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修订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
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
(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
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2)施工图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5)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增减。
2.2工程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2.3工程签证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量计价,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
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3.1承包单位职责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工程签证申请材料,确保工程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3.2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工程签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签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签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4.1工程签证申请流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工程变更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报送工程签证申请材料。
4.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签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签证申请、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5.1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签证申请书;2)工程签证支持材料;3)工程签证费用计算表;4)其他相关资料。
5.2工程签证支持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签证变更说明书;2)工程签证设计图纸;3)工程签证施工图纸;4)工程签证施工组织设计;5)工程签证施工方案;6)工程签证材料清单;7)其他相关资料。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细则

编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施细则根据建设工程管理和施工阶段工作程序的需要,为了明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范围、程序及操作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报批制度。
(1)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批准,涉及到业主、承包方、监理方和设计方。
应事先确定各方的有效签字人。
对于重大的变更应由业主组织有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专门小组进行评审,并由业主审批。
2、工程变更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都应遵循国家的有关建设规范,维护设计单位责任制和监理单位责任制,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1)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要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或缩短工期;不降低使用标准,施工工艺简单;提倡推广利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鼓励对工程或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含材料代用)只能是对原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补充和修改,不可变动范围过大,力求简捷、等量。
3、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经业主确认、签发后,施工单位执行;材料代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填写材料代用单,报监理签字转业主,业主通过设计院审核批准后签发,施工单位执行。
(2)现场签证,主要是零星工程签证,可以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提出,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表达(格式附后)。
一式三份,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1)业主提出的签证:由项目办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联系单,必要时,预算工程师核定预算价值。
项目办(工程科科长)审核,项目办主任签发,由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项目部监理。
2)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联系单,项目经理签字后,送监理工程部审查,再送业主工程科审批并由业主工程科科长签发,由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项目部监理。
3)由监理项目部提出的签证,按3.(2)-2)条监理工程部审查以后的程序办理。
(3)无论由哪个部门提出的签证都由业主统一编号、审批、盖章下发。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图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根据设计程序和施工图纸的不完善、工程实际情况变化、技术要求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变更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必须经过完整的签证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批准、签证实施和签证记录等环节。
第五条工程签证要按照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施工单位的技术要求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要求进行实施。
第六条工程签证实施时,应确保与原工程设计或施工图一致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变更方案的安全、可行和经济合理。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查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图纸变更说明、技术措施、是否需要停工或改变施工顺序等。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应直接递交给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应进行项目的设计可行性、施工图的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在正式施工前提出,且提出时间不得晚于施工进度的安排。
第十条工程签证申请应提前向有关单位递交,并保证有关单位有足够时间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进行现场检查,并会同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批准与实施第十二条工程签证批准的依据为签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批准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如发现施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变更,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变更方案的技术讨论和论证,并按照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调整。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制度,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功能扩展、材料更换、施工方法调整等原因所做的相关调整及审批的程序。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注重风险预防,切实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审批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结果的合法、合理、及时。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程设计变更的调整及审批;2. 工程功能扩展的调整及审批;3. 工程材料更换的调整及审批;4. 工程施工方法调整的调整及审批。
第七条工程签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工程施工单位向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提出签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3.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4.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管理责任第八条工程签证的管理责任由下列各方负责:1. 工程签证审批机构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评审及决策;2. 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签证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核;3.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签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交相关验收文件。
第九条工程签证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审批结果的合法和及时。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工程签证设计,并进行审核,确保工程签证的合理和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签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程签证申请表附件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图附件3:工程签证设计规范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范围界定1.1因发包人变更所引起合同价款或工期发生变化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属于工程变更,发包人办理工程签证。
1.2工程签证包括费用和工期内容。
1.3因以下原因,承包方可提出工程(费用和工期)签证。
1.4费用签证范围:1)用于工程建设的辅助项目费用。
指非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抢修道路,以及承包人应项目业主要求代做的零星小项目。
2)因发包人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变化及已完工程的返工损失费,包括已完工程的费用和拆除、清理费用。
3)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代支付的费用。
1.5工期签证范围:(1)、因发包人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2)、因发包人变更导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返工而使承包人增加作业天数;(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的。
