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泉港区南山南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地点泉港区..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生态型建设项目)(仅限环保局信息公开使用)项目名称泉港区南山南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盖章)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2801收到报告表日期环保部门填写编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泉港区南山南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泉港区山腰街道(北起锦绣街,南至沿海大通道)排水去向/建设依据泉港发改[2015]审50号主管部门/建设性质改建行业代码E4813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工程规模道路改造长度1587m,宽度50m。
技术等级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设计车速为50km/h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699万元1.1项目由来泉港区南山南路为泉港城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50m,为双向六车道,采用四块板道路形式。
道路于2010年建成,采用砂桩和堆载预压等地基处理方式,过沟渠段为抛石回填,现状路面为沥青路面,中央绿化带宽度3.0m,两侧车行道宽度各11.5m、绿化带各宽3.5m、非机动车道各宽4.5m、人行道各宽4.0m,埋设有给水、雨水、污水、电力、路灯、交通信号等。
南山南路是泉港南部主城区道路网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区“五纵七横”路网主骨架的第3纵,道路两侧已规划形成稳定的居民小区、商业配套设施、学校和机关单位,随着周边地块的持续开发,将吸引更多的人流、车流进入本区域。
目前南山南路道路面层破损严重,两侧人行道不完善,绿化景观尚待提升,与近期规划的衔接存在一些冲突,拟通过本次统一规划、整合,有效修复路面缺陷、改善沿线交通组织,提升道路景观效果等。
此外,南山南路作为中心城区的主干路,其改造将使南部中心城区东西向的联系更加紧密,完善区域内路网结构,同时也为市政配套管线的建设提供载体,加快了人流物流的运转,充分发挥地区道路网的效益。
为此,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泉港区南山南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工业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厦门市易博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汉文(盖章或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1100环保部门填写收到报告表日期编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制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由来厦门市易博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于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586号之2号厂房第2层建设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所用厂房系租赁厦门进升杰五金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附件3:租赁合同、附件4:产权证)。
项目计划投资50万元人民币,租赁建筑面积2000m2的厂房,计划年产塑料瓶200万个、塑料托盘200万个,员工35人,工作制度为年生产300天,每天8小时制。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设备已入驻,尚未投入生产,属于新建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我司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附件5:委托书),我司立即派技术人员踏勘现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相关规定编写成本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和作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依据。
本建设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生产加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列表中的N轻工(见表2-1),本建设项目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无电镀工艺,属于“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范畴。
N轻工三、环境概况3.1 地理位置该项目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586号之2号厂房第2层,同栋厂房第1层为厦门市汇博金印刷有限公司,其他楼层待出租。
项目所在厂房北侧为厦门市三精汇通阀门有限公司、西南侧为湖里园60号(厦门佳尔佳礼服有限公司等)、东南侧为湖里园62号(厦门杰欣拉链有限公司等)、西侧为同明路586号1号厂房(厦门铭格五金有限公司等)、东侧为湖里园109号(厦门鑫德来工贸有限公司等)。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从业和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速增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规范对象本工作指南的规范对象为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且在福建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二、规范事项环评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2.提供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以及前置审批条件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服务承诺在福建省从事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从业和服务承诺:(一)廉洁从业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在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支付、不指使或暗示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应由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评文件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闽环评审〔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闽环评审〔2020〕5号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就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一、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019-350581-44-02-061561)位于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集控区,主要内容包括:新建1台24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33M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硝、除尘装置及配套设施;现有2台75t/h和1台145t/h锅炉烟气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本工程建成后现有2台75t/h锅炉转为备用。
本工程不新建供热管网。
该项目已经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闽发改网审能源〔2019〕229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辅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大气污染防治。
