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印尼矿业法摘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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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印尼投资煤矿的法律规定(3篇)

印尼投资煤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印尼作为全球重要的煤炭生产国,其煤矿资源丰富,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

为了规范煤矿投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印尼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印尼投资煤矿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印尼煤矿资源概况印尼煤炭资源丰富,储量居世界第三位,主要分布在苏门答腊、加里曼丹、爪哇等岛屿。

印尼煤炭种类繁多,包括烟煤、无烟煤、褐煤等,广泛应用于电力、钢铁、化工等行业。

近年来,印尼政府积极推动煤炭出口,使其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

三、印尼煤矿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印尼煤矿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基本法律《矿业法》(Undang-undang Pertambangan Mineral,简称UPM)是印尼煤矿投资的基本法律,于1967年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矿业活动的原则、矿业权制度、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矿业权制度相关法规(1)《矿业权法》(Undang-undang Hak Pertambangan,简称UHP)是规范矿业权制度的主要法规,于1981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变更、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2)《矿业权使用费法》(Undang-undang Pungutan Uang Hak Pertambangan,简称UPUHP)是规范矿业权使用费收取的法规,于1991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矿业权使用费的种类、计算方法、收取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3.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相关法规(1)《矿产资源法》(Undang-undang Pertambangan Mineral,简称UPM)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原则、审批程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环境保护法》(Undang-undang Perlindungan Lingkungan Hidup,简称UPLH)是规范环境保护的主要法规,于2009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印尼投资煤矿的法律规定(3篇)

印尼投资煤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印尼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煤炭出口国之一,其煤炭资源丰富,储量位居世界前列。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印尼煤炭市场对我国煤炭企业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然而,印尼投资煤矿并非易事,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印尼投资煤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供我国企业在印尼投资煤矿时参考。

二、印尼投资煤矿的法律框架印尼投资煤矿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法规:1.《投资法》(Investment Law)《投资法》是印尼关于投资的基本法律,旨在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透明和有利的投资环境。

根据《投资法》,印尼政府鼓励外国投资,并对投资进行分类管理。

2.《矿业法》(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矿业法》是印尼关于矿业和煤炭开采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矿业权的授予、管理、保护和转让等内容。

根据《矿业法》,印尼政府将矿业权分为勘查、开发、加工和出口四个阶段。

3.《煤炭和矿业商务法》(Coal and Mineral Business Law)《煤炭和矿业商务法》是关于煤炭和矿业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煤炭和矿业商务活动的主体、行为、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4.《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环境保护法》是印尼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措施和责任等内容。

投资煤矿企业需遵守该法,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5.《劳动法》(Labor Law)《劳动法》是印尼关于劳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劳动关系等内容。

投资煤矿企业需遵守该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印尼投资煤矿的法律规定1.投资类型印尼《投资法》将投资分为以下几类:(1)鼓励类投资:印尼政府鼓励外国投资于能源、交通、通讯、农业、渔业、旅游、教育和卫生等领域。

(2)优先类投资:印尼政府优先考虑外国投资于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升级和就业创造等领域。

印尼矿业政策与投资环境

印尼矿业政策与投资环境

七、印度尼西亚(一)印尼矿业政策(1)矿业管理体制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是印度尼西亚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其中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和地矿产业政策,颁布和执行矿业法规,并通过政策导向、矿业执法进行全国矿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全国基础地质调查、广义环境地质调查和研究、矿产资源总量调查和评价研究,为引导矿业投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该部下设的地质与矿产资源局、石油与天然气管理局分别管理全国的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的有关工作。

(2)矿业法规2009年1月印尼正式签发2009年4号令,即《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新法取代了实施42年的1967年的11号法(印尼原矿业法)。

新矿法的主要有一下重要的内容:1)、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新矿法中的矿业许可证包括3种: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

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或两部分):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建、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民间矿业许可证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社。

许可证初始期限最长5年,此后可以延长。

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1 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5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10公顷。

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

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只授予1个品种金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权。

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

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

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

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25000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面积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8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

2)、权利和义务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用因生产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及便利;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缴纳了相关勘探和开采税费后,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有生产的矿产品;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印度尼西亚持有者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只有在进行了一定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度尼西亚股票交易中心转让其所有权或股票,转让前需通知主管的部长、省长或县/市长。

