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外国立法简况
瑞典学前教育立法

瑞典学前教育立法瑞典是一个以教育高度重视的国家,其学前教育立法也非常严格和完善。
瑞典的学前教育法规定了孩子们从3到6岁的教育权利,并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和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瑞典学前教育的立法情况。
1. 学前教育的义务和权利根据瑞典的学前教育法,所有3到6岁的孩子都有权利接受学前教育,这是一项义务教育。
学前教育的目标是为了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社交能力、创造力和学习兴趣。
此外,学前教育还应提供平等的机会,以满足不同儿童的教育需求。
2. 学前教育的组织形式瑞典的学前教育可以由公立或私立幼儿园提供。
这些幼儿园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如教育质量、安全设施和教职员工的资质。
此外,学前教育还可以在家庭中进行,由经过培训的家庭教育者提供。
3. 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学前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儿童的需要和兴趣进行设计。
瑞典的学前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目标和内容的要求,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和社交技能等方面。
学前教育的方法应注重游戏和互动,通过与其他孩子和教育者的互动,促进儿童的学习和发展。
4. 学前教育的质量保障瑞典的学前教育法规定了对学前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教育局还会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5. 家庭的参与和支持瑞典的学前教育法鼓励家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家长有权利参观幼儿园、参与教育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并与教育者进行沟通和合作。
这有助于建立家庭和幼儿园之间的紧密联系,共同促进孩子的发展和学习。
6. 学前教育的经费和补贴瑞典政府为学前教育提供资金支持,并向家庭提供经济补贴。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支付学前教育的费用,使所有家庭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
瑞典的学前教育立法为孩子们提供了充分的教育权利和保障。
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和质量都得到了明确规定和监督。
此外,家庭的参与和支持也被重视和鼓励。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美国学前教育立法

可见,轰轰烈烈的教育立法,其效力究竟如何,与拨款金 额的充足与否直接相关,要使立法的初衷得以实现,学前 教育立法过程中就必须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因素,这样才能 使具体执行法律的各方在充足资金的保障下各尽其责,全 力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美国在学前教育立法实践中的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它对我国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通过相关立法明确和强化政府职 责具有重要启示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是美国政府把教育改革作为 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关键,进一步加强联邦政府对教育干预 的体现,而对教育质量的重视和全国统一的教育标准的建 立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2001年美国现任总统乔治·沃克·布什上台以后,更加意识 到教育,特别是早期教育、基础教育的重要性,于是掀起 了进一步加强儿童的阅读、数学、科学水平,提高教育质 量的又一次教育改革。2002年正式通过的《不让一个儿童 落后法》正是这次改革的集中体现。这项改革确定了这样 一个目标:“每个儿童都应该接受好的教育,也就是说不 允许任何一个儿童在学业上掉队,每个儿童必须会学习。” 该法主要为了消除出身低收入家庭儿童与富裕家庭儿童之 间的学业成绩差距。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 年目标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草案于1994年3月正式成为 法律,这是美国近十几年来最重要的一部学校教育改革法。 8项教育目标中的第一项就与学前教育直接相关,“到 2000年,所有儿童都要做好上学的准备”。该目标的具体 内容包括以下几点:所有儿童都要接受高质量的、具有发 展适应性的学前教育,帮助其做好上学的准备;每个家长 都是儿童的第一位教师,需要每天都投入一定的时间来帮 助儿童的学习;所有儿童必须获得生长所必需的营养、卫 生保健和体育锻炼,以便他们进入小学时具有健全的头脑 和强壮的体格。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二)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源于传统学前教育价值观:家庭是学前教育的主体,幼儿园是 家庭的补充。(福禄贝尔)
第四节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
1908年,日本教育家谷本富与中村五六合著了《幼儿教育法》 1926年,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稚园令》 194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二战”之后最重要的两部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和《 学校教育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1964-1970、1972-1981 、1991-2001),旨在通过为适龄幼儿提供奖励和补助费、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 、园具设施完善费等一系列措施,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幼儿进入幼儿园。
在德国,建立家庭以外的公共机构为6岁以下幼儿提供受照 顾和教养的机会并不那么受重视,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教育政策 制定上的重点,同时也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三)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雄厚
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学前教育师资主要责任。 培训学院主要是培养幼儿教师助手,培训时间灵活。 大学毕业的幼师在学前教育师资中所占比例较小。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
(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外国学前教育史 当代西方学前教育发展概述

二、瑞吉欧模式
瑞吉欧●埃米利亚(ReggioEmilia)是意大利北部的一个小城市,自20世纪 60年代以来,瑞吉欧经验的创始人和推行者马拉古兹( Loris Malaguzzi)发起 和领导该城市的教育工作者、家长和社区成员发展了一套独特而具有变革性的 学前教育教学理论,形成了继蒙台梭摄利图之网后、在意大利兴起的具有世界级影响 的学前教育模式。瑞吉欧成为欧洲学前教育的变革中心,该市黛安娜幼儿园曾 被美国的《新闻周刊》评为“世界上最富创意、最先进”的幼儿园。
题或创造具有某种文化价值产品的能力,他提出了八种智力,包括语言智力、数理逻辑 智力、视觉空间智力、身体运动智力、音乐智力、人际关系智力、内省智力及自然智力。 每个儿童都具有这八种智力,但不同儿童身上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三、多元智力教育模式
