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6•【字号】•【施行日期】199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7月26日)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发挥大型固定停车场的效能,改善交通秩序,提高市容市貌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条件和要求1、停车场周围应留3米以上的车行道和人行道;2、停车场要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作的醒目的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主办单位名称、限停时间和时限、限停车种和数量、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3、停车场地面要硬化,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导划有清晰的车位线;4、车辆要在车位线内停放整齐有序,严禁涨场、线外停放;5、停车场要有专人管理,并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佩带标志上岗,文明服务;6、停车场内要保证环境清洁卫生,场内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和赔偿,并负责做好场内的垃圾袋装工作;7、停车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①有碍市容交通、城市规划、绿化建设、消防通道的地段;②设有煤气管道、光缆线路、窨井盖、化粪池等地下设施的地段;③已建成的大型固定停车场服务半径300?00米以内的路段;④淮海路、中山路、建国路、彭城路、解放路等市区主要干道;⑤城市雕塑、公共阅报栏前;⑥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休息的地段;⑦其他有特殊原因不宜设置的地段。
二、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程序依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徐政发(1998)35号文件规定,凡在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临时停车场的单位,应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委会同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规划定点,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订正稿)2004年 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部署 (5)4 建筑工程配建泊车位指标系统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 A (32)附录 B (33)1总则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达,改良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 (场)规划、设计、建设切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拟订本规则。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设计、设置,一定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知足道路动向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本规则合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泊车库 (场)和专用泊车库 (场 ),特种车型的泊车库 (场)参照履行。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履行规则外,尚应切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建议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议,并供给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 1)、(2)之外的城市其余地域,建筑规模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泊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泊车库(场) 等城市交通设备项目;( 5)上述公建、住所和城市交通设备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泊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以内,服务半径不宜超出300m。
建筑交通设计中的停车与出入口规范要求

建筑交通设计中的停车与出入口规范要求在建筑交通设计中,停车与出入口的规范要求起着关键作用。
合理的停车与出入口规定可以提供便捷的交通流动,增加停车位的利用率,并确保交通安全。
本文将探讨建筑交通设计中停车与出入口规范要求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实践准则。
1. 停车位数量与布局停车位的数量与布局是停车与出入口规范要求中的重要因素。
根据建筑物类型、用途以及预计承载的车辆数量,应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也应考虑到交通流量、停车场容量以及行车路径的合理性。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确定适当的停车位尺寸,以便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例如小型汽车、中型汽车、SUV等。
此外,停车位之间的间距也应符合安全标准,以确保车辆之间有足够的空间,且易于进出。
2. 进出口宽度与高度停车场的进出口宽度与高度是确保车辆出入顺畅的重要要素。
根据预计的车辆流量和车辆类型,应确定适当的进出口宽度,以确保车辆可以安全通过。
此外,出入口的高度也应考虑到不同类型的车辆,例如高顶货车或者客车。
合理的高度要求可以避免车辆在进出口处造成意外碰撞或损坏。
3. 出入口标识与指示在建筑交通设计中,出入口的标识和指示牌有助于驾驶员准确地找到入口位置,并指导他们正确地行驶或停车。
出入口标识应具备明确的可读性和可见性,以确保驾驶员能够迅速获得正确的信息。
诸如“入口”、“出口”、“停车场”等标识应放置在明显的位置,并使用清晰的字体和图标。
此外,指示牌也可以用于指引车辆的行驶方向,例如“直行”、“左转”、“右转”等。
4. 安全设施与交通管制建筑交通设计中的停车与出入口规范要求还包括一系列安全设施和交通管制措施,以确保交通流动的顺畅和安全。
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灯等。
这些设施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类型和预计的车辆流量来确定。
例如,高速公路上的出入口可能需要设置更多的交通标线和指示灯,以确保驾驶员能够准确地判断车辆行驶方向。
交通管制方面,可以采用传感器、摄像头和自动收费系统等技术手段,以提供更高效的出入口管理和交通控制。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徐建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建发〔2005〕120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局机动车辆管理,保证用车安全和工作需要,降低车辆费用开支,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二○○五年十月十一日徐州市建设局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保证用车安全和工作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⒈各驾驶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驾驶技能和保养维修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突出的驾驶员,可参照局奖惩办法,每年组织评比活动,实施奖励。
⒉局机关车辆按号统一停放在地下车库内,在机关大楼办公的局属各单位的车辆统一按规定停放在地下车库或楼后院内,外单位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局大院内。
⒊夜间和节假日,动用机动车辆时,局机关车辆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各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
门卫安全保卫人员要做好出车记录,驾驶人员要服从门卫管理。
⒋因公到外地出差目的地超过500公里以上,一般不安排带车。
确需带车的,局机关需经局长批准同意;局属各单位车辆外出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车辆外出超过一天以上,应与单位每天保持联系。
⒌严禁公车私用,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问题由用车人和驾驶人员自负。
⒍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私自转借他人或互换车辆使用。
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
否则,发现1次扣除本人月出勤补贴,发现2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
因私转借出现车辆丢失、损坏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自负。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
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docx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 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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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七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二)道路红线宽度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三)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十一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
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m2/车位;(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
(四)摩托车停车位:3-3.6m2/车位。
(五)自行车停车位:1.5-1.8m2/车位。
第十二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四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
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七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
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八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九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
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
1个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其规划设计还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9
停车分区示意图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厅,2011年;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6、《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7、《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江苏省建设厅,2005;8、《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江苏省建设厅,2009;9、《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徐州市政府;10、徐州市历年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