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初裁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5.24【实施日期】2006.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英文名称:polyurethane;或spandex;或elastane规格:包括各种规格的进口氨纶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8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8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保证金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11.21
【实施日期】2012.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1月23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23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税则号列:29072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间苯二酚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10001;上述税则号列项下“间苯二酚盐”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10090。
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反倾销之路

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反倾销之路作者:朱彦春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2011年以后进口量大幅增加,对国内甲甲酯供应、价格影响较大,2014年6月1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15年12月1日终裁。
产品描述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称:Methyl Methacrylate(MMA)。
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
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生产工艺过程原料丙酮氰醇与硫酸通过酰胺化反应转化为甲基丙烯酰胺硫酸盐;甲基丙烯酰胺硫酸盐在酯化釜中与水、甲醇发生水解和醇化反应生成甲基丙烯酸甲酯,经过蒸馏及冷凝后得到酯化冷凝液;酯化冷凝液在萃取塔中与脱盐水混合后去除甲醇,得到MMA含量在90%以上的粗甲甲酯;粗甲甲酯在减压蒸馏作用下脱除水、甲醇等低沸点组份,并在精制塔顶得到最终产品MMA。
从酰胺化反应单元开始直至精制单元,在不同位置加入不同阻聚剂以减少聚合反应发生。
技术发展情况:公司MMA生产采用的丙酮氰醇法是目前世界上生产MMA的主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与其他生产工艺的产品没有差别。
目前MMA工业化的生产方法除传统的丙酮氰醇法(ACH法)之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生产工艺:改进丙酮氰醇法(MGC法)、异丁烯/叔丁醇直接氧化法(i-C4法)、直接甲基化法(改进异丁烯氧化法)、乙烯法(BASF法)等。
全球MMA 生产能力中乙烯法占3.8%,主要是巴斯夫和璐彩特2 家公司采用;异丁烯法占26%,主要分布于日本,我国惠州惠菱化成和上海赢创公司也采用该法;丙酮氰醇法占69%,主要是北美、西欧和中国;改进的丙酮氰醇法占1. 2%,只有日本三菱瓦斯化学采用该法。
商务部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收反倾销税 ,继 续按N2 o 年第3 o3 号公告 、2 0 年第4 号 公告 ,对 原产于马来西亚 、新 加坡 和印度尼西亚 的进 口丙 05 0
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 ,期 限为5 。 年
印度对华尼龙扎带作 出反倾 销终 裁
3l 1 Y 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 中国和 中 印度对原产于 中国和中国台湾 的尼龙扎带反倾销终裁结果 3 国台湾 的尼龙 扎带 作 出反倾销 终裁 :采用最 原产国 出 口国 生产商 口商 最低限价 出 低限 价措 施 ,如 果低于最 低限价 ,则按照到 ( /千克) 美元 岸价 与最低 限价之间 的差 额征收 临时反倾销 中国 任何 任 可 税 ,反之则 不予征收 ,最 低限价 见右表 。涉 除中国和中国台湾 中国 任 『 可 60 .5 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84 10 。 5 0 0 1 的任何国家 ( 地区 ) 中国台湾 任何 任何 20年 1 0 8 月份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 除中国和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 任何 61 .9 台湾的尼 龙扎 带进行反倾 销立案调查 ;2 0 08 的任 何 国家 ( 区 ) 地 年9 月份 ,印度对 此案作 出肯定性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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鲰 供
商务部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 限公司等8 家企业 申请 ,商务部M2 o 年4 o 8 月9日发布2 0 年第2 号公告 ,决 定对 原产于韩 08 1 国、马来西亚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 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 施进行期 终复审,商务部发布2 0 年第 l号公告 ,公布 12 0 年4 日起 ,终止对原产于韩 国的进 口丙烯酸酯征 09 8  ̄ 0 9 月9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
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和38249099,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ATP等核酸类产品),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
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9349990.01或38249099.05。
二、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或泰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8(000)01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8年2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8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8年2月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8号公告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24990.10。
【总页数】1页(P3-3)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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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丙酮初裁公告
该产 品归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 出口税则 》税则号 2 1 10 。 9 4 O 1
分子式 : cH O
化学结构式 : H 一 一 c , c H 物理化学特征 :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 ,易挥发 、易燃 ,有芳香气味 ,微毒 、可溶于水 ,能与水 、甲醇 、 乙醇、乙
业 受到了实质 损害 ,而且倾 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 因果 关系。
二、 征收保证金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二十八 条和 二十九条 的规定 , 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 实施 临时反倾 销措施。 第 商 自2 0 0 7年 1 月 2 1 3日起 ,进 口经营者在进 口原产于 日本 、新加坡 、韩 国和 台湾地 区的进 口丙酮 时 ,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 定 的各公司 的倾销 幅度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 的保证金 。 本案征收保证金 的产品列在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进出 口税则 》税则号 2 1 1 0 。具体 描述如下 : 9 4 0 1
韩 国 公 司
1 ( )G化学(G C e Ld) 株 L L h m, t .
2 锦湖 P &B化学株 式会社
50 .%
18
中经 0.1 国 贸272 01
维普资讯
CNB IS P T 272 HAUNS D E 0 I SE A 011 U
醚、氯仿和吡啶等 混溶 ,能溶解油、脂肪 、树脂和橡胶等 。
主要用途 :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 A、甲基丙烯酸 甲酯 ( MMA ) 、丙酮氰醇 、甲基异丁基酮等产 品 ,同时可作 为有机溶
剂 ,应用于 医药 、油漆 、塑料、火药、树脂、橡胶 、照相软 片等行业 。 对各公司征收 的保证金 比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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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12.06【实施日期】200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号为“39031900-其他”项下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冲型聚苯乙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上述三国的被调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聚苯乙烯存在一定程度的倾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聚苯乙烯未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进口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等四国及地区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等四国及地区进口氨纶实施反倾销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05.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详见附件1)。
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5月2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税则号列:54024920、5402692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氨纶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氨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8.08.29
【实施日期】2018.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Fra bibliotek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
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6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由(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反倾销税税率。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第108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株)LG化学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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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
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
如果原产地为新加坡、泰国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新加坡、泰国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9号(略)
2.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附件2
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来源: /fg/detail20078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