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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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郑政办[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郑政办〔201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实现城市管理条块融合、联动负责,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水平,现就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网格化管理体系作用,依法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当前,我市存在大量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

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而且形成了“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解决这一问题,要坚持依托网格,深入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创新工作机制,依靠民意民智发现问题,依靠民心民力破解难题,对郑州城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形成依法治理、科学管理、规范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

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二)建立科学的问题抄报机制街道办事处对三级网格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问题,要组织人员及时汇总、分类,并抄报市、区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筑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投诉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承包方、监理方、施工方和业主、消费者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投诉。

第四条投诉目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防止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事故,提高群众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章投诉程序第五条投诉受理1.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向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具体情况以及要求等内容。

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如果不能及时办理,应当说明原因,并告知投诉人预计办理时间。

第六条调查核实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投诉情况。

2.被投诉方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向调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资料。

3.调查核实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期限。

第七条处理结果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2.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对投诉内容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等事项。

3.如有需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诉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被投诉方承担。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部机关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八日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

(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

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

(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

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3、由稽查办与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稽查;4、对于匿名举报,可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稽查的决定。

(四)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应提出时限要求,稽查办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处理的进展情况跟踪催办一次。

(五)凡署名举报、投诉的稽查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投诉人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办草拟反馈意见,以部办公厅名义反馈;举报、投诉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由稽查办统一归口反馈。

工程投诉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投诉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工程投诉,并不断对产品、服务进行提高完善,增加顾客满意度,制订本办法。

第2条适用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或区域公司对工程投诉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1.《顾客满意的监视测量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与投诉方的沟通,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处理投诉,组织对投诉处理经验的总结。

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提出处理方案,具体落实处理或协助落实处理。

监督、指导项目部进行方案实施,并制定预防措施。

3.项目部:负责处理方案的具体实施,并落实预防措施。

第二章投诉确认第5条收集投诉信息。

一旦接到投诉,由专人负责向投诉方收集投诉信息,投诉方包括客户、监理单位、主管部门等,投诉信息包括时间、事件、人员、相关方等,信息收集后填写《投诉信息表》,上报主管领导。

第6条投诉信息核实。

由主管领导指派有关人员进行投诉信息核实,确认信息是否属实,查明投诉大致原因,并将核实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第7条与投诉方沟通。

根据核实结果,主管领导与投诉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做出投诉处理承诺。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8条制定处理方案。

主管领导指派有关部门或人员制定处理方案,处理方案要结合客户要求和实际情况,再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9条处理方案实施。

经领导审批后的方案,由领导委派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由专人负责监督。

第10条结果反馈。

方案实施完成后,由实施部门将结果反馈给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再反馈给投诉方,听取投诉方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进行有效沟通达成一致。

第四章投诉总结第11条总结经验。

投诉处理完后,部门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总结,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预防措施,以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填写《投诉总结记录表》,备案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12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领域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问题,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施工领域的正常秩序。

二、举报范围第四条工程施工举报范围包括:(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工程施工举报范围:(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三)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工作职责范围的。

三、举报途径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一)向工程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二)向工程施工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三)向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证据。

四、举报处理第八条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举报事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检测、鉴定等。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采取相应措施。

五、奖励与保护第十二条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有关部门查处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15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5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投诉热线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活动。

2、受理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部门,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投诉。

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
(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

(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
(4)投诉人的具体意见。

3、施工质量问题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含施工不合格):难以避免的轻微不符合规定的质量问题;
(2)较大质量问题:可以避免但已出现的局部或小批量或造成一定损失的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整体工程质量、或严重延误工期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问题、或批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或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伤事故
4、处理程序
(1)项目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责任人承办,并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会同相关方到现场核实情况,作好标识,经评定后责成责任人员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等),并于“施工日志”作好记录。

(3)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的或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召集技术、质检、施工队人员进行评审(必要时工程技术部参与评审),评审后由质检人员向责任岗位(人员)发出整改通知,由责任岗位(人员)制订处理措施,报质检、技术人员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质检人员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

(4)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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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程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上级部门转办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管理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情况。

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质量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讲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或批转有权处理部门。

第五条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确定质量投诉责任人,核实投诉情况,及时与投诉人协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限期查明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处理完成后,投诉人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
投诉处理机构。

投诉处理机构应做好质量投诉处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对于上级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涉及质量检测、质量鉴定、专家论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诉处理终结或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已告知投诉人有权受理部门的。

(二)不具实名投诉、匿名投诉或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无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三)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四)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用户二次装饰装修以及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和纠纷。

(五)投诉人与工程质量责任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无效的,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六)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诉的。

(八)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其他质量责任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提供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工程名称、地理位置、责任单位。

(三)反映质量投诉具体内容和要求的书面材料等。

第十条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建立质量投诉处理体系,设置专职质量投诉负责人,确保用户质量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有关质量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者,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擅自取消外墙保温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2、开工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3、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使用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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