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1499-2009《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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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 自动灭火系统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 高层乙、丙类厂房;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修订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修订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409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3A、3.2.4、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GB 50015-2003***** 出版社2009 北京修订说明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现范制订、修订计划(笫一批)》的通知”(建标标函[2007]第125号)要求,本规范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局部修订,遵照建标[1994]第21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原规范颁布后在工程建设中执行情况和对原规范局部修订的建议,以及对个别条文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产品调研等工作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内容:1.调整生活饮用水管道防回流污染措施的适用条件,补充由生活饮用水及生活、生产合用管道供给回流污染高危场所和设备的防回流污染要求。

补充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设置要求;2.补充叠压供水、太阳能和热泵热水供应等节能技术原则规定。

3.完善居住小区设计流量计算;4对同层排水管道设计提出要求;5.推荐具有防涸功能的新型地漏,禁用钟罩(扣碗)式地漏;6.根据科硏测试成果,调整通气系统不同设置条件下排水立管最大设计通水能力。

建筑给水的设计要求

建筑给水的设计要求

建筑给水的设计要求1.1水质标准水质标准是按不同用水对象而制定的相应标准。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的要求。

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锅炉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1985的要求。

饮料矿泉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1987的要求。

净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o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各自行业标准的要求。

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于1985年颁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2水质防护措施水质防护措施如下:1)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2)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A.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B.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C.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3)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A.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B.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C.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D.由城市给水管道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E.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用水管道的起端。

F.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94-2007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GJ08-94-2007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水灭火技术加速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 理委员会沪建建[2004]第 432 号文的通知,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华东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局、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 司共同对原《规程》进行修订。
本规程的修编,结合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的修订,协调了 上海消防局近年来颁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总结了本规程使用以来设计、 审图以及消防建审和验收所反映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本市有 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有关国 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公共走道、前室、消防前室、电梯厅等公共活动和公共安全疏散使用 的地方。 2.1.9 所有部位 all place
民用建筑内的公共部位、功能使用部位和设备使用部位等。功能使用
4
部位也包括库房和自动扶梯底部(最下层)的部位。设备使用部位包括建 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5m2 的卫生间(厕所间)、非电气用的设备用房(含空 调机房、排风机房、水泵房等)、使用面积大于 3m2 的管道井等部位。 2.1.10 附属特殊建筑 accessory building of specialties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水灭火系统 system of water extinguishing 以水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排水系
统。 2.1.2 消防给水系统 f ire water supply system
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2.1.3 超高层建筑 skyscraper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 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 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1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low pressure

关于现行建筑消防水系统规范若干主要问题的探讨

关于现行建筑消防水系统规范若干主要问题的探讨

关于现行建筑消防水系统规范若干主要问题的探讨近些年来关于建筑水系统的消防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规》)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以下简称《喷规》)等陆续出版发行并已在工程实践中开始使用,这无疑大大推进了我国的建筑消防事业发展。

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疑问,现集中把一些主要问题和疑问列举出来供大家一起探讨,为完善我国建筑水消防事业尽一些微薄之力。

一.2014版《建规》中将原2005版《高程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商住建筑室内消防设施进行弱化处理,把一、二类高层住宅公共部分的喷淋系统取消了,这与建筑消防强化的趋势相违背。

原2005版《高规》第3.0.1条中将一、二类商住建筑以强条形式化为公共建筑,并在规范第7.6.3、7.6.4条中也以强条形式明确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但在2014版《建规》第5.4.10.3条中做了“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而其后的第8.3.3条的喷淋系统设置场所将原2005版《高规》规定的内容给删除了,也未见相近条文的表述和补充。

这造成了现阶段室内消防设计中将以前需要在一、二类高程商住楼的公共走道和电梯前室等需要设置喷淋系统公共场所给全部取消了,弱化了此部位的灭火功能。

总做周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动扑救室内火灾的消防设施,具有工程造价投入少,受人为影响干扰小,自动可靠等的一系列优点,而高层建筑特别是一类高程建筑的火灾扑灭难度大,基本上需要靠自救才能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高程建筑中的住宅建筑内部的家具电器、床上用品、窗帘等都是易燃物,具有火灾燃烧快,燃烧猛烈等特点,而其居住的空间基本都有老人、儿童等一些行动不便,逃生困难的人群,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大部分时间在此空间生活,受火灾威胁影响大。

J11499-2009《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附件

J11499-2009《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附件

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3.0.1在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发区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水消防设计;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4.0.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4.0.2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2 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旅馆建筑、商店、营业性餐饮场所、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科研楼、试验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的会所;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商住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5 超过7层的住宅(含底部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5.0.1 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城镇、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5.0.2和表5.4-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5.0.4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水幕、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当上述多种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6.1.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 m。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014年复审结果的通知
湘建科函〔2015〕5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13年底以前发布实施的我省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

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10项,废止标准9项,修订或局部修订标准4项。

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为废止的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即日起停止施行。

二、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15年2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在两年内按照标准修订程序完成标准的修订或局部修订工作,修订或局部修订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备案。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和有关要求,做好标准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2014年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7日附件。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1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1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子版规范 2010-03-09 22:21:14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引用二不小心 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特此鸣谢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1一般规定11.1.1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

11.1.2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1.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11.2.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按照表11.2.1—1划分。

表11.2.1—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等级 建筑属类 保护对象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各类建筑一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公共建 筑 1.医阮;2.星级以上旅游览饭店;3.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以上部分的任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多层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3.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等建筑;4.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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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3.0.1在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发区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水消防设计;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4.0.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4.0.2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2 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旅馆建筑、商店、营业性餐饮场所、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科研楼、试验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的会所;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商住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5 超过7层的住宅(含底部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5.0.1 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城镇、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注:城镇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5.0.2和表5.4-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5.0.4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水幕、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

当上述多种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6.1.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 m。

6.1.2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7.1.4 建议修改为:7.1.4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2.2 建议修改为:7.2.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3.1 建议修改为:7.3.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7.5.2 建议修改为:7.5.2消火拴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应小于7.0m。

8.1.1 建议修改为:8.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方便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的库房。

4 高层建筑中的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

5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超市、旅馆、疗养院,医院中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楼及手术部: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2)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m2;6 设置集中空调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办公楼、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建筑、宿舍、幼儿园、老年公寓、教学楼、科研楼、研发楼等。

7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2)设置在多层建筑地下一层、半地下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3)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

9 特等、甲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

10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

11 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空邮袋库。

12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中游泳场所除外)。

1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

18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20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2.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湿式系统。

9.1.7 建议修改为:9.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附近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2.1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9.5.1 建筑物内(净空高度≤8m)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5.1的规定.。

表9.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注: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9.5.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9.5.2的规定。

表9.5.2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注:1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10.2.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消防水池: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7 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8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0.3.10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

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0.4.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10.4.2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4 建议修改为:10.4.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

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A.0.2 建议修改为:A.0.2 标准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 mm(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 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B.0.1条的规定。

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B.0.1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9.5.1的规定。

C.0.1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 ﹒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C.0.2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

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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