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独立地 位和 股东有 限责 任, 避 债务 , 重损 害公 司债权 人利益 有 限责任 原则 的基础 。如 果股 东与 公司人 格完 全混 同给债 权人 逃 严 的 , 当对 公司债 务承担 连带责 任 。 应 这表 明我 国 以成 文法 形式 正 造 成损 害 , 自然可 以适 用公 司法人格 否认 制度 。 司与股 东人格 公 业 组织机 构混 同。 式引入 了 公司法人 格否 认制度 但 是 , 概念 和 内涵上 , 国对 混 同主 要表现 为公司 与股东 财产混 同、 务混 同、 。 在 各 这一制 度表述 不一 ; 在实践 中 , 对于 该制 度的适 用条 件也 是众说 1 . 混 同, 要表现 为股 东与 公司 的营 业场所 或住所 完全 财产 主 致 , 东账簿 与 公司账簿 合 一或者难 以截 然分开 , 者股 东与 股 或 纷纭 。所 以, 文结 合我 国实际 , 公司 法人格 否认 制度 的适用 本 将
L g l y t m A dS it e aS se n  ̄ ey
{占 } 缸会 ; I
己1年 月上 口口 1 ( ) 1 3
浅论 司法 人格 否认 的适 周 条件
朱 声敏
摘 要 我 国 20 0 5年 《 司法》明确规 定 了公 司法人 格否认 制度 。 但是 学界 对该 制度 适 用条件 的看 法分歧 颇 大 本 文结 公 合 我 国实 际, 对该 问题作 一 简要 分析
的行 为能力 , 但其并 非股 东 , 不适用 公 司法人 格否认 制度 。 也 二、 行为要 件 3 股东 为逃 避原 公司 的财产 被法 院强制执 行而另 设公司 , . 并 将 原 公司优 良资产转移 至新 殴公司 中, 图 以新 设公司人 格独立 企
公 司债权人要 想揭 开公司 的面 纱 , 索公 司背 后滥用 者的责 之 面纱 逃避 法院 的执行 。 直 任, 必须 以公司股东滥 用公 司法人格或 自身有 限责 任追求 不法 目 三、 结果 要件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2No5 1 . 3
M a .0 1 y2 1
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规则

因此 ,公 司法人 人格否 认制 度所否 认 的法 人实 际上 是一 个被控 制 了的、 失 去 了独 立 人 格 的 法 人 空 壳 。 由于 其 独 立 人 格 已 经 名 存 实 亡 又 被 利 用 以 规 避 法 律 和 逃 避 契 约 义 务 , 给 社 会 造 成 危 害 , 完
二 公 司法 人人 格否 认 是对 公 司 法 人 资格 部 分 地 、相 对 地 否定
公 司法 人 人格否 认与公 司 人格彻 底 否 定 不 同 。 公 司 人 格 否 认 并 非 是 对 法 人 台法 、有效 存在 的彻 底否 定 。它只是对 特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中借 助 法 人 合 法 有 效 的 外壳从 事规 避法律 义务行 为 的股 东的有 限责任 的否认 。另外 ,公司 人格 否认 制 度 只赋予 了债权 人追究股 东有 限责任 的 权 利 ,并 非 赋 予 他 们 申请 法 人 成 立 无 效 的权 利 。公司法 人人格否 认 制度不是 对 公 司法 人 资格 的全面 性 、 绝对 性否 定 。 它 具有部分 性和 相对性 。 首 先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与 公 司 设 立 无 效 不 同 。 公 司 成 立 无 效 是 指 已获 准 登 记 的 公 司 因 其 设 立 时 不 可 补 正 的 瑕 疵 ,在 事 实 上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而 被 有 关 机 关依法认 定其 自始不 成立 。两 者在 特 定 情 形 下 都 导 致 公 司 人 格 被 否 定 的 后 果 ,直 接 追 究 股 东 的 责 任 , 但 两 者 有 着 明 显 区 别 : ( )产 生 原 因不 同 。 公 司 人 1 格 否 认 是 公 司 有 效 成 立 并 已 经 取 得 独 立 人格后 ,因被 操纵而 丧失独 立性 ;而公 司 成 立 无效是 公 司设 立 手 续存 在瑕 疵 , 违 背 法 定 的 实 体 要 件 和 程 序 要 件 , 自始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 律 效 果 不 同 。 2法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是 针 对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某 一 具 体 法 律 关 系 , 其 效 力 是 局 限 性 的 ,是暂 时或临 时的 “ 人格剥 夺” ,在其 他 方 面 ,公 司法 人 人格 依 然 有 效 ;而 公 司设立 无效则 是对公 司法 人人格全 面的 彻 底的否 认 ,有绝对 性和 永久性 。 其 次 ,公 司法 人人格否 认与 公司终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摘要: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一、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价值。
然而,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国内外的公司发展历程中,均出现了大量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情况。
为了规制同样存在于我国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我国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至今日,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者说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矫正了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一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是例外情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中图分类号 : 922 1 1 D 2 .9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4 19 (0 6 0 - 0 0-4 10 — 4 4 2 0 )5 0 8 - 0
Ont eA p c blyo er l gC r o ainQu l c t n p f a it f h i i Ov r ui o p rt ai a o n o i f i
s a e o d r o t k e r s o sb l y o l d b ; n me y t i s al x e t n o mi a i t ft e s a e o d r , C i a S n w y h r h l e s t a e t e p n i i t fal e t h i s a l , h s i l e c p o fl t l bl y o h r h le i i e i d i h s h n ’ e l
目标之要求 而设 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 。 司法 人人格 否 - 公 ) 认 从实质 上分析 。该法理的适用结果不外乎是对公 司股
公司法 人人格 否认制 度适用 的主体 要件包 括原告和 被告两方面 : 原告为因公 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 。
并 有权 提起适用公 司法人人 格否认制 度之诉 的当事人 : 被告 为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原 告 由于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股东滥 用公 司法
HUAN C u n yn G h a - ig
(at Sho o P ann o m t eNan g G agi 3 00 P r col f C N n igC m ie, ni , u nx, 00 ) y C t n 5 A src:h p l ao f vr l gC roa o ul ct ni t ng c tel t i it o ecm aybt orq i e b t tT eapi t no e ui o rt nQ a f a o el th midl b i ft o p n u e ur t a ci O r n p i i i so i e i e a ly h t eh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一、概念定义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
三、法律后果
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时,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股东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财产被强制执行等。
