需要,立足于判例,逐渐在公司法中形成了直索责任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难发现,德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要比美国窄,主要体现在资产混淆、资本不足等比较确定的情形下。
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被称之为“透视理论”,在德国相关学说的影响下,通常以民法第1条第3款权力滥用禁止规定的类推适用为根据。
二、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其缺陷上世纪90年代中期,建立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原则上的我国公司法制度的确立,降低了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与此同时,这种现代法人制度同样被一些股东非法利用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诸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欺诈公司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或法律义务,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导致公司风险扩大,财产、业务、人事混同,支配股东的过度控制等现象层出不穷。
在法学家不断的探索借鉴和实践的迫切要求下,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一次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标志着在国外发展了一个多世纪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式以成文法形式在我国得到确立,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立法起步比较晚,还存在着以下的缺陷:(一)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够完整,缺乏系统性众所周知,我国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中除了一人公司之外,还存在着国有独资公司,而现行的《公司法》对除了一人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类型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规定不确定,仅以“股东”概括公司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而公司管理的机制本身决定了公司决策大多是由控股股东做出的,如果法律的规定导致本来就不知道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非控股股东承担了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益的责任后果,这就很难再保证公司法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得到实现。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为不法行为者不一定局限于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都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人格,以谋取自己之私利。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根据公司法第148至150条的规定,追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来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否则就会导致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动摇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地位。
(三)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类型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仅列举了“逃避债务”这样一种行为方式,而错综复杂的现实之中绝不仅仅只有这么一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同时,仅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进行了简单概括规定,没有规定股东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标准,使得法官在实际判案时利用法律成文规定的可能降低,该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也受到了影响。
(四)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规定不明确,导致对债权人保护的不充分从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中不难发现,股东只有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且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损害程度才算是“严重损害”,这就导致了债权人在请求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时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造成不公平的判决出现。
同时,债权人在受到不是“严重损害”的“一般损害”时无法就滥用行为请求赔偿,导致了债权人维权途径的减少。
(五)股东承担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仅规定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有共同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公司与股东的责任没有先后次序之分,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股东;后者是指应先以公司财产进行清偿,股东仅以公司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连带责任类型,这就可能产生股东以自己承担补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诉讼现象,显然是与公司法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相违背的。
三、科学完善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作为对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度的有益补充和有效维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一方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该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为其根本价值,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公司法对公司法上的各利益关系主体提供法律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平衡公司法所调整的各种利害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制止某些主体以牺牲其他主体利益为代价而实现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基本价值,债权人因为无法参与公司管理而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在事前起到预防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作用,在事后为赔偿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手段。
在思考完善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时,我们应该结合该制度存在的法律价值,提出科学的意见。
(一)明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为具有支配能力的控股股东我国《公司法》应该注意到,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对公司决策没有支配力的非控股股东来承担,法人独立人格滥用的主体应该限定在特定的公司法律关系主体之中,应该是该公司中握有控制权的股东,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某一个股东的支配能力,从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表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行为类型,提高该制度的可操作性考虑到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我们应该在《公司法》中概括地规定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同时将以下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予以具体规定:1.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股东通过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前提,避免了其本身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以期达到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2.逃避契约义务股东如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恶意欺诈债权人,使公司以独立人格形态承担本来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和债务,而股东却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坐享利益、逃避债务。
3.资本显著不足包括在公司成立时认缴的出资与公司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公司设立后减少注册资本导致与公司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等情形。
4.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人格、业务上发生了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者成为其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工具,公司的决策完全取决于股东的个人意志。
(三)应该明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对于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受到的损害,《公司法》应该就损害的严重程度予以规定,确定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衡量标准来供法官进行判断。
与此同时,规定公司债权人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受到“一般损害”时的救济办法。
(四)明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股东承担责任的类型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关系中,公司并没有过错,其本身也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受害者,若要让其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是与公司法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相违背的。
因此《公司法》中应该明确规定股东在人格否认制度中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且股东在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公司追偿。
或者直接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责任直接由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承担,排除公司在这种特定法律关系中作为受害者也承担着共同连带责任的情况。
(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导发挥法官的能动性,重视判例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面临各种各样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纵使法律规定再先进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滥用行为类型。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在公平、正义的理念的指导下,根据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司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范来认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