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关 键词 : 司法人人 格 ; 格否认 ; 公 人 人格 否认 的适 用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3 7 (0 ) 12 — 2 10 — 8 7 2 1 0 — 0 0 1
公 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适用
李汶君
( 州大学 , 郑 河南郑 州 ,5 0 2 4 05 )
摘
要: 新公 司法设 立 了公 司法人 人格 否认制 度 。 该项制 度是对 股 东有 限 责任 和公 司独 立人 格
这 两大公 司法律 制 度 的有益 补充 , 于 完善我 国公 司法人制 度 、 对 健全 公 司法人 治理 具 有重要 意 义 。
而不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本身。所以, 只有客观上公司股东 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且在受害的公司债权人提 出请求的情况下, 法院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
收 稿 日期 :0 0 1- 0 2 1 — 1 l
间 没有区 别, 公司的 盈利可随意转 化为 股东的 个人财产, 或 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
2 5 l月修 0 年 0
称新《 公司法》中最为突出的修改是对一人公司和公司法人 ) 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 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变得非常完整, 成为我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
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要件具有两个特点 : 一是把公司法人 人格作为工具忽略其制度本质和目的; 二是扭曲或取代公司
公司 与其它公司间 无严格的分别。 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 名为 公司实为个人的情形都属于人格混同。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一 人成立数家公司, 各个公司表现上彼此独立, 实际上在财产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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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一、概念定义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
三、法律后果
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时,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股东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财产被强制执行等。
3.如果股东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目的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该制度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使股东更加审慎地履行出资义务,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主体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将法人和其实际控制者视为统一的主体,从而使其在承担责任、享有权益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尤其在公司违法犯罪、债务蔓延等问题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 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
这意味着法人在实际运作中完全受控于某一自然人或少数自然人,其行为和意志完全由控制人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与其控制人的独立性已经被实际情况所否定,法律应当予以否认法人独立性的处理。
2. 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另一个适用条件是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其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些原则,导致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对法人进行人格否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也是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
法人的独立意志和能力是其作为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如果法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其行为往往受制于他人,不能真正表达法人自身的真实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下,人格否认制度也应当得到适用。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1. Enron 公司案件Enron 公司是 20 世纪末最具代表性的公司丑闻之一。
在 Enron 公司的案件中,公司高层通过财务造假、违规会计等手段掩盖了公司的巨额债务和亏损,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破产。
在这一案件中,法律部门对Enron 公司进行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处理,直接追究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2. 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中,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也颇具争议。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互相分离,将法律责任追溯到公司成员个人身上的制度。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公司滥用法人身份:如果一家公司以法人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虚假交易,用法人身份隐蔽违法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2. 公司资金混同使用: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个人将公司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使用,无法清晰区分和核算,导致公司资金的流失、挪用或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 公司设立或实质性违反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虚假登记、伪造文件、隐瞒事实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或者在运营过程中长期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备案义务,导致公司法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法院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4. 公司利益与成员个人利益混淆: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非法协议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的权益混淆不清,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特殊且严格的法
律制度,只有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案由的适用会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法人是公司法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这一点来说,无论是大陆的法系,还是英美的法系都是最重要之一。
法人制度从某些方来说,可以说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非常具有进步意义的一个产物。
公司法人虽然不是公司自然人,但是他却能够同自然人一样的独立的行使民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说到底,公司法人是公司自然人通过法律的方法为了公司盈利设立的,这其中就不免会有人以公司法人的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被他侵害的第三人、公司债权人或者是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一个制度的产生,要在一定的适用条件下才能正常运作,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方面,请看下文详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艰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汪,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要件。
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
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
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公司法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认定公司法人不存在或者将其法律效力降低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防范公司法人滥用法人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成立缺陷、公司实质缺失、公司权利滥用、公司违法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裁决认定公司法人不存在或者将其法律效力降低,从而限制公司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际适用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公司法人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一些法院对公司法人的法律效力进行否定往往会引起一系列负面影响,如破坏商业信誉、影响经济发展等。
因此,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尊重公司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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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适用和界定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适用和界定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突破,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责令其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一项例外。
但我国《公司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对公司法人否认制度进行正确的适用和界定,无论对于该制度还是公司法人制度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对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并重点论述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界定,司法适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作者简介:鲍鑫扬,山东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3-02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适用在当公司股东以职务之便利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而侵害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时,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不得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抗辩,要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例外制度。
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
虽然该制度在各国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本质都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突破,为了防止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后规避法律,导致侵害债权的合法利益。
继而法律在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上,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寻求二者的平衡。
但该制度仅是作为帝王规则的公司法人人格的补充制度,是为实现个案正义的特别制度。
在法人格已变成徒具形式,或者为规避法律的适用而被滥用时,对法人格的认可,并不符合赋予法人格的本来目的,于是就产生了否定法人格的必要性。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演变该理论溯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而后在英美法系国家盛行,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这一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引进,公司人格的否认本质上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根本否认,而是对股东承担有限的公司债务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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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人格、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简介(一)人格的概念及其起源人格作为法律概念,来源于西语。
