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补贴政策现状及分析
中国的补贴措施

中国的补贴措施简介补贴是一个国家在经济领域中常用的政策手段,它通过给予经济主体资金或其他资源的形式,来促进特定产业或领域的发展。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一直积极地采取各种补贴措施来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补贴措施,包括补贴的种类、补贴的对象、补贴的目的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为读者全面了解中国的补贴政策提供参考。
补贴的种类补贴的种类多种多样,不同的补贴政策会针对不同的对象和目的而制定。
在中国,常见的补贴种类包括:1.产业补贴:针对特定的产业,如新能源、高技术产业等,国家会提供一定的补贴以支持其发展。
这些补贴可以采取直接给予资金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减免税收、优惠贷款等方式实施。
2.区域补贴: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中国政府设立了一系列区域补贴政策。
比如,对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税收优惠来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则可以给予一定的研发补贴,以提高其创新能力。
3.农业补贴: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业领域,政府也会提供农民补贴。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改善农田灌溉条件等,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4.就业补贴:为了促进就业和创业,中国政府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通过一系列的就业补贴政策来支持企业的招聘和员工培训等方面。
补贴的对象补贴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产业等各种经济主体。
根据不同的补贴政策,补贴的对象也会有所不同。
1.企业:中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是最为常见的,尤其是对于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的企业,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资金、税收优惠或其他支持。
这些补贴旨在促进企业发展,带动经济增长。
2.农民:农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政府会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来帮助农民,如农田水利建设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
3.个人: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政府会直接给予个人一定的补贴,以鼓励他们参与相关活动。
比如,政府会对购车人员提供一定的购车补贴,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产业补贴退坡的政策效果及启示以中国新能源汽车为例

产业补贴退坡的政策效果及启示以中国新能源汽车为例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理念的日益重视,新能源汽车作为绿色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全球汽车产业的重要发展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产业补贴政策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逐步成熟,产业补贴政策也在逐步退坡。
本文将以中国新能源汽车为例,探讨产业补贴退坡的政策效果,并从中获取对未来发展的重要启示。
我们将回顾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产业补贴政策的作用和变化,探讨退坡政策对市场、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以期在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二、产业补贴退坡政策的演变与现状分析自21世纪初,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通过实施一系列产业补贴政策,有效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随着产业的成熟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逐渐意识到过度依赖补贴政策并非长久之计,因此开始逐步减少补贴力度,实现产业补贴的退坡。
产业补贴退坡政策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初期阶段,政府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高额的购车补贴和研发支持。
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政府逐渐调整政策,降低补贴额度,并提高了获得补贴的门槛。
到了现阶段,政府已经逐步取消了购车补贴,而是更加注重对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的支持。
现状分析表明,产业补贴退坡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补贴的减少,新能源汽车的售价逐渐接近传统燃油车,这有助于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补贴退坡也促使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以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然而,补贴退坡政策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一些企业在面对补贴减少时,出现了经营困难,甚至退出了市场。
由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尚未完全成熟,一些关键零部件和技术仍依赖进口,这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压力。
产业补贴退坡政策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政策的演变和现状分析表明,政府在推动产业发展的也需要关注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的现状及解决措施分析

我国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的现状及解决措施分析摘要:为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从国家自身发展权益出发,实行电价补贴都具有必要性,且电价补贴弥补了外部性带来的成本,具有正当性,这二者构成了补贴的基本环保属性。
因此,电力短缺和社会经济公平等背景下的工业高电价、居民低电价不应简单理解为许多人诟病的电价交叉补贴,而是一种可以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公平以及环境保护等目标的电价政策安排。
随着我国用电量的增加,如果不改变这一状况,其对社会福利的侵蚀与效率的损害会愈发严重。
为了解决业已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文章提出了依据拉姆齐原则合理化定价,推动电价合理回归成本水平与提升电价交叉补贴的针对性,变“暗补”为“明补”两条建议。
引言电力行业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基础性、驱动性和保障性功能。