现有的2台75t/h和1台145t/h锅炉脱硝超低改造采用SNCRz工艺,沿用氨水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除尘利用现有的除尘设施,总除尘效率不低于99.9%;对现有脱硫塔提效改造,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脱硫效率不低于98.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中药配方药...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工业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中药配方药品生产项目建设单位济众(厦门)生物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盖章)法人代表谢罗星(盖章或签字)联系人邓荣龙联系电话188****5166邮政编码361000收到报告表日期环保部门填写编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制项目名称:中药配方药品生产项目委托单位:济众(厦门)生物科技制药有限公司文件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单位: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稼汉项目负责人:林永水(登记证编号B22240090500)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19号SOHO写字楼1518号电话:************传真:************E-mail:*****************编制人员姓名环评证号/ 职称签名项目负责人林永水登记证编号B22240090500编写人洪玉芬岗位证书编号:B22240044审核人包和林登记证编号B22240111000审定人林世雄高级工程师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中药配方药品生产项目建设单位济众(厦门)生物科技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W1002A室经纬度N24°38′52″E118°14′7″建设依据主管部门建设性质新建行业代码C2730 中药饮片加工工程规模年产各类中药配方药品共2万盒总规模年产各类中药配方药品共2万盒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消耗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现状用量新增用量预计总用量真汤3000盒/a 黄耆/ 2t/a 2t/a 真正豪7000盒/a 黄柏/ 2t/a 2t/a 珍爱美5000盒/a 黄莲/ 2t/a 2t/a 福安3000盒/a 红景天/ 3t/a 3t/a 速化久2000盒/a 生地黄/ 3t/a 3t/a银杏/ 4t/a 4t/a玛咖/ 6t/a 6t/a大黄/ 3t/a 3t/a何首乌/ 3t/a 3t/a冬归/ 2t/a 2t/a人参/ 2t/a 2t/a枸杞/ 3t/a 3t/a沙棘/ 3t/a 3t/a锁阳/ 3t/a 3t/a金线莲/ 3t/a 3t/a淫羊藿/ 4t/a 4t/a番泻叶/ 2t/a 2t/a甘草及其它中/ 9.5t/a 9.5t/a草药主要能源及水资源消耗名称现状用量新增用量预计总用量水(t/a) / 2133 2133电(kwh /a) / 1万1万燃气(m3/a)/其它/济众(厦门)生物科技制药有限公司(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2:台胞证复印件)系中国台湾自然人股东谢罗星和中国台湾自然人股东谢富尧等人在厦门投资的外商合资企业,总投资200万元,,租用厦门海峡科技创业促进有限公司代管的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厂房——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W1002A室(详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厦门市环保局翔安分局关于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的审批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总建筑面积约303.98m2。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调整系数见附件2之表1和表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实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实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表1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表2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细则之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之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严格控制新的污染, 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 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 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 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银行不予贷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 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 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 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 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项目建成后, 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 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 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 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 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 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 下同)的建设项目, 除执行本细则外, 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 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 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 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 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 下同), 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 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 下同), 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 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 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 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并可由持有综合或单项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第十三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 下同), 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 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 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 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 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 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 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 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 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 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 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 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 