在旧式英语中,人格一词用personalite表述,现代汉语则以personality代之,其含义是作为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
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组成的,凡具有这三项权利就具有完全的人格,而丧失这三项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就会导致人格的变更。
在现代法中,人格又被称为“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能力”、“地位”等,通常认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指民事主体资格之称谓。
(二)法人、法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质及内容依据传统法律思想,只有自然人具有独立人格,然而由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法律活动有个人所不能或较难实施的、需要给予合法组成之社团与个人同等的权利能力或独立人格,以便顺利进行法律活动。
而这种具有独立人格之团体或组织即是法人。
大多数学者都从法人的团体性出发,强调法人是与自然人不同的一类民事主体。
然而法人最本质的特征应是其人格性,否则其与合伙将难以区别。
江平先生在其《法人制度论》中开篇就谈到: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
前者说明法人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这是它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
后者说明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体的本质特征。
故,法人者,团体人格也。
综上,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就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又称公司法人资格。
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它就是指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它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或对其主体资格之称谓。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2它是司法判例中维系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如何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本滋曾作过一段精辟解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后者是界定法人本质的学说,它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而前者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的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法人团体的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除此之外法人人格不受影响。
它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2、法人人格被滥用法人组织(出资者或股东)滥用了法人的特权,致使法律承认的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影响。
3、法人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尊重公司人格独立及其成员有限责任等基本原则的同时,也限制滥用行为,以防有悖法人制度的初衷(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4、这是一种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彻底的、终极的否定,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暂时地否定,此一法律关系经过后,法人仍继续存在。
二、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现状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1993年12月29日中国《公司法》的首次颁布,但同时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也暴露出一些不很完善或不够妥当的问题,虽于2019年8月28日和2019年10月27日两次修订,且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9日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对法人人格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适用并无具体规定。
目前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司财产不独立由上可知,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财产不独立就使公司法人格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
在实践中,公司财产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股东不能足额、按时、按要求出资。
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的出资方式比较复杂,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都可能有,有的货币不能一次缴足,有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失实,过户、转让手续不能及时办理。
(2)变相抽回公司资本。
这一问题也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借款或借款担保、内幕交易等各种方式变相抽回其出资,将公司变成它的“提款机”。
(3)控制股东随意占用公司财产。
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借款、租赁、借款担保等方式随意占用公司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2、公司人事不独立公司人事不独立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结果。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1)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
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的手法主要有:一是利用其所拥有的股东会议的主持权,二是利用召开股东会议没有设定最低门槛---参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最低限额。
(2)董事会行同虚设。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法人控股的公司,由于其股东代表常常为兼职人员,被选为公司董事和董事长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致使公司董事会不能形同虚设。
(3)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控制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控制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尽一切可能地排斥或拉拢独立董事,使之丧失独立性。
(4)监事会“不监事”。
其直接结果是,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易于产生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董事经理侵犯公司利益的问题。
3、公司业务不独立业务独立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业务不独立的公司是一个人格不健全的公司,虽然有可能红火一时,但决不可能红火一世。
在实践中,公司业务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小于50%,其他业务收入中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所占比例较大;(2)与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较多,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和降低成本费用的主要因素,而与其成员以外客户的市场交易收入相对较少。
纠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控制股东对公司进行恶意控制,将之变成它自己的“摇钱树”;另一方面在于部分公司欠缺完整的业务平台,在一些业务领域或业务环节不得不依附于控制股东。
公司业务不独立的直接后果是,公司经营受制于人,丧失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能给股东以持续满意的回报。
4、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这种情况多发于改制而成的公司。
改制前公司是控制股东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改制后仍然延用原来的管理程序,公司的大事小情都向控制股东请示报告。
这里面有控制股东的原因,也有公司本身的原因。
部分控制股东以公司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自居,仍把公司作为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公司人财物产供销直接进行控制,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只是控制股东的附庸或壳资源。
部分公司则由于天生欠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不力图完善,而成为贪图控制股东所提供的温床,追求一荣共荣、一损俱损而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甘愿沦为控制股东的附庸。
由于控制股东追求公司对其贡献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的结果,势必是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健全即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就是实现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使公司与其成员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分离,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人格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是吸引投资、分散风险、实现利润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动力之源。
因此,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高度评价公司制度:“如果不具备有限责任和公司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竞争的大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因为,大量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从而,就不可能得到大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各样相互补充的成员,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摊,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规模研究机关的经济效果及经营的技术。
这就是法所创造的所谓公司得以存在的理由。
”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没有减少或降低其投资风险,只是通过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技术设计,将股东投资风险的一部分巧妙地转给了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这些风险,是基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因此,只有当公司法人格健全,与其成员在财产、业务、人事等方面完全分离时,公司制度才能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当公司发生经营风险时,那些自愿的公司债权人才能接受自己对公司经营能力判断的结果。
相反,如果公司法人格不健全,徒有虚名,与其成员在财产、经营、责任上相混同,则公司债权人不会情愿承担投资风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受到挑战,公司将名存实亡,同时将产生极大的社会不公平和社会经济混乱。
可见,公司法人格健全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必须在法律实践中高度重视,务必做好。
人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制度虽然在世界上已历经数年,但公司法人格健全的问题一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下去。
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公司制度极度发达的美国,类似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事件也层出不穷,公司制度正式建立才近2019年的中国出现ST猴王、银广厦、郑百文等恶性事件就不足为奇了。
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问题在于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人事不不独立、公司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健全,严格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要求分离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这不仅是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公司本身的责任,因为除非公司破产,否则公司法人人格不健全的直接结果是损害公司本身的利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公司要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自觉健全其法律人格,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公司利润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和持久化。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一)主体要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二)行为要件它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