印尼矿产煤炭法

印尼矿产煤炭法

印尼礦產煤炭法(2009年第4號)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原則和目標第一款略第二款礦產及煤炭的經營原則:a. 利益,公平和平衡b. 顧及民族利益c. 參與,透明和可信度d. 可持續及環保第三款目標a. 保證有用、有效及有競爭力的礦產煤炭經營b. 保證其利用有持續性及環保c. 保證滿足國內需求d. 支持和推動國內(生產)能力在國內、地區和國際層面的競爭力e. 提高地方及國家收入以及為人民福利創造就業f. 在管理經營活動時保證法律的確定性第三章礦產及煤炭的掌管第四款礦產與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資源,是由國家掌管的國家財富,為最大程度的人民利益服務。

第五款為了國家利益,中央政府經與國會諮詢可制定將礦產與煤炭首先顧及國內利益的政策,包括限制生產和出口,中央政府有權決定每項產品每個省每年的產量。

地方政府須遵守上述規定。

具體細則將由政府條例來規定。

第四章管理礦產煤炭開採的許可權第六款中央政府管理煤炭開採的許可權包括:制定國家政策,制定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標準,制定開採准字體系,與國會及地方政府諮詢和協商後決定礦區(WP);頒發礦產經營准字(IUP),指導、解決社區矛盾、監督在省界及離岸12海裡外的礦產經營活動;頒發礦產經營准字(IUP)12海裡外直接影響環境的礦產經營活動;頒發特別勘探、生產性的礦產經營准字(IUPK);評估地方政府發出的已造成環境破壞及未良好經定合作、提高社區參與和能力的政策;制定對礦產及煤炭徵收國家非稅收入的政策;指導、監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礦產煤炭經營活動;指導和監督地方管理礦產的條例的制定;調研整理相關資訊已確定一般開採礦區(WUP)和國家儲備礦區(WPN);整理收集全國礦產煤炭資訊資料;指導和監督開墾及採後處理;編制全國礦產煤炭資源平衡表;發展與提高礦產經營活動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經營管理礦產活動的能力。

上述許可權將根據本法律的相關政府條例來實施。

第七款省政府管理礦產煤炭開採的許可權包括:制定地方法規;頒發礦產經營准字和人民礦產准字(IPR),指導、解決社區矛盾,監督縣界及離岸4-12海裡內的礦產開採經營活動;頒發礦產經營准字和人民礦產准字,指導、解決社區矛盾,監督縣界及離岸4-12海裡內對直接影響環境的礦產開採經營活動;整理調研相關許可權內的礦產煤炭資訊資料;管理省區礦產煤炭資源及開採活動的資訊和資料;編制省區礦產煤炭資源平衡表;發展和提高省區礦產煤炭經營的附加值;發展和提高社會參與度及環保;根據許可權協調本區礦區爆炸品批准並監督其使用;向部長及縣市長提供有關普查及開採資料;向部長及縣市長提供生產、國內銷售及出口的資料;指導和監督填埋及採後管理;提高省市各級政府經營管理礦產活動的能力。

印度尼西亚新矿业法摘要翻译

印度尼西亚新矿业法摘要翻译

THE NEW INDONESIAN MINING LAW印度尼西亚新矿业法Law Number 4 of 2009 on Mineral and Coal Mining was introduced to assert state control over the exploitation of non-renewable resources, and thereby to achieve greater national benefit from their exploitation.2009年第4号矿产和煤炭开采法维护了国家对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的控制,从而更大的实现了开采的国家利益。

LICENSING许可证Under the new law, licenses may be granted to companies owned by foreigners, which was not possible previously. But the system of contracting area to foreigners has come to an end – now all who wish to invest in a mine have the same access and the same responsibilities.根据新法律,许可证可以颁发给外资企业,这是以前是不可能的。

而对外国人合同区制度已经结束,现在所有想投资矿业的人有相同的准入权和责任。

Licenses maybe granted to companies, cooperatives or individuals (sole traders). But the only way for foreigners to hold a license is through a company – consistent with longstanding practice and the current Law 25/2007 on Investing.许可证可以颁发给公司、合作公司或个人(个体营业者)。