3.如果股东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目的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该制度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使股东更加审慎地履行出资义务,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主体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将法人和其实际控制者视为统一的主体,从而使其在承担责任、享有权益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尤其在公司违法犯罪、债务蔓延等问题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 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
这意味着法人在实际运作中完全受控于某一自然人或少数自然人,其行为和意志完全由控制人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与其控制人的独立性已经被实际情况所否定,法律应当予以否认法人独立性的处理。
2. 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另一个适用条件是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其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些原则,导致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对法人进行人格否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也是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
法人的独立意志和能力是其作为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如果法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其行为往往受制于他人,不能真正表达法人自身的真实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下,人格否认制度也应当得到适用。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1. Enron 公司案件Enron 公司是 20 世纪末最具代表性的公司丑闻之一。
在 Enron 公司的案件中,公司高层通过财务造假、违规会计等手段掩盖了公司的巨额债务和亏损,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破产。
在这一案件中,法律部门对Enron 公司进行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处理,直接追究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2. 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中,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也颇具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依据,因此,确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合法存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
它必须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而公司的合法存在,根据法人实在说,意味着公司已具有独立人格。
只有公司通过合法设立而存在,股东和公司才得以分离,公司人格才得以独立,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制带来的好处,公司独立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试想,如果公司成立无效或尚未成立,公司则无法人资格可言,也就谈不上公司人格被滥用。
因而,可以说,“无人格,自无否定之必要”。
(二)主体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所要解决的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资格问题。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和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限定为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即必须是公司中具有实际支配能力的股东,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等法人。
这类股东能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施加影响,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而反映其意志。
因此,在公司中,只有支配股东才有机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非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以及非支配股东则不可能成为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在有些场合下 ,还应分清名义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 ,以便使真正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
如英国 1948 年公司法第 172 条规定:贸易署有权委派监察人员对公司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以决定谁是对公司经济利益或损失真正感兴趣或真正支配影响公司决策之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中,滥用公司人格的不仅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也有为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
但对于后者,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因为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界定,该制度所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董事、经理等公司经营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的另一方主体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因公司人格被滥用遭受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主要为公司债
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严格责任制度,其创设目的在于阻止和制裁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以及对受害人给予司法救济。
因此,能够主张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的,也只能是遭受实际损害的当事人。
至于公司股东或公司本身,则不能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不得“反向刺破”。
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人格否认之诉,意味着公司主张自己不是“人”,这于法理及逻辑不符。
就股东而言,如果主张公司人格否认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则必然有悖于法人制度之公平正义目的。
因为股东享受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有限责任和有限风险的好处,本来已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应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不利的后果,而不能够为维护个人私利主张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
但是 ,当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 ,既具有股东身份 ,又具有其他身份时 ,就必须确定其适当的身份 ,才能适用这一法理。
例如 ,在Lee V. Lee’s Farming Led一案中 ,李拥有李氏公司 3000 股股份中的 2999 股(典型的实质意义上是一人公司) ,李同时又是该公司支薪的主管业务的董事和主要飞行员。
