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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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家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对人格否认的概念而言,如果你不能成为一家公司的一部分,那么这家公司就不会接受你。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
这种制度可能起源于17世纪,当时英国法律官员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前提下,将公司看作一个“人格分立的”,不受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行为和能力有重要影响。

首先,该制度确保公司可以在法律上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个人则不能。

因此,个人在解除与公司的联系时,可能无力反抗公司的权利。

其次,个人无法在法律上行使公司的权利,它不能够为个人提供有形的义务,而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才能确保个人正确行使权利。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影响
此外,由于公司的权力扩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能对个体产生压力,比如,职员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另外,由于公司可以通过税收增加其利润最大化,个人则无能为力,这可能对一些公司成立地区的社会现实造成不利影响。

5如何积极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方面,法律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甚至建立新的监管机制,以保护实体公司及其职员和普通用户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运营者应创造一种贸易环境,可以促进公司与个体的公平交易。

同时应把握好投资与风险,在充分保护企业投资者的权利的基础上,合理管理公司行为,减少或排除不利的影响。

总的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个人权利及个人能力是存在紧张关系的,需要各方互利合作,维护个人权利,减少法律不平等,实现社会公正。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简介在现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态,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和利益追求的加剧,一些公司开始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些公司将责任推卸给个体员工或其他实体,将法律责任转嫁给其他相关方,作为一种规避法律风险的手段。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原因、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将责任置于个体员工身上,推卸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将法人责任转嫁给其他实体,例如个体员工、供应商等。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追求:为了降低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公司将责任推卸给个体员工或其他实体,以此来追求更高的利润。

2.管理失控:一些公司由于管理失控,无法有效掌控和管理整个企业运营过程,在出现问题时往往选择将责任推给个体员工。

3.法律漏洞: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使得公司能够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避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和整个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包括:1.损害公司声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容易导致公司的名誉受损,消费者和投资者可能会对公司的道德和诚信产生质疑,从而降低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2.扭曲市场竞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规避法律责任,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

3.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导致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破裂,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降低,劳动关系不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对策为了解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带来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相关方的权益。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怎样理解新公司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

怎样理解新公司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

怎样理解新公司法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它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是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规定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人格,直接对股东或背后的操纵人追责。

这一制度穿透了公司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的保护外壳,因此又被形象的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般可分为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则是股东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债务的连带责任。

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仅规定了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通过下表对新旧《公司法》条款的对比可以看出,《公司法(2023年修订)》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对现行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打了补丁。

二、《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人格否认制度(一)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类型1、纵向人格否认《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有两种情形:(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2)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当出现以上任一情形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否认《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为同一主体,从而使公司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适用条件方面,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行为能力和法人行为的真实性等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务违约、公司资金不足等情况。

相关案例有许多,如因公司董事虚假陈述等。

但与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公司信用影响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既是保护公司权益的工具,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关键词】浅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言、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主体的法人身份可能会被否认,直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都备受关注。

在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概念和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公司法人地位被滥用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可以追究实际控制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法体系的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正逐渐清晰。

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案例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在本文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关案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全面地认识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2. 正文2.1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忽略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将公司法人与其股东、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辨认并认定为其法律上的同一关系。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一、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以便重新划分各方责任和权利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

2.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3.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问题。

二、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具体情形1.逃避合同义务。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通过操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将公司的财产转移至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名下,以逃避合同义务的履行。

2.逃避税收义务。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移至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名下,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责任。

3.逃避侵权责任。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生产设备、技术等转移至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名下,以逃避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

4.其他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

三、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1.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等。

2.对被滥用的公司,应当重新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3.对因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制度适用的程序1.当事人提起诉讼。

因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并重新划分各方权利义务。

2.法院审查认定。

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是否构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审查认定。

3.判决处理。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滥用行为,将依法判决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并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划分。

五、制度适用的例外1.公司自愿承担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自愿选择承担某种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产生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企业法》第20条以成文法旳形式对企业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旳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企业股东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旳利益。

”第3款规定:“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旳,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虽对保护债权人旳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不过我国企业法对于人格否认旳合用还不够明确,制度还很不健全。

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旳人格否认理论作深入探讨。

一、企业人格旳内涵(一)企业人格旳旳含义从逻辑上来说,若要探讨企业法人格否认旳内涵,就必须先探讨企业人格旳定义。

这是由于合用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旳逻辑前提之一便是企业已合法获得法人资格。

然而何谓企业人格?法律上所确认旳权利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之因此享有人格,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可以拥有民法上旳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因此企业所享有旳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对应旳团体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旳组织体之人格。

(二)企业人格旳法律特性第一,企业人格具有法定性。

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旳作用对象是依法设置旳企业法人,而企业要享有企业人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旳条件依法设置,符合企业成立旳条件,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换言之,只有企业合法有效旳成立,才能获得独立旳法人资格,而股东才有也许在特定旳法律关系中因特定事由被否认企业法人人格。

第二,企业人格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是企业人格最本质旳特性。

首先,企业名义独立。

企业根据一定事实并经法律承认之后成为独立旳民事主体,独立于企业组员,以企业自己旳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另首先,企业财产独立。

企业是企业法人则必须要有必要旳财产和经费,由于企业人格独立需建立在企业财产独立这一物质基础之上。

再次,企业应当拥有自己旳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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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理解
理解来说:在公司人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

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即:债权人爱找谁找谁,因为公司负连带责任)。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现
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
第一、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

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
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第二、公司资产不足。

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

公司资产是否充分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而且取决于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因此,确定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是否充分是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标准。

可以说公司最低资本额和注册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作用不大。

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

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指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及其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

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外部关系人的利益。

只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予以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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