印尼最新矿业法和煤炭开采政策

印尼最新矿业法和煤炭开采政策

2009年印尼最新矿业法和煤炭开采A.导言经过近四年的审议,印度尼西亚饱受争议的新矿业和煤炭法终于被批准,并于2009年1月12日颁布了2009年的第4号法律(“第4号法律”),在同日即时生效。

人们普遍认为第4号法律致力于更局部的控制印尼当地资源,这可能将阻碍外国投资,同时牵制该行业。

经过多年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关于到底谁该控制国家丰富资源(如煤炭,黄金,镍和铜)的分歧,该法案终于通过了众议院。

但是该条例草案并没有如想象中通过的那么顺利,其中有三个党派因众议院未能认可他们对该法案的一些实质性条款提出的焦虑而退出。

第4号法律生效时将取代1967年的第11号法律(又称“旧的基本矿业法”)。

B.明显变化第4号法律致力于管制在印尼开采矿业和煤炭的有关活动,代表着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第4号法律带来了各种不同的重大变化,其中包括:(i)对矿产资源重新分类旧的矿业法把矿产资源分为了3类:(a)战略性,(二)重要性,以及(c)非战略性和非重要性(经常被称为“ C类”)。

第4号法律则将矿产资源划分为:“放射性”,“金属”,“非金属”和“煤矿,泥炭和油页岩”4类。

因此,这位矿业法增加了两个新的领域和规范条例:“地热”和“地下水”,而这两个方面在以前并没有列为矿产资源。

(ii)对矿产资源的控制管理第4号法律把对矿产资源控制管理的负责划分给各个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而旧的矿业法只承认中央政府的角色和其所起的作用。

(iii)极力下放第4号法律减少了中央政府在矿业法中所起的作用,现在中央政府只负责政策、管理监督和直接管理12海里以外的海底资源。

因此,地方政府所起的作用增强了,也界定的更清晰了。

县长或市长将发行许可证,如果矿区位于该县或该市;如果矿区位置跨越于几个县或市之间,许可证将要获得省长的审批和颁发;如果矿区面积超过一个省,矿业和能源部将对此进行审批并颁发许可证。

(iv)采矿许可证在现行制度下的采矿权如COW,CCOW和KP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的采矿许可证方案包括:商业采矿权证(IUPs)和特别商业采矿权证(IUPKs)。

印尼矿业投资的政策与法律风险分析

印尼矿业投资的政策与法律风险分析

印尼矿业投资的政策与法律风险分析杨宇亮【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越来越多.印尼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中GDP总量和人口总量最大的国家,自然成为了中国企业重要的对外投资东道国之一.矿产资源是印尼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中国企业在印尼投资的主要项目,但是印尼在矿业、投资及劳工等政策与法律规定与中国存在很大不同,中国矿业企业应当注意规避在印尼矿业投资领域存在的投资、劳工等方面的法律与政策的风险.【期刊名称】《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21)002【总页数】5页(P10-14)【关键词】印尼;矿业投资;资源民族主义;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作者】杨宇亮【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34.261+D934.226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对于沿线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矿业投资进一步增加。

印尼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节点国家,在与中国矿业合作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

“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印尼矿业投资合作带来更多机遇,合作前景令人期待。

但是中国与印尼在矿业、投资及劳工等法律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中国矿业企业应当注意规避在印尼矿业投资领域存在的投资、劳工等方面的法律与政策风险。

一、印尼矿业投资的一般优势及有利因素印尼拥有丰富的自然矿产资源,其主要的矿产资源有煤炭、铜、黄金、镍、石油、锡,矿业是其重要的支柱产业。

据印尼国家统计局统计,该国石油储量97亿桶,约合13.1亿吨;天然气储量约4.8万亿~5.1万亿立方米;煤炭已探明储量193亿吨,潜在储量估计达900亿吨以上。

锡、煤、镍、金、银等矿产产量居世界前列,是国际煤炭及镍、铁、锡、金等金属矿产品市场供应的重要来源[1],采矿业在印尼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201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国别分析报告,印尼的投资风险为中等偏高,但是投资风险展望依然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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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印尼矿业法摘译2009-08-25 10:22 文章来源:驻泗水总领馆经商室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译者按:经过3年半时间的谈判和谈论,印尼国会终于批准了新的《矿产煤炭法草案》,取代施行了41年的1967年第11号《矿产法》新法最本质的改革在于将旧法的矿产及煤炭工作合同制度改变为政府颁发准字的制度,新法一共有三种矿业煤炭经营方式:一般矿产经营准字(IUP)、人民矿产准字(IPR)以及特别矿产经营准字(IUPK)。