(三)客观条件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具体包括:具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1、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因此,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客观存在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性条件。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内容是公司法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人格特性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丧失。
在现实生活中,支配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可谓类型多样,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无外乎三类,具体表现为:
(1)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即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但其通过新设公司或利用既存公司的人格,改变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绕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使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
如在经营具有高度危险性、承担侵权责任概率较高业务的公司中,支配股东将公司分割成多个性质相同的小公司,以分散经营风险和责任财产。
(2)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有:第一,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第二,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为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另行成立新公司,而转移公司财产,故意让原公司破产以达到脱壳经营的目的,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第三,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对这类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应适用公司人格
否认制度,直接追究人格滥用者的责任。
但在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中,也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例外,即为避免他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因其本身作为当事人合法的自我救济,而不得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人格混同行为。
即公司与股东在人格上完全混同的行为,其结果为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即“自我化身”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公司的人格徒具象征意义,公司与股东实则同为一体。
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组织机构上的混同等。
2、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的结果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另一个客观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失衡的利益关系的一种矫正措施。
如果支配股东实施规避法律义务行为、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以及人格混同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民事损害,就需要通过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来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之责任,给予受害者以司法上的救济,通过利益补偿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关系。
当然,这种民事损害,既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既可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而如果支配股东虽有违背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宗旨的行为,但并无任何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必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即“无损害,则无救济”。
3、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与民事损害结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究滥用公司人格者责任的基础,这就意味着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与民事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而非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引起的,则不得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有鉴于此,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则不能向法院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请求。
(四)主观条件
支配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观条件。
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否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条件,一直存有争议。
目前,西方国家主要采用客观过错法,即只要原告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就视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西方国家之所以采取如此做法,是因为行为人滥用公司人格的手段花样繁多,形式相当隐蔽,受害人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举证极其困难。
如果司法上务求受害人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加以举证,则势必带来过高的诉讼成本,显得极为不经济。
尽管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过错法不承认主观故意条件,恰恰相反,客观过错法也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条件,只不过是其将主观过错隐含于客观行为之中,两条件合并为一而已。
其
实,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往往源于行为人的处心积虑和既定目的,就这点而言,已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不会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因此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为条件。
以上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适用该制度时,必须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否则,将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必将违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创设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