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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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进流程再造,建设效能政府,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

现将《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转型跨越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和《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求为导向,以层级扁平、环节精简、并行办理、流程固化、时限明确为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部门实行“两集中、两到位”、“首席代表制”,建立以统一登记、同步办理、联合勘察、联合审图、统一收费、快速协调、统一送达、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联合审批机制;应用电子审批网络系统,做到“行政审批快一点、项目落地快一点、为百姓办事快一点”,实现服务整合、信息集成、效能提升。

二、联合审批时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时限为:备案类项目30个工作日,核准类项目35工作日,审批类项目4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自行准备材料、委托中介组织办理时间,专家评审、公示、听证、检测时间及初审后上报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批时间)。

三、联合审批步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准备、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政府投资“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政府投资“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政府投资“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并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政府投资“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并政发〔200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政府投资“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太原市市级政府投资“十一五”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推进绿色转型为战略着力点,围绕全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点,加大融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规范投资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体现公共财政特征要求规范政府投资体制,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宏观调控、发展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新太原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管理、重点安排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整合市本级政府各类建设资金,强化建设资金统筹管理,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投资效益。

(二)规范管理、注重效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投资决策程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管好、用好政府性资金,加强对市级政府资金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标、开工、建设、验收等环节全过程管理,降低政府投资建设成本、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最大限度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三)事权、财权、投资权相统一根据各级政府事权、财权、投资权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在合理划分政府间责任的基础上,确定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权和投资权,从制度上规范政府职能和投资行为。

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太原市政府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3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合理利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投资决策、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

财政部门按照其职责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项目资金予以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区分投入方式和项目性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地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3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并政发[2006]53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三)保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并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系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及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系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立项资助或给予后补助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尊重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正文:---------------------------------------------------------------------------------------------------------------------------------------------------- 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2011年2月15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五条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实施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以择优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审批文件;(二)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四)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0]5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0]5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并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及财政预算;(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市人民政府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人事任免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程序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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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6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市级政府投资的安排使用以及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内管理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环保治理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等),各部门按政府规定征收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省补助投资、国债资金以及由市级财政承诺偿还的建设借款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本市行政区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同时要确定出资人代表;(三)对县(市、区)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四)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鼓励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将规划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指导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对于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政府的要求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按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后,按有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资料完善齐备后,发展和改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

如项目建设及报批条件成熟,可简化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节能评估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并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申报资料审查齐备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第十八条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对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总投资进行控制。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工程概算、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贴息,通过拨款方式无偿投入。

投资补助金额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审定,贴息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完成规划、土地、环评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贴息的原则。

政府投资拟采取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其中:市属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其他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

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二十五条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应当是基本建设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已经完工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和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应当对申请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的政府资金投入进行整体审批。

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

由项目审定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

第二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第六章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三十二条按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全部内容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审计程序。

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三)生活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四)生产准备工作按投产的需要准备完毕;(五)环境保护设施、抗震设施、防雷设施、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下达。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当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资金的条件:(一)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当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且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二)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评审,资金申请报告已批准,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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