政府认为准字制将给予政府更大的监管力度,但企业界则认为原来的合同制更具法律保障。

而争议的焦点则在于新旧法的过渡方法。

在新法第170条中,一方面规定原有的矿产或煤炭工作合同将继续得到尊重并在其期限内继续有效实行,但同时又表示,在新法实施最多1年后,工作合同中的除涉及国家收入(目前工作合同企业的所得税为30-45%,而新法的所得税为28%)的条款都需适应新法规定。

反对的党派认为如此规定对新旧矿产企业形成歧视待遇,另外也造成混淆不清的状况。

其次,新法的一项重要变化是要求获得IUP和PUP的已生产的企业需建设矿产冶炼加工厂。

而已生产的原有工作合同的企业则最迟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要建立上述冶炼厂。

第三,新法对新申请准字企业矿区的大小范围和期限有了新的限制,即金属矿IUP准字在勘探期间的矿区面积不得超过10万公顷;生产期间则不得超过2万5千公顷。

煤炭IUP准字则勘探期不得超过5万公顷,生产期间不得超过1万5千公顷。

生产准字的期限由原来的70年缩短为20年,但可有两次延长,各10年。

第四,新法被认为不利于吸引新的投资者的一条是,在企业缴纳正常的所得税和矿产税(Royalty)之外,新法还增加了一项附加税,税率达10%,中央政府得4%;地方政府得6%。

这种附加税的政策并不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将增加在印尼投资矿业的成本。

现初步摘译该法主要内容,仅供参考,需引用者还请核对原文。

印尼2009年第4号矿产煤炭法(摘译)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和目标第二款矿产及煤炭的经营原则:a. 利益,公平和平衡b. 顾及民族利益c. 参与,透明和可信度d. 可持续及环保第三款目标a. 保证有用、有效及有竞争力的矿产煤炭经营b. 保证其利用有持续性及环保c. 保证满足国内需求d. 支持和推动国内(生产)能力在国内、地区和国际层面的竞争力e. 提高地方及国家收入以及为人民福利创造就业f. 在管理经营活动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第三章矿产及煤炭的掌管矿产与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由国家掌管的国家财富,为最大程度的人民利益服务。

第五款为了国家利益,中央政府经与国会咨询可制定将矿产与煤炭首先顾及国内利益的政策,包括限制生产和出口,中央政府有权决定每项产品每个省每年的产量。

地方政府须遵守上述规定。

具体细则将由政府条例来规定。

第四章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第六款中央政府管理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制定国家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标准,制定开采准字体系,与国会及地方政府咨询和协商后决定矿区(WP);颁发矿产经营准字(IUP),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在省界及离岸12海里外的矿产经营活动;颁发矿产经营准字(IUP),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在省界及离岸12海里外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经营活动;颁发特别勘探、生产性的矿产经营准字(IUPK);评估地方政府发出的已造成环境破坏及未良好经营的生产性矿产经营准字;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及环保的政策;制定合作、提高社区参与和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及煤炭征收国家非税收入的政策;指导、监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矿产煤炭经营活动;指导和监督地方管理矿产的条例的制定;调研整理相关信息已确定一般开采矿区(WUP)和国家储备矿区(WPN);整理收集全国矿产煤炭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开垦及采后处理;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上述权限将根据本法律的相关政府条例来实施。

省政府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制定地方法规;颁发矿产经营准字和人民矿产准字(IPR),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颁发矿产经营准字和人民矿产准字,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对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整理调研相关权限内的矿产煤炭信息数据;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省区矿产煤炭经营的附加值;发展和提高社会参与度及环保;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准并监督其使用;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有关普查及开采资料;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填埋及采后管理;提高省市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上述权限将根据本法律的相关政府条例来实施。

第八款县市政府管理矿产煤炭经营的权限包括:制定地方法规;颁发矿产经营准字和人民矿产准字(IPR),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市内及离岸4海里内的矿产经营活动;颁发矿产经营准字和人民矿产准字,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市内及离岸4海里内矿产开采活动;整理调研矿产煤炭信息数据;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县市内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社会参与度及环保;发展和提高本地矿产煤炭开采的附加值和优化经营;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准并监督其使用;向部长及省长提供有关普查、勘探和开采资料;向部长及省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填埋及采后管理;提高县市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上述权限将根据本法律的相关政府条例来实施。