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 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评价单位跨行业、跨省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须征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同意;评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使用;评价单位之间的协作评价须以单位名义进行, 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评价任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 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 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 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 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 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不得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有责任给予协助.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 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物、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及试运行计划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进行投料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物监测, 对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限期改进,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应即停止试运行.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 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 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 治理的效果, 达到的指标,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应以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和设计审批文件为依据,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单项工程, 分期工程, 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 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确认同意.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 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扬与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 从罚款中支出.第二十六条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一)警告.(二)限期改进, 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四)罚款: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 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 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 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 取消评价资格.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 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3、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削减、挪用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 或者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使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不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破坏的环境的, 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4、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报规定, 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并责令限期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投料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使用的, 除限期达到要求外, 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并责令补办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情况的检查, 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于受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责任者的处罚, 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大小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 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不服处罚决定的, 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由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 作为坏境保护专款资金.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防止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 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 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 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 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防止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自然保护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 城乡规划, 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 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 中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猪标准化规模养殖5环评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生态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南靖县徐卫森畜牧限公司年存栏1000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南靖县徐卫森畜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卫森(盖章或签字)联系人徐卫森联系电话138****7571邮政编码363600收到报告表日期环保部门填写编号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南靖县徐卫森畜牧有限公司年存栏1000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南靖县徐卫森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南靖县山城镇山苑村排水去向——建设依据闽发改备[2016]E09129号主管部门南靖县农业局建设性质(已建成)补办行业代码A0313 猪的饲养建设规模占地面积2838.9㎡,总建筑面积2500㎡。