电力行业引领先进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同时凝聚着较高的经济附加值,是带动上下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
科学、合理的电力价格设计是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与促进电力行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节能减排、进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
1电价交叉补贴概念在经济学范畴中,交叉补贴是一种定价战略,是指销售者有意识地进行优惠定价,从而吸引顾客增加购买和消费,从而达到利润提升的效果。
我国电力行业的交叉补贴含义则与此稍有不同,在我国多种定价方式并存的体制下,电力销售价格不由电网企业决定,而电价交叉补贴则是在总体电价水平一定条件下,对各类别用户实行与实际供电成本不相匹配的用电价格,以达到一部分用户给予另一部分用户电价补贴的政策目标的现象。
2电价补贴的必要性2.1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宏观层面来看,应对气候危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离不开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在生存和发展的双重困境之下,社会经济必须为应对气候危机寻找出路,降低碳排放、实现碳中和就是应对气候危机的重要措施。
我国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2、补贴对象存在非议、不够公平
我国财政补贴普遍存在重国企轻民企、重上市公司轻中小企业等分配 不公的现象。 以财政补贴的重国企轻民企为例,据全国政协委员高明华调研, 2001-2008年,虽然国有企业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但其 所获各类财政补贴却高达6万余亿元。再以“两桶油”为例,近7年来, 两家以炼油亏损为名获得政策性补贴即高达近2000亿元。与之相比, 民企尽管亦可享受财政补贴的雨露,但补贴金额却不可与国企同日而 语,补贴申请过程亦相对曲折。 再以财政补贴的重上市公司轻中小企业为例,根据相关统计, 2011年我国仅90家上市公司即获得财政补贴39亿元,平均每家 4500万元,2010年1454家上市公司总共获得财政补贴463.4亿元, 平均每家3187万元。与之相比,诸多中小企业却所得甚微,其即使 事实符合财政补贴的相关要求,具体申请亦往往艰难无比。
2、财政补贴改革去向
职工工资不能相应提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起到了保障人 民生活的作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补贴调节对象失当、 补贴方式选择欠妥,补贴杠杆运用过滥等现象,从而又使 财政补贴伴生了消极后果。近日,农业生产资料限价,日用 必需品的原材料用品价格调整等等,几乎都以财政补贴来 支撑价格的稳定,结果造成了价格的进一步扭曲。实践证 明,用不断扩大财政补贴来替代必要的价格调整,不但使财 政负担越来越重,而且会使被扭曲的价格结构和不合粤的 经济关系进一步僵化,使供求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增大价 格改革的难度,而且还会掩盖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许多矛盾。 因此,整顿和改革财政补贴具有重要意义。
谢谢倾听!ຫໍສະໝຸດ 经过我们小组的讨论,觉得我国财政补贴改革应 该往一下几个方面发展: (1)精简补贴种类,剔除不必要的补贴对象,缩 小补贴规模; (2)对于补贴对象要进行严格审核,做到公正公 平。必须将纳税人的钱用到该用的地方; (3)政府应当出台一套透明的能够兼顾国家、企 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的动态机制,要让公共了解 财政补贴对象产生的原因,消除公共的质疑; (4)根据市场经济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补贴政 策,改善以往缺乏弹性的局面。
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研究

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全面梳理政策的发展历程、现状、问题及改革方向。
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作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农业稳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农业发展的要求,现有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因此,本文将对政策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发展历程,梳理政策演变的脉络和逻辑。
通过对现有政策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成效和不足。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政策存在的问题,如补贴标准不合理、补贴对象不明确、补贴方式单一等。
结合国内外农业补贴政策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包括完善补贴标准、明确补贴对象、优化补贴方式等,以期推动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了解国内外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现状和趋势;通过案例分析,深入了解政策在实际运行中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实证研究,分析政策对农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和效果。
本文的研究结果将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文献综述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研究是一个涉及经济学、政策学、农学等多个学科的复杂课题。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学者对此领域的深入探索,关于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研究逐渐丰富和深化。
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梳理。
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起源于20世纪末,旨在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和稳定粮食生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补贴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学者们对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效应进行了深入研究。
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补贴政策对农民收入、农业生产、粮食产量、农产品价格等方面的影响。
国家财政补贴政策

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即在结构失衡或出现供给"瓶颈"时,提供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以保护特定的产业及地区经济。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中国自50年代起实行的财政补贴政策,重点体现了国家保持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稳定的要求。
①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中国的财政补贴大部分用于以粮、棉、油、猪为主的农产品价格补贴。