第五章矿区矿区(WP)由中央政府与国会及地方政府咨询和协商后决定第十款确定矿区的原则:透明、参与性、负责任;综合考虑政府部门、社会意见,综合考量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文化因素;关注地方诉求第十一款中央及地方政府有义务在准备矿区规划期间进行调查研究第十二款具体关于矿区边界、面积和机制的规定将由政府条例来安排第十三款矿区分三种:及一般开采矿区(WUP)、人民开采矿区(WPR)和国家储备矿区(WPN)。

第十四款1、一般开采矿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商后决定并书面递交国会2、上述协商基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的数据及信息第十五款中央政府可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将部分决定矿区的权力下放省政府第十九款具体决定准字开采矿区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款人民开采矿区由县市长与地方议会协商后决定第二十二款决定人民开采矿区的标准包括:最深矿层不超过25米;面积最大25公顷;已经由人民开采至少15年以上的矿区等第二十六款关于决定人民开采矿区的细则将由县市政府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款2、国家储备矿区在经国会同意后可变为特别开采矿区(WUPK)第三十三款具体关于特别准字开采矿区(WIUPK)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六章矿产经营第三十五款矿产经营准字分三种:一般矿产经营准字(IUP)人民矿产经营准字(IPR)和特殊矿产经营准字(IUPK)第七章一般矿产经营准字(IUP)总则第36款1、一般矿产经营准字(IUP)分两个阶段:a、勘探IUP,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阶段b、生产运营IUP,包括建筑、开采、加工、冶炼、运输及销售阶段第37款IUP的颁发:如准字开采矿区(WIUP)在某一县、市内,由县、市长颁发如WIUP在一省内县市交界处,由县市长推荐、省长颁发如WIUP在省交界处,由省县市长推荐,部长颁发第38款IUP颁发对象:企业、合作社、个人第三十九款勘探IUP包含内容(略)生产运营IUP包含内容(略)勘探IUP第四十二款金属勘探IUP有效期最多可给8年;非金属勘探IUP最长3年;非特别种类金属勘探IUP最长7年第四十三款在勘探期开采得到的矿产需报告颁证方;勘探IUP方需申请临时准字来运输和销售开采所得矿产品开采运营IUP第四十六款勘探IUP持有者将被保证获得生产运营IUP第四十七款1、金属生产运营IUP期限20年,可延两次,每次10年2、非金属矿产生产运营IUP期限10年,可延两次,每次5年3、非特别金属生产运营IUP期限20年,可延两次,每次10年4、石料生产运营IUP期限5年,可延两次,每次5年5、煤炭生产运营IUP期限20年,可延两次,每次10年第四十八款生产运营IUP的颁发(同勘探IUP,略)第四十九款具体关于颁发勘探及生产运营IUP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金属矿产的开采第五十一款金属矿产的准字开采矿区(WIUP)的颁发通过投标给予企业、合作社和个人第五十二款1、金属勘探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小5000公顷,最大10万公顷2、在已给予金属勘探IUP持有者的土地内仍可给别方颁发别的不同种类矿产IUP3、颁发不同矿产IUP需听取第一IUP持有者意见第五十三款金属生产经营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大25,000公顷非金属矿产开采第五十五款1、非金属矿产勘探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小500公顷,最大25000公顷第五十六款非金属矿产生产经营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大5000公顷石料开采第五十八款1、石料勘探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小5公顷,最大5000公顷第五十九款石料生产运营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大1000公顷煤炭开采第六十一款1、煤炭勘探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小5000公顷,最大5万公顷第六十二款煤炭生产运营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大15000公顷第六十三款关于获得准字开采矿区(WIUP)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八章矿产经营批准的条件第六十四款中央及地方政府有义务工部在准字开采矿区的矿产经营活动计划并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颁发勘探及生产运营IUP第六十五款参与勘探开采矿产的企业、合作社、个人有义务符合行政、技术、环保及金融方面的条件。

