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合集下载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第七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 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 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 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 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②责任的范 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 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 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 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 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 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海牙公约》的规定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 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 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 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 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 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 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 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 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 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 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 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二、外层空间法
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 《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 内容包括: 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 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 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 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 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六章航空法

第六章 外层空间法
•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 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 • 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 • • • • • •
二、空间法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航空法是随着人间活动发展到空气空 间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萌芽阶段 2、发展阶段 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 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 公约对劫机犯的引渡有关规定 • ①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 制,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 的罪行” 的罪行”,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 ②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 担引渡义务。 担引渡义务。 •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按照地球上空的空中空间根据法律地位的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被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根据空中空间的自然特点和航天活动的要 求,在垂直方向上把空中空间划分为法律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被称为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各国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不得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 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 • 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 • • • • • •
二、空间法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航空法是随着人间活动发展到空气空 间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它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萌芽阶段 2、发展阶段 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 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 公约对劫机犯的引渡有关规定 • ①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 制,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 的罪行” 的罪行”,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引渡中的“政治犯罪”。 • ②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 担引渡义务。 担引渡义务。 •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更为明确的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首先,对空中空间法律的界限的横向划分, 按照地球上空的空中空间根据法律地位的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 不同首先被划分为领空和领空外空域,被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称为空域划界的第一次革命。 •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其次,对空气空间的法律界限的垂直划分, 根据空中空间的自然特点和航天活动的要 求,在垂直方向上把空中空间划分为法律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位不同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被称为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空域划分的第二次革命。 •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各国 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法公约,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 只能对较稳定的低层空间行使主权,不得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 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 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 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 是指从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直 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 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1、航空犯罪行为 狭义的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劫持行为。 广义的空中劫持,泛指一切劫夺、破坏、 损害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它不 仅包括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还包 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 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对航空设 备、场所的破坏行为。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 正的1957年海牙议定书为核心的“华 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确立了 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 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 标塑性炸药公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 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1、航空犯罪行为 狭义的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劫持行为。 广义的空中劫持,泛指一切劫夺、破坏、 损害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它不 仅包括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还包 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 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对航空设 备、场所的破坏行为。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 正的1957年海牙议定书为核心的“华 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确立了 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 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 标塑性炸药公约”)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 1919年的《巴黎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 领空主权原则。 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 1903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练习1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 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 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 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练习2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 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 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 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 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 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 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 应承担绝对责任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 1903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练习1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 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 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 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练习2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 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 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 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 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 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 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 应承担绝对责任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一、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略) 二、外层空间的概念: 从物理学的角度讲,外层空间亦称宇 宙空间或太空,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 即脱离地球引力的空间。 三、外层空间的条约体系 1、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 法律原则宣言》(简称外空宣言)。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国际法8(空间法)

上述学说,都属于空间论:都以空间高度 作为划分一个国家领空主权的标准。
与之相对:功能论,以飞行器本身的“功 能”来确定其适用的法律制度,把飞行 器分为 “航天器”和 “航空器”,分 别适用外层空间法和航空法。
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倾向于接受人造卫星 最低限度标准和功能论,认为从目前各 国的意见和太空实践正在形成的规则来 看,应以离地面100-110公里的高度作为 领空和太空的界线,有关地面国允许太 空物体无害地通过其领空。
主要活动: 统一国际民航的技术业务标准和管理国际航路的
工作制度; 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缔约国提供的技术援助; 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 组织拟订和修改涉及国际民航活动的各种公约; 讨论和决定涉及国际航空安全和发展的各种重要
问题。
3.国际航空运输法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关于业务权的规定: 第一航权:“飞越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卸下权” 第四航权:“装载权” 第五航权:“装卸权”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承认国内运营权为各国专有。
航空领域的一个宪章性的文件,对国际 民航领域的基本问题做了规定。 我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公约除序言外,分为空中航行、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 部分,以及有关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 十八个附件。
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确认领空主权 原则,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 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保 留国内载运权;航空器必须有其登记国 的国籍,且只能取得一国的国籍;各国由 于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 置空中禁区等等。
领空和公空的划分:
领空为领土(领陆、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以一国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为底线,作垂线 向外辐射,形成锥体立体空间。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3
可编辑ppt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空间 空气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4
可编辑ppt
(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 的空气空间。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9
可编辑ppt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10
可编辑ppt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1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可编辑ppt
14
可编辑ppt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法律文件 1963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 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 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15
可编辑ppt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类型 1、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2、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11
可编辑ppt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1、不滥用航空 2、无差别对待原则 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
13
可编辑ppt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飞行中”: 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
16
可编辑ppt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17
可编辑ppt
(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18
可编辑ppt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 器
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8
可编辑ppt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6
可编辑ppt
(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7
可编辑ppt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
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刑事管辖权
19
可编辑ppt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
1903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2
可编辑ppt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领空地位的理论之争:空中自由论和空中主权论
1919年的《巴黎公约》
1944《芝加哥公约》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 领空主权原则。 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
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5
可编辑ppt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的实施
12
可编辑ppt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 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 约》,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 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 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 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 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