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渎职犯罪刑罚体系的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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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作者:龚洁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在渎职犯罪一章中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对该罪名进行了细化,应当说该罪名的相关构成和规定在不断完善中,但仍有一些瑕疵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法缺陷对策作者简介:龚洁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60-02一、第398条存在立法缺陷,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398条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合并的立法模式本身不合理,其所规定之犯罪有两种其罪名分别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该种观点是刑法界部分学者的主张,这是通说,并为司法实务部门所支持,且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但二者的法定刑没有明确区分。

固然,这种区分可能通过司法实践操作来完成或进行弥补,立法存在缺陷,在原则上也应当通过立法来补救,而不应当由不是立法者的司法机关越疽代庖,肆意妄为。

(一)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规定各自不同的法定刑从法理学和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众所周知,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两者的统一,正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豍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远比故意犯罪的小,两者改造的难易也不同,所以对过失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浅谈渎职罪刑罚完善

浅谈渎职罪刑罚完善
于市场 经济负面影响 的客观存在 .国家工作
静 高 校 论 坛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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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处罚 . 做到 “ 罚 当其 罪” . 以体现 “ 严 打
击并从重处罚” 的刑法原则 综上所 述 .进一步研究 和探讨渎 职罪刑
摘要: 随 着新 刑法的 实施 。 渎职罪刑 事立 法表现 出来的不足越 来越 明显 .突 出地反 映 在渎职 罪罪过形式有 失妥 当、 “ 徇私”犯 罪刑
贯穿于师范生培养 的全过程 . 将教师教育思想
和理念体 现在 学生管理 、 班级 工作 、 学生 社团
以培养教 师为 目的 , 鼓励 学生参与 . 将 教
师职 业精 神训练融合在课 堂教学和 日常管理 中. 突出教师教育办学 理念 和办学特色 . 使教 师专 业教育成为学科专 业厚实学习基 础上 的 二次选择 . 促使教师教 育专业化 . 形成 全员塑
罚种类单一、 渎职犯罪刑 罚态度前后混乱 因
此. 渎职 罪罪过形式 明晰化、 徇私犯 罪刑 罚种
罚的立法完善 , 既是 修改和完善刑法 的需 要 .
也是 当前继续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类 多样化 、 罪刑处 断协调 化 . 是我 国现行 渎职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
罪刑事立法完善的重要 方面 关键词 : 渎职犯罪 刑 罚 完善
员.其犯罪意图的主观 恶性比其他职 务犯罪
更加严重
刑法规 定的渎职犯罪 主体 是特殊犯 罪主 体 即只能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法律 法规 已 经明确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应 当具 备的条件和 应当履行 的义务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就职 之前就对如何行 使职务上 的权 力以及基于权 力、 地位而产生 的职务行为后果 、 社会效应有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在铁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着犯罪主体的局限、线索匮乏、案件突破难、体制改革造成的困难等诸多问题。

对此,应不断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培养渎职侵权侦查专业人才,拓宽案件来源,并针对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现状,适当拓宽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型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

在铁路检察系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以郑州铁检分院为例,近年来两级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一直未获重大突破,最主要的原因是线索来源匮乏、侦查取证困难。

本文着重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一)理论上的困难1、对侵权渎职犯罪主体的不同认识困扰立案查处工作。

《刑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管辖13种渎职犯罪案件;《刑法》修订后,渎职罪罪名增加到34个,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案件所涉罪名增加了21个。

《刑法》在丰富渎职犯罪种类的同时,将犯罪主体范围缩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管理之实却无国家机关之名的各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明,办案人员难以判断其性质,从而给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2.对徇私舞弊类型犯罪中的“徇私”理解不一,导致案件难以认定。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渎职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中,笔者拟从渎职犯罪的概念和危害性入手,探讨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分析导致这种惩处现状的原因,最后归纳出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的几个具体措施。

关键词:渎职犯罪;惩处现状;原因;措施前言惩处渎职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加大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渎职犯罪概述(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危害性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犯罪。

由于公权力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表现形式又复杂多样,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医疗医药等关系民生的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

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渎职犯罪的印迹。

有数据表明,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

渎职犯罪的危害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在造成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危害、严重损害政府公共形象、严重破坏政府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滋生其他犯罪等七个方面。

(二)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却存在不足:一方面,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数。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与构成认定浅析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与构成认定浅析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与构成认定浅析一、关于渎职罪的概念简析渎职罪的渎,按《新华词典》解释,其字义是轻慢、不敬的意思。

渎职是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错误。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渎职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实际上就是渎职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程度的具体量化。

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根据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其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一般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特别规定,当渎职行为符合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规定定罪量刑,当渎职行为不符合特别规定时,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处理。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上是故意,即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同时,行为人还必须有徇私的动机。

如果是由于过失或法律水平低而没有认识到案件应当移交,不成立本罪。

举例说明,某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称甲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巨大,某市场监管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查处,举报属实。

