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的适用

内容 摘 要 : 一 人 公 司 由 一 个 股 东 行 使
管 理 权 ,缺 乏 有 效 的监 督 和 制 约机 制 , 更 容 易 发 生 公 司 独 立 人 格 和 股 东 有 限 责任 被 滥 用的 现 象 。 因此 ,规 制 一 人公 司 滥 用 法 人 格 的 行 为 , 保 障 债 权 人 合
有 两 个 独 立股 东 自 己请 求 否 认 一 人 公 司 人
为行为者 , 应否认其法人格 ” 。英国现行公
司法第 2 8条及 附表 1 a也规定 ,支配公 5 0
成本运 作等优势。法人人格 否认 制度不仅
可 以保 护 一 人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 惩 罚 滥 用
司依连接财务报表提 出的义务 ,要对子公
同 时 ,第 9 规 定 ,法 人 财 产 于 裁 判 时或 清 9 算 时 显 示 不 足 以清 偿 债 务 ,法 院 得 判 决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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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图 分 类 号 :19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人公 司进行前述各行 为是 常见 的事 ,尤 以母 子公司的关联企业为最。
独 一 股东 向其 一 人 公 司 的追 偿 权 不 能成 立 。 因 为独 一 股 东 的担 保 行 为 足 出于 自 身 利 益 的要 求 , 对其 一 人 公 司 行 使 追 偿 权 为 权 力
人 公司的股东人数 的唯一 性、股东
责任 的有限性 、 治理结构的简化 性、 所有权 和经 营权 大多不分等特点导致一 人公司股 东容易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因此 , 应该对一 人公 司的行为进行相应 的制约 ,但管制过
法权 益 ,成 为 急 需 解决 的 问题 。本 文通
过 对 各 国一 人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名词解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名词解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在中国法律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得到确认,具体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的作用,但同时也被一些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这种现象相当普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原先的法人制度是不够的,因此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为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杨 帆
摘 要 :英 美法 系中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 司面纱。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确 立对我 国公 司制度 而言 可以创 新而论 。但 由于我 国公 司制度起 步较晚 ,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的发展也相应较为缓慢. 当下,欲 更好地 完善公 司制度 ,适应 市场 经济的发展要 求,可从行为要 件规定模糊 、主体范 围不明确、举证 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几方面入 手,通过 完善 《 公 司法》 立 法、制 定和 完善 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及对 司法 实践 中的执行制度加 以完善等措施对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健 全和完善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键 词 : 法人 人 格 ;否 认 ;不 足 ;完善
一
、
公 司 法 人 人格 否 认 制 度 概 述
( 一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概 念
英美法系中将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称为揭开公 司面纱 、刺破公司 面纱 ,意指在承认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前提下 ,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中 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 限责任加 以否定 ,以规制股东滥用公 司人 格及有 限 责任 ,从而保护公 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 制度。其起源可 以追溯于美 国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从理论 层面上看 ,该制度可 以起到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的不足的作用。 ( 二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特 征 1 . 以承 认 公 司具 有 独立 的法 人 人 格 为 前 提 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以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为对象 ,这 主体要件特征同公司法人 制度相适应 ,无需赘述。 2 .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 司独立 的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即只有在 出现公司独立人格 和股东有 限责任被滥用 的情形下 ,方 能 适用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而在正常合法的公司法律行为 中,不得适 用 ,否则便会成为公司法人制度 的硬伤 。 3 .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在公 司法领域 的体现 如果说公 司法人 人格 独立制 度是 在确保 一般 的、普遍 的公平 、正 义 ,那 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在一般 和普遍保护 的基础上 ,对个 别 公平 、正义进行确认和保护 ,使得公平 、正义 的价值 目标在公 司制 度下 得到有效 的保 障。 二 、 我 国公 司法 人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不 足及 建 议 ( 一 ) 我 国公 司法 人人 格 否认 制 度 的不 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确立无疑是一项 制度创新 。 《 公 司法》 第 二十条规定 :公 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 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 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 益。公 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 ,应 当依 法承担赔偿 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 司债务 承担连带 责任。第六 十四条规定 :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 明公 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 的, 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然而 《 公司法》 中原则性的规定 ,在具 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不足 ,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点 : 1 .行为要件规定模糊 公司法》 中并没有 明确列 明究竟 何种行 为才是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 , 究竟何种事实才能适用有关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的规定 。六十 四条中 ,也 只对一人有 限公司 的财产混同问题作 出规定 ,但整部法律 中却没有对 其 他公 司的财产混 同作 出规定 ,也没有对 其他 人格混 同行 为作 出明确 规 定。 2 . 主体 范 围不 明 确 法人人格否认仅适用于特定法律关 系中的特定情况 ,适用者是 特定 案件中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一方 当事人和利益遭受 损失 的并有权 提起诉讼 的一方 当事人。其中遭受利益损失 的当事人 一方 并不 难确定 ,而从滥用者一方来说 ,是由享有 实际控制权 的股东来 承担连带 责任还是由此类股东与没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承担连 责任呢?此外 ,滥 用行为必然损害公 司利益 ,那么作为投资者且没有实施滥用行 为的公司 其他股东也必定会 因此 而遭受损失 ,这 些股东是否 有权单独提起 诉讼 , 请求法律的救济 ? 3 .举证 责任分 配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 谁主张 ,谁举 证” 的举证规则 ,《 公 司法》 中 除了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混 同情形做了举证责任 倒置的规定外 ,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件构成论文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构成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一种修正,目的在于维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正确地适用该制度,本文旨在探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般构成要件。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要件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国家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仍然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其的维护和完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适用不当,必将危害公司法人制度和社会经济稳定,阻碍甚至破坏公司发展。