2、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原则2.1变更内容分为设计和现场变更,可以由五个渠道(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会议确定)提出,但均需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所有与设计有关的变更只有发包人才能与设计人对接。
⑴所有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增加和造价变化且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索赔和/或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得以工期增加、造价变化较多等其他任何理由拖延或停滞施工。
⑵由于工程变更发生施工工期较长,造价增加(减少)较多,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和监理要作好详细记录,隐蔽工程做好验收记录。
⑶根据变更设计,承包人可以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计算增加(减少)工程量,并由监理和发包人核实。
在变更工程实施后14天内,填报签证单报监理和发包方,逾期不报的,如为增加工期或(和)费用,视为承包人放弃费用或(和)工期增加的请求,如为减少费用或(和)工期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自行核算的结果直接减少费用或(和)工期。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二0一五年十二月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变更合理、及时、准确,使得工程的进展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准实施,擅自实施的不办理工程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条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为: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来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和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必须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
第二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分类、定义、原则第四条所有变更签证应分为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二大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定义: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2、现场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第六条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由于报批需要时间,所以在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当场审批的一个过程。
第七条工程变更审批的基本原则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3、工程变更尽可能在工期和施工条件方面,对后续施工或接口无不良影响.工程变更的费用是经济合理的。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组织形式第八条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由经营管理部牵头,技术协调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按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完成相关工作。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细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细则第一章管理流程变更审批及管理流程签证审核管理流程第二章操作细则第一条该细则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变更审批和相应的经济签证操作、审核。
经过该流程审核确认的变更为合法变更,可以正式付诸实施;签证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参加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条工程变更包括因建筑、结构、功能、效果等要求衍生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甚至业主等提出的,对工程造价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改变。
包括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设计交底纪要、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等。
第三条工程变更一旦审批认可,应由项目公司工程部以《工程变更指令》向相关各单位发出执行指令。
第四条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改变可以通过补充合同或直接竣工结算的方式予以确认。
变更或新增部分工程量达到总合同工程量的10%以上或变更后造价与原设计造价相比增减量达到15%以上时应通过补充合同方式确认;其余则通过直接竣工结算确认。
采用补充合同方式时,可以参照《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施工单位谈判。
直接竣工结算可以依据合同、变更图纸及实物工程进行结算。
第五条现场签证原则上只对无法追溯的、隐蔽的或无相关文件证明的一次性发生的费用或行为进行确认。
施工单位凭借经有效确认的《现场签证单》进行结算。
第六条适用签证的范围:1、因变更需要拆除、剥离、清理已按原设计施工完毕并合格的工程,此时已施工工程本身及将工作面恢复到未施工状态所付出的努力均属签证范围。
重复变更的可重复签证,每次必须在签证单上注明原因和各自时间,方便追溯。
2、公司调整或设计、施工单位要求并得到公司认可的材料、设备的规格、标准及价格调整,施工单位已经按原设计采购、施工或安装完毕并合格,则该已采购、施工或安装工程量及恢复到未施工状态所付出的努力均属签证范围。
3、施工图及变更均未反映的合同外工程量增加,现场因配合合同内工程所产生的且合同未包括的定额外零星人工和机械台班,属现场签证范围。
4、因突发事件、紧急救助或特殊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范围外采取特殊措施增加的费用,属现场签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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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
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
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
(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
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做现场签证。
3、由于设备制造超差(如相关尺寸有误,集合变形、表面粗糙、行位公差等)导致乙方在安装地点进行人工处理或重新装车运回厂家返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属于现场签证。
第十一条现场签证的审批
施工单位填写签证单→施工员初审→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十二条发生现场签证填写工程签证记录单(见附件二),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其中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必须经项目部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现场签证应写清合同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子目名称、施工图号、编号、时间、地点、原因等,绘制施工简图(要求电脑制图)以及必要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注明消耗量。
运输的要注明起点、终点及运距等。
第十四条所有的签证必须经相关预算人员审核、签字,以保证签证能够按预算规定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施工员作为现场签证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签证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填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抹,有涂抹现象一律作废。
工程竣工后补的签证无效。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不能绘制简图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监督,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签证的依据,但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涉及到的数额签证必须大写。
第十七条现场签证涉及到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在隐蔽前必须提前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及预算员,经相关人员现场复核后方可隐蔽,否则现场签证无效。
第十八条现场签证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工程费用争议问题,由项目部或设备处组织讨论,形成书面文件,经工程主管副总签字后生效,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现场签证的归档
1、现场签证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二份,项目主管部门一份,工程预算室一份,设备处工程管理室存档一份。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现场签证的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处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变更、签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设备处预算员进行现场核实;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设备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于重大的变更、签证由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变更、签证金额与实际工程量不相符,超出实际金额在
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给予施工单位3倍罚款;超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施工单位5倍罚款,对施工员的考核参照《员工奖惩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隐蔽工程发生现场签证的,施工单位未通知,一次按签证金额的50%考核施工单位,此签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合同约定不应计取的签证发生时,除此项签证作废外,另给予签证人员签证金额10%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附件有:
附件一:工程变更通知单
附件二:工程签证记录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需贯彻到公司唐山生产区设备处的相关人员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第页共页
工程变更通知单
年月日合同编号:
附件二:第页共页
工程签证记录单
年月日合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