总规模年存栏生猪1000头,其中母猪100头,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主要能源及水资源消耗名称现状用量新增用量年总用量水(吨/年)-- 1360.96 1360.96 电(kwh/年) -- 3580000 3580000 燃煤(吨/年)燃油(吨/年)燃气(万立方米/年)其它二、项目由来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南靖县徐卫森畜牧有限公司抓住机遇,投资150万元,于南靖县山城镇山苑村建设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总占地面积2838.9㎡,总建筑面积2500㎡,年存栏生猪1000头(其中母猪100头),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该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B农、林、牧、渔、海洋——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但项目具备饲料加工工序,属于“N 轻工——94、粮食及饲料加工——其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福建华峰新材料高端运动面料生环境影响报告环评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工业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年产6.36万吨高端运动面料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福建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工业型建设项目。
2、本表应附以下附件、附图附件1 项目备案表附件2 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函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比例尺1:50000,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3 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图附图4 木材加工区总体规划图3、如果本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确定选择下列1-2项进行专项评价。
(1)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2)水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3)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4)噪声环境影响专项评价(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工作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进行。
4、本表一式五份,报送件不得复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分送有关单位。
一、项目基本情况1.1 项目基本情况表1.2 项目由来福建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36万吨高端运动面料”生产项目位于莆田市秀屿木材加工区东方大道北侧(地理坐标为北纬25°15′46.42″,东经119°07′10.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O类纺织化纤—2、纺织品制造”的项目类别规定,福建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36万吨高端运动面料”项目无洗毛、染整、脱胶工段;不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因此本项目属“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需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因此,建设单位委托本环评单位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委托书)。
本环评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派技术人员踏勘现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编写成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和作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明确我省环评审批权责,提高效率,规范管理,促进海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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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生态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湘桥路电力管沟(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段)建设单位(盖章) 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3000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填表说明1. 本表适用于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生态型建设项目。
2. 本表应附以下附件、附图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函附件2 营业执照附件3 其它与项目环评有关的文件、资料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项目周围环境卫星图3. 如果本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确定选择下列1-2项进行专项评价。
⑴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⑵水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⑶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⑷噪声环境影响专项评价⑸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工作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进行。
4. 本表一式三份,报送件不得复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分送有关单位。
一、项目基本情况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59号,二、关于湘桥路电力管沟建设有关事项,会议听取湘桥路市政道路建设相关情况,因该道路已竣工验收,未同步配套电力管沟,导致周边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无法顺利投用。
会议明确,1.湘桥路电力管沟(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段)按12管规模进行建设,由漳州城投集团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具体路径由市住建局、规划局、供电公司现场踏勘确定,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纳入2018年中心城区城建项目,项目建成后移交国网漳州供电公司,国网漳州供电公司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2.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配套2管电力管沟与该项目位置重合,由原项目业主按程序办理甩项手续,相关资金又市财政收回。
本次评价项目内容为:电力电缆管沟土建工程,不包含电力线路敷设,不涉及电气设施铺装等内容,本次评价仅针对管沟土建工程。
根据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湘桥路电力管沟(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漳发改审〔2018〕135号)(见附件1),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的《湘桥路电力管沟(迎宾大道至水仙大街段)》项目,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见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法人身份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 号令),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号)(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列表,项目属于该名录中的“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的“175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中“新建”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因此,建设单位委托北京国环益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5:委托书)。