上述条件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九章人民矿产经营准字第六十八款IPR给予个人的面积最大1公顷,给予社区的面积最大5公顷,给予合作社的面积最大10公顷;IPR期限5年,可延长第十章特别矿产经营准字(IUPK)第八十三款特别矿产准字开采矿区(WIUPK)面积规定: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25000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金属勘探IUPK期限最长8年,煤炭勘探IUPK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生产运营IUPK期限最长20年,可延两次,每次10年第八十四款关于获得WIUPK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十一章特别矿产经营批准的条件将由专门的政府条例规定第十二章矿产数据第八十八款1、矿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数据为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有2、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矿产经营数据应递交中央政府以便管理全国性数据3、上述数据管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按权限进行第十三章权利和义务权利第九十一款IUP和IUPK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利用公共设施及便利第九十二款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满足相关勘探和开采捐税后,IUP和IUPK持有者有权拥有矿产品以及衍生物或煤炭第九十三款1、IUP和IUPK持有者不能转移其开采证2、只有在进行某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尼股市转让其所有权3、上述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需通知部长、省长或县市长;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九十四款IUP和IUPK持有者被保证其法律允许的矿产经营权利义务第九十五款IUP和IUPK持有者有义务:运用良好的开矿技术标准;按印尼会计制度管理财务;提高矿产品或煤炭的附加值;增强地方社区发展;遵守环境负荷限度第九十九款1、每个IUP和IUPK持有者均有义务在申请其生产经营准字时递交开垦及采后处理计划2、开垦及采后处理计划的落实将符合开采后土地用途3、开采后土地用途将在IUP和IUPK持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合约中注明第一百款1、IUP和IUPK持有者有义务准备开垦保证金和采后处理保证金第一百零一款关于开垦和采后处理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来规定第一百零三款生产经营IUP和IUPK的持有者有义务在国内进行加工和冶炼其矿产品,细则将由政府条例来规定第一百零六款IUP和IUPK持有者应按法律规定优先利用当地劳动力产品和服务第一百零八款IUP和IUPK持有者有义务与中央、地方政府及社区磋商后制定增强社区发展计划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一百十款IUP和IUPK持有者有义务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按其权限呈交所有勘探及生产运营所得数据第百十二款在生产5年后,持有IUP和IUPK的外资企业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细则将有政府条例来规定第十九章IUP和IUPK准字的临时终止第百十三款1、IUP和IUPK准字将在以下情况下被临时终止:不可抗力状况;有妨碍部分或全部矿产经营活动的状况发生;环境负荷极限;2、临时终止不减少IUP和IUPK的有效期第百十四款临时终止可给予最长1年,可延长一次,也是1年第百十五款1、如果临时终止是由不可抗力情况造成,IUP和IUPK持有者对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义务同时取消2、如果临时终止是由妨碍部分或全部矿产经营活动的状况造成,IUP和IUPK持有者对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义务继续有效3、如果临时终止是由环境负荷极限造成,IUP和IUPK持有者对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义务继续有效第十五章IUP和IUPK准字的终止第百十七款有以下情况时,IUP和IUPK准字被终止:被归还;被取消;有效期终结第百十九款在以下情况下,相关当局可取消IUP和IUPK准字:IUP或IUPK持有者不能满足其在准字中规定的法律义务;IUP或IUPK持有者进行了违背本法律的违法行为;IUP或IUPK持有者被宣布破产第百二十三款IUP或IUPK准字被终止时,IUP或IUPK持有者有义务向部长、省市长呈交所有其在勘探及生产经营中获得的数据第十六章矿业服务业第百二十四款1、IUP或IUPK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型企业3、矿业服务业活动的范围包括:下列领域的咨询、计划、实施及设备测试: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筑;运输;矿区环保;采后处理;劳动安区及医疗下列领域的咨询、计划及设备测试:开采;加工和冶炼第百二十五款在使用矿业服务后,矿产经营责任仍在IUP或IUPK持有者第百二十六款1、除非得到部长允许,IUP或IUPK持有者不得在其矿区使用其所属的矿业服务业企业的服务2、部长可在下列情况给以允许:在矿区没有类似的服务企业;没有相关服务业企业有兴趣提供服务第百二十七款关于矿业服务业活动的细则将由部长条例来规定第十七章国家和地方收入第百二十八款IUP或IUPK持有者有义务缴纳国家和地方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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