(一)教育目的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首先要为儿童提供多领域并存的环境,充分了解儿童的智力特 点。其次,教师要识别和培育儿童的智力强项。教师要全方位观察了解儿童,确认儿童 的智力强项,并进一步帮助其突出这些强项,使强项更强。再次,教师要促进儿童全面
问题:当代西方的学前教育呈现出了民主化、普及化的发展特点,各国通过立法及财政资 助的形式,加大了对本国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同时西方各国都致力于推进学前教育的科学发 展,不断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从而产生了众多有影响力的学前 教育模式,促进了世界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幼儿园“小学化”倾 向非常严重,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否可以从西方的学前教育理论与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呢?
发展。教师应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利用儿摄童图在网强项领域的经验引导其进行更广泛的学
国外学前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国外,学前教育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美国一所幼儿园虐待事件为例,探讨国外学前教育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美国某市一所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待事件。
这所幼儿园共有20名儿童,其中一名女教师因虐待儿童被警方逮捕。
警方调查发现,该教师曾多次对幼儿进行体罚、辱骂,甚至用针扎幼儿。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国外学前教育法律问题。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美国学前教育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主要包括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规章。
联邦法律主要涉及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教育标准等方面;州法律则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资质、课程设置等;地方规章则涉及幼儿园的运营、安全管理等。
2.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教师资质问题:美国法律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涉事教师并未取得合法的教师资格。
这反映出美国学前教育在教师资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2)幼儿园安全管理问题:美国法律规定,幼儿园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幼儿园并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幼儿受到伤害。
这反映出美国学前教育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3)虐待儿童的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规定,虐待儿童属于违法行为,涉事者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涉事教师因虐待儿童被警方逮捕,并面临刑事指控。
这体现了美国学前教育法律对虐待儿童行为的严厉打击。
3. 案例启示(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美国学前教育法律案例提醒我们,要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确保教师具备合法的教师资格。
(2)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3)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对于虐待儿童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法律惩处力度,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美国幼儿园虐待事件是一起严重的学前教育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国外学前教育法律体系虽然较为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国内外学前教育发展的趋势及特点

国内外学前教育发展的趋势及特点自英国的欧文创建世界上第一所幼儿园以来,社会性的学前教育机构已有近200年的历史。
正规的学前教育逐步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家庭背景孩子的启蒙教育,原先具有浓郁的慈善性兼福利性色彩的学前教育机构,正日益转变为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
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机构的管理,也从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慈善机构、私人基金会、教会等的分散进行与运行,渐趋转为由国家运用法制进行规范以及政府通过公共政策与权力的使用予以支持、资助。
幼儿教育的这种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国政府采取的积极的发展策略。
因此,国家及政府是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最重要角色,政府采取的相关政策与策略对各国学前教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突出表现在立法、经费资助、建立体系及培训师资等方面。
一、通过立法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各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并非是一开始就有的,其中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虽然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18世纪,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一)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的立法策略自艾伦·凯在189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一书,做出“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这一预言之后,各国政府才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注意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
这对形成新的儿童观、发展观和教育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发展。
英国于1918年颁布了《费舍法案》,国会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为2~5岁的儿童设立保育学校,教育内容应以活动和艺术课为主,以“儿童为中心”,使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国政府于1881年命令组织“母亲学校”,将学前教育机构转变成了国民教育事业的一部分。
1887年又颁布法令,指出母育学校是初等教育的一部分,并对其招收对象、办学要求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德国在1922年颁布了《儿童福利法》,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指导儿童的福利事业,鼓励举办公立、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
德国为何立法禁止学前教育?