同西方国家在农产品生产相对过剩的条件下,为了保持国内市场供求平衡和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和出口补贴不同,中国的农产品补贴政策主要立足于扶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产品的生产量。
这突出地表现在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家为了支持农产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达到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目的,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时,对农民实行了加价款补贴政策,并采取了销售价格不提或少提的办法,对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和企业经营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
因而,农产品补贴增长很快,在全部财政补贴中占居重要地位。
②稳定人民生活。
长期以来政府从国家的具体国情出发,实行了保持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特别是粮油、猪肉民用煤等价格基本稳定的政策,并对城市住房、水电、公共交通等实行低租金、低收费制度,因此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
或者,在提高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后,对职工或城镇居民给予适当的物价补贴。
因此,中国的财政补贴具有绝大部分直接或间接用于人民生活的特点。
此外,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过程中,适当运用财政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价格和利益关系变动带来的矛盾,为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关于《中国补贴政策汇编2017》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据中国补贴政策网统计,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扶持和无偿补助各类企业的资金规模超过2万亿元。
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企业补贴政策,每个企业都有相应的政策可以申报。
但是申报什么补贴?何时申报补贴?申报多少补贴?材料如何准备?这是广大企业申报政府补贴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反补贴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反补贴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反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用于抵消进口国产品所得补贴,提高进口产品价格,保护国内市场的贸易工具。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发达国家开始使用反补贴手段来打击我国的出口贸易。
这标志着我国在饱受反倾销之苦的十多年之后,又将开始面临反补贴带来的威胁。
本文讨论了我国反补贴的现状,对我国近来接连遭受反补贴指控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可能的应对之策。
标签:反补贴贸易保护现状反补贴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它的作用是抵消进口产品所得到的补贴,使其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与进口国同类产品进行低价竞争,从而保护国内市场。
很显然,反补贴有利于减轻补贴对正常国际贸易造成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全球正常的贸易秩序。
一、全球反补贴和中国反补贴现状目前,世界各国除了适用本国的反补贴法以外,普遍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来处理补贴与反补贴国际争端。
但由于世界各国对补贴定义不同,允许程度不同,裁量自由度不同,各国政府很容易滥用反补贴措施,使其成为限制进口的手段,以形成事实上的非关税壁垒。
而WTO成员国达成的SCM协定又不是十分完善,如对于如何计算补贴所造成的损害等问题就一直没有严格的定义。
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频频使用反补贴手段作为其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从图1可以看出,全球范围内的反补贴案件数量从1995年开始逐年攀高,在经历了1999年的高峰之后,又逐渐回落。
从图2可以看出,反补贴案件的数量远远少于同时代的反倾销案件数量。
这主要是因为:(1)反补贴调查牵涉更多的是政治因素。
调查不仅涉及出口商,同时还涉及该出口商所在国(地区)的政府。
(2)比起倾销来,补贴更难以认定。
因此,一成员在首次使用反补贴措施时容易发生“照搬”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方法。
这常常被专家小组裁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
因而使用反补贴措施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反倾销措施。
虽然国际上的反补贴案件整体趋势在减少,但对于中国而言,却面临另外一种情况。
关于中国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经济效果分析

中国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经济效果分析引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家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中国政府推行了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本文将对中国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经济效果进行分析。
政策背景中国农业直接补贴政策于2004年开始实施,旨在通过直接向农民提供经济支持,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根据政策,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向农民提供补贴,用于农产品生产和农村发展。
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一个重要经济效果是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通过向农民提供经济支持,政府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用于农产品生产。
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通过引导农业向着规模化、机械化和智能化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另一个经济效果是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
传统农业多数依靠自然资源,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
通过直接向农民提供补贴,政府帮助农民减轻了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使得农民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
这有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消费能力,进一步拉动农村市场需求,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直接补贴政策还对农业结构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政府对某些农产品提供更高的补贴,农民更倾向于种植或养殖这些受益农产品。