因此,必须严格把握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杜绝滥用。
结合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该制度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主张者,即因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因而有权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当事人;其二是被主张者,即实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特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主张者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股东的债权人,公司债权人的主体界定排除了外部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可能性。
公司的股东并不当然构成适格的被主张者,只有实施了滥用行为的股东才能成为适格的责任主体。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了一系列的债务问题,公司的债务已经远远超过了其资产。
面对破产的风险,公司管理层决定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规避债务,保全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简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人即公司等法定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其法律责任,使个人股东或管理者免受债务追溯,实现法人与个人责任的分离的一种法律规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约行为,且特定责任人员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公司管理层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规避债务,其背后的动机可能是保住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避免公司破产清算带来的损失,以及免除管理人员个人的责任承担。
但是这一决策也存在道义和法律上的争议,因为管理层是寻求合法的避免债务责任的途径。
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合法性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合法且被广泛运用的,但在一些其他国家则存在争议。
该案例中公司是否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以及制度本身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都需要加以审慎考虑。
3. 对债权人的影响公司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避债务可能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对于小型供应商或个体投资者来说,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法律上债权人可能会寻求通过法院维护其权益,但实际操作中也可能面临制度上的不足和执行上的困难。
四、借鉴国际法律经验在众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存在一定的规定和制约,例如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等。
在该案例中,可以借鉴国际法律经验,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实际情况来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适当的规定和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结论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文章借鉴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基础,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对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原则和立法建议,以期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立法一、公司人格法人否认制度价值基础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以公平、正义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基础。
通常来说,自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人格独立出现以来,合乎现实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积极促进了现代经济的成长,获得了一般的正义。
但是,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中,也出现了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不正义的情形。
正义作为法律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分配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营中得到彻底的动态的贯彻。
[1]法人制度维持着投资人和债权人两大群体的利益平衡,法人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则是通过法人与其出资人财产独立、法人责任独立、法人出资人责任有限和法人经营自主等法人特征来实现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已失去独立人格的法人的否认,重新恢复被扭曲的法人制度维持的公平和正义。
大陆法系一般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两个方面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两大法系的理论来源并不存在矛盾,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实质上是正义理念的深化。
我国的《公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法理层面的公平原则和民法层面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
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以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从法律上留下了可能。
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00字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00字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它质疑并否定了法人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概念。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法人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类似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为,法人只是由自然人组成的集体,其行为和责任应由实际参与者承担,而不是由法人本身。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张将法人视为一种经济工具,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制度认为,法人应该被视为自然人的延伸,其行为和责任应该与实际参与者的行为和责任相一致。
这样做可以防止法人滥用其独立法律人格的优势,例如逃避责任或实施不当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张法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由实际参与者承担。
这意味着,如果法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实际参与者可能会被追究责任,而不是法人本身。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实际参与者更加谨慎地管理和控制法人行为,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可以促进经济效率和公平性。
通过将法人与实际参与者的责任相结合,可以减少法人滥用其独立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此外,这种制度还可以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因为他们可以追究实际参与者的责任,而不仅仅局限于法人。
然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这种制度可能会给实际参与者带来不公正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法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实际参与者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并不知情或没有直接参与。
这可能不公平地损害了实际参与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会导致法律执行的困难。
由于法人被否认了独立的法律人格,追究法人责任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这可能导致法律程序的延迟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综上所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对传统法人人格概念的质疑和否定。