环评单位接受委托后,派技术人员踏勘现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相关规定编写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和作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依据。
二、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简述2.1自然环境现状2.1.1地理位置龙文区位于厦门、汕头两大经济特区的腹地,地处福建省漳州平原中部,辖区范围东联龙海市,西接芗城区,北邻长泰县,南临九龙江西溪北岸,水陆交通便捷,324国道、319国道穿境而过,鹰厦铁路纵贯全区,陆路距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仅43公里,水路沿九龙江可通航出海。
项目地理区位图见附图1,项目周边现状图见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照片见附图3。
2.1.2气候气象区域气候温暖湿润,冬无严寒,夏无酷署,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21.3℃,一月平均气温12.7℃,极端最低气温-2.1℃,七月平均气温28.7℃,极端最高气温41.2℃。
年平均降雨量1453-1612mm,最高年降雨量2026.66mm,最低年降雨量1056.4mm,每年5-9月天气炎热,多大暴雨,六月为降雨高峰期,最大日降雨量172.5 mm。
多年平均蒸发量1472.2 mm,平均相对湿度82%,绝对湿度18.45mb,平均气压1014.2mb,年平均日照数2185.2hrs。
区内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南偏东风,年平均频率17%;其次东南风,频率11%,东风频率8%,年平均静风率36%。
平均风速1.6m/s。
每年4-9月为台风季节,最大风力为12级。
2.1.3水文特征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系发育,主要九龙江西溪、九十九湾。
(1)九十九湾九十九湾是龙文区境内的一条内河港道,横贯九龙江西、北溪,覆盖的区域除龙文区郭坑镇和朝阳镇的石井村、科坑村、漳滨村以外的大部分镇村,全长约17.1km,集雨面积104.15km2,河内港湾曲折,河宽3~6m,河深0.5~2m,经众多港汊最终主要由湘桥闸进入九龙江西溪,主要功能为农灌和小船运输,因运输需要,湘桥引水闸不定期开放,流量不定,开闸时平均流速0.036m/s,平均流量2.93m3/s,关闸情况下水流基本不动。
(2)九龙江西溪(漳州-龙海段)九龙江西溪发源于南靖与平和交界的白叶林尾山麓,上游由四条溪流先后汇合于靖城附近,靖城以下为西溪干流。
西溪经漳州芗江区流入龙海市,在福河与北溪汇合。
福河以上河长148km,坡降3.1‰,流域面积3960km2。
九龙江西溪漳州大桥—水头段为漳州市龙文区与龙海市颜厝镇界河,长约9km;西溪在龙海市境内河长17.75km2,流域面积288.8km2。
据郑店水文站多年监测,其平均流量124.31m3/s,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6.8亿m3,年径流量最大达到61.2亿m3,最小仅为20.7亿m3。
2.1.4地形、地貌与地质龙文区主要地貌类型为冲积、冲海积平原、红土台地及低丘陵。
龙文区平均海拔高度6~10m,地势西北高、东南低。
境内大部平坦,河网密布,有低丘和台地零星分布。
龙文区地层基地为花岗闪长岩,地表层为第四纪沉积物,北部小丘地为红色及褐色的沙质粘土,承载力≥15t/m2,一级阶地的龙师,田霞一带为淤泥质土及沙夹层,承载力为5t/m2,二级阶地一般为7~12t/m2。
龙文区受长乐—诏安,漳州—厦门两个大断裂带及天宝—漳州—石狮岩正断层的影响,新构造运动仍有活动,地壳升降运动仍在进行,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
2.1.5土壤、植被、生态环境(1)土壤、植被项目所在地土壤以水稻土,赤红壤为主,区内原生植物已无残留,次生植被也较少,大多数为人工栽种植被,以农田、园地作物为主,主要植被种类有:分布在公路两侧的木麻黄、相思树、杉树等乔木;分布在西溪沙滩、沙丘上的苦竹、桃红娘、油茶、映山红、野枯草等灌木草丛;人工栽种的水稻、甘蔗、龙眼、芦柑、香蕉等。
由于项目所在区域受人类活动、种植及工业用地建设的影响,区域内野生动物种类很少,物种丰度低,野生动物主要为鸟类,如家燕。
喜鹊等,家畜主要有猪、牛、羊、鸡、兔、鸭、鹅等。
(2)生态环境区域土壤以水稻土、赤红壤为主,土层松,水肥条件好。
由于受人类活动干扰很大,典型的自然植被已不复存在,为次生植被和人工植被所替代,植物退化现象较突出,种类和数量均逐渐减少,尚存的少量野生植被为常年乔木、毛竹及野生杂草;本地区内原生植物已无残留,次生植被也较少,大多数为人工栽种植被,以农田作物为主。
主要的果树有:龙眼、荔枝、香蕉、柑桔和甘蔗。
农作物和主要经济作物有:水稻、蘑菇、木耳和食用菌等。
主要植被种类有:分布在公路两侧的木麻黄、相思树、杉树等乔木;分布在北溪沙滩、沙丘上的苦竹、桃红娘、油茶、映山红、野枯草等灌木草丛;人工栽种的水稻、甘蔗、龙眼、芦柑、香蕉等。
土壤资源主要是水稻土、砖红壤性红壤、红壤和冲击土4大土类、13个亚类,土壤肥力属中等。
2.2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1)规划层次:中心城区总面积686平方公里根据草案,规划层次包括明确市域、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其中,市域范围为市辖二区一市八县,总面积12880平方公里,规划重点为城镇体系规划。
规划区(漳州都市区)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海市全部行政区域、南靖靖城镇、华安丰山镇、长泰武安镇、古农农场、漳浦马坪镇、佛昙镇、前亭镇三镇及长桥镇、官浔镇局部地区,总面积2369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为城镇空间拓展规划。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海的九湖镇和颜厝镇的全部、南靖靖城镇的部分用地,总面积686平方公里。
其中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约175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为城市用地布局规划。
(2)城市发展目标:田园都市生态之城根据草案,漳州城市发展目标为:创业创新的活力漳州,又富又美的幸福漳州,秀丽宜居的田园都市,文明和谐的生态之城。
城市发展目标还提出,推进“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三城融合;建设“以水为脉、以绿为韵、以文为魂”的美丽漳州;使漳州成为“全国地级市先锋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城市、海峡产业合作先行区”。
此外,在城市发展战略方面,本次草案提出总体发展战略为:全面对台、漳厦同城、拥江达海、区域调整、产城一体、设施完善。
(3)规划区城镇空间拓展规划:一中心六组团“一中心”即漳州主城区,含芗城区和龙文区,为中心城市城镇组群的公共中心、生态宜居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六组团”,即圆山组团、角美组团、石码组团、滨海组团、九龙组团、靖城组团。
此外,为突出漳厦同城,面向沿海的发展格局,确定规划区中远期空间结构为“两轴三带、双城多片”。
(4)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2030年建设用地175平方公里根据“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到203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75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9平方米;郭坑、天宝、浦南的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为1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此外,在居住用地方面,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用地的增量主要在龙文、圆山和角美三个地区,规划形成18个居住片区。
其中,龙文地区,包括碧湖、蓝田、朝阳和龙文4个居住片区;圆山地区包括九湖、颜厝和南站3个居住片区;角美地区包括角美北、角美南、角美西、龙池和奥特莱斯5个居住片区;芗城地区包括机场、城北、老城、芝山、金峰和石亭6个居住片区。
(5)城市规划:建设城市副中心根据城市空间发展时序,近期(2012-2015年),在现有基础上重点向东向南发展,围绕碧湖公园,建设新的行政中心片区,跨江向南建设高铁站站前片区和九湖镇滨江地区;角美地区重点建设角美开发区和龙池工业区,打造台商投资创业园,同时在现状镇区基础上向南部拓展,开始建设南部的城市副中心。
中期(2016-2020年),全面建设圆山新城,重点打造九龙江绿化景观带,开始对旧城区的初步改造,角美城区加快城市副中心的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完善以科技研发和商务商贸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