这导致农业结构发生了变化,一些低效益的农业产业逐渐减少,而一些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得到了扩大。
这对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区域发展差异由于中国的地理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农业直接补贴政策在不同地区产生了不同的经济效果。
东部地区相对经济发达,农业直接补贴政策主要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而在西部地区,农业直接补贴政策对扶贫和农民生计的帮助更加显著,在推动农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贫困。
环境影响尽管农业直接补贴政策在经济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环境影响的问题。
一些农民为了获取更高的补贴,可能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土壤和水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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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CM协定下的补贴概念和类型(一)补贴的法定含义补贴的法定含义来源于WTO体系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
根据SCM 协定第1.1条,判断一补贴是否存在必须满足两个要件:首先,必须“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存在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其次,因该“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而“授予一项利益”。
因此,假使一项政府干预扭曲了竞争,但只要该干预的形式并不涉及公共基金(public fund)支出,就不能视为是一项补贴;同样,即使该政府干预涉及公共基金支出的形式,但并没有授予一项利益,也同样不能被视为一项补贴就财政资助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①: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的政府做法;2.政府税收的放弃或减免;3.政府提供的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通过筹资机构或私营机构所为的上述财政资助。
就上述“则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而言,有如下几个要点:其一,对于“利益”的理解应从“接受者(recipient)”的角度来理解,即在解释SCM第1.1(b)中“利益”这一术语时,应将焦点集中在补贴的获得之上。
其二,所谓“授予”指的是一种法律或事实的确定性。
授予利益与财政资助之间并无明确的时间性要求。
(二)补贴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补贴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划分补贴类型的最大实益在于,不同类型的补贴,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补贴有如下几种类型:1.政府补贴与非政府补贴按照资金来源,补贴可以分为政府补贴和非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的提供往往和重商主义、产业政策等联系在一起,其异化的结果之一是倾销;与政府补贴不同,非政府补贴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倾销。
而非政府补贴的成功关键在于利用国内的超额利润补贴亏本出口的缺口,从而形成一种多少带有规则性的连续倾销。
本文所言的补贴是一种“财政资助”,虽然该财政资助可以通过以私人机构资本的形式出现,但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之一种,应受到严格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主要是WTO体系下的SCM 协定)的限制。
2.贸易补贴和投资补贴按领域和政策目的,补贴可以分为贸易补贴和投资补贴。
在国内法的层面上,无论是贸易补贴还是投资补贴均应具有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性的限度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由于一国在对外贸易领域以实行统一政策为特征,所以贸易补贴常受制于统一的国内贸易补贴法规;与之相对比,投资决策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分散而非统一成为投资补贴的常态。
考虑到经济生活的一体化,这就在国内法层面带来如此隐忧:各地分散的投资补贴政策很可能扰乱国家统一的贸易补贴政策。
考虑到各类补贴均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据,如何协调其间的关系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国际法的层面上,就贸易补贴而言,存在WTO之下的SCM协定,该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某些妨碍自由贸易的补贴行为。
投资补贴则有所不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协定约束投资补贴行为,只有在其直接导致贸易补贴效果时,才有可能受制于SCM协定。
3.货物贸易补贴和服务贸易补贴在贸易补贴领域,根据其适用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货物贸易补贴和服务贸易补贴。
服务贸易以其无形性、即时性以及人身性为其主要特征,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形式。
其中,商业存在涉及投资问题,因此服务贸易和投资有所交叉。
在国际经济规则中,与投资规则相比贸易规则更具国际性是一个历史现实,但这并不表明服务贸易补贴规则严于投资规则,原因在于,GATS第15条规定:各成员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补贴可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
各成员应进行谈判,以其制定必要的多边纪律,以避免此类贸易扭曲作用。
谈判还应处理反补贴程序适当性的问题。
任何成员如认为受到另一成员补贴的不利影响,则可请求与该成员就此事进行磋商。
对此类请求,应给予积极考虑。
在措辞上,GATS第15条是一个典型的“尽最大义务条款”,即使一成员没有遵守,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可以说,在现阶段,服务贸易补贴的国际规则更类似于投资补贴而非货物贸易补贴。
毕竟,后者要受制于WTO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
4.农业补贴与一般补贴在货物贸易补贴领域,根据其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农业补贴和一般补贴。
WTO的农业协定(AOA)是把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拉入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初步尝试,与WTO的其他专门协定相比较,AOA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其规则也更趋灵活②。
将一产品归类为农产品或非农产品直接决定了一国在WTO下补贴政策的自主性。
为最大限度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冲突,AOA附件1中列举了该协定适用的产品:其一,协调制度第1章至第24章,鱼及鱼制品除外;其二,另加一些与农业密切相关但需经过加工的产品。
