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若干措施文档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若干措施文档你有没有注意到,最近街上好多人开着新车,那些车光鲜亮丽,看着就让人眼前一亮。
你是不是也在想:“咋我车还是那辆老掉牙的,没啥改变?”其实啊,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尤其是现在有了汽车以旧换新的。
是不是听着就让人有点小激动呢?就像你家里那只旧电视,明知道用了好多年,还是忍不住想换个新的,突然一个好机会来了,真的是让人心动!你是不是也发现,自己家的车总是“老问题不断”,夏天开空调,一到冬天车又不肯启动,刮个风,车就抖得像个筛子。
最开始你觉得没什么,哎呀,反正就是小毛病嘛,能忍就忍吧。
但问题是一年又一年,这些“小问题”就变成了大麻烦,最后连车子都快不让你再用它了。
可是,换车又有点犹豫,心里老是打鼓:“是不是换车太麻烦?换了以后那些手续是不是乱七八糟的?”放心啦,这时候国家可是给你出了一招,推出了这个“以旧换新”的,听起来是不是挺有吸引力?你原来不想换车,现在又有了新的选择,一石二鸟,心里多舒坦!你可能会说:“这听着不错,但真的能换多少吗?”嘿,你就别小看了这个。
根据不同地方的规定,车主在旧车换新车的时候,还能获得一定的补贴。
这不,刚出来那阵子,大家都急忙去旧车交易市场,像找宝藏一样找到了心仪的优惠。
你说,这不是给了车主一个大大的福利吗?其实嘛,换新车可不只是为了开得更舒服,关键是现在大家都挺注重环保的。
旧车再怎么修修补补,终究还是会排放不少污染物,造成环境负担。
反过来,新车一般排放会符合国家的最新标准,开着舒服不说,还能更环保,自己心里也更踏实。
而且你知道吗?你以为换新车手续多麻烦,其实根本没那么复杂,省心省力。
只要你手里的旧车符合一些条件,比如年限、车况啥的,就能顺利办理。
最重要的是,过程很简便,不需要你跑很多地方。
只要你到当地的汽车销售点或者是指定的回收点,他们会帮你处理掉旧车,帮你办理好换车的一切手续。
是不是很贴心?这不比你自己一个个去找二手车市场的麻烦要简单得多了!大家要知道,这个“以旧换新”的推出,不仅仅是为了让你换辆新车,更是为了让车主们能享受更好的驾驶体验。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2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4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二章补贴申报和审核第三章补贴发放和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第六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
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大庆市商务局、大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通告

大庆市商务局、大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商务局,大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商务局、大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通告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程序和办理时间通告如下: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范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的下列车型:一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二是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是2006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П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程序:1、符合补贴规定的报废汽车车主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携带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及报废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商务局(市政府大楼四楼4439房间)申请并填写《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一式六份)。
2、经市商务局对《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审核(盖章)后,由车主单位或个人持《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大楼四楼421房间)审核(盖章),最后到指定工商银行领取报废汽车补贴资金。
三、办理时间:自2008年4月10日至2006年4月20日止。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21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贯彻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行为。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补贴资金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用于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二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报废原有车辆并换购新车,但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用于对选择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的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三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报废并换购新车并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见附录2)政策的,车主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支付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车籍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我市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均可申请补贴资金:(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录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看似“利好”,实则“一般”。
最近,财政部联合商务部,公布了最新的2012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跟去年一样,集中在农村客运车辆、公交车和重卡等商用车领域,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更多超长服役期车辆的淘汰,提升节能减排力度和道路交通安全。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绪论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为此,
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鼓励市民更新汽车,促进节能环保,推动汽车产业升级。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符合《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北京市居民均
可申请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群:
1.所有在北京市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个人购买者;
2.在北京市购买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标准的传统燃油汽车的
个人购买者;
3.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单位购买者。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配套资金、补贴对象购买时的差额补贴以及其他
涉及资金。
各项资金应按照规定流向,履行相关流程,确保补贴政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补贴申领和核验
申请补贴的个人和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并根据规定程序进行资格核验。
同时,补贴资金的使用也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非法用途。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北京市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
策的顺畅实施。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罚,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结语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北京市汽
车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为构建美丽北京做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财政局、商务委员会关于领取2008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商务委员会关于领取2008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商务委员会关于领取2008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一、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请于2011年2月15日-2011年3月20日期间到中国民生银行和平里支行领取补贴资金,过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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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行为。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补贴资金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用于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二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报废原有车辆并换购新车,但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用于对选择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的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三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报废并换购新车并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见附录2)政策的,车主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支付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车籍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我市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均可申请补贴资金:(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录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一)既符合第四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四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二)既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七条 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与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同时执行。
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同时符合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的车主,车主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两个补贴政策。
2010年1月1日起,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终止。
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第八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报废老旧汽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6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4。
(二)报废“黄标车”的车主,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如下:1.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给予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6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5;2.选择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的,给予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500-25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3;3、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政策,报废原的车辆并换购新车的,车主补齐手续后,可申请黄标车换新财政差额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6。
第四章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第九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对符合国家以旧换新政策兑付条件的车主,给予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负担。
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补助资金的车主,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对已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给予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由市财政局负担。
第十条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市财政局据实按季度对区县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每季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上一季度实际兑付情况,对各区县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二条区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对个人车主的补贴资金兑付代理银行。
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十三条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将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符合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录9),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办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地点是各区县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
汽车以旧换新业务由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参加。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汇总数据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服务窗口各项工作,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财政部门对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市车籍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24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区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录7或《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录8;(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七)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需提交代办人、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车主委托书,见附录10);(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应为本区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补贴资金兑付代理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存折。
第十六条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3日期间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车主,若已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并购买了新车,且未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以及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的,需提交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资金申请表》(见附录12)、《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附录13)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差额部分资金。
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若符合政策要求,可直接申领国家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
第十七条各区县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留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并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现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使用的公章。
(一)报废黄标车辆,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依次审核。
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二)报废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
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三)补领国家补贴差额的报废黄标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
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废并换购新车,凡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由一级预算单位集中汇总后持相关手续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联合办公窗口申领补助。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方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一)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二)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不一致的;(三)老旧车辆未按规定报废拆解,或未新购车辆的;(四)2009年6月1日前,中央、市和区县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报废并换购新车的;(五)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七)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