德国为何立法禁止学前教育?在德国弗赖堡大学做学术访问期间,住在湖边的一套公寓里。
离公寓不远,有一个小沙坪,里面有一些儿童玩耍的设施。
每次经过这个地方,总会看到三四个小孩在沙坪里面玩耍。
旁边站着一位女士,目不转睛地盯着这些孩子,即使孩子满脸的泥沙,衣服上到处是沙子,但她并不干涉。
一起散步的另一位中国同事不由自主地感叹:“老杨,你看这些孩子脸上好阳光,这在国内孩子的脸上几乎很难见到”。
对此我也深有同感。
我女儿在一所北京最好的小学之一上学,尽管才8岁,但说话和脸上的表情已经和成人已经没有多大差别。
尽管孩子的妈妈感到很满意,但我却有些难过。
湖四周是宽阔的大草坪,不过还有些树木可以遮荫。
在阳光明媚的日子里,草坪上有人在打排球、网球、羽毛球,也有人在踢足球。
有的人则在草地上铺上布,三三两两围坐在一起,不知道是有一搭无一搭的聊天还是只想晒晒太阳,有的则在烧烤。
我习惯坐在咖啡馆的凉棚下观察草坪上的人,其中一幕至今难以忘怀:在离我不远处有一家子在踢足球:丈夫、妻子、大男孩和小男孩(大约四五岁的样子)。
这四个人分成两组:一组是丈夫和小男孩,另外一组是妻子和大男孩。
虽然被分为两对,实际上是丈夫和两个男孩在玩,妻子只是在一边有一搭无一搭地踢上一脚,并不上去争抢,但眼睛从来没有离开丈夫和两个孩子。
父亲把球传递给小儿子,大儿子上前去抢球。
父亲担心踢伤大儿子,所以动作很轻,有时故意出现失误,让大儿子把球抢到。
小儿子比较勇猛,但球技不精,见哥哥跑来,远远就把球传给父亲。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孩子玩耍的劲头十足,脸上的表情可以用阳光灿烂一词来形容。
出于好奇心我走过去和这一家子聊天。
男士告诉我,两个孩子都在上幼儿园,周末带他们出来玩。
我问:“你们不利于周末时间带孩子参加各种学习班?”这位男士用不解的表情看着我:“参加什么学习班?”我说:“比如跳舞、体操、绘画、钢琴、外语、奥数之类的,我女儿在幼儿园期间,除了奥数,几乎把所有的课程都学了”。
德国学前教育简况
德国学前教育简况作者:李国强来源:《基础教育参考》2011年第08期一、沿革德国首批幼儿照管所(Kinder Bewahranstalt)出现在19世纪初,当时仅仅是为了解决双职工工人幼小子女无人看管问题,因此照管所无教育功能。
而市民阶层的孩子则可以上幼儿学校(Kleinkillderschule),为上学(Lernschule)做准备。
到了1840年出现了“照管与教育并举”的幼稚园(Kindergarten),它作为家庭教育的补充,促进孩子在精神、情感、创造力和社会能力方面的发展。
二、德国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德国学前教育机构绝大部分由社会团体如教会、福利会、家长自发组织等承办,政府只在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网络未能覆盖的地区设立公立机构,且由社区地方政府负责开办。
近年来,由于幼儿园位置的紧缺,政府鼓励有资质的个人提供幼儿托管服务(Kindertagespflege)根据德国的基本法规定,联邦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仅拥有立法权,颁布相关总法。
各联邦州在总法的框架内制定各自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和质量。
而各社区地方政府有义务为年满3~6周岁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位置,为3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儿照管的可能性。
在此领域,地方政府与私立青年援助机构密切合作。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与幼儿师资在德国,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和照管属于儿童与青年援助范畴,在联邦层面由联邦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年部主管,在州层面由青年社会部、部分由国民教育部主管。
各私立和公立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所在州青年局(Jugendamt)的监督,督导范围除了教育机构的硬件设施如教室、技术设备以外,还包括幼儿教师和保育员的资质等。
幼儿教师分为两类身份:国家认可的社会教育工作者(Sozialpadagoge)以及国家认可的教育专业人员(Erzicher)。
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一般由这两类人员担任。
除了幼儿教师以外,还有作为教育辅助人员的保育员(Kinderpfleger),他们除了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教育游戏的准备工作以外,还指导孩子做游戏和手工、唱歌跳舞,负责孩子的饮食卫生,看护患病孩子等。
法国学前教育政策内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法国学前教育政策内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法国学前教育政策内容法国学前教育作为全球领先的学前教育体系之一,其政策内容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法国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将其视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通过立法、财政和行政手段对学前教育进行全面规划和管理。
其次,法国学前教育政策强调教育的公平性和普及性,旨在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此外,法国学前教育政策还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创造力、社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具体来说,法国学前教育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保障:法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管理和运营,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2.财政支持:法国政府为学前教育提供财政支持,包括对家庭的经济补助、对幼儿园和小学的经费投入等,以保障学前教育的普及性和公平性。