AOA的过渡性决定了其中补贴纪律的严格性要小于SCM,该协定第21条明确规定:“GATT1994年和《WTO协定》附件1A所列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应在遵守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适用”。
因此,随着AOA实施期的结束,从政策建议的角度而言,AOA更有研究余地,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而言,SCM协定的价值更大。
二、中国补贴之现状在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中,中国分别从补贴计划的名称、通知所涵盖的时间、政策的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补贴的形式、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期限、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等10个方面,按照加入议定书第10.1条的要求,对补贴作出了通知。
这些通知并不全面,而且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有进一步修正的需要。
从补贴的形式而言,目前财政资助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资金直接转移资金直接转移是一种典型的财政支出行为。
附件5A中所通知的资金直接转移型补贴主要包括:1.赠款,其中包括:(1)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此类补贴的主要政策目的在于促进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同时通过促进合理化、维持稳定生产和社会安全以保证就业(作为对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偿)。
补贴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和/或地方政府,并以中央预算或地方预算支持的方式使赠款得以落实。
就补贴的对象而言,主要包括那些由于其生产的产品价格固定或资源开发成本上涨而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
理论上,对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并不必然具有专向性,但是,加入议定书规定,就实施SCM第1.2条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因此,针对某些亏损的国有企业而专门提供的补贴因加入议定书的规定而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
(2)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此类补贴的目的非常明确,主要提供给中国人均年收入低于400元人民币的地区。
无论是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直接资金分配,还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其资金均来源于预算支持。
(3)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该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科技创新,其法律依据为国务院1987年第99号通知,由财政部作为主管机关。
主要通过赠款和贷款方式鼓励科研机构和部分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学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应用。
(4)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该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善农业灌溉系统和防洪设施。
主要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局负责,通过预算支持向水利和防洪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发放赠款。
2.贷款(1)以出口业绩为基础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此类补贴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汽车出口。
通知指出,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1994),补贴的主管机关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要通过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的方式实施。
为获得优先权,有关企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就汽车生产企业而言,其所出口的整车产品在其销售量中所占比例要达到预先设定的比例○11;其二,对汽车和摩托车零件生产企业而言,其出口占其年度总销量的10%。
有意思的是,在该类补贴被通知时,并无一家企业获得优先权资格。
因此,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没有此类规定。
(2)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中国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就其资金来源而言,这三家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和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在一般情况下,国家预算不向政策性银行提供利率补贴。
而其利率通常与市场利率相同。
这些银行提供贷款的政策目的主要在于调整投资结构。
具体而言,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中国中西部地区的能源、运输、电信和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企业的技术革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一小部分用于直接出口信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和储存农副产品、林业建设和水利开发。
(二)税收的放弃或减免在民主财政论之下,税收的放弃或减免也是一种财政资助。
按税收征收对象和转移负担的可能性,相关的税收政策可分为:1.所得税优惠(1)针对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在2007年3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之前,中国并存两套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对于在华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第1款,在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这表明,就已批准设立的企业的而言,仍可继续定期享有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下,内外资适用统一税率,但特定类型的企业仍可享有优惠税率。
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针对产业的税收优惠依《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此外,为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针对地区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将一部分税收决定权让渡给地方。
具体而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