甲公司负责人四处活动并找到某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乙某,先后送给乙某三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某收到贿赂后,将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乙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建议作者:陈家壬刘炳生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对此,文章择取苍梧县检察院2006年1月一2011年12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腐败渎职侵权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和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涉及44个罪名,其中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

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不落腰包的腐败”,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

为此,必须尽快改变当前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状,做到罪责相一致,罚当其罪。

一、所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惩治情况及呈现出的特点2006年1月-2011年12月苍梧县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0件,立案侦查14人,侦查终结14人,移送起诉13人,决定提起公诉7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6人。

呈现出的如下的特点:1.从案件性质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

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受理和立案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三类罪名上。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多,党员干部多。

在查办的14人中,领导干部(负责人)11人,占78.57%;党员干部12人,占85.71%。

故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防范。

3.从犯罪年龄看,高龄化趋势。

在查办的14人中,45岁以上的有6人,占42.85%,最大年龄为60岁。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第一 ,确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范围。在刑法 总则 中增 加对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范 围的 明确 规定 ,
解决 司 法实践 中无 法确 定 主体范 围 的问题 ,这也 是 刑 法罪 刑法定 原 则 的重 要体 现 。
事实上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 的,
从 损失 上来 看 ,可 能 比贪 污贿 赂犯 罪还 要严 重 。据 统计 ,20 年 至20 年 ,全 国检察机 关 立案 侦查 各 03 05 类 渎 职侵 权 犯 罪案 件 2 5 3 ,渎 职 侵 权案 件 给 国 15 件 家造 成 直接 经 济损 失 2 1L ,造 成 重伤 16 人 , 94元 23 死亡 8 2 人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检 察 院 曾发 布 统 计 数 72 字 ,认 为就 个案 而 言 ,渎 职侵权 犯罪 给 国家造 成 的 损 失 竟 然 是 贪 污 贿 赂犯 罪 的7 。l 然 渎 职 侵 权 倍 3 虽 犯 罪 给 国 家造 成 的损 失 如此 之 大 ,但 是 刑 罚 要 比
西班 牙刑法 。我 国的渎职侵 权犯罪 的相 关规 定 比较
刑法分 则 第 九章渎 职侵权 类犯 罪 的各罪 名 中 , 均将 主 体 限定 为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员 ,仅 有 第 38 9 条
“ 意泄 露 国家秘 密罪 、过失 泄露 国家秘 密罪 ”规 故
复 杂 ,为 了突 出对贪 污贿赂 的打 击力 度 ,我 国刑法 将 贪污贿赂 犯 罪从渎 职侵权 犯 罪 中独 立 出去 ,形 成 了独立 的一章 ,同时将玩忽 职 守 、徇 私枉 法等渎 职 侵 权犯罪 行 为列为专 门的一章 ,在刑 法分 则 的第 九 章 中进行 了规 定 。另外 ,在其他 章节 如侵 犯人 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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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 的形势 日趋严 峻,渎职犯 罪不 仅给 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 成重大损 失,而且还损害 了党和政 府在 人民群众中信誉和形象 。对此 ,党和政 府的高 度重视 ,将 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失职渎 职等犯 罪作 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刑罚作 为打击犯罪最具 强制 力的 手段 ,成为预防和控制渎职犯罪 的重要保 障。因此 ,关于渎 职犯罪刑 罚的配置是否合理科学 ,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 功能 , 直接影 响到对滨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预 防效 果。 我 国 1 9 年颁布 的刑法确 立了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原 97 则和刑法适 用平等原则为刑法 的三大基本原 则,它们 对整个 刑事立法 和司法过 程具有指导意义 , 自然也 是渎职 犯罪刑 罚 配置 的总的指导性原则 。但渎职犯罪 的刑 罚配 置是特 定犯罪 领域 的特 定环节 ,因此应该有其特殊性 。从刑 罚在渎职 犯罪 防控 体系内承担教育、预防 、打击和 改造这 四项职 能的 目标 出发 ,笔者发现当前我国渎职犯罪刑 罚配 置是不完善的,并 没有充 分考虑到渎职犯罪的特殊性 ,甚至有悖 于我国的刑法 罪刑相 适的原则 。