它主张法人应该被视为自然人的延伸,其行为和责任应与实际参与者相一致。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效率和公平性。
然而,它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例如不公平的风险和责任分配以及法律执行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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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内容提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商事法律之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对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规范是非常有利的。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独立性,规避责任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设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作为经济开放的产物,企业已是商品经济领域的重要参与人,在民法上,企业可分为合伙企业和法人机构。
法人是“人”,但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也可以说,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要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必须要搞清楚法人的性质。
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公司法学者热议的问题。
就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法人拟制说:这种观点主要认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
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是以法律之力拟制为自然人。
”也就是说,这种观点主张,法人是不具有主体资格的。
只是由于法律对其进行特别的规定。
法人人格否认说,,在这一种观点里面,又具有三种见解:其一,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并无主体财产利益。
其二,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利益的归属者而已。
最后是管理人主体说,认为实际法人的财产的人,为法人的本体。
法人实在说;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赞同这一说法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试这样对其进行规定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在肯定了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为什么还要设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对此加以限制呢?因为法人人格否认是对法人的独立人格暂时地加以否认的制度,可以说是与民法上的法人独立性是格格不入的。
要分析这一问题,我们从下面的例子中来说明这个问题。
“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设立,法人代表是谢得财。
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亦系台商独资企业。
法人代表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
其次,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公司来逃债。
第三,永昌荣公司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其两部汽车均为喜洋洋无偿使用,两公司账务账目分别注册记账,但是均是喜洋洋的会计人员制作完成的,且永昌荣从来没有发过工资。
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归喜洋洋公司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公司代为偿还。
02年底,喜洋洋公司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公司的账户之下,用于偿还其贷款,且两个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资金72万元。
由以上这个案例来看,永昌荣公司向银行贷款,若该公司将全部资金转入喜洋洋公司的账户之下,并且自身宣告破产,易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这种空壳公司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及到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直接索引公司背后的成员,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
第一,须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
若该法人为非法成立的,则不适用
此制度,(对此,只需要依法撤销并追及发起人即可)。
因为,法人不具有合法的身份,就谈不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存在,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对该法人的法人人格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的情况了。
第二,法人成员须滥用法人的人格。
法人具有合法的身份是每个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于法人具有财产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当该法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时,先用法人自身的财产进行偿还,在法人的财产无法还清所有的费用时,股东只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限额为先,来承担义务。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有些成员为了自身的财产不被强制执行,就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其他公司,进而规避自己的责任。
因此,只有在法人成员滥用其法人的自身特性时,才能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对其进行规范。
第三,法人不具有法定的设立条件,《公司法》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1,组织要件,即公司的名称、种类、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以及营业
场所。
2,人数要件有限责任公司为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3,股东的出资要求以及公司设立的法定最低出资额。
有限公司为3万,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
在许多情况下,法人人格否认是对法人自身独立性的补充,现代社会中,公司的规模,数量日益扩大,经济活动风险也加大了。
许多人就经常利用法人这个组织,来进行非法活动。
例如,有些法人成员利用法人来躲避债务,我们知道法人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法人成员也只需以自己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有些投机者利用这一特性,从事高危险、高风险的商事活动,使得公司的“生命”没有保障,更谈不上为了自己的利益来从事商事活动,对于其余的不知情的出资人或股东,他们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证。
另外,有些法人成员完全操纵了所控股的企业,使得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混同。
股东完全掌握了公司的一切事务,在与外界订约过程中,使得订约的另一方不知道自己是与公司还是其成员订约。
企业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
同时也使得与其订约的一方利益处于危险之中。
比较典型的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法律上规定了母公司可以成为子公司的控制公司,但是两者都还是独立主体,都享有独立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母法人应对子法人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母法人能举证证明该债权并非母法人的操纵所致。
这样,法律利用举证责任倒置,充分的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作为“刺穿公司的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主旨还是用来规范法人成员的商事活动的,从而保护法人的利益。
就我国法律而言,在《刑法》与商法中对此均加以了规定。
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条的规定使得公司的可信度增强,一定先横渡上筛除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冒用企业参加商事活动的可能性。
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2条的虚假破产罪等等,都规范了商事活动的秩序,保护了交易主体的安全。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之外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条是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明显的反映。
综上所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规范了我国经济秩序和各商事主体的商行为,促进了商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学术观点主要参考梁慧星《民法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