3.教师队伍建设:法国政府对学前教育教师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教师具备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教育内容与教学方法:法国学前教育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通过多样化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5.家长参与和合作:法国学前教育政策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过程,与学校和教师进行合作,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
二、法国学前教育政策对中国的启示1.加强立法保障:中国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管理和运营,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2.加大财政投入:中国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和覆盖面,为更多家庭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国应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师的培训和选拔,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注重儿童综合素质培养:中国应改变传统的知识灌输式教育方式,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创造力、社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5.加强家校合作:中国应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过程,与学校和教师进行合作,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
德国学前教育立法简况
体系严谨 而纷 繁复杂 , 以《 基本法》 为基础 , 各个领 上幼儿 园或托儿所 。目前德 国幼儿园属于救助和福 域有 联邦 层 面 的法 律 以及 州层 面 的法 律 法规 或 具体实 施细则 。德 国学前教 育涉及 教育 、 社 会保 障、 财政、 行政管理 、 家庭 和青少年等 多个 领域 , 并
其天性 , 满足其本 能的需要 , 如 同园丁顺应植物 的
天性 , 给植 物施 以肥料 , 配合 以合适 的 日照 、 温度 。
福 禄 贝尔 和 瑞 士平 民教 育 之父 裴 斯泰 洛 齐等 人 如此 ,蕴含在人里面的神性将得 以在人性里逐步
的理论 为 基 础 的教 育运 动 ,推 动学 前 教 育 的产 生。 2 O世纪初 , 社会 生活 由男性主导 , 女性 作为家
・入 园权 利
育生涯 的重要 基础 , 所处 时期是 儿童身 体 、 认知 、
社会 和情感 快速发展 的敏感 阶段 ; 学 前教育 的宗 旨是 发展每个 儿童不 同的个 性 、天才和 能力 , 认
可儿 童独特的兴趣 、 天赋 和学 习需求 。
三、 德 国学前教 育概 况
1 . 行政 管理
互 有交 叉 , 本文将从 多角 度来 概述德 国学前 教育
利体系 , 严格区别于 中小学等正规学校教育机构 。
二、 学 前 教 育 理 念
德 国幼儿教育之父福禄 贝尔认 为 ,游戏是儿
立法 的情况 , 并 附柏 林州 《 幼 儿 园促 进法 》 主要条 童 的内在本能 , 尤其 是活动本能 的 自发表现 , 也是
: 铺 跫 l l l |
德 国 学 前 教 育 立 法 简 况
◇潘 孟秋
德 国是联邦制 国家 , 文化教育属 于各州管辖 , 各州 的学前教 育发展状况各不相 同。德 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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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园权利
规定满3岁至人小学前的儿童有权人幼儿园,公共青少年扶助负责机构有义务设法使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得到相应的全日制幼儿园名额,并尽可能为3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所需的幼儿园名额,不满3岁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有工作或找工作过程中,或参加职业教育、中学教育或大学教育中,应使其子女得到幼照顾1个或多个儿童超过15小时并收费,持续3个月以上的,需要申请托儿所许可证。
学前教育外国立法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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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法规
1.联邦层面
德国联邦层面涉及学前教育法律主要有《社会法》和《儿童促进法》。《联邦和州财政平衡法》、《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所得税法》、《联邦教育促进法》、《收养中介法》、《联邦休假法》等都有相关条例涉及学前教育。
当地审核
当地主管部门将派人核查机构的场地,实地参观和检查,与儿童和青少年联系,向员工提问等。
申报备案
开业后须立即向主管部门备案机构主管的姓名及地址、机构的类别和地点、规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业培训情况,以及影响儿童的事件或可能要关闭该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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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法第八部(SGBⅧ):儿童与青少年扶助法》
该法1990年6月26日颁布,20xx年12月22日最新修订,最直接涉及学前教育的是其第二章第三部分“促进儿童幼儿园和托儿所教育”(20xx年最新修订)以及第三章第二部分“儿童和青少年在家庭和机构中的保护”,对幼儿人园的权利、学前机构设立和运营的审批、当地的审核、机构申报和备案义务、取消运营资格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