1对 比与贪污贿赂犯罪 ,量刑幅度过小 ,未能充分体现 .
重罪重 罚的原则。
滨职侵权犯罪与 贪污 贿赂犯罪 同属职务犯罪 ,是权力腐 败 的典型表现形 式,其社 会危害性与贪污公款和收受贿赂相 比毫不逊色 。国家机关工 作人 员的渎职 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越来越惊人 ,他们动辄就给 国家造 成数 以百万 ,千万 ,甚至 上亿元 以上 的损 失。据有关方面统计 ,渎职失职犯罪所造成 的平均损失 ,是贪污犯罪 的 l 倍 。 然而 对比于贪污贿赂犯 7
罪 ,渎职犯罪 的刑罚配置却 凸现不适 当。贪污受贿罪的刑罚 种类有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四种和 附加刑没收 财产 、罚金和剥 夺政 治权利 。主刑和附加刑 的配置相对较为 完备 ,包括适用死刑在 内的重刑予 以严 惩。虽然现在有学者 质疑对于贪污贿赂犯 罪是否有 必要适用死刑这一极其严厉的 刑 罚,但至少 目前看来 在贪污贿赂犯罪刑 罚的体系是完整的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三 百八十三条第贪污数额在十万元 以上 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可 以并处 没收财产 ;情节特 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 没收财产 。 ” 一般人通过公平正义的标准对比就可以发现 , 这其 中刑 罚的不 适当。贪污受贿 1 O万元 ,可能判处 l 年 以 O 上 ,然而 国家工 作人 员滥用职权造 成上亿 的损失 ,最高刑也 就 7 ,何 以体 现罪 刑相 适应 的原 则。 年 2 法律规定量刑 偏低 ,轻刑化趋势严重在当前 ,我国立 . 法 关于渎职 侵权 犯罪 的量 刑普遍较轻 ,一般量刑 为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或 者拘 役,情节 严重 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 徒刑。。 高刑期达十年 以上的也仅限于徇私枉法罪 、私 放在 最 押人 员罪二罪 。与其 他章 节的类罪相 比,对渎职罪 的定罪科
刑 尺度 明显 不平 衡。这就是说,即使行 为人 的渎职行 为给 国 家和社 会造 成了数亿 元的损失或者 数十 数百人 的伤亡 ,最高 也只能判处 1 年 的有期 徒刑 。而且对于量刑幅度 内最高刑, O 除极少 数几 个罪 名为绝对 确定的法 定刑 外,9 % 9 的罪 名都 涉及 到法官 自由裁量 权 问题,渎职 罪名条文,都有 限定 隋节严
重 ”、 “ 成严重后果的 ”、 “ 额较 大”的模糊用语 。只 造 数 要 有正当的理 由,只要没有突破法 定的量刑 幅度 ,无论是判 处量刑 幅度 内的最 高刑还 是最低刑 ,法 官的量刑行为就不能 说有错 。法 律规 定的量刑 幅度偏低 ,让大多数的渎职侵权犯 罪行为具有 了适 用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能 ,具备了适用宣 告缓刑 的前提条件 ,再加上 自 首、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情 节 的认定 ,轻刑化也就成 为一种客观必然 。近年来我国司法 实践活动中渎职侵权犯罪 出现轻刑 ( 指被判决缓刑、免予刑 事处罚 )畸高的现象 ,据报载 ,最高检院统计的数据 显示,
渎职 犯罪刑罚体系 的缺 陷 ( 一)层次性方面存在疏漏 ,针对性不足 我国渎职犯罪 的刑 罚体系过于单一 ,未能充分实现刑 罚个别化的原则。 刑法 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所规定 的各罪刑 罚都是主刑 ( 且 限于有期徒刑和拘役 ),没有关于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和没 收财产 等附加刑的规定 。不仅使渎职罪 的刑 事处罚体系不够 完整 ,更主要的是使得渎职罪 的刑事处 罚未能体现这一类罪 的特 点,失去 了应有的灵活性 、有效性和针 对性。渎职犯罪 的前 提和基础是职务及其 附带 的权力 ,行为人对职务的亵渎 本 已使 自己在公众面前失去公信力 ,应 当重视资格刑对于渎 职罪 罪犯惩戒矫治 的重要作用 。渎职犯罪 是典型的职务犯罪 犯罪主 体大多是 国家工作人员 ,尤其 是身居要职掌握权力的 领 导干部 。如果说 ,追求物质利益 是其 犯罪的主要 目的,那 么政 治地位、社会地位则是其实施犯罪行 为的前提条件。因 此 ,对渎职犯罪刑罚配置只有针对这 两个方面予 以处罚 ,才 能使刑 罚与渎职犯罪防控体系所具有 的教育 、预防和改造职 能得 以圆满融合 。我 国刑事立法历来都只 是注 重在主刑上做 文章 ,对 惩治渎 职犯罪极具针对性 的财产刑 、资格f Y 始终 i 0 l t 没有 引起立 法者的重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探析渎职犯罪刑罚体系的畸形
邵秋 明
( 广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东广 州, 7 ) 广 5 1 0 0 0
摘 要: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 反渎职犯罪的形势 日 趋严峻, 人民群众对于反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愈来愈强烈, 党
和政 府也高度重视 。N- %作为预 防和控制渎 职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 影响到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 。然而 ,我 国目 前渎职 犯罪的刑罚体系还存在缺 陷,本文 从完善我国渎职犯 罪刑 罚体 系的角度 出发,提出了几点立法 修改的建议 。 关键 词 : 渎职犯 罪:资格 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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